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指导意见

时间:2024.5.15

山东省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指导意见 发布时

(20xx年2月22日山东省律师协会第七届常务理事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

为规范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工作,严把律师行业准入口,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根据《律师法》、全国律协《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以下简称《实习管理规则》)、省律师协会《章程》及有关规定,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实习考核工作的重要意义

(一)提高思想认识。实行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制度是严把律师行业入口,加强律师队伍建设,提升律师队伍素质的一项重要措施。近几年来我省律师队伍发展迅速,每年以近2000人的速度递增,执业不满三年的青年律师已占律师总数的三分之一,培养青年律师的任务空前繁重。同时,有些律师事务所接受实习人员(为申请律师执业而依法在律师事务所进行实习的人员)或带有随意性,或疏于管理。为保持我省律师队伍适度、持续、健康发展,省律师协会决定自今年在全省实行实习考核制度,强化实习管理,严把律师行业入口。济南、东营等市律师协会在这方面已经取得良好的效果,积累了一定的经验。

(二)明确原则目标。各市应根据本市律师队伍发展实际需要和律师事务所培养青年律师的承受能力,有计划地招收实习人员;实习考核应秉持依法、合规、公平、公正、公开、择优的原则开展;实习考核应采取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式。实习考核目标是促使律师事务所高度重视实习人员的选聘、管理和培养,将热爱律师职业、实习表现良好、具备律师职业素养、掌握律师执业基本技能的优秀法律人才选拔到律师队伍中来。

二、实习考核主体、对象及内容

(三)实习考核主体。实习考核主体为省律师协会和各市律师协会。省律师协会负责省直律师事务所、省直“两公”律师办公室实习人员的考核;各市律师协会负责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两公”律师办公室实习人员的考核。

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考核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开展实习考核和复核工作。实习考核委员会由执业律师组成,复核委员会由律师、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组成。实习考核委员会和复核委员会的工作接受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及省律协的指导与监督。

(四)实习考核对象。实习考核对象为在律师事务所实习满一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人员。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或违规违纪被立案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

待有关部门作出书面处理决定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五)实习考核内容。实习考核主要从职业价值观、执业素养、职业道德和执业技能四个方面进行。

1、职业价值观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是否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2)学习掌握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情况;

(3)对律师职业价值的认识;

(4)大局观念和社会责任感。

2、执业素养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仪表仪态和语言文字表达能力;

(2)法学理论素养和心理素质;

(3)逻辑思维和分析判断能力;

(4)沟通协调和临场应变能力。

3、职业道德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有无《实习管理规则》第11条第1款第(5)项及第12条第1款所列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

(2)提交的各项考核材料的真实性;

(3)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的情况;

(4)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

4、执业技能考核,主要包括下列事项:

(1)参加集中培训的情况;

(2)参加实务训练活动的情况;

(3)学习掌握法律知识及相关专业知识的情况;

(4)学习掌握律师工作基本程序和基本技能的情况。

三、实习考核程序

实习考核应当按照书面审核、面试考核和公示三个步骤依次进行。必要时可以采取实地考察的方式,对实习人员的工作场所、工作条件、工作档案、实习日志等情况进行抽查了解,与实习指导律师进行访谈,检查律师事务所对实习人员的教育管理及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

(六)律师事务所实习管理。律师事务所应按照有关规定对实习人员进行严格管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接收实习人员实习:

1、无符合规定条件的实习指导律师的;

2、受到停业整顿以下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自被处罚或者惩戒之日起未满一年的;

3、受到停业整顿行政处罚,处罚期未满或者期满后未逾三年的;

4、受到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惩戒期限未满的。

(七)实习指导律师条件。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2、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职业道德素养;

3、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4、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2名; 实习人员考核不合格的,其指导律师一年内不得接受新的实习人员。

(八)书面审核。实习人员应当在实习期满之日起90日内,通过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律师协会提出考核申请。

实习人员有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申请的,可以提出延期考核申请,延期时间最长不超过60日。未在延长期间内提出申请的,应当重新进行为期1年的实习。

