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信息

时间:2024.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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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长江学者 即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与香港李嘉诚基金会为提高中国高等学校学术地位,振兴中国高等教育,于19xx年共同筹资设立的专项高层次人才计划,该计划包括实行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和长江学者成就奖两项内容。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xx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xx年)》,教育部从20xx年起实施新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由来

编辑

为落实科教兴国战略,延揽海内外中青年学界精英,培养造就高水平学科带头人,带动国家重点建设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在国务委员、时任教育部部长陈至立同志的亲自主持下,19xx年8月,教育部和李嘉诚基金会共同启动实施了“长江学者奖励计划”。20xx年7月7日至9日,首届“长江学者论坛”在汕头大学举行,45位“长江学者”聚会共同研讨生命科学的奥秘。“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包括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制度和长江学者成就奖。在党和国家领导人的直接关怀和高度重视下,在中央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的大力支持下,经过高等学校和长江学者们的共同努力,“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成效显著,硕果纷呈,在海内外引起了强烈反响和普遍好评,已经成为国家重要的高层次人才计划。

宗旨内容

编辑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是落实科教兴国战略,配合"211工程"建设,吸引和培养杰出人才,加速高校中青年学科带头人队伍建设的一项重大举措。其主要宗旨在于通过特聘教授岗位制度的实施,延揽大批海内外中青年学界精英参与我国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建设,带动这些重点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并在若干年内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学术带头人,以大大提高我国高校在世界范围内的学术地位和竞争实力。同时,通过特聘教授岗位制度的实施,对于推动我国高等学校的用人制度和分配制度改革,打破人才单位所有制、职务终身制,改变分配中存在的平均主义等弊端将起到有力的促进作用。

实施"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第一期,教育部从19xx年起在三至五年内在全国高等学校国家重点建设学科中设置300~500个特聘教授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和招聘条件,由获准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高等学校面向国内外公开招聘学术造诣深、发展潜力大、具有领导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能力的中青年杰出人才。学校遴选、推荐的特聘教授候选人经专家评审委员会评审通过后,由学校与之签订聘约,规定聘期及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受聘特聘教授岗位的人员在聘期内享受每年人民币10万元的特聘教授岗位津贴,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等待遇。其中,任职期间取得重大学术成就、作出杰出贡献的人员,还可以获得每年颁发一次的"长江学者成就奖"。每次奖励一等奖1名,奖励人民币100万元,二等奖3名,每人奖励人民币50万元。

3调整情况

长江学者受聘仪式及颁奖典礼

20xx年,为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和全国人才工作会议精神,深入实施科教兴国和人才强国战略,教育部对“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进行了调整,进一步加大了实施力度,每年计划聘任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各100名,聘期为三年,李嘉诚基金会继续给予了一定支持。新一轮“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认真落实中央关于哲学社会科学与自然科学并重的方针,将实施范围扩大到人文社会科学领域;增加了讲座教授招聘数量,大力吸引更多的海外知名学者短期回国或来华进行合作研究;更加重视发挥高等学校在长江学者岗位设置、遴选聘任和提供科研配套条件等方面的主体作用;进一步强化长江学者岗位与科技创新平台、重点研究基地的紧密结合,积极探索“学科带头人+创新团队”的人才组织新模式,努力实现设岗、选人与做事的有机统一,为优秀人才的发展提供更大的空间[1]。

为进一步发挥中国内地、港澳地区高等学校和中国科学院研究机构的整体优势,20xx年6月教育部与李嘉诚基金会联合召开新闻发布会,对“长江学者成就奖”实施办法作出了重要调整,将奖励范围由内地高等学校扩大到港澳地区高等学校和中国科学院所属研究机构。“长江学者成就奖”获奖人员遴选条件是:科学道德高尚、年龄在50岁以下、主要在自然科学领域取得国际公认领先水平的重大科研成果或者突破性进展的杰出华人学者。该奖项每年计划评选一等奖1名,奖励人民币100万元,二等奖3名,每人奖励人民币50万元,奖金仍由李嘉诚基金会全额捐赠。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4年取得丰硕成果,共进行了四批教授的特聘,20xx年“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第五批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和第四届“长江学者成就奖”。在推动科技创新与国内外学术交流、培养创新人才、带动高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及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方面已显现成效,特别是吸引和凝聚了一批国内高层次优秀人才。据悉,目前已有20位特聘教授被科技部聘为“973”计划首席科学家,占全部项目的18.9%;34位特聘教授分别担任“十五”“863”计划专家委员会主任、委员、主题专家组组长等职务。“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实施推动了我国高等教育和高新技术的发展。

