阅卷笔录模板

时间:2024.5.4

案件阅卷笔录

阅卷人: 阅卷时间:

被审查人基本情况

姓 名 性 别 文化程度 民 族 出生年月 入党时间 职 务

调查报告认定的违纪事实

事实及证据摘录

被审查人 对违纪事实的陈述(按时间、地点、人物、经过、情节、手段、后果、责任等内容进行简要摘录): 证人证言1 (按时间、地点、人物、经过、情节、手段、后果、责任等内容进行简要摘录): 证人证言2 :

证人证言3 : 其他书证、物证、鉴定结论等证据情况: 审查事实及证据结论(调查报告认定的事实是否清楚、证明违纪事实的证据是否充分、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存在矛盾等) : 提出是否补充调查及补充内容的意见:

定性及适用条规是否准确级审理意见: 量纪是否恰当及审理意见: 手续是否完备、程序是否合法及补充完善意见: 其他:


第二篇:林文曲非法制造枪支、故意伤害案阅卷分析与笔录


林文曲非法制造枪支、故意伤害案阅卷分析与笔录阅卷人:陈伟

阅卷时间:20xx年4月26日

收案时间:20xx年10月22日

犯罪嫌疑人简况:林文曲,男,19xx年12月16日出生,壮族,文化程度初中,职业司机,籍贯是广西枫林县九江实业发展公司三队,户籍所在地为枫林县九江事业发展公司三队,住枫林县九江事业发展公司三队,身份证号码45XXXX19811276XXXX。20xx年6月22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故意伤害罪被枫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枫林县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6日由枫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枫林县公安局看守所。

被害人简况:陆明天,男,21岁,住枫林县九龙镇和平村江那屯。简要案情:

20xx年春节过后,犯罪嫌疑人林文曲萌发制造手枪念头,利用近四个月时间在枫林县九江农场三队自家中用钢锯、锉条等工具,非法制造手枪一支,随身携带。经鉴定,犯罪嫌疑人林文曲自制手枪足以致人伤害。20xx年6月22日0时许,林文曲与李江慈、李峰花、何理默等人在枫林县九龙镇团结路“爽口”炒螺摊吃夜宵时,犯罪嫌疑人林文曲被陆明天等人殴打,何理默、林文曲即还手与陆明天等人对打,在此过程中陆明天持啤酒瓶砸着林文曲头部,后林文曲从身上掏出自制手枪朝追打人陆明天射击,将陆明天腹部肠子击穿多处。

阅卷分析与摘录:

一、据以认定犯罪嫌疑人非法制造枪支罪的主要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

1、第一次讯问笔录(该证据由九龙镇派出所民警黄巨龙、张速成于20xx年6月22日在九龙镇派出所依法收集。卷宗第20页到第25页)

使用的手枪是我用钢铁自己造的。

手枪使用的弹药是装修中常用的一种叫“射钉弹”,弹壳是铜制的,我把黑火药放入弹壳里,弹头就是“铅弹”。

手枪约长10公分,枪柄为铁制,有枪管,有击反装置,只能发射一发子弹。

2、第二次讯问笔录(该证据由九龙镇派出所民警陈家兴、黄巨龙于20xx年6月23日在枫林县看守所第一审讯室依法收集。卷宗第26页到第29页)制造枪支的具体日期记不得了,大概案发两个月前我就开始制造,只要有空我就制造一点,直到案发(打伤人)的前两天我才制造好那支枪的,造好那支枪后,我因为到西屏乡开推土机,我就带那支自制手枪到西屏乡打

了两天鸟,之后,我回枫林县团结路“爽口”炒螺摊喝酒被人打,我就用支自制手枪打伤人了。

那支自制手枪长约10公分,枪管长7公分,枪管直径约2公分,其中枪管洞口直径长约5公厘,是用铁造的,而枪柄也是用铁来造的,枪柄像手掌样大,具体有多大我也没有量过。

弹药是装修中常用的一种“射钉弹”,弹壳是铜制的,这些“射钉弹”我是在北宁市“二桥”附近购买的,当时我购买了两盒,每盒有射钉弹100粒,而弹头我使用的是铅弹。每使用一次我装一粒弹头。

