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20xx版)(2)

时间:2024.4.20

上海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2011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促进和谐社会建设,发挥文明单位在弘扬世博精神,提高市民文明素质和城市文明程度过程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不断提高创建水平,使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是上海市群众性精神文明创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基层建设,提高员工素质,培育优秀文化,树立社会形象,塑造城市精神,推动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建设,加强和完善社会建设和社会管理的重要措施。

第三条 文明单位是在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和生态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管理先进,服务优良,内外和谐,积极创新,履行社会责任,经过自愿申报,群众满意,社会认可并经有关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地方党委和政府或上级党政机关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是基层单位四个文明建设综合性成果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四条 文明单位创建活动要充分体现“党委统一领导、党政群齐抓共管,文明委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全社会积极参与”的要求。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加强本地区、本系统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党的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总体工作布局之中,并作为考核领导班子政绩的重要内容。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做好规划、协调、指导和组织工作。

第二章 文明单位标准

第五条 文明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并经过考评达到90分以上(总分100分):

(一)思想教育深入,单位风气向上。积极开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的学习宣传与普及活动,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将上海城市精神、单位(企业)精神渗透到员工队伍建设之中;广泛宣传和普及社会主义荣辱观,形成扶正祛邪、惩恶扬善的单位风气;积极开展以环境文明、秩序文明、服务文明、礼仪文明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引导职工立足本职,爱岗敬业,形成团结互助、积极进取、崇尚和争当先进模范的单位风气。

(二)文化建设有力,员工素质提升。文化建设内涵丰富、氛围浓厚,员工对单位精神文化、核心价值观认同率高;传承优秀思想和文化传统,开展丰富多彩、健康向上的文体活动;员工具有有礼守序、诚实有信、尊老爱幼、平等友爱的良好素养。

(三)管理科学规范,人际关系和谐。党政领导重视创建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积极开展“建文明班组,创文明岗位,做文明职工”等群众性创建活动;健全和完善职代会等民主管理制度,遵守职业道德,着力践行部门(行业)的社会承诺;保障职工的合法权益,人际关系和谐,及时妥善处理单位员工利益矛盾,无重大劳资纠纷和其他影响稳定的事件发生。

(四)社会责任落实,公众评价良好。加强诚信教育,培养职工诚信观念和规则意识,诚信建设及实际效应居同行业内前列;积极参加各类社会援助和社会公益活动,积极推动志愿服务的社会化发展;积极参加文明社区、文明镇的创建活动,积极支持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积极与所在地区的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开展同创共建活动;建设节约型单位,执行环保法规,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内外环境整洁优美。

(五)创新理念领先,发展持续健康。开展学习型组织建设,推进企事业单位创新和发展,创新学习形式,完善学习机制,注重成果转化,学习型班组广泛建立;深入开展各类读书学习创新主题实践活动,扶植优秀学习创新品牌项目,促进创新型组织逐年增长,将学习创新绩效纳入奖惩、选拔、任用体系;坚持创新驱动、转型发展,员工和单位的学习力、创新力、竞争力明显提高。

(六)业务水平突出,服务质量优异。落实现代企业管理制度,工作、产品、服务质量领先,主要指标位于同行前列;推进发展方式转变,生产经营单位效益显著,主要经济技术指标达到本市同行业先进水平;非生产经营单位服务质量好,工作效率高,贡献突出,业务工作达到本市同行业领先水平;单位无因诚信、质量问题而被媒体曝光并产生不良社会影响的纪录,社会认同率高;及时处理群众投诉和意见,投诉办结满意率高。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第六条 文明单位的申报和评选要严格掌握标准,推行竞争机制,坚持优胜劣汰,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按照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考核、专业部门鉴定和群众评议、舆论监督相结合,网上考评和实地考评相结合、日常考核与届终检查相结合、条与块相结合的原则,评选程序应公开透明,确保评选质量。

第七条 凡按照文明单位创建标准,制订创建规划,落实创建措施,经过预申报,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具有独立运行管理身份的单位,可按党政隶属关系或属地关系向所在地区或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区(县)或系统文明委初审上报,驻沪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编制序列和隶属关系,由创建单位的在沪部队政治机关直接向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党或行政关系隶属上海而地处外地的单位,党组织关系在上海的中央部委及外省市驻沪单位和委托上海代管的单位,可以申请参加所在地区或系统的评选,也可以直接向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由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指定有关区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进行评选。

在沪的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包括社团、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单位,按照党的隶属关系直接向上级党组织申报;其它非公有制经济组织、社会组织可按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区或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申报,也可向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委托的创建管理部门申报。

