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人民来信
和网上信访办理工作的通知
市各有关部门:
近年来,各单位高度重视人民来信和网上信访的办理工作,有效地解决了一批群众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赢得了社会的赞誉。但是我们也应该看到在网信承办和答复、报结过程中,存在着办理质量、办理效率等方面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来信和网上信访的办理工作,切实维护群众合法权益,按照省信访局对信访工作绩效考核的相关标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提高思想认识
人民来信和网上信访是社会发展进程中各种问题的初始反映,是党和政府倾听群众呼声、集中群众智慧、维护群众利益的重要渠道,也是化解矛盾、解决问题、推动政府工作的重要平台。各部门要从执政为民的高度,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增强做好人民来信和网上信访办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第一责任人,要亲自协调解决办理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要明确分管领导具体负责办理工作,明确科室和人员具体承办办理的日常事务,让群众来信和网上信访真正做到“件件有着落、事事有回音”,就能有效引导群众更多地通过这些形式反映问题,从源头上控制矛盾激化和升级,减少重复信访、越级 1
信访和异常信访,就有利于树立党和政府的良好形象,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
二、完善工作制度,推进办信工作的规范化建设
各部门在办理人民来信和网上信访工作中,要严格落实《信访条例》的有关规定,进一步完善制度。在办理中要进一步抓好规范,使群众的信访事项在网信渠道得到妥善疏导和化解,努力促进我市信访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
1、建立人民来信和网上信访告知制度。对来信人姓名、地址和联系方式清楚明确的,都应及时以书面或电话等形式,告知来信人信访事项的办理单位和联系方式。
2、建立人民来信和网上信访回复制度。初信是解决群众诉求的最佳时期,对信访人提出的合理诉求,必须抓紧时间及时办复;因条件所限暂时难以解决的,必须制订计划、创造条件、逐步解决;目前确实解决不了的,必须实事求是地向信访信人解释清楚,取得信访人的理解;信访事项处理结果要以《答复意见书》形式送达信访人(格式见附件1);对直接将查处意见口头或电话答复信访人的要有记录;对重复或一信多投的信访问题回复,要明确告知有关办理规定。
2、建立处理结果报告制度。信访事项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各办理单位的处理结果要实事求是,按期按要求反馈给市信访局(同时附信访人的《答复意见书》)。如确因情况复杂,不能按期办结,须经办理单位负责人批准, 2
将延期报结申请提前一周给市信访局,同意后方能延长,且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并及时告知来信人延长时间的原由。对市信访局发函交办给各责任单位或单位领导的重要来信或网上信访在办结报告形成后,责任单位领导必须签字、盖章后才能上报,网上信访必须在互联网上进行答复,以确保群众信访事项得以有效处理。(信访事项办理情况报告格式和网上信访办理及回复流程分别见附件2、3)
三、强化督办力度,建立考核机制
市将把信访事项规范办理和办结率纳入信访工作目标考核的内容,同时加强对信访事项受理、办理各个环节的督查、督办力度。对各单位网上信访办理工作采取电话督办、发函督办、现场督办、约见汇报等方式进行督促检查,并定期通报;对上级交办的信件和群众反映强烈、情况紧急的来信,要派专人实行全过程跟踪督办,直至结案上报。
镇江市信访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20xx年8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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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答 复 意 见 书
xx信复字(2011) XX号 xxx同志:
您好!您于xxxx年xx月xx日给xxx来信反映xxxxx(信访人反映问题概述)。
经调查,xxxxxxxxxx(内容为对信访人反映问题的认定、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及处理意见)。
如不服本答复意见,可以自收到本答复意见书之日起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书面提出信访事项复查申请,逾期不申请复查,本答复意见即为该信访事项终结性意见。
(承办单位盖章)
xx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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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x信[xxxx] xx号 签发人:xxx
关于XXX(信访人)反映
xx(事由)信访事项办理情况的汇报
xxx(单位名称):
导语(交办函号及主要内容、领导批示情况)
l、信访人的基本情况(姓名、身份、单位或住址)。
2、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诉求。
3、调查处理情况(对信访人反映的主要问题及诉求,逐 条逐项地将调查情况、处理意见及落实情况一一列出。要求 语言简洁、逻辑严密、事实清楚、定性准确、处理得当。)
4、信访人意见(与信访人见面情况、信访人意见、是否 满意、停诉息访。)
5、处理意见落实情况、后续落实计划、稳控措施。
承办单位(公章)
xxxx年x月x日
抄送:
联系人 : 联系方法:xxxxxxx 5
附件3:
省信访局网站“网上信访”办理及回复流程:
1、办理流程:责任单位登陆江苏省信访局门户网站(http://www./)→点击“网上信访”进入页面→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点击“登录”进入页面→点击左侧“任务”,然后点击“待办理的任务(如有信访件则双击信访人)”进入办理页面→点击“打印呈批单 ”进入页面→打印后报领导阅示,按照领导批示办理即可。
2、回复流程:责任单位登陆江苏省信访局门户网站(http://www./)→点击“网上信访”进入页面→输入“用户名、密码和验证码”,点击“登录”进入页面→点击左侧“任务”,然后点击“正在办理的任务”进入页面→“双击信访人” 进入办理页面→点击“办理结果之右侧下拉条,选中答复” →点击左侧“存盘”进入页面→录入“答复意见” →点击“存盘”,至此结束网上信访件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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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镇江市人民政府文件
镇政规发〔2011〕3号
关于印发《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程序规定》的通知
各辖市、区人民政府,镇江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企事业单位:
