临时占用县乡公路及公路用地(建筑
控制区)协议书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方式: 乙方: (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联系方式: 为了加强县乡公路用地及公路建筑控制区内的路政管理工作,维护好路产路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及部《路政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于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在 公路 KM+ M至 KM+ M 处临时占用 ,进行 (施工)作业。
二、若甲方需要进行公路拓宽(改建)及增设公路附属设施时,乙方临时占用的公路及公路用地(或建筑控制区)内的构筑物:
必须无条件拆除(迁移)。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
三、乙方同意在取得申报手续的同时向甲方缴纳路产 费
元。
四、甲方有监督乙方按申报批准规定的范围进行(施工)的权利。乙方同意在取得申报手续的同时向甲方缴纳施工现场维护费
元。如乙方不按规定施工且不服从甲方的监督,则甲方有权单方终止本协议并取消本协议第1条对乙方的许可。
五、乙方在施工作业时应当按照国务院相关规定设置施工标志。乙方不按规定设置施工标志造成交通(安全)等事故的,乙方承担全
部责任。
六、乙方应在协议书规定的期限内完成施工作业,按期不能完工的必须重 本协议书共计2页 1
临时占用县乡公路及公路用地(建筑
控制区)协议书 新办理申报手续;一旦可能逾期或者已经逾期,对于乙方应向甲方继续支付的逾期赔(补)偿费、现场维护费等问题以及其它相关问题,双方应于重新申报办理手续的同时,另行书面协议确定。
七、甲、乙双方一经签署本协议,即视为双方对本协议的责、权、利表示认同,并愿意承担相应的民事等法律责任。
八、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九、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签订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名): 法定代表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委托代理人(签名):
签定时间: 年 月 日
备注:1、若乙方系单位,且法定代表人不在场的,由乙方法定代表人书面授权委托他人代为签字,该授权委托书成为本协议书之有效附件。
2、此协议书适用于:建设工程需用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核准;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核准;在公路上增设平面交叉道口审批。
3、跨线工程临时占用县乡公路及其用地,须与本协议一并使用。
本协议书共计2页 2
第二篇: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非公路标志协议书
协 议 书
甲方: 乙方:
事因:乙方因 的需要,申请在 公路 K+ m路段 侧 设置 式样的临时性非公路标志(广告设施)。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河南省省公路路政管理条例》等法律规范的规定及省、市关于公路沿线临时性非公路标志(广告设施)的设置要求,特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乙方在 公路 K+ m路段 侧公路用地内滴水距公路边缘 m处设置 式样的 面体临时性非公路标志(广告设施),净空高度为 m,规格为长 m、宽 m,计 m2。
二、乙方及其委托方应严格按许可决定及本协议书的要求设置临时性非公路标志(广告设施),不得任意改动,如确需改动或更换临时性非公路标志(广告设施)内容、形式或移动位置的,应重新办理许可手续。
三、乙方及其委托方所设的临时性非公路标志(广告设施),必须安全牢固,具有承受12级台风的强度,并满足规范规定的抗震设防要求。乙方对其设置的临时性非公路标志(广告设施)安全性负全责;凡因该设施原因或自然灾害所引起的一切安全事故,如造成公路及公路设施、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四、乙方所设临时性非公路标志(广告设施)不得影响交通安全,不得影响交通管理设施的正常使用,临时性非公路标志(广告设施)牌面图案及文字要清晰、简明、易读。
五、临时性非公路标志(广告设施)的照明光源不得直射路面,不得设置霓虹灯,并须与公路及其周围景观相协调。
六、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应注意安全,保证质量,施工中引起的一切事故责任由乙方承担。施工时涉及交通安全的,应按规范与有关部门要求设置施工标志、安全警示标志与防护设施。
七、乙方在临时性非公路标志(广告设施)设置施工过程中及施工结束时应确保公路完好畅通,周围环境整洁、美观。
八、乙方在施工中应自觉接受甲方及许可机关的监督管理。在乙方施工过程中,甲方及许可机关发现乙方有违反许可决定及本协议书的事项时,甲方及许可机关有权责令停工或整改。乙方在临时性非公路标志(广告设施)设置施工完成后,应及时通知甲方审查确认。
九、临时性非公路标志(广告设施)经甲方及其上级主管机关许可同意后,乙方应在三个月内设置完毕,过期该许可自动失效。
十、该临时性非公路标志(广告设施)不得擅自转让,需转让的,应事先征得甲方及许可机关同意。
十一、今后遇公路建设、管理及国家建设等需要时,乙方必须在甲方规定的期限内无偿、无条件拆除该临时性非公路标志(广告设施)。
十二、乙方所设临时性非公路标志(广告设施)涉及到其他部门许可事宜的,由乙方自行办理。
十三、乙方在该设施有效期满后需要保留的,应在有效期满前一个月重新提出书面申请;甲方及许可机关不同意设置的,本协议书有效期满之日乙方应当无条件自行拆除该临时性非公路标志(广告设施)。
十四、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甲方将按有关法律法规严肃查处:乙方不按许可决定及本协议书的要求设置非公路标志(广告设施),擅自改动内容、设置形式及位置的;擅自更换广告内容;擅自转让非公路标志(广告设施),在许可决定有效期满前未重新提出申请;本协议书有效期满甲方及许可机关不同意其继续设置,未自行拆除该非公路标志(广告设施);其它违反法律法规规定与本协议书的情形。
十五、本协议书有效期内,上级有新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十六、其他事项:今后如遇其他单位在此牌上新增非公路标牌,根据公路整体协调的要求,需服从路政管理部门的安排。
本协议书自甲方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且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代表(签名) 代表(签名)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