企业的车间、分厂,非窗口服务型机关,单位内设处室,自然村及经济独立核算历史5年以下及职工在30人以下的单位,原则上不参加市级文明单位的评选。

第八条 文明单位的评比要体现先进性,坚持好中选优的原则。申报和评选两年进行一次。全国文明单位在本届市级文明单位中择优推荐。

第九条 建立文明单位的预申报制度。文明单位考评由创建单位自愿申报,上级主管单位考核,区县、系统文明委初审,市文明办审核,经市文明委审定通过,由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表彰与奖励

第十条 对文明单位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奖励原则。

第十一条 文明单位由批准命名机关发文通报表彰并授予牌匾和证书。市级文明单位的牌匾和证书,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统一制作。

第十二条  凡获得市级文明单位的单位可对参与创建活动的职工奖励人均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奖金来源从单位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中支出。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创建管理

第十三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领导。被命名的文明单位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实施长效管理,保持工作常态,提高创建水平。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做好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和检查、验收、评比、表彰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文明单位的创建管理实行“分类指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市级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委托所在的区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管理。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包括:

(一)各区县、系统要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文明单位创建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

(二)指导基层单位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的组织机构,督促制定创建规划,公布社会责任报告,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

(三)监督、检查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组织开展理论研讨活动。

(四)沟通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协调文明单位与其他单位、社区间的共建联建活动。

(五)对创建工作不力、工作明显退步的文明单位给予及时批评和帮助。

(六)建立文明单位档案制度。档案内容:创建单位的概况,创建规划,申报书,审批表,检查考核记录,各项活动资料,年度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及社会各界反映等。

(七)建立文明单位社会责任报告与评估制度。规模以上文明单位,每年度按照文明单位社会责任五个方面的要求提供详实的社会责任报告;规模以下文明单位,按社会责任报告表格要求填写,填好年度社会责任报表。

(八)指导创建单位通过“文明单位在线系统”,对本单位在线创建工作进行在线管理,及时将创建成果通过“文明单位风采”窗口向社会展示。

第十六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管理范围内文明单位的检查考核。要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至少每年复查一次。日常的阶段性考核结果按一定比例计入年终考核成绩。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按考评指标逐一进行。

第十七条 文明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主动听取,收集群众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第十八条  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十九条 文明单位如合并、改变名称或隶属关系,须由命名机关重新确认。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不搞“终身制”。被命名的单位在下一届评选中,须重新履行申报程序,经考核后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予以命名。

第二十一条  对不符合标准的,社会不认可的,不能体现先进和示范作用的,以及发生严重问题或创建质量明显下降的单位,命名机关及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摘牌、撤销荣誉称号,并收回牌匾。被撤销的文明单位要认真整改,重新创建,待条件成熟后,可继续申报参加评选。

第二十二条 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权力分别由相应的命名机关行使。市级文明单位的撤销程序:由所在区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经调查核实后,提出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依据和理由,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经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研究审核后,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作出撤销决定,也可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直接作出撤销决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系统、驻沪部队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所做解释各条款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二〇〇五年颁布的《上海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自本规定实施起废止。

附件:上海市文明单位考评标准


 

上海市文明单位考评标准

一、申报准入条件

1、创建期内单位主要领导无严重违纪、违法事件;

2、创建期内无重大劳资纠纷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事故、无重大消防责任事故、重大食物中毒事件、重大不诚信事件,无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无重大社会影响的员工违法犯罪案件;

3、创建期内单位职工无计划外生育事件。

二、考评标准的内容与分值结构

1、内容结构:考评标准包括“基本指标”和“特色指标”。基本指标反映上海文明单位创建的基本情况,共设置了6项一级指标:思想教育深入,单位风气向上;文化建设有力,员工素质提升;管理科学规范,人际关系和谐;社会责任落实,公众评价良好;创新理念领先,发展持续健康;业务水平突出,服务质量认同。特色指标反映文明单位创建工作特色,共4项。

2、分值结构:总分为90+10分。其中基本指标90分,特色指标10分。

三、考评方法

各区县、系统可根据“上海市文明单位考评标准”设计和研制适应本区县、系统的操作手册;考评数据的采集,以“网上在线考评”为主,同时根据考评体系建议的考评方法,运用材料审核、实地考察、问卷调查、听取汇报等方法采集数据。


一、基本指标(共90分)

二、特色指标(共10分)


第二篇:上海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上海市文明单位创建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认真贯彻落实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总体布局向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四位一体发展的时代要求,确保实现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战略目标,充分发挥文明单位在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中的示范带头作用,不断提高文明单位的创建水平,使文明单位的创建工作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实现长效管理,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 文明单位是在三个文明建设中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管理先进、服务优良、内外和谐,经过自愿申报,群众认可,有关主管部门考核、评选,由地方党委和政府或上级党政机关批准命名的先进单位,是基层单位物质文明、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性成果的最高荣誉称号。

第三条 文明单位创建工作是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基层建设、提高员工素质、培育优秀文化、树立社会形象、塑造城市精神、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在三个文明建设中具有重要的示范带头作用 。

