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卷笔录
时间:2012 年12 月26日 09时至 11 时
地点(或受理法院):睢阳区人民法院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文化:
住址: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闫集
笔录内容:
一、 案件事实。
20##年11月26日6时30分,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境内105国道774km+700m处,范现法驾驶豫E-68890(豫E-k090挂)号福田牌重型半挂货车沿1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躲避障碍时越过中心线,与由西向东上路后左转弯行驶的李明领驾驶的无号牌时风牌机三轮车相撞,造成机三轮乘车人李成轩、王俊宽、王春兰、姚瑞霞、李圣民、姜宗印、李金胜、徐体才死亡,姚文利、姜英、孙现福、余胜利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商公交认字【2011】第1126201号)依法认定:范现(献)法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明领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机三轮车乘车人李成轩、王俊宽、王春兰、姚瑞霞、李圣民、姜宗印、李金胜、徐体才死亡,姚文利、姜英、孙现福、余胜利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二、有关证据。
第一组:各诉讼主体的身份事项和相互关系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明,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原告家庭成员的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家庭成员亲属关系及是否为实际被扶养、赡养和抚养关系。3、商丘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原告所在居住地为非农业居民。4、被告范献法的驾驶证件、所驾肇事车辆行驶证及该肇事车辆投保单据(包括强制险和商业险),证明各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及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应在承包范围内先予赔偿的事实。
第二组:肇事现场证据及事故责任划分情况。1、事故现场照片复印件,证明事故现场的相关情况。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结果及责任划分情况;
第三组:原告治疗、鉴定情况。1、原告医院住院证、出院证、病历,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住院天的事实。2、医疗费发票,证明原告因交通事故所花医疗费数额。3、残疾鉴定书,证明原告伤残等级。
三、案件性质及认定根据。
案件性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
阅卷人:隋文祥 杨利玮
阅卷笔录
时间:2012 年12 月26日 09时至 11 时
地点(或受理法院):睢阳区人民法院
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姓名: 性别: 年龄: 民族: 文化:
住址: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闫集
笔录内容:
二、 案件事实。
20##年11月26日6时30分,商丘市睢阳区闫集乡境内105国道774km+700m处,范现法驾驶豫E-68890(豫E-k090挂)号福田牌重型半挂货车沿105国道由南向北行驶,躲避障碍时越过中心线,与由西向东上路后左转弯行驶的李明领驾驶的无号牌时风牌机三轮车相撞,造成机三轮乘车人李成轩、王俊宽、王春兰、姚瑞霞、李圣民、姜宗印、李金胜、徐体才死亡,姚文利、姜英、孙现福、余胜利受伤,双方车辆损坏的特大交通事故。商丘市公安局交警支队事故处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商公交认字【2011】第1126201号)依法认定:范现(献)法承担此事故的主要责任,李明领承担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机三轮车乘车人李成轩、王俊宽、王春兰、姚瑞霞、李圣民、姜宗印、李金胜、徐体才死亡,姚文利、姜英、孙现福、余胜利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
二、有关证据。
第一组:各诉讼主体的身份事项和相互关系证据。1、原告的身份证明,证明原告的主体资格。2、原告家庭成员的户口本复印件,证明原告家庭成员亲属关系及是否为实际被扶养、赡养和抚养关系。3、商丘市公安局出具的证明,原告所在居住地为非农业居民。4、被告范献法的驾驶证件、所驾肇事车辆行驶证及该肇事车辆投保单据(包括强制险和商业险),证明各被告诉讼主体资格及被告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阳中心支公司应在承包范围内先予赔偿的事实。
第二组:肇事现场证据及事故责任划分情况。1、事故现场照片复印件,证明事故现场的相关情况。2、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证明事故当事人、时间、地点、经过、结果及责任划分情况;
第三组:原告死亡尸检报告,火化证明。
三、案件性质及认定根据。
案件性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认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十六条。
阅卷人:隋文祥 杨利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