枪管、枪柄我是跟一些平时到本村收购废旧的人购买的。

3、第三次讯问笔录(该证据由九龙镇派出所民警陈家兴、林何于20xx年7月18日在枫林县看守所依法收集。卷宗第30页到第31页)

这支手枪我做了几个月,到上饶的前两天刚做好,枪管、枪柄都是买废铁买来的,然后用钢锯、锉子等工具制作,平时有空就做一点,就这样做好了。

枪管是我用废铁在中华路一间装修店自己用那钻铁的机器钻成的。击打装修的弹簧是在自行车坐垫上拆下来的。

去年我和何理默合伙搞装修,就用到射钉枪,我是模仿射钉枪的原理制成的,子弹也是去年在北宁二桥建材市场买的。

一次只能放一枪,弹头是剪一小节保险丝在枪口,一次只放一小节,当时就开了一枪,只射出一粒弹头。

4、第四次讯问笔录(该证据由九龙镇派出所民警黄巨龙、林何于20xx年7月26日在枫林县看守所依法收集。卷宗第32页到第34页)

……我大概在6月20日制造完成枪支,利用一切搞装修用的射钉弹和节一小粒铅条成铅粒做子弹,至案发这两天,一直用这枪来打鸟玩。

(二)证人证言

1、何理默询问笔录(该证据由九龙镇派出所民警李羽、黎风武成于20xx年6月22日在九龙镇派出所依法收集。卷宗第53页到第56页)

有一次我见林文曲玩着一支类似手枪的,我就问枪支哪里来,林说是他自己做出来的。但我未曾得打过那枪。所以说案发之前我知道林文曲是有一支自造的“手枪”。

今年4、5月份我与林文曲从广东玩回来就见他有这一支自造的“手枪”了。

手枪形状很短小,我也说不上来怎么个形状,反正有电影、电视片里手枪的形状吧。

(三)物证:扣押清单一份,扣押物品有自制手枪一把、钢锯一把、锉子二把、铅条一条、射钉弹一百三十三粒、木枪柄一把。(该证据由九龙镇派出所侦查员张建威、程思远于20xx年6月22日依法收集。卷宗第97页到第98页)

(四)鉴定结论:枪弹检验鉴定书(该证据由枫林县公安局九龙镇派出所侦查员陈家兴、张建成于20xx年6月30日在枫城市公安局依法取得。卷宗第100页到第104页)

该证据证明送检的非制式手枪及射钉弹足以致人伤害。

(五)勘验、检查笔录:搜查笔录(该证据由枫林县公安局侦查员李琼、程思远于20xx年6月22日在枫林县九江农场三队林文曲的住房依法取得。搜查过程中拍摄照片六张。卷宗第81页)

该证据证明,在林文曲指认下,在其住处查获射钉弹一盒,钢锯、锉条等制枪工具。

(六)书证:收条一张(该证据由枫林县公安局侦查员钟雄、岑明于20xx年6月27日依法取得。卷宗第99页)

该证据证明枫林县公安局收到林文曲非法持有枪支案自制手枪一支,射钉弹一百三十二发,铅条一条。

二、据以认定犯罪嫌疑人故意伤害罪的主要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摘录)

1、第一次讯问笔录1、第一次讯问笔录(该证据由九龙镇派出所民警黄巨龙、张速成于2006(该证据由九龙镇派出所民警黄巨龙、张速成于20xx年6月22日在九龙镇派出所依法收集。年6月22日在九龙镇派出所依法收集。卷宗第20页到第25页))