根据教育部二零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下发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

新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继续实施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项目,每年支持高校聘任150名特聘教授、50名讲座教授;特聘教授聘期为5年,聘期内享受每年20万元人民币奖金;讲座教授聘期为3年,聘期内享受每月3万元人民币奖金,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增设支撑服务专项,重点支持长江学者创新团队建设,举办“长江学者论坛”、出版“长江学者文集”、推荐“长江学者精品课程”,发挥长江学者在创新团队建设、人才培养、协同创新等方面的辐射带动作用。

新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作为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青年英才开发计划”等共同构成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体系。坚持育引并举,同条件、同平台、同标准,着力培养和吸引学术新锐。在吸引海外人才方面,讲座教授人选全部面向海外知名大学教授,与“千人计划”形成衔接;特聘教授人选面向海外知名大学副教授,与“千人计划”形成梯队。

新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由中央财政专项经费支持,面向全国高等学校,加大对人文社科、中西部高校的支持力度,取消申报限额,鼓励通过个人自荐、专家推荐、驻外使(领)馆举荐等多种形式应聘。长江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高校自主设置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择优推荐,经教育部组织同行专家评审通过后,由高校聘任。目前,教育部已面向全国高等学校部署开展20xx年度“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人选申报工作。[2]

20xx年

教育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高校人才引进工作的若干意见》,《意见》针对部分高校在人才引进工作中也存在着缺乏科学规划,片面追求数量,审核把关不严,程序不健全,机制不完善,以及少数高层次人才流动频繁、到岗不足、兼职过多等现象,要求建立集聚人才体制机制,加快形成具有竞争力的高校人才制度优势。

《意见》提出,严格规范兼职兼薪行为。按照“本职优先、分类管理、突出重点、逐步规范”的原则,加强对全职人才兼职兼薪行为的规范管理和监督检查。兼职须经学校审批,鼓励在做好本职工作情况下,从事与教学科研相关,有利于增强学校办学实力、提高学校声誉,且不获取薪酬的兼职活动;禁止从事影响教学科研工作的兼职。“千人计划”国家特聘专家、长江学者特聘教授等在同一时间内应只有一个全职工作岗位,不得兼职;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不得担任学校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

《意见》同时提出,支持高层次人才向中西部高校流动,东部高校不得到中西部高校招聘长江学者。[3]

4制度办法

为了顺利实施"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保证计划专项资金的效益得到充分发挥,教育部将聘请若干名国际著名学者成立"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专家评审委员会,负责评审有关高等学校提出的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申请,评审高等学校遴选推荐的特聘教授候选人及"长江学者成就奖"候选人等。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过程中的申报、评审工作分为特聘教授岗位设置申请、特聘教授候选人推荐、"长江学者成就奖"候选人推荐三部分。其中特聘教授岗位设置申请及特聘教授候选人推荐工作每年进行两次,"长江学者成就奖"候选人推荐工作每年进行一次,具体工作程序可参看《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试行)》、《“长江学者成就奖”实施办法(试行)》、《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工作系统图》及《“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工作流程图》。 计划实施

简介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实施有效地凝聚了一批高层次人才在高校从事科研、教学工作,特别是吸引了一批学术上卓有建树的海外优秀学者回国工作或为国服务。19xx年至20xx年共有97所高校分八批聘任了799位特聘教授、308位讲座教授,14位优秀学者荣获“长江学者成就奖”。1107位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中,98%的具有博士学位;94%的具有在国外留学或工作的经历;上岗时平均年龄42岁,最小的30岁;特聘教授中,直接从海外应聘或近三年回国工作的231人,讲座教授全部从海外应聘。

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支持和激励下,一批长江学者已经成长为许多学科领域的领军人物,取得了一系列重要研究成果。截至20xx年,有24位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当选为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有57位长江学者特聘教授担任“973”计划首席科学家;有30位长江学者特聘教授取得的39项重大成果分别入选“中国十大科技进展新闻”、“中国基础研究十大新闻”以及“中国高校十大科技进展”;有175项由长江学者特聘教授主持或作为主要完成人参加的科研成果获得了国家三大科技奖;70位长江学者指导的88名博士研究生获得了“全国百篇优秀博士论文奖”。

作用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实施,有力地推动了高校人事制度改革,促进了高校国际合作与交流,带动了地方和高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其制度内涵包括的“按需设岗、公开招聘、竞

