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市引进储备万名优秀青年人才

时间:2024.4.20

长沙市引进储备万名优秀青年人才

优惠政策实施细则(试行)

为大力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切实做好我市引进储备万名优秀青年人才的管理服务工作,根据《长沙市引进储备万名优秀青年人才工作计划》、《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储备万名优秀青年人才的政策意见》以及《长沙市引进储备万名优秀青年人才人事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现就进一步落实引进储备万名优秀青年人才优惠政策制定如下实施细则。

一、适应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应于我市20xx年6月1日起至20xx年三年内面向国内“211工程”,尤其是“985工程”重点大学引进储备的应届毕业博士生、硕士生和优秀本科生(以下简称“优秀青年人才”)。引进储备的优秀青年人才必须经市引进储备优秀青年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资格审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且正式上岗后,方可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用人单位则按实际聘(雇)用到岗的优秀青年人才数按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

二、资格认定

(一)认定程序

1、市直党政机关引进储备的优秀青年人才由用人单位填写《长沙市引进储备优秀青年人才申报表》、《长沙市引进储备优秀青年人才花名册》(一式三份),报市委组织部人才处进行资格初审后,由市引进储备优秀青年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审核认定。

2、市直事业单位引进储备的优秀青年人才由用人单位填写《长沙市引进储备优秀青年人才申报表》、《长沙市引进储备优秀青年人才花名册》(一式三份),主管部门盖章后,报市人事局规划仲裁处进行资格初审,最后由市引进储备优秀青年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审核认定。

3、中央、省属科研院所引进储备优秀青年人才,由用人单位填写《长沙市引进储备优秀青年人才申报表》、《长沙市引进储备优秀青年人才花名册》(一式三份),报市人事局专技处进行资格初审,由市引进储备优秀青年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审核认定。

4、企业引进储备的优秀青年人才由用人单位填写《长沙市引进储备优秀青年人才申报表》、《长沙市引进储备优秀青年人才花名册》(一式三份),报市人事局专技处进行资格初审,由市引进储备优秀青年人才工作领导小组统一审核认定。

(二)所需资料

1、《长沙市引进储备优秀青年人才申报表》(一式三份)

2、《长沙市引进储备优秀青年人才花名册》(一式三份)

3、劳动合同(一式三份)

4、学历、学位证书,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其他所需资料

三、审批办法

按照“精简、集中、快捷、高效”的原则,为进一步减少审批程序,精简办事环节,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为用人单位和优秀青年人才服好务,优惠政策落实采取如下办法进行审批:用人单位优惠政策的落实,由用人单位按政策规定分项目直接向政府有关职能部门申报;优秀青年人才优惠政策的落实,由本人填表,单位集中申报,市人才服务中心集中受理申报、集中代理审批、集中发放补贴。具体审批办法如下:

(一)用人单位优惠政策审批办法

1、企业工资薪金补助。企业引进储备优秀青年人才工资薪金的补助,由用人单位每年12月底前填写《长沙市企业引进储备优秀青年人才工资薪金补助审批表》,提供所聘员工年度工资薪酬发放单以及企业所得税财务报表,报同 级财政审核批准后,由同级财政连续三年按其总额的50%给予补助,但每年补助额不得超过企业新增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同级财政所得部分。

2、科研院所经费补贴。科研院所引进储备优秀青年人才的经费补贴,按照博士4万元/人.年、硕士2万元/人.年的标准,每年12月底前由用人单位填写《长沙市科研院所引进储备优秀青年人才经费补贴审批表》,以项目形式报市科技局产学研合作处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按规定程序拨付到位。

3、基层单位资金补助。党政机关引进储备的优秀青年人才在基层(主要指乡镇、街道、社区和村)工作期间,由基层用人单位每年12月底前填写《长沙市党政机关引进储备优秀青年人才基层单位资金补助审批表》,经区、县(市)组织、人事部门审核,报市委组织部人才处核准后,由市财政按3万元/人.年的标准以转移支付的方式拨付到位。

4、人才储备载体资金补贴。企业、科研院所、产业园区新建人才储备载体的,由新建人才储备载体单位填写《长沙市新建人才储备载体资金补贴审批表》,博士后科研工作站报市人事局专技处,技术转移中心报市科技局平台建设处,创业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报市经委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以奖代拨,按10万元/个的标准补贴到位。

