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法人独资)公司章程参考范本(适用于设执行董事)

时间:2024.4.13

广东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三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以上各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为     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八条  股东名称                                         

住所(址):                                                  

注册号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实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并于        日一次性足额缴纳。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三)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四)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五)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一次足额缴纳出资额;

(二)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

    (三)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二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

第十三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公司管理者,决定有关公司管理者的报酬事项;

(三)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对股权转让事项作出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     人,由股东任命。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五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聘任或者解聘公司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编制年终财务报告,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股东任命,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八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任命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决定;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十九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一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二十二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公司经营决策会议;

(二)   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四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应由股东组成。

第二十五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二十六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二十七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股东所有。

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股东不得处分。

第二十八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章程于              日订立,自公司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盖章

                      年     月     日


第二篇:一人(法人独资)公司章程参考范本(适用于设董事会)


        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公司股东遵循合法、自治、真实、公平的原则制定。

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四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五条  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以上经营范围以公司登记机关登记为准。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为     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或名称)

第八条  股东名称                                         

住所(址):                                                 

注册号                      

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九条  股东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00%,应于        日前缴纳。

 第十条  股东对出资的非货币财产须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一条 股东认缴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实缴情况由公司通过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布,并由股东对缴纳出资情况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第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应当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置备股东名册。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三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事项的决策和选择公司管理者等权利;

(二)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记载于股东名册上;

(三)按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

(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

(六)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分享剩余资产。

第十四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

(一)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二)公司成立后,作为出资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程规定数额的,应当由交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原出资中的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及其他非货币财产应当重新评估作价;   

(三)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否则,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四)公司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法登记注册后,不得抽逃出资;

    (五)遵守公司章程,保守公司秘密。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五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股东签字后公司归档保存。

第十六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择和更换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批准董事会的工作报告;

(四)批准监事的工作报告;

(五)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

(九)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

(十)修改公司章程。

第十七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由股东决定;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决定。

第十八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     人,由股东任命。董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第十九条  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执行股东的决定,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

(一)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10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

(二)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三)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四)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五)董事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由股东任命,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董事长应当从董事中产生。

第二十二条  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董事会聘任产生。

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或者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三条  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由股东任命,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任。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四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向股东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

第二十六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

(一)   召集和主持公司经营决策会议;

(二)   向股东报告公司经营情况;

(三)   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第二十七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重新产生符合任职资格的法定代表人:

(一)法定代表人有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

(二)法定代表人由董事长担任,丧失董事资格的;

(三)法定代表人由经理担任,丧失经理资格的;

(四)因被羁押等原因丧失人身自由,无法履行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五)其他导致法定代表人无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第十章   公司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二十八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决定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

(六)出现公司连续多年亏损等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九条  公司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清算组应由股东组成,股东可以指定人员行使相应权利。

第三十条  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三十一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

第三十二条  清算组在清算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 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归股东所有。

清算期间,公司续存,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股东不得处分。

第三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人民法院确认,并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于编制后   个月内将公司财务会计报告送交股东。

第三十五条  公司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登记成立之日起计。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于              日订立,自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

股东签署: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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