争上岗、合同管理”和“以岗定薪、优劳优酬”的理念,已经成为高校用人和分配制度改革的基本思路。长江学者充分发挥与海外学术界联系广泛的优势,通过主持或参加国际学术会议、参与国际科技合作、联合培养青年教师与学生等多种方式,积极拓展国内高校参与国际合作与交流的空间和渠道。在“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带动下,“珠江学者计划”、“闽江学者计划”、“天府学者计划”等一批人才计划相继实施,许多高校也实施了一批相应的人才计划。一个有利于优秀人才脱颖而出和充分发挥作用的环境氛围正在高校逐渐形成。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实施,得到了社会各界尤其是学术界、高教界的高度评价。诺贝尔物理学奖获得者杨振宁先生认为“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是中国为实现“科教兴国”的一个非常重要的环节,是一个非常了不起的壮举。中国工程院外籍院士、著名分子生物学家吴瑞先生认为该计划对推动中国在不少领域赶上世界水平方面会起不小的作用。许多大学校长评价这个计划开辟了人才使用的新模式,是集选才、引才、奖励、支持四位一体的高层次人才计划。

实施办法

教育部关于印发《“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教人〔2011〕1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教育局,有关部门(单位)教育司(局),中国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干部部,部属各高等学校,驻外使(领)馆教育处(组):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xx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xx年)》,大力吸引、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学科领军人才,深入推进人才强校,全面提高高等教育质量,经商财政部同意,我部决定启动实施新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现将《“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本校实际,认真贯彻、密切配合,认真做好“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的组织实施工作。 教育部

二○一一年十二月十五日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xx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xx年)》,加强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和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学科领军人才,教育部决定从20xx年起,实施新的“长江学者奖励计划”。

第二条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是国家重大人才工程的重要组成部分,与“海外高层次人才引进计划”、“青年英才开发计划”等共同构成国家高层次人才培养支持体系。

第三条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支持高等学校聘任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

第四条 长江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高等学校设置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经教育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后,由高等学校聘任,实行合同管理。

第五条 高等学校设置长江学者岗位应当明确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和研究任务,与实施国家教育、科技和人才规划结合,与国家重大科研和工程项目结合,与创新平台和创新基地建设结合,与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和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结合。

第六条 每年聘任特聘教授150名,聘期为5年;讲座教授50名,聘期为3年。

第七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由教育部授予“长江学者”称号,在聘期内享受长江学者奖金。

第八条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经费由中央财政专项支持。

第二章 岗位职责

第九条 特聘教授主要职责: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

2.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发展思路,带领本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3.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承担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研究和关键共性技术研究,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4.领导本学科方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学术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

第十条 讲座教授主要职责:

1.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青年教师和研究生。

2.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建议,促进本学科进入国际学术前沿。

3.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参与组建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学术团队。

4.积极推动国内高校与海外高水平大学等学术机构的交流与合作。

第三章 基本条件

第十一条 特聘教授基本条件:

1.申报当年1月1日,自然科学类、工程技术类人选年龄不超过45周岁,人文社会科学类人选年龄不超过55周岁。

2.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一线工作;海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担任教授或其他相应职位。

3.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具有创新性、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具有较强的领导和协调能力,能带领学术团队协同攻关。

4.恪守高等学校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具有拼搏奉献精神。

5.聘期内全职在受聘高校工作。应在签订聘任合同后一年内全职到岗工作。

第十二条 讲座教授基本条件:

1.在海外教学科研一线工作,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教授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2.学术造诣高深,在本学科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取得国际公认的重大成就。

3.诚实守信、学风严谨、乐于奉献、崇尚科学精神。

4.每年在国内受聘高校工作2个月以上。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根据设置的具体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符合条件者可通过自荐、专家推荐、驻外使领馆推荐等多种形式应聘。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组织相关专家或由校学术委员会对候选人进行遴选,择优确定推荐人选。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应对推荐人选申报材料、实际能力水平和学术道德情况进行严格审核,并将申报材料在校内公示一周。对于实名提出的异议,由学校组织调查,有关异议材料及调查结论随申报材料一并报送教育部有关部门。

第十六条 教育部对高等学校推荐的候选人申报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的候选人进行评审。评审程序为:同行专家通讯评审,同行专家会议评审,公示,评审委员会评审等。

第十七条 在公示期间有对候选人提出实名异议的,由申报学校组织调查并形成意见,教育部进行审核。

第十八条 高等学校与拟聘任人选签订聘任合同,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九条 教育部根据高等学校与受聘者签订合同的情况,公布年度聘任结果、颁发“长江

学者”证书。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二十条 特聘教授奖金为每人每年20万元人民币;讲座教授奖金为每人每月3万元人民币,按实际工作时间支付。