第四条 文明单位建设活动在各级党委和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 行。各级党政领导要把创建文明单位作为本地区、本系统、本单位 三个文明建设的基本任务之一,纳入领导班子政绩考核内容。各级 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要做好规划、协调、指导和组 织工作。

第二章 文明单位标准

第五条 文明单位应同时符合下列标准,并经过考评达到90分 以上(总分100分):

(一) 加强思想道德建设,员工素质文明。具体是: 深入开展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基本经验教育,组织干部群众学习党和国家路线、方针、政策,加强思想政治工作,开展形势任务教育,弘扬以爱国主义为核心的民族精神和以改革创新为核心的时代精神,弘扬集体主义、社会主义思想,进一步引导干部职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 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持续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和家庭美德教育,大力倡导"爱国守法、明礼诚信、团结友善、勤俭自强、敬业奉献" 的公民基本道德规范,树立良好的社会形象; 深化"七不"规范活动,落实"七建"目标,员工普遍遵守社会公德,爱护身边环境,具有文明礼仪、诚实守信、尊老爱幼、平等友爱、团结互助的良好素质。

(二)积极参与公益事业,示范作用显著。具体是:积极参加城市公

共管理、社会援助和社会公益等社会性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充分发挥带头示范作用。倡导助人为乐、关心他人、服务社会、奉献爱心的精神;广泛开展各项社会主题实践活动,建立志愿者团队;积极参与社区共建,参加城乡结对共建,与所在地区的部队、学校、企事业单位同创共建活动,积极促进网络化社会治理体系的形成;重视和加强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努力为未成年人提供课外活动的场地和人力等资 源,开展拥军优属等同创共建活动。

(三)管理科学民主公正,人际关系和谐。具体是:党政领导重视创建工作,有创建规划,有具体措施,有专人负责,有经费投入,列入考核;坚持和完善职工代表大会等民主管理制度,建立现代产权制度,落实厂(政)务公开等公开办事制度;领导班子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艰苦奋斗、勤政廉洁,密切联系群众; 关心职工工作、学习、生活, 保障职工(包括非正式员工)的合法权益,正确及时处理单位职工利益矛盾,人际关系和谐,切实维护社会稳定;落实消防、保卫工作,重视交通安全工作,经常进行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伤率不超标,无重大安全质量责任事故。

(四)开展单位文化建设,学习风气浓厚。具体是:积极组织群众学习文化科学知识,开展读书学习活动,创建学习型单位,加强班组学习,形成学习制度,搞好学习考核;落实科教兴市战略,广泛开展科普教育,重视智力投资,培养员工创新思想和创新能力,完善科技创新制度,增强单位创新活力;组织职工群众开展形式多样的劳动竞赛、岗位练兵、技能培训,不断提高职工群众的综合素质;倡导科学

文明健康的生活方式,开展丰富多彩、健康有益的文体活动,无"黄赌毒"、邪教活动等丑恶现象。

(五)优化整洁内外环境,卫生环保达标。具体是:深入开展 "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理念教育,建设节约型单位,落实节能、节材措施;加强单位的环境生态建设,积极开展爱国卫生运动和城市环境建设,卫生防疫、医疗保健体制健全,单位环境整洁优美、秩序井然;自觉执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提倡晚婚晚育、优生优育,计划生育达标;严格实行环境卫生责任制,工业企业的环境污染控制指标达到国家环保标准,内外环境绿化美化水平居同行业前列。

(六)提高经营业务水平,运营绩效突出。具体是: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完善经营管理,坚持质量第一,经济效益居全市同行前列;非生产单位工作效率高,服务(工作)质量好,成效显著,贡献突出;加强诚信建设,社会声誉良好,重视职工个人信用建设,无重大信用不良事件发生,形成诚信单位品牌。

第三章 文明单位的评选和命名

第六条 文明单位的申报和评选要严格掌握标准,推行竞争机制,坚持优胜劣汰。按照自愿申报和组织推荐相结合,主管部门考核、专业部门鉴定和群众评议、舆论监督相结合,日常考核和年终检查相结合以及条块结合的原则,评选程序公开透明,确保评选质量。

第七条 凡按照文明单位创建标准,制订创建规划,落实创建

措施,经过预申报,持续开展创建活动两年以上并取得显著成效的单位,可按党政隶属关系向所在地区或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区 (县)或系统文明委初审上报。驻沪中国人民解放军、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按编制序列和隶属关系,由创建单位的在沪部队政治机关直接向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申报。

党或行政关系隶属上海而地处外地的单位,党组织关系在上海的中央部委及外省市驻沪单位和委托上海代管的单位,可以申请参加所在地区或系统的评选,也可以直接向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申报,由市精神文明办指定有关区县、系统进行评选。