实习人员应当建立实习日志。申请考核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实习人员撰写的不少于3000字的实习总结;

2.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

3.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

4.律师协会颁发的《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5.实习人员完成实务训练项目的证明材料;

6.实习日志;

7.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

8.律师协会规定的其他材料。

实习指导律师出具的考评意见和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习鉴定书》,应当根据实习考核内容如实作出评价。 证明材料是指所在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出具的实务训练考核材料复印件一套,包括:

1.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5次接待当事人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2.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加的不少于5次签订委托代理合同的活动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3.在指导律师指导下进行不少于5次整理案卷归档的实际操作记录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4.在指导律师指导下参与不少于5次的诉讼、仲裁或者非诉法律事务代理的活动记录(案件卷宗应不少于5份)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

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之日起30日内,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考核时间的,延长期不得超过30日。

律师协会收到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后,应当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1.考核材料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应当在规定的考核期限内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2.考核材料不符合本规程要求的,应当及时要求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予以补正。实习人员或律师事务所按照要求补正的,应当及时安排实习人员进行面试考核;

3.考核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实习人员、律师事务所拒绝说明或补正或者经补正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对该实习人员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实习

管理规则》第34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九)面试考核。实习考核委员会应当组建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应为3人以上单数。从执业律师中选任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应当兼顾不同的专业领域。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1.实习人员的近亲属;

2.实习人员的实习指导律师或者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

3.与实习人员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面试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正式考核前,应告知申请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申请人申请回避的,应安排申请人进入下一次面试。

律师协会应当提前3至5日将面试考核的时间、地点、注意事项等通知实习人员。

面试考核应当采取互动问答的方式进行,审查实习人员是否具备从事律师工作所需的职业价值观、执业素养、职业道德和执业技能,重点考察实习人员对律师职业价值的认识及实习期间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参加实务训练活动的情况。

面试考核基本程序:

1.实习人员进行实习总结汇报,介绍个人基本情况、实习期间在律师事务所的主要工作情况、实习期间协助指导律师办理案件的类型及心得体会等;

2.面试考核小组以实习人员提交的实习考核材料为基础,结合规定的考核要求进行提问,实习人员针对提问进行回答;

3.面试考核小组根据实习人员的回答情况,按照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统分,经集体评议后确定其考核结果,并签字确认。

面试考核小组在提问及点评实习人员的回答时,应当注意引导实习人员端正执业目的,养成良好的执业素养,增强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意识,并提出相应的建议。

面试考核的评分体系及合格标准,由律师协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设定,但职业价值观、职业道德的考核权重分别不得低于25%。

四、实习考核结果

(十)考核结果公示。律师协会应当以适当方式将经书面审核、面试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名单、基本情况及考核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5个工作

日,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及时调查核实并于收到举报后30日内确认调查结果。

(十一)出具考核意见。实习人员经书面审核、面试考核、公示三项考核程序确认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经考核,实习人员不符合《实习管理规则》及本意见规定条件的,律师协会应当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34条的规定给予相应的处理。

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律师协会应将经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的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其《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15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市级律师协会应当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律师协会备案。

(十二)延期实习考核。经考核实习人员不合格或未完成实习项目的,应延期6—9个月重新考核。对延期考核的实习人员,返还实习证,并在实习证中注明延期考核期限,延期考核期满后,实习人员方可重新申请考核。

(十三)实习考核合格有效期限。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之日起1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在1年期间内未申请律师执业的,按照下列情形进行处理: 1.超过1年但未满3年申请律师执业的,律师协会应当依据《实习管理规则》第35条第3款的规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2.超过3年申请律师执业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应当重新进行为期1年的实习。

五、实习考核监督管理

(十四)实习考核纪律。实习考核委员会和面试考核小组成员、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应当严格履行工作职责,保证实习考核过程与考核结果客观、公平、公正,不得徇私舞弊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妨碍实习考核工作顺利进行。对考核工作中接触到的案件材料等信息,应当予以保密。