20xx年6月21日22时左右,我跟一个绰号叫“黑猫”的青年男子乘一辆两轮摩托在枫林城喝酒,到县城后我继续开摩托车去接另外一个叫何理默的朋友,而“黑猫”则在“爽口”炒螺摊等我来喝酒,过了一会儿,我也和何理默到炒螺摊,“黑猫”等人就招呼我俩过去坐,当时“黑猫”已跟一个叫“有家”的男青年还有三个女孩子在炒螺摊坐着喝茶了。我和何理默到时我们大家就一起喝酒,当我们一起喝酒到20xx年6月22日凌晨零时左右,我就去卫生间小便,我小便回来后就继续坐在原位喝酒,过了一会儿,我就看见从九龙溪团结路“四级”炒螺摊(即“爽口”炒螺摊旁)有一伙人气冲冲地朝我们这桌走来,其中有一些人手上还拿啤酒瓶,有一些不知拿什么东西,这伙人来到我们喝酒的桌座旁时,就有三个人打我朋友“有家”,我见状急忙从座位上站起来想逃跑,我刚离开座位1米左右,我就被二个男子追上来用啤酒瓶击打了我头部后脑,而我继续跑,可二个男子还继续追赶我,(其中一个好像穿桔黄色衣服的)就跑在前面,我赶紧从右裤带里掏出一把自制手枪,转身朝后面追我的人开了一枪,当枪声响时我也不注意击中追我的人什么部位,而我害怕就继续在附近绕圈跑,过了一会儿我又回来炒螺摊和我朋友会合,接着我朋友何理默就送我到明江中医院包扎我头部。

20xx年6月22日凌晨0时左右,在枫林县九龙镇团结路一个叫“爽口”炒螺摊的地方,我用自制手枪将人打伤。

当时我转身射击时,枪口是朝身体的下半部份射击的,可能击中那人的腹部。

枪发出的声音就像炮竹放出的声音。

2、第二次讯问笔录(该证据由九龙镇派出所民警陈家兴、黄巨龙于20xx年6月23日在枫林县看守所第一审讯室依法收集。卷宗第26页到第29页)……我回枫林县团结路“爽口”炒螺摊喝酒被人打,我就用支自制手枪打伤人了。

制造枪支的具体日期记不得了,大概案发两个月前我就开始制造,只要有空我就制造一点,直到案发(打伤人)的前两天我才制造好那支枪的,造好那支枪后,我因为到西屏乡开推土机,我就带那支自制手枪到西屏乡打了两天鸟。……

3、第四次讯问笔录(该证据由九龙镇派出所民警黄巨龙、林何于20xx年7月26日在枫林县看守所依法收集。卷宗第32页到第34页)

我记得是放了一粒铅粒作为弹头。

……当时我只开了一枪,情况很急,我根本没有时间换子弹。

(二)证人证言

1、何理默询问笔录(该证据由九龙镇派出所民警李羽、黎风武成于20xx年6月22日在九龙镇派出所依法收集。卷宗第53页到第56页)

……林文曲说:“嗯,那个用瓶子打我的人也中了我一枪。”我听林文曲这么说,知道他开枪打人了。……

2、陆成实询问笔录(该证据由九龙镇派出所民警陈家兴、李琼于20xx年6月22日在九龙镇派出所办公室依法收集。)

我亲眼看见一个年青仔朝陆明天开枪。短短的,当时天黑没看清,开始还不知道是枪,后来枪响后才确认是枪。

(三)鉴定结论:被害人陆明天伤情鉴定结论。(该证据由枫林县公安局法医师赵重山、陆朝广于20xx年7月19日在枫林县公安局依法取得。卷宗第105页到第106页)

该证据证明陆明天左下腹损伤为枪伤,人体损伤程度构成重伤。

(四)勘验、检查笔录:指认现场笔录(该证据由枫林县公安局侦查员李琼、林何、高峰、程思远于20xx年9月21日在枫林县九龙镇团结东路飘香牛奶经销店门口附近依法收集。卷宗第88页到第91页。)

(五)被害人陆明天陈述(该证据由九龙镇派出所民警高峰、林何于20xx年7月5日在九龙镇派出所依法收集。卷宗第44页到第46页)

……那男青年被打后马上从右边裤袋掏出一把东西来,看不清楚是什么,连着一大串钥匙,也用手遮住,指着“阿铜”的前额,我马上到邻桌拿起一个啤酒空瓶,当时我们是空手去的,绕道那男青年后面,用瓶子砸了他的后脑,他马上转身过来,手上的那把东西朝我腹部“砰”的一声巨响,我腹部马上流出很多血,我意识到自己中枪了,就往龙江桥方向拼命逃跑,跑了有100多米,陆成实追上来后就用三轮车送我到县人民医院治疗了。