高等学校可对特聘教授实行年薪制。特聘教授奖金可作为年薪的一部分。

第二十一条 高等学校应为长江学者提供必要的科研条件,支持他们牵头组建学术团队,推动学科发展和学术梯队建设。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重点支持由长江学者领衔的学术团队;对中西部高校聘任长江学者组建的团队予以优先支持。

第二十三条 鼓励东部地区优秀人才应聘中西部高校长江学者岗位;对中西部高校聘任的长江学者,实行倾斜政策。

第二十四条 设立长江学者支持项目。支持高等学校举办“长江学者论坛”,资助出版“长江学者文集”,推荐“长江学者精品课程”。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五条 高等学校与长江学者签订的聘任合同应明确聘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长江学者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高等学校对长江学者实行聘期目标管理,聘任起始时间以实际到岗时间为准。聘期结束后,由高等学校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第二十七条 高等学校每年11月底前将长江学者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和履职情况报教育部。教育部对长江学者履职情况进行检查评估,按年度向高等学校拨付奖金;对于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不能履行岗位职责的,停发奖金,并视情况撤销其“长江学者”称号。

第二十八条 对于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法律的,教育部将撤销其“长江学者”称号,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奖金;聘期尚未结束的,高等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九条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不得担任高等学校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对因特殊原因担任学校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的,停发其奖金。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长江学者与创新团队发展计划”长江学者聘任办法》同时废止。[4]

5发展计划

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遴选和造就一批具有国际领先水平的学科带头人,形成一批优秀创新团队,大力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教育部决定实施“长江学者和创新团队发展计划”,支持高等学校聘任长江学者。

第二条 长江学者包括特聘教授和讲座教授,聘任范围包括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

第三条 长江学者实行岗位聘任制。坚持按需设岗、公开招聘、专家评审、择优聘任、合同管理,实现设岗、选人和做事的有机统一。

第四条 每年招聘特聘教授100名、讲座教授100名,聘期为三年。长江学者在聘期内享受长江学者奖金。

第五条 教育部人事司负责长江学者聘任的日常工作。

第二章

岗位设置

第六条 特聘教授岗位设置必须与国家科学研究规划相结合,与“985工程”科技创新平台和哲学社会科学创新基地建设相结合,与高等学校重点学科和新兴交叉学科建设相结合。 特聘教授岗位应明确重点突破的研究方向或研究任务。讲座教授原则上在设置特聘教授岗位的学科领域聘任。

第七条 教育部每年下达一次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申报限额。有关高校根据学校发展战略目标、创新平台、重点科研基地和学科建设规划,按照申报限额数具体确定招聘岗位并组织招聘工作。

第八条 特聘教授的职责

1、讲授本学科核心课程,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2、正确把握本学科的发展方向,提出具有战略性、前瞻性、创造性的研究构想,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

3、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争取并主持国家重大科研项目研究;在本学科领域开展原创性、重大理论与实践问题研究和关键领域攻关,力争取得重大标志性成果;

4、领导本学科学术梯队建设,根据学科特点和学科发展需要,组建并带领一支创新团队进行教学科研工作。

第九条 讲座教授的职责

1、开设本学科前沿领域的课程或讲座,指导或协助指导博士生、硕士生;

2、对本学科的发展方向和研究重点提供重要咨询建议,促进本学科跟踪国际学术前沿;

3、面向国家重大战略需求和国际科学与技术前沿,积极组建或参与组建一支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创新团队。

第三章

招聘条件

第十条 特聘教授招聘条件

1、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为人正派;

2、一般具有博士学位,在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自然科学类原则上45周岁以下,人文社会科学类原则上50周岁以下,特别突出和紧缺的人才,可适当放宽年龄要求;

3、国外应聘者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助理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国内应聘者应担任教授或相应职位;

4、胜任核心课程讲授任务;

5、学术造诣高深,在科学研究方面取得国内外同行公认的重要成就;

6、具有发展潜力,对本学科建设具有创新性构想和战略性思维,具有带领本学科在其前沿领域赶超或保持国际先进水平的能力;

7、具有较强的团结协作、拼搏奉献精神和相应的组织、管理、领导能力,善于培养青年人才,注重学术梯队建设,能带领一支创新团队协同攻关。

8、保证聘期内每年在受聘高校工作9个月以上。

第十一条 讲座教授招聘条件

1、热心为中国服务,科学道德高尚,学风严谨;

2、在国外教学科研第一线工作,一般应担任高水平大学副教授及以上职位或其他相应职位;

