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 X X 人 民 法 院
合 议 庭 评 议 笔 录
案由:XXX故意伤害一案
庭议时间:20xx年5月14日
庭议地点:贵财法学院模拟法庭第一庭议室
参加人:审判长XXX、审判员XX、XX
记录人:书记员XX
记录如下:
审判长(XXX):现在我们就XXX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一案开始评议。本案的大致情况各位都清楚,我不再做过多的陈述。就我个人对此案的分析,我认为公诉人控告XXX犯故意伤害罪的罪名不能成立,支持被告辩护人主张的过失致人重伤。其原因在于公诉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事实认定不清楚。从公诉人提供的各个证据来看,不能排除合理的怀疑,与此同时,被告辩护人提供的证人证言相较与公诉人的证据更有可信度。附带民事诉讼的部分,我认为被害人XX提出的赔偿主张成立,但鉴于被告现在是在校大学生且有良好的认罪态度,故应予以减少赔偿金额。
审判员(XX):我认为公诉人指控XXX犯故意伤害罪的证据充分、认定事实正确。本案的争议点在于XXX到底是故意还是过失,我认为当XXX转身拿起吧台上的水果刀指向XX时,他就应该能够预见到致使XX受伤的后果,然而他却放任了此种后果的发生,完全符合故意伤害的主观构成要件,因此我支持公诉人的指控。关于被害
人民事诉讼请求部分的赔偿问题,我支持赔偿但应当适当的减轻被告人的赔偿金额。
审判员(XXX):我也认为公诉人指控XXX故意伤害的罪名不成立,原因就是其提供的证据不足、认定事实不清。而被告辩护人提供的证人证言却能够证明XXX当时伤害XX系出于疏忽大意的过失,而并非希望或者放任的故意。所以我认为判定XXX过失伤害比较合情合法。对于附带民事赔偿部分的诉讼,我支持审判长的意见,应当判定少赔。
审判长(XXX):根据刚才的讨论,依照少数服从多少的原则,认定被告XXX犯过失致人重伤罪,其疏忽大意的过失导致了XX重伤的结果,主观上并无故意。但鉴于被告是初犯且犯罪后积极的救治被害人并报警有自首的情节,故对其所犯罪行酌定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存在,但认定罪名有误。辩护人关于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具有悔罪表现,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成立,予以采纳。同时辩护人关于民事赔偿请求减少赔款的请求成立,予以支持。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XX
书记员:XX
第二篇:合议庭笔录模板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合议庭评议笔录
案由:许霆犯盗窃罪一案
时间:20##年8月31日
地点: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二庭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郑允展 审判员 钟育周、聂河军
书记员:纪正海
记录如下:
郑允展:被告人许霆盗窃罪一案开庭审理,今合议庭就本案的定罪量刑及法律适用进行合议。本案的大致情况各位都清楚,我不再做过多的陈述。就我个人对此案的分析,我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许霆盗窃罪名成立。其行为已构成盗窃金融机构且盗窃数额特别巨大,依法本应适用“无期徒刑或死刑,并处没收财产”的刑罚。但考虑本案的社会危害以及犯罪偶然性我认为应该在法定刑之下进行处罚。看二位的意见。
钟育周:我同意郑庭长对本案定性的意见,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另外,对于辩护人提交的许霆事后与家人积极筹钱准备退还银行的证据可以认定许霆有悔过表现,同意在法定刑之下进行处罚,我觉得具体可以判处其五到十年有期徒刑并处以相应的罚金。
聂河军:对于二位的意见我并不十分同意,我认为许霆在第一次之后的170次取钱中都有主观恶意,并且具体实施了秘密窃取的行为,从主客观方面可以认定其构成盗窃经融机构,其行为虽有偶然性但也有很大的社会危害性。所以我觉得不应该在法定刑之下定罪处罚,应坚持罪刑法定,判处其无期徒刑。
钟育周:我不同意聂河军的量刑意见,判处无期徒刑过于严厉。许霆盗窃案因其存在特殊的社会性,也必须考虑其社会影响性。其行为应从以下两点考虑:一许霆的盗窃犯意和取款行为与有预谋、有准备的盗窃犯罪相比,主观恶性相对较小;二许霆利用自动柜员机出现异常窃取款项,与采取破坏性手段盗取钱财相比,犯罪情节相对较轻。
郑允展:我同意钟育周的量刑意见,根据许霆的犯罪的具体情节及认罪表现以及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许霆系初犯,主观恶意不是很大,社会危害性相对较轻且有悔过表现的意见。我的意见是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万。看两位的意见。
钟育周:同意以上量刑意见。
聂河军:我坚持自己的意见。
郑允展:好,根据合议庭合意,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以下意见。
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万,追缴被告人许霆的犯罪所得173826元,发还受害单位。
以上意见报主管院长同意后,下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