开枪时“阿铜”看见了,还有他们桌的另外三名男子,三名女子也看见了,而且他们七人除了持枪男子和另一名男子是站着的外,其他人都坐着,看得很清楚。另外当时还有很多群众在旁边也看见了。

三、非法制造枪支罪中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要证据

(一)犯罪嫌疑人供述

1、会见笔录1、会见笔录(该证据由心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黄尚华、廖汝规于20xx年2(该证据由心田律师事务所的律师黄尚华、廖汝规于20xx年2月13日在上思县看守所依法收集。卷宗第37页到第40页)

那把枪我原来说是我仿造的,但实际上我并不会造枪,那把枪是我捡到的。

我被抓后,公安机关第一次问我时,我就如实说是我捡到的,但公安人员说“你能捡到枪,我们怎么就没捡到枪”,后来我就按他们的要求讲是我仿造的。

我是在西屏的一座山上推土平整时候捡到的。

枪是用一个黑色塑料袋装的,还有一盒射钉弹,我检查后,发现能用,就试射了一下。

2、审讯笔录2、审讯笔录(该证据由枫林县人民检察院林维宇、黄志多于20xx年3月5(该证据由枫林县人民检察院林维宇、黄志多于20xx年3月5日在九龙镇派出所依法收集。卷宗第41页到第43页)

我在公安机关第一次审问我时,我讲过这支枪是我在西屏乡平整土地时捡到的,但他们不相信我,硬逼我讲成是我本人制造的这才符合客观事实,并且叮嘱我以后都这样讲枪是自己制造的,这样才得。所以你们审讯我时,我还坚持讲枪是我制造的。一直到黄律师见我时,我才把真实情况告诉他。

四、故意伤害罪中有利于犯罪嫌疑人的主要证据

(一)证人证言

1、何理默询问笔录(该证据由九龙镇派出所民警李羽、黎风武成于20xx年6月22日在九龙镇派出所依法收集。卷宗第53页到第56页)

……大家吃喝至十二点多钟,我们上卫生间,出来后,刚坐下一会儿,即有两三个男青年走到我们一桌问原先与两个女孩一起的男青年讲道:“你是哪里人?”那男青年回答道:“我们在九龙镇中附近。”这两三个男青年即打了自称镇中的男青年。他们中有一人用啤酒敲砸我们的桌子,我与林文曲就站起来,那人见我们站起来,想跑,我顺手将手中的啤酒瓶掷投向他,他一避让,不打中,他将其手中的瓶子掷向我,我一闪避,也躲过了,我立即跑向摩托车(当时车钥匙在我身上)启动摩托车,车刚起步,林文曲也赶上来坐在摩托车后座,我就离开茶座了。途中林文曲讲他被啤酒瓶打中头顶了,我就带他到明江中医院包扎了。半个钟头左右,民警就来医院抓我们了。

2、韦建娟询问笔录(该证据由九龙镇派出所民警黄巨龙、黎风武于20xx年6月22日在枫林县九龙镇团结路爽口炒螺店依法收集。卷宗第75页到第76页)

……我看见有四五个青年仔有的手拿尖刀,有的拿空啤酒瓶从四季炒螺摊冲到本炒螺摊,对正在本炒螺摊喝酒、吃田螺的四男、四女青年殴打。……

(二)被害人陆明天陈述(该证据由九龙镇派出所民警高峰、林何于20xx年7月5日在九龙镇派出所依法收集。卷宗第44页到第46页)

……“阿铜”说是因为他到他们那桌去找女孩而引发的矛盾的。

20xx年6月21日晚我和同村的“阿铜”、陆成实、陆席标、“阿曲”(姓陆)在团结路“四季炒螺”喝酒,知道22日凌晨零时许,“阿铜”过来跟

我说:“有人在前面欺负我,上去!”我就跟他往西走了约100米,到了爽口炒螺摊,看见有四男三女一共七人,围着桌子坐着喝酒,“阿铜”说“出来混不要那么窜!”边说边用右手打了一男青年一记耳光。……该陈述证实:是被害人一方先挑起事端,负有过错责任。

