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xx年人大代表提案

时间:2024.4.30

第二篇:人大代表提案模板


人大代表网络法律秩序和网络道德规范提案 20xx年03月09日11:35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发表评论 联系我们 (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讯)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重庆公司总经理沈长富说,为防止学生沉溺网游,影响休息学习,建议网络游戏分时段开放。

沈长富说,目前网络游戏盛行,带来不少社会问题。有的学生沉溺网游无法自拔,甚至逃课、玩“失踪”,网游还引发一些新型网络犯罪。他建议,可考虑对部分网络游戏实行分时段开放,在上课和上班时间限制性开放,尽量少开放;周末或平时休息时间,则延长开放时间。

沈长富还建议屏蔽网络不良用语,如“3Q”(ThankYou)、bt(变态),还有“囧”、“槑”等生造字,青少年长期接触这些网络语言,会产生不好影响。特派记者易守华

沈代表提案摘录:

一、网络发展带来的问题日趋突出

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今天,网络的不良也日益增多。在“黄色网站”、“黑客事件”等传统网络问题尚且没有肃清的情况下,“人肉搜索”、“舆论误导”及“虚拟财产盗窃”等新生问题再次给网络法律秩序和网络道德规范以沉重的撞击。

(一)不良信息的传播如蛆附骨

一是不健康信息,如涉及黄色、暴力等内容的信息屡禁不止,其表现如“裸聊”是“野火烧不尽”,“黄色网站”是“无风吹也生”。二是信息渠道把控乏力,使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通过合法渠道掩盖非法传播。除了专门从事非法目的网站,大量的非法交易、非法信息也可以附着在某些表面合法的网站。三是信息接收终端缺乏应有的分辨能力,无法对各类信息进行有效地区分。

(二)滥用舆论监督功能宣泄个人情感误导社会

网络作为交流的一大平台,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社会交际和舆论监督功能。然而,由于个人意识的极度膨胀,少数人肆意宣泄个人情感,一些非理性情绪弥漫网络,影响社会民众情绪;而更有部分居心叵测之徒或假借舆论监督之名宣扬极端、负面的不良思想。这类网民混迹网络,利用“微博”、“论坛”等进行网络“表露”,误导民众的思想,并使之在网络迅速弥漫,给网络社会造成严重的不良影响。

(三)网络文化病态化、庸俗化发展扰乱社会秩序

网络的急速发展,网络文化发展已呈现出病态化、庸俗化的苗头具体有如以下表现:

一是不良网络游戏正毒害着一批又一批网民。网络游戏通过各种途径让无数人沉溺其中而不能自拔:涉黄涉暴游戏让缺乏识别能力的青少年不仅无暇学习,而且形成了负面的心理引导,甚至走上犯罪的道路;而一些简单的网络游戏,如“开心农场”,则让无数网民沉迷

于“偷菜”来达到积累虚拟财产的目的而无心工作、学习。这些网络游戏无不在挑战我国网民的识别能力以及自控能力。

二是网络病态化趋势发展。现如今,出于炒作或其他不良动机(包括反社会、颠覆、分裂等)等,通过“微博”等形式进行对骂、群骂的网络怪象层出不穷,“偷”也成了一种时尚,网络呈现出了一种病态化。网络道德水平越来越低,将逐渐影响人们的正常生活,对现实生活的道德标准产生极大的冲击。

三是网络文化庸俗化发展。现如今,一些网络流行语被频繁使用,被日常交流引用,如3Q就是THANK YOU;MLGB是骂人的粗话;一些生僻字也“推陈出新”,如“囧”、“槑”等。然而,这些流行语却是失去了文字、语言本身应具有的意境、更谈不上文学价值,纯属无厘头、矫揉造作。

(四)不良网络社会严重“毒害”青少年网民

由于网络利用的便利性,网民低龄化趋势严重,更多的“80后”、“90后”、“00后”加入了网民的队伍。而低龄网民虽缺乏足够的鉴别能力,却有良好的模仿能力,在长期的接触中,网络负面效应将对低龄网民的人生观、世界观、道德观等形成“潜移默化”的影响。

二、问题形成原因剖析

网络问题成因众多,概括来说是由于法律、道德层面以及监管方面都出现了漏洞,大致可以分为:

(一)针对网络社会的法律规范不力

法律保护现实生活中公民的人身财产利益不受侵犯却无法切实有效地延伸至网络社会里。由于规范网络的相关法律有所缺失,因而网络缺少强有力的法律规范,进而不可避免地会出现损害后果。

比如“人肉搜索”可以集结广大网友的力量进而揭发批判社会中的丑恶现象,却又导致肇事人的姓名、身份、家庭地址等个人资料被广泛公布,侵犯其隐私权。

又如,网络虚拟财产诱惑下的犯罪。由于目前网络游戏的盛行,存在于网络游戏空间的虚拟财产(包括游戏账号的等级、游戏货币、游戏人物拥有的各种装备等),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转换成现实中的财产,因而具有一定经济价值。这种形势下,盗窃虚拟财产已然成为新型网络犯罪,但是我国《刑法》等相关法律对这些方面的规制几乎是一片空白,这无疑给人们的财产安全造成无穷隐患。

(二)网络社会里的道德失调

当今的网络论坛里风起云涌,网民积极参与讨论,大胆发表自己的观点,并大胆展开辩论,可谓“百家争鸣、百花齐放”。这一方面保证了公民的言论自由,另一方面,由于网民的文化水平良莠不齐,价值观也存在巨大分歧,有的过于偏激,虽出于捍卫正义却不免走向

偏颇,有的则利用网络传播速度快等特点刻意掩盖一部分真实信息、恶意煽动广大民众,导致丧失公正判断的舆论误导人们的思想。

由于网络的虚拟性,网民在网络社会中常不以现实社会中的道德规范约束自己的网络言行,而网络社会中,也没有形成网络社会自有的道德规范,因而导致整个网络社会的道德失调,网络社会失去了有效的道德规范。

(三)网络商业中利益驱使

如今的网络,处处充斥着商业味,而商业天然具有的逐利性,使得网络这一法律规范缺乏、道德的触角较难触及的商业空间更是成为了商家角逐的赢利场,各种不受制于法律、不拘束于道德、纯粹追求利益的商业行为在网络空间中肆无忌惮地发展。

三、加强网络规范管理,营造健康网络环境

由于网络发展存在的种种问题,以及因此可能给社会带来的不利影响,加强网络的全方面建设,促进网络的健康、和谐发展成为当务之急。构建和谐网络、健康网络、法制网络,应从加强网络法制建设、道德建设以及加强网络监管着手,强化网络的法律规范、道德规范。

(一)网络法制建设亟需完善

首先,应完善相关网络立法,扩大侵权责任法与刑法的调整范围。在民事立法领域,侵权责任法应该对网络侵权作出特别的规定,如维护电子商务交易安全、保护合法虚拟财产、禁止人肉搜索保护公民隐私权等。刑事立法领域,应出台相关的司法解释,对新型的网络犯罪予以惩处,如网络诈骗、网络盗窃、黑客事件、网络黄色交易等,并对《刑法》关于破坏计算机信息系统中的情节严重加以界定,严格规范黑客问题。

其次,应加强网络执法力度。严格执行《互联网站管理工作细则》、《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建立网络监察队及网民举报机制,对查清的网络犯罪加以处罚。公安机关可采取:强行关闭违反网站,拘留犯罪嫌疑人等。同时,进行定期网络巡查与不定期抽查,维护良好的网络秩序。

再次,应加强网络法制教育,普及网络法律法规。加大网络法律宣传力度,例如定期举行相关网络法律的知识竞赛、增播网络普法公益广告。通过各种媒体,加大曝光网络犯罪事件,从而达到教育网民,普及法律的目的。

(二)抓好网络道德建设,引导适用网络社会中的道德规范

法律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在法律所不及的领域,需要道德的约束。良好的网络道德有利于构建和谐网络社会,具体可从以下几个方面来完善:

其一是要树立良好网络道德风范,表彰网络社会的先进事迹,营造良好的网络风气,规范网络新闻媒体的职业道德。

其二是要建立良好的道德约束机制,发挥群众的舆论监督。利用网络充分发挥舆论导向的积极作用,给予网民正确的引导,使群众自发对不良信息及其传播者进行谴责。

(三)建立和完善网络监管机制

网络的实质即是信息,网络即由信息(含网络游戏等)发布方、信息、信息接收方形成的开放式循环,包含信息内容、信息载体、信息通道平台、信息接受终端等一系列的组合。规范网络管理,有必要在所有环节都织起一张“罗网”将所有隐藏着不良行为的非法信息都过滤在外,保护网民的安全。具体如下:

