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 议 书
立协议人:
甲方: ,男,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件号码:
乙方: ,女, 年 月 日出生
身份证件号码:
甲乙双方已于 年 月 日在中国
登记结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的规定,经协商一致,就双方财产问题达成如下协议:
一、 双方婚前各人名下财产,婚后仍归各人所有和支配,不作为婚后夫妻共同财产;
二、 双方婚后保持各自经济独立,实行夫妻财产分别制,除共同承担家庭日常开支外,各人名下的财产归各人所有和支配;
三、 各人婚前和婚后所负的债务,由各人承担与偿还;
四、 如婚姻关系解除,任何一方不得要求分割对方名下的财产,但可酌情给予对方一定的经济补偿;
五、 如双方对上述条款有变更和补充,可另行协议。 本协议书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上海市东方公证处留存一份。
立协议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告知书参考格式
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告知书参考格式
公证申请人:
依据《公证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现将你申办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法律意义、法律后果以及申办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注意事项告知如下:
﹡1.“夫妻财产约定协议”是指是指夫妻双方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各自婚前财产的归属等事宜达成的书面协议。[1]
﹡2.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可以就协议所涉及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共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约定共有的,可以约定为按份共有、共同共有,或者部分按份共有、部分共同共有。
﹡3.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可以对全部夫妻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部分夫妻财产进行约定;可以对婚后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也可以对婚前各自所有的财产进行约定;可以进行概括性约定,也可以进行具体性约定;可以对财产所有权的归属进行约定,也可以对财产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进行约定;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庭生活费用的负担和债务清偿责任,也可以约定婚姻关系终止时财产的分割。
4.按照中国公证协会《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公证机构在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中不对协议所涉及的财产的权属和现状进行实质性审查,夫妻双方应当在自行核实清楚财产的权属和现状后再签订夫妻财产约定协议。
5.夫妻财产约定协议签订后,无论财产是夫妻共同取得的还是一方取得的,无论财产的权属原来属于夫妻共有还是一方所有,协议所涉及财产的权属以及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都要依据协议的约定来确定,而且,未经过夫妻协商一致,不能单方改变协议的约定。
6.协议所涉及到的财产如果需要办理产权变更登记的(如房屋、股权等),夫妻双方应当在领取公证书后及时去办理产权变更登记。
7.《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为各自所有的,夫或者妻一方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主张第三方知道该约定的,夫或者妻负有举证责任。
8.不能以夫妻约定逃避夫妻共同的债务,或者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利益。
9.申办公证的夫妻财产约定协议仅限于对财产问题做出约定,当事人对涉及子女抚养、各自遗产的继承等内容的约定应当另行申办扶养协议公证、遗嘱公证等公证。
10.准备结婚的男女双方可以在办理结婚登记前就双方各自的婚前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等事宜签订财产约定协议并申办公证,但是,该协议应当载明协议以结婚登记为生效条件。
公证申请人(签字、按指印):
年 月 日
[1] 前面带有﹡号的条款为备选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