(三)书证:收据共两张。(该证据由九龙镇派出所民警陈家兴于20xx年7月7日、20xx年8月18日依法收集。摘自卷宗第109页到第110页)

该书证证明:犯罪嫌疑人林文曲案发后,李朵代代缴,并由九龙镇派出所转交给被害人陆明天医药赔偿款1500元。

五、起诉书指控犯罪嫌疑人构成犯罪的法律依据

1、非法制造枪支罪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私自制造枪支的行为。本罪客体是国家为维护公共安全而确立的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可以是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非法制造枪支、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单位。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必须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有意识地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或者储存。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犯罪嫌疑人林文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2、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主题是一般主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致轻伤害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二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主体为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

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嫌疑人林文曲用自制手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

六、案卷材料存在的主要矛盾之处

1、到底是什么时候完成枪支的?

何理默说:今年4、5月份我与林文曲从广东玩回来就见他有这一支自造的“手枪”了。

林文曲说:我大概在6月20日制造完成枪支。

2、查获的枪支是单发还是多发的?

被害人陆明天说:他的枪是双管的,腹部有两处伤口,有两颗弹头还在肚里,要去北宁取才好。

物证中的自制手枪却是单发的单管的。

3、枪是什么时候拔出来射击的?

被害人陆明天说:那男青年被打后马上从右边裤袋掏出一把东西来,看不清楚是什么,连着一大串钥匙,也用手遮住,指着“阿铜”的前额,我马上到邻桌拿起一个啤酒空瓶,当时我们是空手去的,绕道那男青年后面,用瓶子砸了他的后脑,他马上转身过来,手上的那把东西朝我腹部“砰”的一声巨响,我腹部马上流出很多血,我意识到自己中枪了,就往龙江桥方向拼命逃跑,跑了有100多米,陆成实追上来后就用三轮车送我到县人民医院治疗了。

林文曲说是被打后,遭到追赶时才拔出枪的。

4、审讯时间是否超过期限?

枫林县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12月22日将此案退回枫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而补充侦查的期限是每次不超过1个月。而20xx年3月5日却还在进行审讯。

七、需要查清的问题

1、自制手枪是单发还是多发的?

陆明天的伤口有9处穿孔,而林文曲的枪支是单发的。将射钉弹和枪支重新送检鉴定。

2、被害人陆明天:说那男青年的枪是双管的,我腹部有两处伤口,有两颗弹头还在肚里,要去北宁取才好。

从查获的枪支照片上看,枪是单管的,但是否能同时发射多发子弹有待查验,需要将枪支重新送检鉴定。

3、审讯是否超过期限?

枫林县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12月22日将此案退回枫林县公安局补充侦查一次,而补充侦查的期限是每次不超过1个月。可是,20xx年3月5日却还在对林文曲进行审讯。对审讯笔录进行查证。

八、阅卷人对本案的一些基本看法

1、对案件事实及性质的意见。

非法制造枪支罪即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私自制造枪支的行为。本罪构成要件的客体是国家为维护公共安全而确立的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可以是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非法制造枪支、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单位。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必须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有意识地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或者储存。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林文曲是正常的成年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非法制造枪支罪的主体要件。犯罪嫌疑人林文曲的行为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

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枪支,现场勘验笔录证据中的搜查笔录及物证中的钢锯、锉子、铅条、射钉弹等均证明了其私自制造枪支的行为,符合非法制造枪支罪的客体要件。犯罪嫌疑人林文曲明知是枪支而非法制造,符合非法制造枪支罪的主观要件。犯罪嫌疑人林文曲非法制造枪支的行为有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侵犯了公共安全,符合非法制造枪支罪的客观要件。根据非法制造枪支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证据,犯罪嫌疑人林文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

故意伤害罪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致轻伤害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二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主体为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林文曲是正常的成年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非法制造枪支罪的主体要件。被害人陆明天的陈述、犯罪嫌疑人林文曲的供述、证言何理默及陆成实的证言,证明了犯罪嫌疑人林文曲在双方打架斗殴中用自制枪支射击被害人陆明天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被害人陆明天伤情鉴定结论证明了犯罪嫌疑人林文曲在双方打架斗殴中用自制枪支射击被害人陆明天,造成被害人陆明天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体要件。犯罪嫌疑人林文曲明知自己开枪的行为会造成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根据故意伤害罪的构成要件及相关证据,犯罪嫌疑人林文曲构成故意伤害罪。

