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申请书
编号:( )申字〔 〕第 号
取水许可申请人:
(签 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监制
填 表 说 明
一、“取水许可申请人”是指由一个单位(个人)兴办取水工程的,填写该单位(个人)的名称(姓名);由几个单位(个人)联合兴办的,填写其协商推举的代表单位名称(姓名);单位与(个人)联合兴办的,填写单位名称。推举的代表应提交有关联合兴办单位(个人)出具的书面证明。
二、“单位类型”按登记注册分“国有”、“集体”、“私营”、“股份合作”、“联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港澳台投资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其它企业”。
三、“行业类别”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4754-2002)国家标准门类填写,如采矿业、制造业。
四、“年申请取水总量”包括矿坑水、中水。
五、“取水方式” 地下水填“凿井”;地表水填“蓄水”、“引水”、“提水”。“蓄水”是指以水库、塘坝为水源的;“引水”是指从河道中自流引水的;“提水”是指利用扬水站从河道直接取水的。
六、“计量方式”填计量设施的名称,如“超声波流量计”、“水表”等。
七、“城镇生活”是指城镇公共供水(自来水)、水利工程供水等集中供水企业供城镇生活,以及工业企业自备水源供生活用水。其中,“公共服务”是指医院、学校、国家机关单位等为公众服务的单位或部门用水;“一般工业”特指集中供水企业供工业用水。
八、“发电分类”中的“火电”是指用海水等冷却的火电厂;“发电分类”中的“其它”是指核电、风电、太阳能、生物质直燃等。
九、 蓄水工程表中“水源名称”直接填河流名称。
十、“工程设计任务”是指是否有承担洪水或电力调峰任务。
十一、本表填写份数为: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批的,填写6份;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填写5份;由市(地)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填写4份;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填写3份;岩溶水审批送泉域管理机构备案。
注:退水包括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农业灌溉尾水等。
第二篇:取水许可审批
七、取水许可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取用江湘潭河、湖泊地下水资源行政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8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全文、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26条、《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无限制。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由需要取水的项目业主项目法人填写《取水许可申请申请》,与相关申请材料一起报送省水利厅审批。
四、行政许可条件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六、申请表格(格式文本)
《取水许可申请书》。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贵州省水利厅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贵州省水利厅
九、行政许可程序
第一步:由项目法人填写《取水许可申请书》,与相关申请材料一起报许可机关; 第二步:省水利厅受理后,组织审查。
第三步:作出行政决定。在《取水许可申请申请》上签署审查意见返回项目法人。 第四步: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水利厅报送取水工程或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专家评审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取水申请审批文件有效期限为三年,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五年最长不超十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