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水许可申请书
编号:( )字申[ ]第 号
申请单位(个人):
申 请 日 期: 年 月 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利部监制
水 井 工 程
提 水 工 程
引 水 工 程
蓄 水 工 程
注:退水包括工业废水、生活污水、农业灌溉尾水等。
注:新建、改建、扩建的建设项目,需要取用城市规划区内地下水的,须经当地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大中型建设项目和供水水源地的地下水取水许可申请,须经当地地质矿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
填 表 说 明
一、根据《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填写本表。
二、本表由审批机关统一编号。
三、“申请单位(个人)”,由一个单位(个人)兴办的取水工程的,填写该单位(个人)的名称(姓名);由几个单位(个人)联合兴办的,填写其协商的代表单位名称(姓名);单位与个人联合兴办的,填写单位名称。推举的代表应提交有关联合兴办单位(个人)出具的书面证明。
四、“法定代表人”栏中,填写登记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姓名。
五、“单位性质”栏中应分别填写“国有”、“集体”、“私营”或“外商独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等。
六、“取水工程建设依据的有关文件和资料目录”栏中填写取水许可申请书编号、设计任务书批准文号和名称,以及其他有关文件和资料的目录。
七、“取水水源”栏中填写取水水源类型,即地表水(江河、湖泊)、地下水。
八、“取水方式”栏中填写凿井、提水、引水及其他利用水工程或机械取水设施的各类取水形式。
九、本表填写份数为:由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审批的,填写6份;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填写5份;由地级水行政主管审批的,填写4份;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填写3份。需由城建部门或地矿部门审核同意并签署意见的,或水行政主管部门授权有关部门审批的,还应增加相应的份数。
第二篇:取水许可审批
七、取水许可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取用江湘潭河、湖泊地下水资源行政审批。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48条、《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全文、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第26条、《贵州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取水许可管理办法》(水利部令第34号)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
数量无限制。流域内批准取水的总耗水量不得超过国家批准的本流域水资源可利用量。行政区域内批准取水的总水量,不得超过流域管理机构或者上一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可供本行政区域取用的水量。
由需要取水的项目业主项目法人填写《取水许可申请申请》,与相关申请材料一起报送省水利厅审批。
四、行政许可条件
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除法律规定的情形外,都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
五、申请材料
(一)申请书;
(二)与第三者利害关系的相关说明;
(三)属于备案项目的,提供有关备案材料;
(四)国务院水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建设项目需要取水的,申请人还应当提交由具备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论证报告书应当包括取水水源、用水合理性以及对生态与环境的影响等内容。
六、申请表格(格式文本)
《取水许可申请书》。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贵州省水利厅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贵州省水利厅
九、行政许可程序
第一步:由项目法人填写《取水许可申请书》,与相关申请材料一起报许可机关; 第二步:省水利厅受理后,组织审查。
第三步:作出行政决定。在《取水许可申请申请》上签署审查意见返回项目法人。 第四步: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竣工后,申请人应当向水利厅报送取水工程或设施试运行情况等相关材料;经验收合格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取水许可证。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取水申请之日起45个工作日内决定批准或者不批准。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需要听证或者应当听证的,依法举行听证。
专家评审和听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期限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取水申请审批文件有效期限为三年,取水许可证有效期限一般五年最长不超十年。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取水申请经审批机关批准,申请人方可兴建取水工程或者设施。需由国家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未取得取水申请批准文件的,项目主管部门不得审批、核准该建设项目。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