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都师范大学
教职工采暖费报销管理暂行办法
为了规范和完善教职工采暖费报销管理,做好教职工采暖费报销工作,根据《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9]第216号)、《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0]23号)、《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政管字[2006]22号)及《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8]200号)等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供热采暖方式
(一)集中供热采暖,是指由集中热源所产生的蒸汽、热水通过管网供给居民住户使用的供热方式;
(二)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是指近年来新建居民住宅,按照规划设计要求,或旧有居民住宅按照大气治理统一改造要求,每户单独采用燃气、电等清洁能源的冬季采暖方式(使用煤炉的除外);
(三)个人取暖煤火费补贴,是指家居本市没有暖气设备的住宅或单位宿舍和有暖气设备由个人经管的私有住宅,每天回家居住的,应发给的取暖补贴。
二、采暖费报销人员范围
(一)我校事业编制的教职工(含离退休人员);
(二)与学校人事处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时,明确约定由学校报销采暖费的非事业编制教职工。
三、采暖费报销标准
教职工报销采暖费,根据供热采暖方式、职工的住房情况、职务级别对应的住房控制建筑面积标准(以下简称“面积标准”,见附件一)、配偶单位采暖费报销情况等进行核定。具体核定方法如下:
(一)夫妻双方已承租或购买单位分配的福利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采暖方式属于集中供热房屋的,按以下情况核定:
1、我校分配或出售给教职工的正式住房(包括承租或已购福利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教职工本人的面积标准核定采暖费。
2、配偶单位分配或出售的正式住房(包括承租或已购福利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原则上由配偶单位全额报销采暖费,配偶单位不报销的,我校可按不超过教职工面积标准的一半报销采暖费。
(二)无房教职工或原福利住房已经出售,购买或承租集中供热采暖房屋的,按以下情况核定:
1、产权人或承租人为我校教职工的:
(1)配偶单位不予报销或补贴采暖费的,我校可按教职工本人的面积标准报销采暖费;
(2)配偶单位报销或补贴面积标准一半采暖费的,我校按教职工面积标准的一半报销采暖费;
(3)配偶单位全额报销或补贴采暖费的,我校不再报销教职工本人采暖费。
2、产权人或承租人为我校教职工配偶的:
(1)如配偶单位不予报销或补贴采暖费,或配偶单位报销或补贴一半采暖费的,我校可按教职工本人面积标准的一半报销采暖费;
(2)配偶单位全额报销或补贴采暖费的,我校不再报销教职工本人采暖费。
3、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登记为我校教职工与家庭其他成员按份共有的:
(1)家庭其他成员所属单位报销或补贴采暖费的,我校报销采暖费时应从教职工本人面积标准中核减家庭成员已报销的面积部分;
(2)家庭其他成员所属单位不报销或补贴采暖费的,我校可按照教职工本人产权份额核定采暖费面积:产权份额等于或低于教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的,按照教职工产权份额面积报销采暖费;产权份额超出教职工面积标准的,按照不超过教职工面积标准报销采暖费。
(三)教职工(含无房或原福利住房已售的教职工)购买或承租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房屋的,遵照《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四)个人取暖煤火费的补贴办法,仍遵照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人事局、财政局《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执行。
(五)教职工首套住房未达到本人面积标准,另有产权房属于本办法规定的采暖费报销范围,如配偶单位不报销差额面积部分采暖费的,我校可根据不同供热采暖方式报销差额面积部分的采暖费。
(六)居民有一处采用煤炉取暖的住房,同时另有住房符合集中供热或自采暖报销范围条件的,只能选择居民冬季取暖补贴(即“煤火费”补贴)或供热采暖报销中的一种方式申报采暖费。
(七)原由配偶单位报销采暖费的,配偶去世后可转由我校按本办法规定报销采暖费。
(八)夫妻双方为我校教职工的,按职务级别较高的一方的采暖面积标准报销采暖费,夫妻双方不得重复报销采暖费。
(九)教职工在职务级别发生变动之前,已经报销了当年度供暖费的不再补报级差面积的供暖费。在下一年度按照变动后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报销采暖费。
(十)教职工发生调离、辞职、除名、死亡等情况的,我校不再报销该教职工采暖费。
四、采暖费报销所需材料
(一)采暖方式属于集中供热采暖的:
1、首次办理采暖费报销的教职工,须提供以下材料:
(1)教职工本人或配偶的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
(2)教职工本人(及房屋产权人或房屋租赁人)与房屋归属供热公司(单位)签订的《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3)供热公司(单位)开具给教职工本人的采暖费收费正式发票(抬头为“首都师范大学”,发票内容标注教职工姓名、房屋地址和收费标准);
(4)配偶单位报销采暖费和享受采暖补贴的情况证明(见附件二);
(5)教职工本人职务级别证明;
(6)如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为配偶名下的,还应提供结婚证。