在沪的两新组织(新经济组织、新社会组织),党的隶属关系在市社会工作党委的可直接向市社会工作党委文明办申报; 其他两新组织可按自愿的原则向所在地区或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 申报。

企业的车间、分厂,机关的处室,自然村及经济独立核算历史 5 年以下及职工在30 人以下的小型企业,原则上不参加市级文明单位的评选。行政村、镇和街道办事处分别参加文明村、镇和文明社区的评选,不参加市级文明单位的评选。

第八条 文明单位的评比要体现先进性,坚持好中选优的原则。 市级文明单位其数额一般控制在区(县)、委办(局)级文明单位总数的10%左右,区(县)、委办(局)级文明单位的数额也要从严掌握。

第九条 市级和区(县)、委办(局)级文明单位的申报和评选两年进行一次,市级文明单位在区(县)、委办(局)级文明单位中择优产

生 。全国文明单位及全国同行业文明单位一般应在市级文明单位中产生,各系统申报时应事先征求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的意见。

第十条 需要申报文明单位的单位应在年初预申报,通过区(县)、 系统文明办预检查,再报市文明办备案,由市文明办年终组织考核,并征求市有关职能部门意见,达到市级文明单位标准的,经市文明委审议通过,由中共上海市委、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命名、表彰。

第四章 文明单位的表彰与奖励

第十一条 对文明单位实行"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 的奖励原则 。

第十二条 文明单位分别由批准、命名机关发文通报表彰并授予相应称号的牌匾和证书。市级文明单位的牌匾和证书,由市精神文明 建设委员会统一制作。

第十三条 凡获得市级文明单位的单位,可对参与创建活动的职工奖励人均一个月标准工资的奖金。奖金来源从单位规定提取的奖励基金中支出。

第五章 文明单位的创建管理

第十四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要加强对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领导。

被命名的文明单位要与时俱进、不断创新,实施长效管理,保持工作常态,提高文明单位的创建水平。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要做好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工作和文明单位的检查、验收、评比、表彰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十五条 文明单位的创建管理原则上实行条块结合,分级管理。市级文明单位由市文明委及其办公室委托所在的区(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及其办公室管理。

第十六条 文明单位的日常管理包括 :

(一) 各区县、系统要制定本地区、本系统文明单位创建的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 。

(二) 指导基层单位建立健全创建活动的组织机构督促制定年度创建规划,有针对性地进行分类指导 。

(三) 监督、检查文明单位创建活动的进展情况。

(四) 总结推广文明单位的先进经验和先进典型,组织开展理论研讨活动 。

(五) 沟通文明单位之间的横向联系,协调文明单位与其他单位、社区间的共建、联建活动。

(六) 对不符合文明单位标准或发生严重问题的单位给予批评和帮助 。

(七) 加强对文明单位牌匾的管理。落选单位的文明单位牌匾要及时收回,不得悬挂 。

(八) 建立文明单位档案制度。档案内容包括: 创建单位的概况、

创建规划、申报书、审批表、检查考核记录、各项活动资料、年度工作总结、奖惩记录、群众及社会各界反映等 。

第十七条 各级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要加强对管理范围内的文明单位的检查考核。要在单位自查的基础上,至少每年复查一次。日常的阶段性考核结果按一定比例计入年终考核成绩。考核内容和考核方法按评选标准的基本指标逐一进行。

第十八条 文明单位要自觉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主动听取、收集群众意见,对存在的问题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申报单位弄虚作假、骗取荣誉的,一经发现,立即撤销其荣誉称号,并建议有关部门追究其单位领导和有关负责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文明单位如合并、改变名称或隶属关系,须由命名机关重新确认。

第二十一条 文明单位不搞"终身制"。被命名的单位每两年经考核后符合标准的,仍保持荣誉称号,予以命名。对不符合标准、难以得到社会认可、失去先进和示范作用以及发生严重问题或质量下降的单位,命名机关及其主管部门可视情节轻重在中途给予批评、警告、限期整改,直至摘牌、撤销荣誉称号。

第二十二条 撤销文明单位荣誉称号的权力分别由相应的命名机关行使。市级文明单位的撤销程序:由所在区(县)、系统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经调查核实后,提出撤销文明单位称号的依据和理由,以书面形式上报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经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研究审核后,报请市委、市政府批准,作出撤销决定。也可由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直接作出撤销决定。如需要同时撤销市和区县、委办(局)两级文明单位的,要从最高档次开始,逐级宣布撤销其荣誉称号。被撤销的文明单位要认真整改,重新创建,待条件成熟后,可继续申报参加评选。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各区(县)、系统可根据本规定,结合各自实际情况, 制订相应的实施细则 。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解释权属于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办公室,所做解释各条款与本规定具有同等效力 。

第二十五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一九九一年颁布的《上海市文明单位建设暂行规定》自本规定实施起废止。

上海市精神文明建设委员会

20xx年7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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