3、学术造诣高深,在国际上本学科领域具有重大影响,取得国际公认的重大成就;

4、保证每年能在国内受聘高校一般工作3个月以上,因特殊原因,最少不得低于2个月。

第四章

聘任程序

第十二条 高等学校根据设置的具体岗位,面向海内外公开招聘。

第十三条 高等学校应针对每个招聘岗位成立由知名专家组成的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严格按照规定条件进行评审。同行专家评审委员会一般由7位以上在本学科领域学术造诣高深的知名专家组成,其中本校以外的专家不少于一半。属于自然科学类的,聘请的评审专家中院士不少于一半。有条件的高等学校应聘请海外著名同行专家参与评审。

第十四条 高等学校根据同行专家的评审意见和教育部下达的申报限额择优确定推荐人选,并按有关要求,与推荐人选协商确定支持配套措施。

第十五条 高等学校于每年4月15日之前向教育部正式报送设岗方案、推荐人选的有关材料及拟提供的支持配套措施。

第十六条 教育部委托部科学技术委员会和部人文社会科学咨询委员会分别对高等学校报送的自然科学类、人文社科类设岗方案和推荐人选进行评审,并提交由著名专家组成的长江学者聘任顾问组进行审核。

第十七条 教育部对评审通过的拟聘人选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两周。公示期结束后无异议的,高校可与之签订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聘任合同及工作任务书,并报教育部备案。 第十八条 教育部每年召开一次“长江学者”授聘仪式,统一公布招聘结果并授予“长江学者”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证书。

第五章

支持方式

第十九条 特聘教授奖金为每人每年人民币10万元,同时享受学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提供的工资、保险、福利待遇。讲座教授奖金为每人每月人民币1.5万元,按实际工作月支付。 第二十条 高等学校必须为聘任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配套必要的科研经费,并提供良好的工作和生活条件。其中,自然科学特聘教授科研配套经费不低于200万元,人文社会科学特聘教授科研配套经费不低于50万元。

第二十一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在聘期内研发高新技术、转化科技成果、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取得成就者,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等部门关于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办发〔1999〕29号)获得有关产权收益。

第二十二条 教育部和高等学校支持特聘教授、讲座教授申请国家重大科研项目,并通过项目牵引组建创新团队。对其中优秀创新团队,教育部将给予重点资助。

第六章

考核管理

第二十三条 高等学校与特聘教授、讲座教授通过签订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的办法明确聘任双方的责、权、利关系。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在岗工作期间的科研成果按照国家有关知识产权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实行聘期目标管理。高等学校在聘期结束后应根据聘任合同和工作任务书对特聘教授、讲座教授进行评估,并报教育部备案。在聘期内,教育部组织有关专家对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履职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五条 教育部根据当年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受聘情况,于每年12月份向高等学校统一拨付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当年奖金。高等学校于每年11月底前将本校聘任的讲座教授实际在岗工作时间和履职情况向教育部进行书面报告。

第二十六条 对于在聘期内到岗工作时间不足的特聘教授,一经查实,教育部将撤消其长江学者称号,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特聘教授奖金。聘任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七条 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如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或触犯刑律,或在申报中有弄虚作假等行为的,教育部将撤消其长江学者称号,停发并追回已发放的特聘教授奖金。聘任学校应解除与其签订的聘任合同。

第二十八条 特聘教授在聘期内一般不得担任高等学校实质性领导职务(包括校级领导及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负责人)或调离受聘岗位。对因特殊原因担任领导职务或调离受聘岗位的特聘教授,教育部将停发其特聘教授奖金。

第二十九条 聘期结束时,高等学校与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可自行选择是否续聘,续聘期间的奖金由学校承担。

第三十条 对在任职期间做出重大成就的特聘教授,推荐参评“长江学者成就奖”。

第三十一条 对于聘期结束取得突出成绩的特聘教授、讲座教授,可授予“荣誉长江学者”称号。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行,《高等学校特聘教授岗位制度实施办法》、《“长江学者奖励计划”讲座教授实施办法》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教育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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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学者奖励计划”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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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20xx年度“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

关于做好20xx年度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校内各单位根据教育部关于做好20xx年度长江学者奖励计划人选推荐工作的通知教人司20xx216号文件要求现就我校推荐工作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项目及要求一特聘...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

长江学者奖励计划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xx20xx年和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xx20xx年加强高等学校高层次人才队伍建设吸引和培养造就一批具有国际影响的学...

【长江大学专业】长江大学招生网站-长江大学分数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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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江学者奖励计划(17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