凡属于租赁房屋情形,且符合报销采暖费要求的教职工每年报销均需提供以上材料。
2、非首次办理采暖费报销的教职工,须提供以下材料:
(1)教职工本人(及房屋产权人)与房屋归属供热公司(单位)签订的《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
(2)供热公司(单位)开具给教职工本人的采暖费收费正式发票(要求发票抬头为“首都师范大学”,发票内容标注交费人姓名、房屋地址和收费标准);
(3)教职工本人职务级别有变化的,须提供证明。
(二)采暖方式属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的:
1、首次办理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的教职工须提供以下材料:
(1)教职工本人或配偶的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
(2)《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
(3)教职工本人职务级别证明。
(4)房屋产权证(购房合同或房屋租赁合同)登记为配偶的,还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2、非首次办理采暖费报销的教职工,须提供以下材料:
(1)《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
(2)教职工本人职务级别有变化的,须提供职级变化证明。
以上材料须提交原件。其中产权证、购房(租赁)合同、结婚证、职务级别证明另附复印件一份。
(三)因配偶去世转入我校办理采暖费报销的教职工,按首次报销采暖费要求提供材料,另附配偶死亡证明一份。
五、采暖费审核报销程序及时间
(一)教职工校内家属区自管的正式住房(包括承租或已购福利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采暖费,由学校统一向供暖单位缴纳。
(二)教职工校外住房的采暖费,按以下程序办理:
1、教职工本人或配偶与房屋归属供热公司(单位)签订《北京市居民供热采暖合同》,按期交纳采暖费,并索要采暖收费正式发票;
2、教职工或委托代理人提交报销材料,到房土处审核备案;
3、符合报销条件的,由房土处将核定的报销金额及相关材料统一报送财务处,财务处将核定的报销金额打入教职工本人工资(不计税)。
(三)个人冬季取暖煤火费补贴,由教职工所在单位负责统计汇总,与房土处核对名单后,由财务处将个人取暖煤火费补贴打入教职工工资中(不计税)。
(四)每年的11月15日至次年的3月15日为采暖费审核报销的时间。在此期间未提交报销材料的,视为放弃该年度采暖费的报销,原则上不再补办。
六、其它
(一)教职工应如实提供采暖费报销材料,凡弄虚作假骗取采暖费的,一经发现即责令全部退回。
(二)集中供热的几种不同供热方式,每平米采暖费报销的金额标准,按照北京市政府和相关主管部门的文件规定执行。
(三)本办法经校长办公会议讨论通过,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四)本办法实施期间,如遇国家或北京市出台新的供热采暖政策,将随之进行调整。
(五)本办法由房土处负责解释。
20##年10月31日
附件一:
教职工住房控制建筑面积标准对照表
附件二:
首都师范大学教职工配偶采暖费报销及补贴情况调查表
教职工姓名: 工作部门:
本表仅限以下情况的教职工填写:
1.从未报销过采暖费,首次办理采暖费报销的;
2.以前报销过采暖费,依据《教职工采暖费报销管理暂行办法》,符合补差条件的;
3.以前报销过采暖费,申请换房报销的。
第二篇:首都师范大学教职工采暖费报销问答
首都师范大学教职工采暖费报销问答
首都师范大学教职工采暖费报销问答
一、制定我校采暖费报销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依据有哪些?
答:我校往年是根据北京市的相关规定办理教职工采暖费报销,没有制定本校的报销管理办法。今年制定的《首都师范大学教职工采暖费报销管理暂行办法》的政策依据有:《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市政府令[2009]第216号)、《关于贯彻执行北京市供热采暖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京政办发[2010]23号)、《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京政管字[2006]22号)及《关于调整职工冬季取暖补贴标准的通知》(京劳社养发[2008]200号)等。
二、我怎样报销采暖费或领取煤火费补贴?
答:1、教职工校内家属区自管的正式住房(包括承租或已购福利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的采暖费,由学校统一向供暖单位缴纳。2、教职工校外住房的采暖费,由教职工本人或委托代理人,凭采暖费报销所需材料到房土处办理。3、个人冬季取暖煤火费补贴,由教职工所在单位负责统计汇总,与房土处核对名单后,送财务处将个人取暖煤火费补贴打入教职工工资卡中(不计税)。
三、我可以随时来学校报销采暖费吗?往年没有报销的采暖费今年能一起报销吗?
答:办理采暖费审核报销时间为每年11月15日至次年3月15日。在此期限内未提交报销所需材料的,视为放弃该年度采暖费报销,原则上不再补办。往年未办理报销的,原则上也不再补办。
四、我是无房老职工,购买了商品房,学校能给报销采暖费吗?
答:职工配偶单位不报销或补贴采暖费,我校可以报销职工的供暖费。
五、我原来报销采暖费的房子卖了,又买了一套房,怎么报销采暖费? 答:职工换房报销采暖费的,除提供原房屋出售证明外,还应按首次报销采暖费规定递交审核材料,重新核定采暖费报销面积标准。
六、我在外地有一套房,在京没有房,能报销采暖费吗?
答:外地房也可以按照本办法核定采暖费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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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教职工采暖费报销问答
七、采暖费报销的面积有何标准?
