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会章程范本

时间:2024.4.21

公司宗旨: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推荐阅读:董事会

公司董事会章程范本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公司宗旨: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 公司住所:

第四条 公司由 个股东共同出资设立。股东以其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1

第五条 经营范围:

营业期限: 。

第六条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为本公司成立之日。

第二章 注册资本、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

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为 万元人民币,公司实收资本为_____万元人民币。公司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实收资本为全体股东实际交付并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的出资额。

第八条 股东名称、认缴出资额、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一览表。

股东名称(姓名)认缴情况实缴情况

认缴出资额出资方式认缴期限实缴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

2

(注:出资方式及出资额应写明: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及其相应的金额)

第九条 各股东认缴、实缴的公司注册资本应在申请公司登记前,委托会计师事务所进行验证。

第十条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

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董事会审核同意予以补发。

第十一条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十二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按投入公司的资本额,享有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3

第十三条 股东的权利:

一、出席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额享有表决权;

二、股东有权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选举和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监事会成员;

四、股东按出资比例分取红利。公司新增资本时,股东可按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

五、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六、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董事会决议、监事会决议和财务报告。

七、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的剩余财产。

(注: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补充条款,但不得与《公司法》相冲突。对于股东是否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以及公司增资时,股东是否按照出资比例优先认缴出资,公司可在章程中 4

自行规定。)

第十四条 股东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所认缴的出资;

务;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违者应赔偿其他股东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四、遵守公司章程规定的各项条款。

(注: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补充条款,但不得与《公司法》相冲突)

第十五条 转让出资的条件:

一、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者部分出资。

二、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 5

让。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的,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三、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出资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四、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由公司将受让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所以及受让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

第十六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负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预测、决策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七条 本公司设总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在开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八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 6

和国公司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二十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者;

(三) 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者;

7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二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三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第二十四条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

8

推荐阅读:董事会

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闭产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五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 东 会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股东会,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为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注:可不按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必须在章程中明确规定)。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必须超过全体股东表决权的半数以上方能召开。首次股东会由出资最多的股东主持,以后股东会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

第二十七条 股东会行使以下职权:

9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3.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监事会或监事的报告;

4.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和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

5.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6.对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7.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章程。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股东会每半年定期召开,由董事长召集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召集和 10

主持股东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召开股东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注:具体通知时间可由公司章程自定)。

(一)股东会议应对所议事项作出决议。对于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分立、合并、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同意通过;

(二)股东会应对所议事项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作为公司档案材料长期保存;

(三)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议,并由全体股东在决议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六章 董事会、经理、监事会

第二十八条 本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是公司的执行机构。公司董事会由 名(注:三至十三名之内)董事组成。其中,股东董事由股东会代表公司股权过半数股东同意选举产生,共-----名,职工董事由职工代表大会、职代会或者其他民主形式民主选举, 11

共-----名。(注: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它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

第二十九条 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董事长由公司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选举产生。(注:法定代表人可由经理担任,须由公司章程规定;董事长的产生程序也可由公司自定)

第三十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以下权利:

一、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12

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一条 董事任期为三年(注:董事任期由公司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董事。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议召开董事会会议。董事会会议决议,实行一人一票。

13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 注:除《公司法》规定以外的董事会议事方式、表决程序可由公司自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行使以下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的方案;

四、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14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经理列席董事会议。

( 备注:还可根据公司的具体情况,自行补充条款,但不得与《公司法》相冲突)

第三十三条 董事、监事、公司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和《公司法》的有关规定。

第三十四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其成员由股东会代表公司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公司监事会由

名监事组成,其中股东代表___名,公司职工代表___名。(注:股东人数较少或公司规模较小的,可设一至二名监事;监事产生程序由公司自定。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三人,其中职工代表所占比例由公司自定,但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15

监事会主席由公司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任期为每届三年,届满可连选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决

议应当经全体监事半数以上通过。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注:在不违背《公司法》有关规定的情况下,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可由公司自定)

监事会的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16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在董事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四)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四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五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 17

表,按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进行审计并出具审计报告,送交各股东审查。

第三十六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取。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七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进行分配(注:公司规定不按出资比例分配的,须明确规定)。

第三十八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18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公司应当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担保。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二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1 条所列(1)(2)(4)(5)项 19

规定而解散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

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三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20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五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盖章生效。

第四十六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注:可自定,但至少在三分之二以上)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七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或未尽事宜,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21


第二篇: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不设董事会)


有限公司章 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本章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第二条 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三条 本章程经全体股东讨论通过,在公司注册后生效,对本公司、股东、执行董事、监事、经理均具有约束力。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四条 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第五条 公司住所: ;邮政编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六条 公司经营范围: 。(注:参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具体填写)公司经营范围用语不规范的,以公司登记机关根据前款加以规范、核准登记的为准。公司经营范围变更时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第五章 股东姓名(名称)第八条公司股东共 个,分别是:1、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2、 。住所(址): ,证件名称: ,证件号码 ;(注:股东人数应为二个以上五十个以下;可续写)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第九条 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1、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2、 。以货币出资 万元,[以 (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 万元,]总认缴出资 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公司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 个月内缴足。(注:可续写)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第十条 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根据其出资份额行使表决权; (二)有选举和被选举执行董事(执行董事)、监事权; (三)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四)对公司的业务、经营