2、对法律适用的意见

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林文曲的供述、证人证言、物证、枪弹检验鉴定书和搜查笔录均证实了其非法制造枪支的事实,其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应当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证人证言、被害人陆明天伤情鉴定及指认现场笔录证实了犯罪嫌疑人使用该枪击伤被害人陆明天的原因及经过之事实,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故意伤害罪,应受到刑事追究,应适用数罪并罚,应在10年至20年之间量刑。鉴于本案发生的起因,是被害人一方寻衅滋事引起的,虽然双方具有互殴行为,致使被害人重伤的后果,但是被害人对此也应当负一定的过错责任。且事后林文曲也能积极赔偿陆明天,有一定悔过情节,可以酌情考虑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后果和案发后积极赔偿的态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广西壮族自治区枫林县人民检察院枫林县人民检察院

起诉书

枫检刑诉(2006)第115号

被告人林文曲,男,19xx年12月16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

45XXXX19811276XXXX,壮族,初中文化程度,职业司机,户籍所在地广西枫林县九江事业发展公司三队,住枫林县九江事业发展公司三队,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故意伤害罪,于20xx年6月22日被枫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7月26日由枫林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枫林县公安局看守所。

本案由枫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文曲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故意伤害罪,于20xx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xx年6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辩护人黄尚华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xx年1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xx年春节过后,被告人林文曲萌发制造手枪念头,利用近四个月时间在枫林县九江农场三队自家中用钢锯、锉条等工具,非法自制手枪一支,随身携带。经鉴定,被告林文曲自制手枪足以致人伤害。

20xx年6月22日0时许,林文曲与李江慈、李峰花、何理默等人在枫林县九龙镇团结路“爽口”炒螺摊吃夜宵时被陆明天等人持啤酒瓶殴打头部,何理默、林文曲即还手与陆明天等人对打,后林文曲从身上掏出自制手枪朝追打人陆明天射击,将陆明天腹部肠子击穿多处。经法院鉴定,陆明天的人体损伤程度构成重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林文曲的供述、被害人陆明天的陈述、证人证言、指认现场笔录、搜查笔录、鉴定结论、自制手枪一把、钢锯、锉条、铅条、射钉弹一盒、木枪柄一把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文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被告人林文曲用自制手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枫林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伟

二○○七年三月七日

附:1、证人名单一份、证据目录一份;

2、本案主要证据复印件一册。

林文曲非法制造枪支、故意伤害案出庭预案

一、讯问被告人提纲

1.被告人林文曲,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有无异议?

2.你的自制手枪是单发还是连发的?

3.本案中,你自制手枪里面使用的弹药是什么?

4.你自制手枪的弹药是如何制造的?

5.你自制手枪形状是什么样的?

6.有谁知道你有手枪?

7.你做枪所用的材料是哪里来的?

8.你是独自完成枪支的吗?

9.你们为什么打起来?

10.你对被害人哪里开枪的?

11.射钉弹是哪里来的?

12.在之后的会见笔录中,你说枪不是你造的,是捡的,那么是在哪里捡的?

13.当时捡到的时候有谁看到吗?

14.你说没有买过射钉弹,那么公安在你住处搜出的射钉弹是哪里来的?

15.你是如何被抓获的?

16.你在公安机关讯问时供述的是事实吗?

17.公安机关对你讯问过程中有刑讯逼供的行为吗?