答:教职工采暖费的面积标准以教职工住房控制面积(建筑面积)标准为准,如下表:
八、我的住房是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怎样报销采暖费?
答:教职工(含无房或原福利住房已售的教职工)购买或承租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房屋的,遵照《北京市居民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补贴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即按照教职工的住房建筑面积补贴标准,按15元/平方米?采暖季?人计发。
九、房屋产权证上写的是我配偶的名字,学校能报销采暖费吗? 答:产权人或承租人为我校教职工配偶的:(1)如配偶单位不予报销或补贴采暖费,或配偶单位报销或补贴一半采暖费的,我校可按教职工本人面积标准的一半报销采暖费;(2)配偶单位全额报销或补贴采暖费的,我校不再报销教职工本人采暖费。
十、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登记为我校教职工与家庭其他成员按份共有的,学校能报销采暖费吗?
答:房屋产权证或租赁证登记为我校教职工与家庭其他成员按份共有的:(1)家庭其他成员所属单位报销或补贴采暖费的,我校报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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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教职工采暖费报销问答
面积应从教职工本人面积标准中核减;(2)家庭其他成员所属单位不报销或补贴采暖费的,我校可按照教职工本人产权份额核定采暖费面积:产权份额等于或低于教职工住房面积标准的,按照教职工产权份额面积报销采暖费;产权份额超出教职工面积标准的,按照不超过教职工面积标准报销采暖费。
十一、我在外面租房,学校能报销采暖费吗?
答:可以,但是须符合以下条件: 1、租赁人为我校正式教职工或配偶;2、采暖费在租赁合同中约定为我校教职工或配偶支付的;3、租赁合同约定的期限满一年的。
十二、我配偶的房子,配偶单位不报销采暖费,我们单位能报销吗?
答:1、房屋供暖方式属集体供热的,配偶单位出具采暖费报销状况证明后,如不报销或补贴采暖费,我校按照教职工面积标准的一半报销采暖费。2、房屋供热方式属于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的,职工只需提供报销所需材料以及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证明,学校按照教职工的面积标准每平方米补贴15元。
十三、我的福利房不达标,另购了商品房,能否换报商品房采暖费?
答:福利房在校内的,不能换报商品房,可以报未达标面积差额供暖费。福利房在校外的,可以换报商品房,不再报销福利房的采暖费。同时,学校不再承担该福利房的物业等其他费用。
十四、我的福利房面积未达标,配偶单位给报了差额补贴,我校还能报差额采暖费吗?
答:如果福利房面积未达标,另购了商品房,商品房属于清洁能源自采暖的,我校可以报未达标面积的供暖费;商品房是集中供暖的房屋,配偶单位已报销本人差额采暖费的,我校不再报销。
十五、我职务级别调整,采暖费报销金额可调整吗?
答:可以调整,需提供职称或职务级别变化的证明。但是,教职工在职务级别发生变动之前,已经报销了当年度采暖费的,不再补报级差面积的采暖费。在下一年度按照变动后应享受的住房面积标准报销采暖费。
十六、以前都是供暖公司直接去我们学校收采暖费,现在改成自己付费后到学校报销,我需要带什么材料?
答:须提供采暖费#5@p、供热采暖合同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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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都师范大学教职工采暖费报销问答
十七、我在采暖费报销期间入职,采暖费怎么报销?
答:如符合报销条件,可以按首次报销提供材料,但只报销入职之后到供暖季结束之前的费用。
十八、如果配偶单位报销了采暖费,但是配偶职称低,我的职称高,我校报销夫妻级差面积的采暖费吗?
答:可以报销差额面积的采暖费,须提供首次报销要求的材料。 十九、现有住房面积小于自己的职级面积标准,又没有其他住房,采暖费报销标准如何确定?
答:按实际居住的房屋面积报销。
二十、我以前报销过采暖费,今年职称(职务职级等)都没有什么变化,需要交什么材料?
答:往年报过属集体供热的,须提供:1、#5@p;2、明细表或合同一份;属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的,只交《职工住宅清洁能源分户自采暖核对证明》即可,右上角写上工号。
二十一、配偶去世了,原来都是配偶单位报销采暖费,去世后他们单位不给付了,我是不是得转到咱们学校?该怎么办?
答:可以转到我校核定采暖费面积,需提供首次报销要求的材料,另附配偶死亡证明的原件和复印件,核对一致后留存复印件。
二十二、我住在外面,小区供热方式改变调整,收费标准提高了,报销需要提供什么材料?
答:除提供#5@p、明细表或合同等一般材料外,还需提供小区供热单位出具的供热方式、收费标准调整的文件通知。
二十三、#5@p抬头和项目内容有什么要求?
答:#5@p的格式要求为:1、供暖费#5@p抬头必须为:首都师范大学;2、#5@p内容:2012-20xx年度采暖费,姓名、房屋地址、数量、单价;3、#5@p右上角写上“工资号”,#5@p背面签上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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