月生产计划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公司生产计划管理,提升生产管理水平,根据公司组织生产活动的需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月度生产计划的管理。
第二章 月度生产计划的编制和审批
第三条 月度生产计划的编制、审批流程
第四条 由销售部、进出口部根据年度生产经营计划、月度订货单编制月度销售计划、月重点攻关品种计划,报生产安全环保部计划员。
生产安全环保部装备能源科根据年生产经营计划提出装备月检修计划。
第五条 生产安全环保部计划员根据第四条内容预测月度产能。
第六条 生产分厂根据年生产经营计划提出月消耗需求,编制、申报消耗材料计划。
第七条 生产安全环保部计划员预排月生产计划,形成月生产计划草案。逐级报调度科长、调度长、本部门经理审核,报主管领导批准后形成正式月生产计划,送发企划投资部、财务部、质量管理部、物流管理部、销售部和生产分厂。
第三章 生产计划的编制和流转要求
第八条 销售部:
1、确定几家订单量大、长期稳定、信誉好的大客户作为每月订单主力,以保证生产均衡。
2、销售部接客户订单时,以铝加工分厂产品目录和经济批量标准为依据,目录中没有的产品,与技术中心商议确定是否接单,目录中有但不符合经济批量标准的订单不接。销售部对客户订单严格筛选过滤后编制销售计划,附上技术协议送达生产安环部。
3、对重点客户需确保供货或优先生产的产品,明确备注说明。
4、生产计划正式形成后,原则上不予调整、变动。确需变更或取消计划,报生产安全环保部计划员,由生产安全环保部计划员联系铝加工分厂根据产出情况给予答复、处理。
5、每月15日销售部预排出下月铝材计划,该预排计划应占全月计划量的60%以上。15日至25日为增补时间,自26日起,非特殊情况不再接受销售计划。
6、与客户签订商务合同时,通知技术中心与之签订技术协议。没有技术协议的销售计划,生产安全环保部不予安排。
第九条 生产安全环保部:
1、接销售计划后,依据铝加工分厂产品目录和经济批量标准复核销售计划,复核后签转技术中心。
2、对铝加工分厂能做的产品和坯料,向分厂下初步计划,分厂接计划后编制交货日期,并返回生产安环部,生产安环部就交货期(需外委的联系外委加工单位)交由销售部确认,必要时微调,形成正式计划初稿。对不能接的销售计划,说明原因书面反馈销售部。
3、加强计划执行情况的检查,掌握生产任务完成进度。
第十条 技术中心接到生产安全环保部签转的计划后,将计划分为四大类后转回生产安全环保部。
1、铝加工分厂能做的产品。技术中心逐项附带或注明加工工艺。
2、铝加工分厂做坯料,生产安全环保部外委加工的产品。技术中心按成品交货量提供坯料加工量,附带或注明加工工艺。
3、新产品。转入新产品开发程序。
4、不能接的产品。因工艺、设备等因素制约不能接的计划,由技术中心说明原因。
第十一条 铝加工分厂:
1、及时修订分厂产品目录和经济批量标准。
2、接生产安全环保部下达的初步计划后,两天内回复交货日期。
3、不能按计划日期交付产品时,立即汇报生产安全环保部,必要时调整计划。
第十二条 对以前分厂做过但工艺不够成熟的产品,由技术中心、生产安环部、生产分厂共同研究确定生产工艺和交货周期。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生产安全环保部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四条 本办法经公司总经理办公会批准,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第二篇:生产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检修公司
生产检修计划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强化生产检修计划刚性管理,规范生产检修计划管理流程,强化生产检修计划的过程管控,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了黑龙江省电力有限公司检修公司(以下简称省检修公司)生产检修计划管理的职责、基本要求、流程及要求、检查与考核。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省检修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生产检修计划的全过程管理。
第二章 管理及其职责
第四条 省检修公司及其所属单位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单位输变电设备停电检修计划的全过程管理,组织各生产部门做好年度、月度、新投运计划的编制、审核、上报及下达工作。
(二)负责审核施工单位报送的停电施工方案,协调解决检修计划执行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负责监督、指导各运检工区严格按计划执行检修任务,对每月检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总结、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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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负责组织编制、审核下达、上报重点检修工作的特殊运行方式风险管控措施并监督执行。
(五)省检修公司应参与平衡全省220kV及以上输变电设备的年度、月度检修及新投运计划。
第五条 各检修分部、运检工区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收集下年度输变电设备状态检修计划停电需求信息,编制上报年度停电检修计划。
(二)负责结合年度计划、技改大修进度及缺陷情况编制上报月度停电检修计划。
(三)负责按月度计划及临时缺陷处理等停电需求上报检修计划,并按正式的月计划及时上报停电申请。
(四)负责根据月停电检修计划做好修前准备、修中质量控制及修后验收工作。
(五)参与审查施工单位报送的停电施工方案,做好大型复杂工程现场勘察工作。
(六)参与平衡本单位的年度、月度停电检修计划。
(七)负责根据特殊运行方式风险预控措施要求编制方案并落实。