二、举证提纲

分组举证

第一组证据证明对象:被告人林文曲非法制造枪支的事实

1.被告人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讯问笔录。该证据由九龙镇派出所侦查员黄巨龙、张速成、陈家兴、林何分别

于20xx年6月22日、20xx年6月23日、20xx年7月18日、20xx年7月26日在九龙镇派出所和枫林县看守所依法收集。该证据证明了被告人非法制造枪支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

2.证人何理默证言笔录。该证据由九龙镇派出所侦查员李羽、秦风武于20xx年6月22日在九龙镇派出所依法收集。该证据证明被告人非法制造枪支的事实。

3搜查笔录。该证据由枫林县公安局侦查员李琼、程思远

于20xx年6月22日在林文曲的住处依法取得。该证据证明了被告人林文曲

非法制造枪支的事实。

4.枪弹检验鉴定书。该证据由枫林县公安局刑侦支队于

20xx年7月19日依法鉴定取得。证明被告人林文曲非法制造的枪支足以致

人伤害。

5.物证:自制手枪一把、钢锯、锉条、铅条、射钉弹一盒、木枪柄

一把。该证据由枫林县公安局侦查员张建成、程思远于20xx年6月22日依

法收集。该证据证明了被告人非法制造枪支的事实。

第二组证据证明对象:被告人林文曲故意伤害的事实

1.被告人第一次、第二次、第三次、第四次讯问笔录。该证据由九

龙镇派出所侦查员黄巨龙、张速成、陈家兴、林何分别

于20xx年6月22日、20xx年6月23日、20xx年7月18日、20xx年7月26日、20xx年11月22日在九龙镇派出所和枫林县看守所依法收集。该证据证明了被告人故意伤害

的时间、地点、经过等事实。

2.被害人陆明天询问笔录。该证据由九龙镇派出所侦查员高峰、林何

于20xx年7月5日在九龙镇派出所依法收集。证明了被告人故意伤害并致人

重伤的经过。

3.证人何理默证言笔录。该证据由九龙镇派出所侦查员李羽、秦风

武于20xx年6月22日在九龙镇派出所依法收集。该证据证明被告人故意伤

害的事实。

4.证人陆成实询问笔录。该证据由九龙镇派出所侦查员李琼、陈家

兴于20xx年6月22日在九龙镇派出所办公室依法收集。该证据证明被告人

故意伤害的事实。

5.被害人陆明天伤情鉴定结论。该证据由枫林县公安局法医师赵重

山、陆朝广依法鉴定取得。该证据证明被告人林文曲致被害人陆明天重伤

的事实。

6.现场指认笔录。该证据由枫林县公安局侦查员林何、高峰、李

琼、程思远于20xx年9月21日在案发现场依法收集。该证据证明了被告人

故意伤害的事实。

广西壮族自治区枫林县人民检察院

公诉意见书

被告人:林文曲

案由:非法制造枪支、故意伤害

起诉书号:XX号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我们受枫林县人民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法实行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被告人林文曲犯非法制造枪支罪、故意伤害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庭调查查明,20xx年春节过后,被告人林文曲萌发制造手枪念头,利用近四个月时间在枫林县九江农场三队自家中用钢锯、锉条等工具,非法制造手枪一支,随身携带。经鉴定,被告人林文曲自制手枪足以致人伤害。20xx年6月22日0时许,被告人林文曲与李江慈、李峰花、何理默等人在枫林县九龙镇团结路“爽口”炒螺摊吃夜宵时被陆明天等人持啤酒瓶殴打头部,何理默、林文曲即还手与陆明天等人对打,后林文曲从身上掏出自制手枪朝追打人陆明天射击,将陆明天腹部肠子击穿多处。这一事实通过举证被害人的陈述、证人证言、物证、现场指认笔录、搜查笔录、被告人在公安机关的供述,已得到充分证明,这些证据互相印证,虽然在会见笔录、和审讯笔录中,被告人以其枪支是捡来的为借口,否认了其在讯问笔录中的关于非法制造枪支行为的供述,但是,经过法庭调查和刚才公诉人向法庭举证证明,被告人翻供的理由均无依据,纯属无理狡辩。因此,认定被告人林文曲非法制造枪支、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有确实、充分的证据。

(二)被告人林文曲的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据是非法制造枪支罪即是指违反法律规定,私自制造枪支的行为。本罪客体是国家为维护公共安全而确立的对枪支、弹药、爆炸物的管理制度。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行为。本罪的主体可以是年满16周岁并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也可以是非法制造枪支、买卖、运输、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单位。本罪的主观方面为故意,即必须明知是枪支、弹药、爆炸物而有意识地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或者储存。在本案中,

