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如何对审计决定执行情况进行问责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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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促进审计决定执行到位,维护审计执法的严肃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实施条例》和广铁集团《审计处理处罚的管理规定》(广审发〔2005〕30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多元实际,现就审计决定执行情况如何问责,制定如下意见:
一、审计部门必须按照《审计法》认真审计,履行监督职责,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对被审计单位进行客观、公正的审计评价、定性、处理、处罚,做出审计结论和决定,并按照管理权限将违纪违规问题移交有关部门。审计决定一经做出,被审计单位必须严格执行。
二、审计决定责令被审计单位上缴罚款(包括责任个人)、收缴违纪违规所得和限期缴纳应当缴纳的款项时,审计部门应向同级财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财务部门应根据审计决定收缴入账,并将结果(附收缴凭证复印件)书面通知审计部门。对不按时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单位,由财务部门自被审计单位收到审计结论和决定三十日起,至缴款之日止,按应缴(罚)金额百分之五的比例按日对其追加罚款。
三、审计决定责令被审计单位冲转或者调整有关会计账项、退还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和违纪违规所得时,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 —1—
的期限内予以落实,并将整改结果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执行审计部门。对不按时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单位, 由审计部门在系统内对被审计单位进行通报批评,并处以违纪违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一倍以下的罚款,按本《意见》第二条的程序进行问责。
四、审计决定要求被审计单位补办相关手续时(包括合同、劳务用工和固资计划的申报、审批和登记手续等),审计部门应分别向同级相关部门(包括经营管理部、劳资部、计划发展部等)发出协助执行审计决定通知书,相关部门应根据审计决定督促被审计单位予以办理,并将结果书面通知审计部门。对不按时执行审计处罚决定的单位,由审计部门在系统内对被审计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按本《意见》第二条的程序进行问责。
五、审计决定要求被审计单位就经营管理方面存在的其他问题进行整改时,被审计单位应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落实,并将整改结果及时报送上级主管部门和执行审计部门。对未及时报送整改结果的单位,处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按本《意见》
第二条的程序进行问责。
六、财务、经管、劳资和计划等执行部门对审计部门查出的违纪违规问题,应按照审计决定的要求,积极协助执行,无正当理由不积极协助执行审计决定的,审计部门应将情况书面报告相关部门主管领导,追究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七、审计部门应加强与纪检监察部门的协调配合,建立案件 —2—
移交、查处和跟踪检查机制。纪检监察部门应配合审计部门依法行使审计监督职能,对审计部门移送的案件线索认真查处,依法追究责任,并及时将有关情况反馈给审计部门。
八、审计部门是跟踪、调查和落实审计决定和整改情况的责任主体,必须将审计决定的执行情况纳入审计项目质量考核当中,并与内部的年终考评及各类评比相挂钩。对经再三督促仍不执行审计决定的被审计单位,审计部门应将情况书面报告本部门主管领导,会同纪检部门,提出追究被审计单位行政领导责任的意见报中心(集团)行政正职。
九、上级审计机关授权、委托的审计项目,审计部门应按有关规定审计,被审计单位应按照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执行;被审计单位拒不执行审计报告和审计决定的,审计部门应将其移交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依纪依规查处。
20xx年6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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