(十五)参加考核纪律。参加考核的实习人员应当遵守考核纪律,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采用其他不正当手段骗取考核合格意见。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推荐信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考核的,应当按照《实习管理规则》第37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律师协会在实习考核工作中发现实习人员、实习指导律师或者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有违反《律师法》或者律师协会行业规范行为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十六)违反实习考核纪律处理。实习考核委员会及面试考核小组中的执业律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律师协会应当停止其在考核委员会或者面试考核小组的工作;情节严重的,应当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认为其违规行为需由司法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及时提请司法行政机关调查处理:

1.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考核工作职责的;

2.有徇私舞弊、接受实习人员财物、吃请等不正当行为的;

3.违反保密规定,泄露实习考核材料中有关案件当事人隐私、商业秘密、国家秘密的;

4.有其他不正当行为影响实习考核公平公正进行的。

律师协会秘书处工作人员及其他实习考核工作参与人,在实习考核工作中有上述情形的,律师协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或者建议司法行政机关给予纪律处分。

(十七)实习考核符合程序。实习复核程序参照实习考核程序进行。 (十八)几点要求。各市律师协会应高度重视实习考核工作,召开有关会议研究落实本指导意见的具体措施;根据本指导意见尽快制定实施办法,于4月底前报省律师协会备案;筹备实习考核有关事宜,于5月底前启动对本市实习人员的考核工作;对考核工作中遇到的问题及好的经验做法及时上报省律师协会


第二篇: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


动,完善

格人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司法部《律师执业管理办                                     - _-_     --法》以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为申请律师执业依法需要参加实习的人员(以\√  下简称“实习人员”),其实习活动的管理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期为一年。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应当参加律师协会组织的集中培训和律师事务所安排的实务训练,遵守实习管理规定,实习期满接受律师协会的考核。

    第四条  律师协会应当根据律师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法律工作者的定位,按照“政治坚定、法律精通、维护正义、  恪守诚信”的培养目标和本规则的规定,组织管理申请律师  执业人员的实习活动,指导律师事务所做好实习人员的教  育、训练和管理工作,严格实施实习考核标准和考核程序,  确保实习质量。

师协会对实习活动的管理,应当接受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

    第二章实习登记

五条  申请实习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二)取得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

三)品行良好;

四)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五)未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

    (六)未曾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

    第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在拟申请律师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进行实习;司法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第七条  拟申请实习的人员,应当通过拟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向住所地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申请实习登记,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实习申请表》;

    (二)申请实习人员与律师事务所签订的《实习协议》;    (三)申请实习人员法律职业资格证书或者律师资格证书复印件、学历证书复印件;

    (四)申请实习人员身份证复印件,非实习地户籍人员应当提交实习地公安机关核发的居住证或者暂住证复印件;    4

f  i  的申请实习条件的书面承诺;  ?    (六)申请实习人员户籍∥    受过刑事处罚的证明材料;  C.  l:  2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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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  第十一条  申请实习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准予其实习登记:

    (一)有公开发表反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言论的;    (二)受过刑事处罚的,但过失犯罪的除外;

    (三)被开除公职或者被吊销律师执业证书的;    (四)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五)有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的;

    (六)受到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分期限未满的。    因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不符合本规则规定条件而不准予实习登记的,律师协会应当告知申请实习人员另行选择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或者实习指导律师。

    申请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应当暂缓实习登记,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准予其实习登记。

..  第十二条  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所称“不宜从事律师职业的不良品行’’,包括下列情形:

    (一)因故意犯罪但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被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或者被人民法院免除刑罚的;

    (二)因违法违纪行为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辞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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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十七条律师协会组织集中培训,应当选聘有较高职业道德素养、业务素质和丰富实务经验的执业律师担任授课教师,也可以根据培训需要选聘有关专家、学者、司法工作人员和律师管理工作人员担任授课教师。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可以推荐授课教师人选名单,供组织集中培训的律师协会选聘。

v  第十八条  集中培训结束时,应当对参加集中培训的实习人员进行考核。考核可以采取笔试结合面试的方式进行,考核内容根据集中培训大纲确定。

    实习人员经考核合格的,由组织培训的律师协会颁发<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考核不合格的,应当参加律师协会为其再次安排的集中培训,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第四章实务训练

