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议庭评议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时 分。 地点:石家庄市桥东区人民法院
合议庭成员:审判长 审判员:
案件主审人:
书记员:
评议 一案
记录如下:
第二篇:合议庭评议笔录
蒸 湘 区 人 民 法 院
合 议 庭 评 议 笔 录
案由:衡阳市天汇食品有限公司诉防疫站作出的行政强制案
庭议时间:20xx年7月18日
庭议地点:衡阳市模拟法庭第一庭议室
参加人:审判、审判员、
记录人:书记员
记录如下:
审判长(XX):现在我们就衡阳市天汇食品有限公司不服衡阳市防疫站做出的扣押、查封行政行为一案开始评议。本案的大致情况各位都清楚,我不再做过多的陈述。就我个人对此案的分析,我认为衡阳市天汇食品有限公司诉防疫站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事由能成立,支持原告的主张。其原因在于防疫站未能正确的灵活的因地制宜,其行为已经违反了行政法律及《食品安全法》相关方面的规定,程序违法;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防疫站支付抽样检查的猪肉费用,我认为也应该得到支持,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但是对于原告提出的要求防疫站赔偿一车猪肉的损失,我认为双方都有责任应该按照公平的原则承担。
审判员(XX):我认为衡阳市天汇食品有限公司诉防疫站的部分主张不应该得到支持。原告在防疫站检查时没有拿出合格证,防疫站是为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才做出的该行为,对于变质的猪肉也不应承担责任。
审判员(XX):我也认为原告衡阳市天汇食品有限公司的诉求应
该得到法庭的支持,对于变质猪肉的损失赔偿问题。我同意审判长的意见,应当判定少赔。
审判长(XX):根据刚才的讨论,依照少数服从多少的原则,认定被告防疫站,其具体行政行为导致了凌沙的猪肉受损失, 依法撤销该具体行政行为,防疫站支付抽样检查的20余袋猪肉的费用,变质的猪肉由双方按照公平的原则共同承担损失。
审判长:XX
审判员:XX、XX
书记员:XX