《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已经市政府第31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一一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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镇江市人民政府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重大行政决策行为,建立依法决策、科学决策和民主决策的机制,提高决策质量和效率,根据国务院《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实施纲要》、《关于加强法治政府建设的意见》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重大行政决策,是指由市人民政府依据法定职权作出的涉及本行政区域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社会涉及面广,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利益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
第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的建议、审议、决定、执行、评估和监督等活动适用本规定。
重大行政决策依法提请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审议决定的,依照法定程序办理。
市人民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制定,按照《镇江市政府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执行。
第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应遵循合法、科学、民主、公开的原则,按照本规定,遵循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决定相结合的行政决策程序。
重大行政决策除依法保密外,决策事项、过程和结果应公开。
第五条 重大行政决策包括以下事项:
(一)需要报告省人民政府的重大事项,提交市委、市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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及其常委会审议的《政府工作报告》等重要事项;
(二)编制和调整本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各类总体规划、重要的区域规划和专项规划;
(三)编制财政预决算,安排重大财政资金的使用;
(四)审议本市财政资金投资建设的大型基础设施或者市政设施项目及其他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处置重大国有资产;
(五)研究和确定涉及民生的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社会保障、劳动就业、住房保障、文化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安全、环境保护、公共交通以及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大事项;
(六)全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重大突发公共事件处置和保障方案;
(七)审议市人民政府所属部门、重要机构的设立、撤并和职能调整以及行政事业单位管理体制的重大改革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依法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的重大事项。
第六条 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直接进入决策程序。
副市长提出的重大行政决策建议,报市长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市人民政府各职能部门、派出机构和辖市、区人民政府向市人民政府提出的决策建议,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通过建议(议案)、提案方式提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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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建议,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研究提出意见,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某些重大事项需要市人民政府决策的,向市人民政府提出决策建议;市政府办公室协调相关部门提出意见后,经分管副市长审核并报市长同意后进入决策程序。
第七条 重大行政决策建议进入决策程序的,由市长或者分管副市长确定决策事项的起草部门。
第八条 决策起草部门可自行组织起草决策草案,也可委托有关专家或专业机构起草决策草案,决策草案应包含决策目标、工作任务、措施方法、时间步骤、决策执行部门、配合部门等其他相关内容,并附有决策起草说明。
起草决策草案应开展调查研究,掌握和分析决策事项所涉及的有关情况。决策草案应具有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据。
第九条 涉及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决策起草部门应开展社会稳定风险、环境生态、公共财政等方面风险评估的决策,对可能引发的各种风险进行科学预测、综合研判,确定风险等级,并作出风险评估报告。
第十条 重大行政决策涉及某些领域的专门性、技术性问题的,决策起草部门应组织专家论证会,邀请相关领域至少三名以上专家或委托专业研究机构对决策的科学性、必要性、可行性等问题进行论证。专家或专业机构论证后出具签名或盖章的书面论证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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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决策起草部门应将决策草案征求本级人民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意见。决策起草部门拟不采纳的,应与提出意见的单位进行协商;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决策起草部门作出专门说明。
第十二条 决策起草部门根据风险评估、专家论证意见以及其他职能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的意见等,将决策草案修改为决策征求意见稿。
第十三条 决策起草部门应将决策征求意见稿以及起草说明通过本市公众媒体或者政府公共信息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开征求意见的时间不得少于十五日。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就公布的决策征求意见稿提出意见和建议,也可提出其他决策方案。决策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召开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意见和建议。公众对于决策事项的内容有重大分歧意见的,决策起草部门应召开听证会,直接听取听证代表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四条 决策起草部门应采纳公众提出的合理意见和建议并在决策机关作出决策后,向公众反馈公众意见和建议的采纳情况和理由。