~.‘第十九条  实习人员的实务训练,由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负责组织实施。

    律师事务所应当按照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制定的实务训练指南,指派符合条件的律师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并为实习人员进行实务训练提供必要的条件和保障。    ’,

\√第二十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五年以上的执业经历;

    (二)热爱律师事业,忠实履行律师职责,具有较高的    10

职业道德素养;

    (三)具有较高的业务素质和丰富的实务经验;    (四)三年内未受过行政处罚或者行业惩戒。

    一名实习指导律师同时指导的实习人员不得超过二名;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  实习指导律师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实习人员进行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教育;    (二)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管理规定;‘    (三)指导实习人员学习掌握律师执业业务规则;    (四)指导实习人员进行律师执业基本技能训练;

    (五)监督实习人员的实习表现,定期记录并作出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六)在实习结束时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的情况出具考评意见。

√  第二十二条  律师事务所应当对实习活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定期或者适时召开会议,通报实习人员的实习情况,研究改进实习工作的措施;

    (二)对实习指导律师履行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  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背规定职责的,应当停止其指导实  习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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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或者损害律师职业形象行为的。

    第二十五条  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发生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律师事务所应当及时向当地的律师协会报告。经查证属实的,律师协会应当责令其停止实习,收缴实习证,并区别下列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实习人员因有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实习的,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二)实习人员因有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情形被停止实习的,在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之前,不得再次申请实习;

    (三)实习人员因有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第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情形之一被停止实习的,应当给予其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实习人员对律师协会依据本规则规定作出的停止其实习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处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决定的律师协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实习人员应当妥善保管、依规使用《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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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评意见和《实习鉴定书》应当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等方面的情况如实作出评价。

    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要求提供的证明材料,是指不少于1 0份的实习人员参加主要实务训练项目形成的工作文书、操作记录、训练心得以及指导律师的点评意见。

    第二十九条  律师协会应当自收到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之日起六土旦直,组织对实习人员进行考    ———二二=

核。

    因同一时期申请考核的人员过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律师协会可以适当延长考核时间,但延长的时间不釜嫠,过三十日。

    实习人员因涉嫌违法犯罪被立案查处的,实习考核应当暂停,待案件查处有结果后再决定是否继续进行考核。

    第三十条  律师协会应当设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    __——__-____一

考核委员会,具体组织实施对实习人员的考核工作。

    实习考核委员会由律师协会工作人员、司法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和执业律师代表组成。具体人员构成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炳协会根据本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一条  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进行考核,应当坚持依法、客观、公正的原则,实行材料审查与素质测评相结合的方法,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以及

完成实习项目的情况和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实习纪律的情况进行全面考核,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第三十二条  对实习人员的考核,按照下列程序和方法进行:

    (一)审查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提交的实习考核申请材料,发现材料不真实、不齐全或者有疑义的,应当要求实习人员及律师事务所作出说明或者予以补正;

    (二)根据审查情况,可以采用笔试或者面试的方式,对实习人员的政治素质、道德品行、业务素质和掌握律师职业道德、律师执业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综合素质测评;

    (三)对经审查、测评合格的实习人员,应当以适当方式将其名单、基本情况及审查、测评的结果予以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五日,接到有问题的举报应当立即调查核实;    (四)对通过前三项考核程序的实习人员,由实习考核委员会进行集体评议,形成最终考核意见,并由律师协会负责人签字确认。

    第三十三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符合下列条件的,律师协会应当为其出具考核合格意见:

    (一)完成集中培训项目并取得《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

    (二)完成实务训练项目并被实习指导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考评、鉴定合格;

    (三)通过综合素质测评被评定为具备律师执业基本素质;

    (四)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实习纪律,没有发生违反本规则规定的违法违规行为。

    对考核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合格意见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书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将考核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四条  经考核,实习人员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三条规定条件的,律师协会应当对其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区别下列情况给予相应的处理:

    (一)有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该实习人员不符合法定律师执业条件的考核意见;

    (二)有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及第十二条

第一款所列不良品行情形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三)有本规则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严重违反实习纪律的  行为之一的,应当出具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并给予二年内不  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