第三章 生产计划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六条 生产计划编制应贯彻状态检修、综合检修的基本要 2
求,严格计划管理,避免重复停电,减少操作次数,保证检修质量,提高电网安全可靠水平。
第七条 省检修公司生产领导应牵头组织召开本单位年度、月度停电检修计划平衡会,保证工作安排合理有序。
第八条 加强综合检修计划管理
(一)严格综合检修计划的管理,按照状态检修、技改、反措、消缺、基建和业扩相结合的原则来确定停电检修计划,尽量避免重复停电。
(二)线路及两侧变电站设备、同一间隔一二次设备的检修周期应尽量统一。省检修公司及地市公司应加强专业沟通,在制定大修、技改项目计划时应能统筹考虑,尽量保证同一回路设备的检修周期一致性,避免回路设备重复停电。
(三)涉及多部门的计划检修,省检修公司及所属单位应严格审核把关,做好统筹协调工作;单部门的计划检修,应加强部门专业间的计划协调。
(四)年度计划编排制定按照例行检修试验、反措、消缺结合大修进行;大修结合业扩、技改或基建进行;技改、基建和业扩的停电时间根据工程的总体进度和系统的运行情况决定。
第九条 各单位应加强计划外检修管理
所有电压等级的非月度计划的停电检修计划均应经过省检 3
修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对于220kV及以上设备非月度计划的停电检修计划,省检修公司均应上报省公司运检部批准。对于省调管辖设备的非月度计划的停电检修计划,省检修公司还应上报省调控中心批准。
第十条 设备停电检修前要充分利用红外测温、激光检漏、油色谱分析、局部放电、在线监测等手段了解设备健康状况。大型检修或难度较大的工作要事先做好现场勘察,准备工作要充分,避免因工作准备不充分造成检修时间延长。
第十一条 加强基建、业扩停电计划管理,筹建部门应提前做好各项施工准备,尤其做好涉及铁路、公路等部门的协调工作,确保检修计划顺利实施。召开计划平衡会前应与相关单位进行停电时间的再次确认,避免临时变动带来的各项风险。
第四章 生产计划制定的流程及要求
第一节 年度生产计划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编制年度生产计划前应做好输变电设备的状态检修计划、基建、业扩等停电需求的信息收集工作。加强基建工程进度,业扩工程信息的收集,尽量避免因工程信息遗漏,临时增加停电计划,造成重复停电。
第十三条 各单位在编制年度计划时应根据设备状态评价结果、电网需求、反事故措施、基建及业扩工程、重大活动保电 4
要求、季节特点等因素,综合考虑、优化编制生产检修计划,确定实施月份,做到必要、全面、可行、合理。
第十四条 各单位应于9月底完成本单位下年度计划编制及审核工作,上报省检修公司,省检修公司将省调管辖设备年度生产计划上报省调;省检修公司应于10月下旬将66kV及以上设备的检修计划上报公司运检部审核。
第十五条 公司运检部11月上旬完成省检修公司66kV及以上设备的年度生产检修计划的审核。
第十六条 省调应根据各地市单位、发电厂、用户上报的年度生产计划,汇总、编制全省省调管辖输变电设备年度检修及投产预计划。组织召开年度检修平衡会,形成正式计划并下达。
第十七条 省检修公司根据省公司运检部及调控中心审定的检修计划于12月10日前下达本单位年度正式检修计划。
第二节 月度生产计划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根据年度综合检修计划、设备状态、电网需求、反事故措施、基建及业扩工程、保供电、气候特点、承载力、物资供应等因素,组织现场勘察,根据勘察结果,并进行可行性、必要性分析后,编制月度停电生产计划。
第十九条 各单位应于每月5日前完成下月生产计划编制,报省检修公司运检部,省检修公司运检部将省调管辖设备的月 5
度停电计划上报省调,将220kV及以上设备停电计划报送省公司运检部。
第二十条 省检修公司根据省调发布的正式月度检修计划及时修订、发布本单位的月度检修计划。
第二十一条 省检修公司应加强施工方案的管理,各所属单位报送月计划前应做好施工前现场勘察和施工方案审核把关工作。
第三节 周生产检修计划
第二十二条 各单位在进行周停电检修计划编制时,应统筹考虑停电操作、停电作业、保电特巡、隐患监控、基建验收、不停电作业、人员调考竞赛等生产协调、作业协调工作,开展班组人员承载力分析,合理安排作业力量,避免计划停电过于集中,造成操作、 检修(施工) 和电网运行方式安排压力过大。
第二十三条 周检修计划应加强电网风险及作业风险管控,落实领导、管理人员到岗到位安排。
第二十四条 各单位应于每周三前完成下周生产检修计划编制、审核、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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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五条 省检修公司按照调控中心每周四前发布调控中心管辖设备的周计划及下周重点检修工作特巡设备要求安排特巡工作。
第二十六条 各单位应在每周四前复核周66kV及以上特殊运行方式设备风险防控措施,并于每周五前将下周220kV及以上设备风险防控措施上报省检修公司运检部。
第二十七条 省检修公司运检部应组织落实公司下周220kV及以上重点检修工作设备风险预控措施,并监督执行。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落实风险防控措施,确保检修方式下电网设备安全运行。
第五章 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九条 省检修公司运检部负责对所属单位的年度及月度220kV及以上的生产检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考核。
第三十条 省检修公司运检部负责对所属单位的220kV及以上的临时生产检修计划执行情况进行统计、分析、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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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检修公司运检部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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