5、养老保险补贴。用人单位(不包括党政机关及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引进储备优秀青年人才养老保险补贴,由用人单位填写《长沙市引进储备优秀青年人才养老保险补贴审批表》,每年12月底前报市劳动局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按3000元/人.年的标准拨付到位。

(二)优秀青年人才优惠政策审批办法

1、安家补助。引进储备且签订三年以上(含三年)劳动合同的优秀青年人才安家补助,工作满一年后,由本人填写《长沙市引进储备优秀青年人才安家补贴审批表》,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并报市人事局专技处审核批准后,按博士生2万元/人.年、硕士生1万元/人.年的标准,由市财政逐年统一拨付到市人才服务中心的专用帐户,再由该中心直接将补助发放到个人帐户。补助年限为三年。

2、个人所得税奖励。企业和科研院所引进储备的优秀青年人才在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本人每年12月底填写《长沙市引进储备优秀青年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审批表》,用人单位签署意见,并提供税务部门完税证明,报市人事局专技处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于次年1月底前按所缴额度全额统一拨付到市人才服务中心专用帐户,再由该中心直接发放到个人帐户。奖励年限为三年。

3、购房、购车契税及车辆购置税补贴。与用人单位签订三年以上(含三年)劳动合同的博士及专家型人才,三年内本人首次在长购买房屋、车辆所发生的契税和车辆购置税,由本人填写《长沙市引进储备优秀青年人才购房购车税费补贴审批表》,并提供财政部门、税务部门完税证明,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报市人事局专技处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按其缴纳额统一拨付到市人才中心专用帐户,再由该中心直接发放到个人帐户。

4、住房补贴。引进储备的优秀青年人才住房困难的,由本人填写《长沙市引进储备优秀青年人才住房补贴审批表》,并提供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无房证明或个人租房合同,用人单位签署意见,报市人事局专技处审核批准后,由市财政按160元/人.月标准统一拨付到市人才服务中心专用帐户,再由该中心直接发放到个人帐户。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在享受政府货币补贴政策后,不再享受每月160 元的住房补贴。

5、薪酬待遇。引进储备的优秀青年人才,其工资福利待遇按长办发[2009]5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其中,市直党政机关优秀青年人才的工资及津补贴,由用人单位填写《长沙市市直党政机关引进储备优秀青年人才工资审批表》,报市人事局人才服务中心核准后,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按核定标准每月统一拨付到市人才服务中心专用帐户,再由该中心直接发放到个人帐户。单位缴纳的各类社会保险费及住房公积金,由市人才服务中心根据个人实际工资额按规定比例统一据实核算后,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按实每月核拨到市人才服务中心专门帐户,再由该中心分别统一缴纳至市企业社会保险局和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 市直事业单位引进储备的优秀青年人才,其基本工资由用人单位填写《长沙市市直事业单位引进储备优秀青年人才基本工资审批表》,报市人才服务中心核准后,由用人单位自行发放,或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发放。绩效工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由用人单位按“同岗同酬”的原则自行确定发放缴纳,也可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发放缴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引进储备的优秀青年人才基本工资、绩效工资、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等,由市财政纳入年度预算,按核定标准拨付。差额拨款事业单位引进储备的优秀青年人才的工资薪金,由市财政按其基本工资与核定的绩效工资标准之和的80%予以补助。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引进储备的优秀青年人才的工资薪金,由市财政按其基本工资与核定绩效工资标准之和的50%予以补助。

企业引进储备优秀青年人才的薪酬待遇由用人单位自行确定发放,也可委托市人才服务中心发放。

6、职称晋升。非党政部门优秀青年人才破格晋升职称,由用人单位填写《长沙市破格申报评审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参评人员情况登记表》,并提供个人年度考核表、专业水平和业绩突出相关证明,报长沙市职称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长沙市人事局专技处)审核后,按现行职称评审管理权限和办法晋升。对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用人单位可向市人事局专技处申报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具体申报办法按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四、其他事项

1、各区、县(市)可参照本实施细则,制定适合本区、县(市)的具体实施办法。

2、区、县(市)机关和事业单位引进储备的优秀青年人才,其工资薪金待遇、养老保险补贴、安家补助和住房补贴,均由区、县(市)财政按相应标准发放。

3、本实施细则未尽事宜,按长发[2009]18号、长办发[2009]39号以及长办发[2009]52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4、本实施细则中用人单位及个人提供的相关材料必须真实、合法、有效,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出,将取消所享受的相关优惠政策待遇,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5、本实施细则由长沙市人事局负责解释。