    (四)有不符合本规则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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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三)项规定条件情形之一的,应当区别情况要求实习人    员卒l、足或者完成相关实习项目,待其完成实习项目后重新进

    J    行考核,所需时间不计入实习时间。

    对考核不合格的,律师协会应当将考核不合格的意见、    理由及处理结果填入《实习人员登记表>,并在十五日内书    面通知被考核的实习人员及接收其实习的律师事务所,同时    将考核结果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备案,抄送当地    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

    实习人员对考核不合格的意见及处理结果有异议的,可

    以自收到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    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申请复核。律师协会应当    自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进行复核,并将复核结果通    知申请人。

    j}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发现考核工作有违反规定

    情形的,应当责令组织考核的律师协会对实习人员重新进行    考核。

    第三十五条  律师协会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是实习人    员符合申请律师执业条件的有效证明文件。

,    经律师协会考核合格的人员,应当自收到考核合格通知

,    之日起一年内向司法行政机关申请律师执业。超过一年申请    律师执业的,应当由律师协会重新对其进行考核。

    辖昭前数期,定萤新讲行考核,应当重点考核申请律师执    i    {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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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宅}

业人员自实习期满至申请律师执业之前的期间是否有本规则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至第(五)项及第十二条第一款所规定的情形,并据实出具考核意见。

    第六章实习监督

    第三十六条律师事务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给予训诫、通报批评或者公开谴责;情节严重的,停止其实习指导工作,并给予二年内禁止接收实习人员实习的行业惩戒:

    (一)不履行或者懈怠履行实习指导、管理职责的;    (二)指使或者放任实习人员违反实习纪律或者从事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三)无正当理由拒绝为实习人员出具《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四)为实习人员出具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的;

    (五)有其他违反实习管理规定行为的。

    实习指导律师有前款规定情形,律师事务所不按规定给予处理的,律师协会可以责令停止该律师的实习指导工作。    第三十七条  实习人员凭不实、虚假的《实习鉴定书》、考评意见或者其他有关证明材料,或者采取欺诈、贿赂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律师协会考核的,由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撤销对该实习人员出具的考核合格意见,该实习人员已进行的实    19

习无效,并给予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五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实习的处分。处理决定应当在十五日内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备案,并抄送当地设区的市级或者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

    前款规定情形的处理发生在实习人员已获准律师执业之后的,律师协会应当同时将处理决定通报准予其执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第三十八条  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在实习组织、管理、考核工作中有违反本规则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行为的,应当追究主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实习人员认为律师协会及其工作人员有前款规定情形的,或者对律师协会不准予实习登记、给予实习管理处分、出具实习考核不合格意见的复核结果不服的,可以向实习所在地设区的市级司法行政机关、直辖市区(县)司法行政机关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投诉。

    第三十九条  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应当建立申请律师执业人员的实习档案,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将实习人员的实习登记、实习考核、实习违规处理等有关材料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备案,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开展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书面报告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    第四十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将本地区上一年度开展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书面

报告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并抄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

    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将上一年度各地律师协会开展实习管理工作的情况汇总后,书面报告司法部。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所称的设区的市级律师协会,包括地区、州、不设区的地级市以及直辖市的区(县)设立的律师协会。

    设区的市以及前款规定的地方尚未建立律师协会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的组织、管理和考核工作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承办。

    第四十二条  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居民在内地(大陆)申请律师执业的实习组织管理工作,依据本规则执行;司法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拟担任法律援助律师、公职律师和公司律师人员的实习管理,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三条  《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证》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统一印制。

    《实习人员登记表》、《实习申请表》、((实习鉴定书》、《实习人员集中培训结业证书》的样式,以及《实习协议》的示范文本,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规定。

    第四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律师协会可以依据本    21

●■圈浔懑,渭蠹酒鞫规则,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备案。    第四十五条  本规则由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常务理事会解释。    第四十六条  本规则自2 01 0年8月1日起施行。中华全国律师协会2 0 06年1 1月2 8日发布的《申请律师执业人员实习管理规则(试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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