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口河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合同争议调解书
申请人名称:乐山市金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袁金平
委托代理人:李泉
被申请人名称:乐山市恒嘉纺织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江长清
委托代理人:黄伟
争议的主要事实:
申请方与被请方于20xx年9月10日签订棉纱购销合同,总价款30万元。双方各存封样。申请方按封样组织生产,被请方按封样验收。20xx年10月,申请方发送到被诉方的棉纱经被申请方验货后,以其中价值1千元的产品含有化纤成份,颜色不符,要求退货。申请方认为,产品与封样相符,不同意退货。为此,双方发生争执。协商不成,乐山市金源纺织有限责任公司向我局提出调解申请。
调解结果:
经查明:此产品与双方封存的样品相符,应视为合同约定的质量。经本局主持调解,双方共同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申请方所发棉纱中除含有红颜色部分价值1千元的货品应退回申请方外,其余货品由被申请方收购。
二、20xx年9月10日双方所订购销合同,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终止。
三、被申请方所欠申请方货款二十九万九千元于20xx年11月底前付清。
四、其他无争议。
本调解书与裁决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申请方代理人:
被申请方代理人:
调解员署名:
20xx年10月19日
第二篇:崔陆军诉国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调解书
崔陆军诉国安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调解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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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老民初字第1210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崔某,男。
委托代理人:孔令朝,河南帝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名为:洛阳城建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老城区中州中路121号。
法定代理人:伊强凡,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邢万里,该公司项目部经理。
委托代理人:范田,该公司法律顾问。
原告崔某因与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于20xx年9月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同日作出受理决定。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xx年10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经审理查明:20xx年崔某在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处承建楼梯栏杆等工程,20xx年1月20日,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崔某出具结账单,确认欠崔某工程款40825元未付。后崔某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崔某诉至本院,要求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支付工程款40825元,并支付滞纳金5600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20xx年12月30日前向原告崔某支付工程款40825元,原告崔某放弃5600元滞纳金;
二、如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未按上款约定期限支付,应另向原告崔某支付5600元滞纳金。
本案受理费485元,由被告河南国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担(原告已垫付,待执行时被告付给原告)。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按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长 贾 伟 审判员 宁小建 人民陪审员 刘迎斌 二0一0 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贺新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