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飞鹰船艇有限公司
困难职工帮扶救助办法
为深入开展帮扶助困工作,切实帮助困难职工解决实际生活困难,维护职工队伍的稳定,构建和谐企业,促进企业发展,建立困难职工帮扶救助的长效机制,使困难职工帮扶救助活动经常化、制度化,现结合公司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工会和车间(部门)工会组织应通过调查走访,及时了解和掌握困难职工特别是特困职工的实际情况,根据调查情况,建立困难职工档案。对困难职工资料实行动态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困难职工情况进行跟踪检查,根据困难职工家庭经济状况变化情况,及时进行调整。
公司工会将有针对性地 开展“送温暖,献爱心”活动,每年进行一次困难职工救助活动,为困难职工提供救助,帮助困难职工解决生活困难和实际问题。同时引导困难职工振奋精神、克服困难,增强自助、自强意识。
救助范围及条件:
(一)家庭人均收入低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职工家庭;
(二)家庭人均收入虽略高于本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但由于本人或直系亲属疾病、子女教育或意外灾难等原因,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的困难职工;
(三)因各类灾害或重大意外事故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职工。
救助程序:
(一)困难职工个人应向所在车间(部门)工会组织提出申请(每个困难职工家庭只能由一人提出申请),并填写《困难救助申请表》,附必要的证明,如家庭经济收入证明、疾病证明(县级以上正规医院出具)及受灾情况证明等。
(二)困难职工所在车间(部门)工会组织,对申请困难救助职工的资料进行调查核实,了解困难职工家庭收入情况、致困主要原因等,准确掌握困难职工家庭状况。
(三)困难职工所在车间(部门)工会组织将审查后的《困难救助申请表》上报公司工会,在进一步调查核实的基础上,公司工会对申请需要救助的困难职工,根据困难情况,确定困难救助名单及救助金额。确保每一个困难职工都能得到及时救助,每一个受到救助的职工都符合标准。
本办法从即日起执行。
杭州飞鹰船艇有限公司工会
20xx年12月18日
第二篇:困难职工帮扶办法.doc1
江苏淮河化工有限公司
《困难职工救助办法》实施细则 为了进一步完善帮扶救助制度,履行工会的职能,做好困难职工帮扶工作,根据市、县总工会帮扶工作要求和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原则
1、坚持扶危济困、救急济难的原则,对家庭生活难以为继,因大病、意外危害造成的临时困难以及子女濒临失、辍学的困难职工予以救助。
2、对困难职工发生的临时性、突发性灾害,本着快捷救助的原则,及时调查和救助。
二、救助范围
1、生活确有困难的在职职工。
2、困难离、退休职工及其病亡职工家属。
3、遭受意外灾害致使基本生活难以为继的困难职工家庭。
4、患大、危、重病(包括癌症、尿毒症、血液病、精神病、瘫痪等疑难杂症)。
5、因生活困难,家庭人均月生活费在当地最低生活保障线边缘的。
6、在职职工子女上大学因困难无法筹措学费的。
三、救助条件和标准
1、患重大疾病的困难职工:(1)、个人负担医疗费0.3—0.5万元的一次性救助300元;(2)、0.5—1万元的一次性救助400元;(3)、1—2万元的一次性救助500元;(4)、2—3万元一次性救助600元;(5)、3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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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在职、离退休职工病故,一次性救助500元。
3、 在职、离退休职工家属死亡,一次性救助200元。
4、 已婚女职工生孩子补助200元,实施避孕措施后意外怀孕,人流一次补
助100元。
5、 遭遇天灾人祸损失:(1)0.2—0.3万元的一次性救助200元;(2)、0.3
—0.5万元的一次性救助300元;(3)、0.5—1万元的一次性救助400元;
(4)、1—2万元的一次性救助500元;(5)、2—3万元的一次性救助600元;(6)、3万元以上的一次性救助1000元。
6、 助学救助:针对单亲困难职工家庭和特困职工家庭的子女入学,一次性
发给入学资助金本科3000元,专科20xx元(指参加全国统考,国家认可的全日制本、专科院校)。
7、 职工困难救助原则上每年一次,一户一年只能救助一次,特殊情况除外。
8、 探视生病住院员工每人标准200元。
四、申请困难救助所需证件
1、因患有大病、重病申请救助的困难职工,须提供患有大病、重病的医院诊断证明、医疗费收据。
2、困难职工家庭须提供家庭成员收入证明材料。
3、遭遇灾难的职工家庭须提供事情原因经过,损失情况等材料;由居住地居委会盖章。
4、申请助学救助的须提供入学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和家庭成员收入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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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女职工生孩子须提供出生证,人流须提供县级以上医疗机构手术证明。
五、救助办理程序和审批手续
1、分工会要对本单位职工家庭情况仔细摸底、排查,掌握困难职工的真实情况。
2、分工会收到职工申请后,根据实际情况认真调查核实,符合救助标准的困难职工填写《申请救助款审批表》经分工会签署意见后报公司工会。
3、公司工会经过审核后给予救助。
六、凡违反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救助。
1、违反计划生育人员。
2、参与打架斗殴、赌博、嫖娼以及受到法规法纪处理人员。
3、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受到行政处理。
4、工作不负责任,单位表现较差人员。
5、家庭日常生活消费水平明显高于周围居民生活标准的人员。
6、有自救能力但未能积极采取自救措施人员。
七、本规定经公司第三届二次职代组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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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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