第二篇: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储备万名优秀青年人才的政策意见


中共长沙市委长沙市人民政府关于引进储

备万名优秀青年人才的政策意见 为深入实施人才强市战略,加快启动《长沙市引进储备万名优秀青年人才工作计划》,现就有关政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关于用人单位的优惠政策

(一)鼓励和支持科研院所、学校、医院和其他事业单位,以聘用制、助理制方式引进储备专业技术人才;允许党政部门以雇员制、聘任制的方式引进储备党政人才。

(二)企业引进储备优秀青年人才发生的工资薪金,经认定,由同级财政连续三年按其总额的50%给予补助,但每年补助额不得超过企业新增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同级财政所得部分。

(三)科研院所引进储备优秀青年人才,按照博士4万元/人〃年、硕士2万元/人〃年的标准,从科技发展专项经费中以项目形式给科研院所连续三年的补贴。

(四)党政机关引进储备的优秀青年人才在基层(主要指乡镇、街道,包括村和社区)工作期间,由市财政以转移支付的方式对用人单位统一补助(含中央财政和省财政相关补

贴),补助标准为3万元/人〃年。除上级政策另有规定外,补助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三年。

(五)鼓励和支持优势企业、科研院所、产业园区建立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业基地、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和技术转移中心等人才储备载体,凡经有关部门认定的新建载体,除沿用已有优惠政策外,市财政以奖代拨,另给予10万元/个的资金补贴。

(六)市财政三年内给予用人单位(不包括党政机关)引进储备优秀青年人才3000元/人〃年的养老保险补贴,党政机关引进储备优秀青年人才由单位缴纳的养老保险补贴按既有政策执行。

二、关于优秀青年人才的优惠政策

(一)对用人单位引进储备且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博士生、硕士生给予安家补助,其标准为博士生6万元/人、硕士生3万元/人,分三年逐步到位。

(二)对企业和科研院所引进储备的优秀青年人才在市缴纳的个人所得税,由市财政连续三年全额奖励给个人;同时,对与用人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博士及专家型人才,在长购买房屋、车辆所发生的契税、车辆购置税,由市财政按其缴纳额实行全额补贴。

(三)允许科研院所引进储备的优秀青年人才在享受“同岗同酬”的基本工资待遇基础上,以本人的专利、专有技术等无形资产参股,经投资各方约定,获得相对的技术入股分红。对优秀青年人才在企业或科研院所从事技术开发或以技术入股取得明显经济效益的,允许按合同规定获得一定比例的提成奖励;同时,允许其职务发明成果转让后的收益,以高于国家规定的比例实行分成。

(四)党政部门引进储备的博士、硕士在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聘任期内可比照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进行管理;对其中素质优良、业绩突出、群众公认的优秀青年人才,可通过公选或调任的方式任用副科以上的实职,并按照“先进后出”的原则,在自然减员中优先解决其编制。今后,市、区县(市)在选拔使用人才时,优先从基层储备的优秀青年人才中录用。

(五)畅通非党政部门优秀人才职称晋升渠道,允许专业水平高、业绩突出的优秀青年人才破格晋升职称;对其中作出重大贡献的,优先为其申报政府特殊津贴。

(六)强化对优秀青年人才的服务保障,建立由市人事局牵头,科技、教育、编制、公安、财政、房产、劳动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密切配合的人才引进“一条龙”服务窗口,为优秀青年人才进入长沙提供人事代理、落户安居、社会保障等

方面的全程服务。涉及家属工作调动和子女就学的,原则上以用人单位为主,相关部门协助配合解决。在住房方面有困难的,可为其提供创业公寓或廉租住房,并按160元/人〃月的标准给予补贴。凡符合购买经济适用房条件的,购房时可享受政府货币补贴政策。

本意见涉及的用人单位是指实施《长沙市引进储备万名优秀青年人才计划》直接相关的引进储备主体,包括党政机关和企事业单位;优秀青年人才是指依据《长沙市引进储备万名优秀青年人才工作计划》,由用人单位选拔,经审核录用或登记备案的“211工程”、“985工程”重点大学的全日制应届毕业的博士生、硕士生和优秀本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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