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 口 市 龙 华 区 人 民 法 院
合 议 庭 评 议 笔 录
案由:借款纠纷 评议地点:本院执行庭 评议时间:20xx年12月19日 案件主审人:羊日强 参加人:莫雄、杨松 记录人:吴琦 评议记录:(主审人案情汇报略)
羊日强:申请执行人陈才林与被执行人方贵、海口南翔糖业有限公司、方进借款纠纷一案,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民一终字第1014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不履行该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xx年12月9日作出(2008)龙执字第243-4号执行裁定书续封了被执行人方贵所有的位于海口市秀英区石山镇美安墟美安塘厂72.29亩土地使用权,在强制执行过程中,20xx年12月10日,我院已依法对上述查封物予以续封一年,期限至20xx年12月10日止。现因续封期限将届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再次续封的申请。我的意见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方贵所有的位于海口市秀英区石山镇美安墟美安塘厂72.29亩土地使用权[证号:琼山国用美安字第0115号,现登记在海口市美安糖业有限公司(海口市美安糖厂)名下]。
莫雄:同意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方贵所有的位于海口市秀英区石
山镇美安墟美安塘厂72.29亩土地使用权[证号:琼山国用美安字第0115号,现登记在海口市美安糖业有限公司(海口市美安糖厂)名下]。
杨 松: 同意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方贵所有的位于海口市秀英区石山镇美安墟美安塘厂72.29亩土地使用权[证号:琼山国用美安字第0115号,现登记在海口市美安糖业有限公司(海口市美安糖厂)名下]。
经评议,合议庭达成如下一致意见:继续查封被执行人方贵所有的位于海口市秀英区石山镇美安墟美安塘厂72.29亩土地使用权[证号:琼山国用美安字第0115号,现登记在海口市美安糖业有限公司(海口市美安糖厂)名下]。
第二篇:人民法院合议笔录格式
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XXXX年X月XX日XX午
地点:本院XXX办公室
合议庭组成人员: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代理审判员:XXX
案件主审人:XXX
书记员:XX
评议 上诉人XXX与被上诉人XXX xxxx纠纷(上诉)一案主审人处理意见:
XXX:(宣读审理报告,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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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议庭评议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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