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 出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 公司名称:
第四条 公司住所: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 本公司的经营范围是: 。
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六条 公司的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万元。
第五章 股东姓名(名称)、认缴的出资额、出资时间、出资方式如下
第七条 股东姓名或名称 出资额及方式 出资比例 出资时间
第六章 公司对外资及担保
第八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是,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九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的,由股东决定。
第十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产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第七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章程第十四条所列决定时,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于公司。
第十二条 股东行使下列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任免由非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及支付方式;
4、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6、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8、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9、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10、修改公司章程;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12、本公司设执行董事,由股东决定产生。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13、执行董事任期 年,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执行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三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召集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董东的决议;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定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7、制定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四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4、拟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5、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6、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7、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8、执行董事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五条 本公司不设监事会只设监事 人,监事由股东决定产生。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六条 监事的任期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第十七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八条 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其公司承担。
第八章 股东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十九条 公司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二十条 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股东自已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1、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2、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3、股东决议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公司营业期限为 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三条,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以《公司法》为准。
股东亲笔签字
年 月 日
第二篇:3.3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兼经理、监事)
3.3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执行董事兼经理、监事)
山东****有限公司
章 程
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特别制定本章程。
第一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一条 公司名称:山东****有限公司
第二条 公司住所:山东省淄博市**区**镇**村东首
第二章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条 公司经营范围:****。
第三章 公司注册资本
第四条 公司注册资本:人民币**万元。
第四章 股东的名称、出资方式、出资额
第五条 股东的姓名(名称)、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如下:
股东名称 营业执照证号码 出资方式 出资额
****有限公司 ****** 货币 **万元
出资时间:可参照样本3.1、3.2、3.4相关条款表述方式。
第六条 公司成立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并置备股东名册。
第七条 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第五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八条 股东的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委派执行董事,决定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报酬事项;
(3)委派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查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
(5)审查批准监事的报告;
(6)审查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7)审查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
(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
(9)对外转让出资作出决定;
(10)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定;
(11)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所作出的以上的决定应采取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
第九条 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委派产生。执行董事每届任期三年,经重新委派可连任。
第十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2)执行股东决定;
(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4)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
(5)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6)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7)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方案;
(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9)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11)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
(12)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股东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财务负责人
(13)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
第十一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执行董事兼任,行使下列职权:
(1)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
(2)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3)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第十二条 公司设监事一名,由股东委派产生。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
第十三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1)检查公司财务;
(2)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3)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4)向股东提出提案;
(5)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第六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十四条 执行董事(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并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第十六条 公司利润分配按照《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劳动用工制度按国家法律、法规及国务院劳动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章 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十八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
或:公司的营业期限为长期。
第十九条 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2)股东会决议解散;
(3)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4)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5)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的规定予以解散。
第二十条 公司解散时,应依《公司法》的规定成立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第九章 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限自然人独资公司使用)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需要或涉及公司登记事项变更的可修改公司章程,修改后的公司章程不得与法律、法规相抵触,修改公司章程应由股东通过。修改后的公司章程应送原公司登记机关备案,涉及变更登记事项的,同时应向公司登记机关做变更登记。
第二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于股东。
第二十四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
第二十五条 公司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章程由股东订立,自公司成立之日起生效。
第二十七条 本章程一式二份,公司留存一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股东签字(盖章):
***
(股东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股东为法人或其他 单位的,加盖公章并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
二***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