1、被告人林文曲是正常的成年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非法制造枪支罪的主体要件。

2、被告人林文曲的行为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私自制造枪支,经鉴定足以致人伤害,符合非法制造枪支罪的客体要件。

3、被告人林文曲明知是枪支而非法制造,符合非法制造枪支罪的主观要件。

4、被告人林文曲私自制造枪支,有可能危及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和公私财产的安全,侵犯了公共安全,符合非法制造枪支罪的客观要件。

(三)被告人林文曲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据是故意伤害罪即是指故意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客体是他人的身体健康权利。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非法损害他人身体健康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分为两种情况,一是致轻伤害的,主体是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二是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死亡的,主体为年满14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本罪的主观方面要求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他人身体伤害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伤害结果的发生。在本案中,

1、被告人林文曲是正常的成年人,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符合非法制造枪支罪的主体要件。

2、被告人林文曲在双方打架斗殴中用自制枪支射击被害人陆明天的行为,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观要件。

3、被告人林文曲在双方打架斗殴中用自制枪支射击被害人陆明天,造成被害人陆明天重伤,符合故意伤害罪的客体要件。

4、被告人林文曲明知自己开枪的行为会造成损害被害人身体健康的结果,而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符合故意伤害罪的主观要件。

(四)被告人林文曲犯非法制造枪支罪、故意伤害罪的社会危害性及给人们的教训。被告人林文曲过去一贯表现较好,素无前科,由于法制观念的不强,加上一时兴起,萌发了制造枪支的念头,并积极制造出足以致人伤害的手枪,使自己走上了犯罪的道路,犯下非法制造枪支罪的严重后果。在此次案件中,也有被告人林文曲等人和被害人陆明天等人的打架斗殴行为引发的故意伤害,双方都是二十岁上下的年轻人,这些年轻人就像一堆易燃的麦秸,一根火柴就可以点起冲天大火,心理承受能力不高,而自尊心又强,喜好面子,进而因为几句话的口角冲突,铤而走险引发一场本不会发生的打架斗殴事件,把严重后果置于脑后,而被告人林文曲在和被害人陆明天等人的打架过程中,使用非法制造的枪支射击被害人陆明天,致使其重伤的后果,教训是惨痛的。人与人之间,难免有些磕磕碰碰,重要的是冷静、忍让和宽容。“己所不欲,勿施于人”,希望更多的年轻人能引以为戒,吸取教训。

(五)综上所述,结合本案事实,公诉人认为,被告人林文曲违反国家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构成非法制造枪支罪,应当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告人林文曲用自制手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构成故意伤害罪,应当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六十三条规定,认定为非法制造枪支罪和故意伤害罪,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林文曲应当数罪并罚。鉴于本案发生的起因,是被害人一方寻衅滋事引起的,虽然双方具有互殴行为,致使被害人重伤的后果,但是被害人对此也应当负一定的过错责任。且事后林文曲也能积极赔偿陆明天,有一定悔过情节,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之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可以酌情考虑从轻处罚。根据其犯罪后果和案发后积极赔偿的态度,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11年。

公诉人:陈伟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答辩提纲

1、被告人的辩护人可能提出被告人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

答: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是正当防卫的行为,其关键在于被告人与被害人之间的殴斗行为是否已经停止或被告人已退出殴斗。本案中,被告人并没有停止和退出殴斗,表现为被告人跑离几米距离后,被害人继续追赶被告人,在被害人追赶其约几米左右时,被告人转身用手中的枪支朝被害人射击,因此被告人和被害人之间的殴斗行为是一个连续的过程,只不过在相互殴斗的过程中转移了殴斗的场所范围而已,互殴行为并未结束,当然该案中也就不存在正当防卫行为,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

2、被告人可能提出公安人员对其进行了刑讯逼供。

答:被告人无法提供公安人员对其进行刑讯逼供的相应证据,且在被害人住处搜查的制造枪支的工具,与其供述的笔录中所描述的相同。

3、被告人的辩护人可能提出枪支是捡来的。

答:被告人枪支是捡来的并未有相应证据证实,而公安机关在搜查被告人住处时,也发现了制造枪支的工具及射钉弹,被告人也在搜查笔录签字,证明了被告人自制枪支的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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