第十五条 决策起草部门应将决策送审稿以及决策起草说明送交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审查意见后,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未经市人民政府审议的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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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行政决策不得作为实施依据。
第十六条 决策起草部门送交合法性审查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送审公函;
(二)决策送审稿及其说明;
(三)送审稿的法律、法规依据和政策依据;
(四)征求意见汇总材料及采纳意见的说明,专家论证意见、听证会笔录和听证报告、风险评估报告等其他有关材料。
送审材料齐备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对决策送审稿进行审查;送审材料不齐备的,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在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退回决策起草部门要求其补充材料。
第十七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从以下方面进行合法性审查:
(一)决策事项是否属于本级政府的法定权限;
(二)送审稿的内容是否合法有效;
(三)送审稿起草过程是否符合本规定的程序。
第十八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合法性审查时,可邀请相关法律专家进行合法性论证。合法性论证意见应当作为市政府法制办公室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九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自收齐送审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合法性审查意见。重大、疑难、复杂的决策草案,经市政府法制办公室主要负责人同意后,可延长十个工作日。
专家论证时间不计入合法性审查期限。
第二十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分别不同情况对决策送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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稿提出下列书面审查意见:
(一)同意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
(二)不同意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
(三)同意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但需修改送审稿部分内容;
(四)退回决策送审稿,补充完善草案拟制程序后再送合法性审查。
第二十一条 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应将合法性审查意见以及决策起草部门送交的材料一并报送市政府办公室,由市政府办公室送交分管副市长审核。分管副市长审核同意后认为可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的,提交市长决定安排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审议;认为暂时不能提交市人民政府审议的,根据具体情况不予审议或者退回决策起草部门进行修改完善。
第二十二条 决策送审稿应经市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者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市政府常务会议讨论重大行政决策,市政府办公室应记录会议讨论情况及决定内容,形成会议纪要。对不同意见应当在会议记录中载明。
第二十三条 重大行政决策作出后,及时通过政府公报、新闻发布会、政府公共信息网站以及公共媒体向社会公布。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第二十四条 重大行政决策实施后,市政府办公室每年选择重大行政决策项目,进行决策后效果评估。决策执行部门自行或者委托第三方对重大行政决策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形成评估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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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送市人民政府。
第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人民政府应决定原重大行政决策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方案:
(一)决策执行部门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方案的;
(二)评估报告建议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修改决策方案的;
(三)作出重大行政决策的情势发生重大变化的;
(四)因不可抗力原因导致重大行政决策不能实施的;
(五)其他影响重大行政决策实施的情况。
第二十六条 对因重大行政决策停止执行、暂缓执行或者调整决策方案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市人民政府应予以合理补偿。
第二十七条 市人民政府作出重大行政决策,接受同级党委、人大、政协、公众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市政府办公室、市监察局应组织开展重大行政决策的拟定、执行和评估的检查、督办、考核等工作,根据决策内容和政府工作部署,采取跟踪检查、督促催办、评议考核等措施,保障决策按照本规定执行,并及时向市人民政府报告监督检查情况。
第二十九条 依照本规定负有相关工作职责的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在决策制定和决策执行过程中,因故意或重大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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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而违反本规定程序,或者有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纪违法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条 本规定由市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辖市(区)人民政府以及镇江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职能部门,应参照本规定制定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20xx年10月1日起施行。
镇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9 — 20xx年8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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