和财务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质询。(五)要求公司为其签发出资证明书,并将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记载于股东名册上;(六)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公司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七)公司新增资本时,原股东可以优先认缴出资,并按以下第 种方式分配认缴出资:1、按照实缴的出资比例;2、按照认缴的出资比例;(八)按前款第 种方式分取红利;(九)按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转让和抵押所持有的股权;(十)公司终止,在公司办理清算完毕后,按照实缴出资比例分享剩余资产。第十一条 股东履行下列义务:(一)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二)遵守公司章程,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利益;(三)应当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缴的出资额;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权转移到公司名下的手续;(四)不按认缴期限出资或者不按规定认缴金额出资的,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五)公司注册登记后,不得抽逃出资;(六)保守公司商业秘密;(七)支持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促进公司业务发展。第八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和抵押第十二条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同意,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三十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其他股东百分之 (半数以上)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二)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实缴/认缴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第十三条(选择性条款) 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原持有的股权按以下第 种方法处理:1、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股东资格由合法继承人继承;2、按照股东约定:自然人股东死亡后,其原持有的股权 。第十四条 受让人必须遵守本公司章程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第九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五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

构。第十六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会)的工作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会)的工作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十一)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第十七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公司法》有规定的外,按照本章程的规定执行。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以下第 种方式行使表决权:1、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实缴/认缴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2、按照股东约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 行使表决权。第十八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定期会议每 月召开一次。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公司法》有关规定行使职权。第十九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 日前通知全体股东。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二十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由股东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第二十一条 (执行)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的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 (执行)董事任期 年(注: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任

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第二十三条 (选择性条款)公司设经理一人,由股东会/董事会/执行董事(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经理对股东会/执行董事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决议;(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第二十四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监事 人(注:须少于三人),由股东会任命/选举/委派/聘用产生,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连选可连任。(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第二十五条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执行)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第二十八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须经股东会决议。【注:本章程可设定公司对投资、单项投资、担保的最高限额】第十章 公司法定代表人第三十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由执行董事/经理担任。法定代表人代表企业法人的利益,按照法人的意志行使法人权利。法定代表人在企业内部负责组织和领导生产经营活动;对外代表企业,全权处理一切民事活动,并接受本企业全体成员和有关机关的监督。第十一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一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第三十二条 公司应当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审查验证。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一)资产负债表;(二)损益表;(三)现金流量表;(四)财务情况说明表;(五)利润分配表。第三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依法经审查验证,报送公司全体股东。第三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

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 列入公司法定的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不再提取。第三十五条 公司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前条现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三十六条 公司提取的法定公益金用于本公司职工的集体福利。第三十九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条 公司聘用、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由股东会/董事会决定。【可根据《公司法》规定和本公司实际,减少本章条款或增加其他需要载明的条款】第十二章 股东会会议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第四十一条 公司解散事由。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   (二)股东会决议解散;   (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 (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的规定予以解散;第四十二条 公司清算办法。公司因《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而解散的,应当按《公司法》规定进行清算。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按《公司法》规定清偿后剩余财产,公司按照股东实缴出资比例分配。第四十三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第十三章 附 则第四十四条 (选择性条款)公司的营业期限为 年,自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于 年 月 日订立,自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设立登记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事项,按《公司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全体股东签名、盖章:年 月 日

更多相关推荐:
董事会章程样本

有限公司监事会决议二零零七年月日在召开了有限公司二零零七年第一次监事会议在会议召开的10日前本公司已以电话或书面方式通知到全体监事到会的监事有出席本次监事会的人数超过全体监事二分之一符合公司法的规定会议由主持经...

公司董事会章程范本

公司宗旨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共同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推荐阅读董事会公司董事会章程范本第一章总则第...

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章程参考示范本

用后请交回登记机关设立董事会的公司章程参考示范本有限公司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章程本章程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一章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一条公司名称第二条公司住...

有限公司章程范本(设董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1此范例根据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及公司的一般情况设计仅供参考起草章程时请根据公司自身情况作相应修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发展生产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

(章程范本)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董事会、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公司股东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订本章程第二条公司名称以下简称公司第三...

学校董事会章程--范本

学校董事会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临淄区竞翔教育培训学校是一所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民办学校的政策精神创办的民办培训学校运用民办的机制依法办学满足社会对教育的需求第二条宗旨为建设高标准规范化民办教育而不懈奋斗第二章职责第...

法人独资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章程范本(设董事会和监事会)

法人独资有限公司设董事会章程范本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制定第二条本章程条款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三条本...

一人(法人独资)公司章程参考范本(适用于设董事会)

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由公司股东遵循合法自治真实公平的原则制定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本章程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不设董事会监事会)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本不设董事会监事会注1本章程适用于两个以上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组织机构不设董事会监事会的有限公司2本文本XXXX部分公司应根据实际情况填写括号内提示或为选择内容定稿时请务必删除弃选内容3公司...

不设董事会公司章程范本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范例不设董事会昆明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为了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

最新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章程范本

不设董事会的公司章程范本此范例根据新修订的公司法的一般规定及不设董事会公司的一般情况设计仅供参考起草章程时请根据公司自身情况作相应修改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中华...

一人(法人独资)公司章程参考范本(适用于设执行董事)

广东有限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章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第二条本章程条款如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第三条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法人独资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董事会章程范本(50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