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不予受理申诉通知书
全文
( )字第 号
(申诉单位名称):
一九 年 月 日你单位送来的申诉书已收悉。经审查,不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本会决定不予受理,主要理由如下:
特此通知。
19 年 月 (印章)
颁布 单 位: 国家工商管理局
颁布 日 期: 1986 日
第二篇:XX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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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地区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裁定书
全文
(81) 字第 号
申诉方:××县丰收公社富裕大队
代理人:孟××男 50岁 会计
被诉方:××果品公司
代理人:王××男 40岁 业务员
申诉方与被诉方于一九八一年六月十五日签订西瓜合同十万斤,货发到被诉方火车
站后,由于质量和价格问题被诉方拒收发生争议,双方协商不成,申诉方于一九八一年
八月五日申请仲裁。为避免造成更严重的财产损失,根据被诉方申请,本会特裁定如
下:
××果品公司应于八月八日前将存放在某火车站的十万斤西瓜按质论价先行变卖,保存价款,嗣后处理,特此裁定。
仲裁员: 赵××
×年×月×日(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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书记员: 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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