1、我们可以考虑加强对发布内容的审查、过滤,如设立违规信息纠察、举报机制以及网络用语分级机制等,对网络用语按一定标准区分为限制级、禁用级等,并根据使用频率进行不同的处理,有的不良用语还可以直接屏蔽。

2、我们可以考虑加强对信息渠道的监督与规范,根据参与信息传导的渠道(如互联网运营商、网站运营商以及信息分流渠道(如通信运营商)等),在信息传导中的作用不同而分级,根据不同分级对其提出不同层次的要求,承担不同程度的监管责任。

3、我们可以考虑加强对信息终端的规范,对终端(如电脑、手机)装备具有一定识别功能的软件。

4、我们可以考虑对部分网络娱乐(如网络游戏)等实行分时段开放的方式,既可丰富网民的业余生活,同时约束网民,及时遏制沉迷网游的不良之风。(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楼屹蓉)

本文转载自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detail--5032113.html

提案人: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广东公司总经理徐龙怀

建议中国尽快制定统一系统的《电子商务法》,以引导和规范电子商务活动,防

范和减少网上交易风险。

我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已超过3.5万亿元

目前,电子商务已经逐步渗透到经济和社会的各个层面,网络化生产经营与消费

方式逐渐形成。预计在诸多因素的推动下,中国中小企业电子商务的发展将迎来井喷期,20xx年交易规模有望突破7.5万亿元。根据中国商务部网站数据,20xx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规模已超过3.5万亿元,比20xx年增长了48.5%。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移动广东公司总经理徐龙在给新浪科技发来的材料中认为,

在经济全球化快速发展的环境下,电子商务既是未来国际贸易的发展方向,也是中国实现自主创新、积极参与国际竞争的需要。然而,中国电子商务在迅速发展的同时却遭遇传统法律规则和商业惯例的障碍,电子商务的又好又快发展迫切需要立法保障。

徐龙在其今年给两会的提案中提出,为了保障和促进电子商务的科学发展,引导和规范电子商务活动,防范和减少交易风险,中国迫切需要制定统一系统的电子商务法。

我国电子商务尚不规范

徐龙介绍说,从国际上看,许多国家和地区都把推进电子商务作为增强国家竞争力、赢得全球资源配置优势的战略举措,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通过法律制度来保障和促进电子商务的发展。

据了解,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20xx年3月通过《电子签字示范法》、20xx年11月通过《电子合同公约》,为各国及地区电子商务立法提供了一整套国际通行的电子商务规则。目前,已经有30多个国家和地区制定了综合性电子商务法,比如新加坡《电子商务法》(19xx年)、美国《统一电子商务法》(19xx年)、加拿大《统一电子商务法》(19xx年)年、韩国《电子商务基本法》(19xx年)、澳大利亚《电子交易法》(19xx年)等。

徐龙进一步分析说,与发达国家相比,中国电子商务仍处在起步阶段,还存在着标准不统一、平台建设滞后、应用范围不广、安全性不够、诚信度不高等问题,比如:在网上购买了A品牌剃须刀,但实际收到B品牌产品;在进行电子支付时卡号和密码被盗,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因网上购物时留存的手机号、电子邮箱等个人信息被泄露,而遭受推销广告等垃圾短信、垃圾邮件频繁轰炸;某网站原本推出客户凭购物订单号参加奥运竞猜活动,但不久该网站在未做任何说明的情况下将竞猜相关链接全部取消等。

建议尽快制定《电子商务法》

徐龙指出,近年来,电子商务立法受到政府及各界的重视,中办、国办发布的《2006━20xx年国家信息化发展战略》也明确要大力发展电子商务,制定完善电子商务等法律法规,创造信息化发展的良好法制环境。中国目前现有的关于电子商务方面的法律、法规及规章为保障和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提供了一定的法制基础。

但是,他认为,相对于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实际,中国电子商务立法明显滞后,目前没有统一系统的电子商务法来规范电子商务行为,已制定的电子商务相关法规也存在效力层级不高、体系不清、内容不全等突出问题,无法有效对电子商务实践中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引导和规范。

他表示,如果不及时出台《电子商务法》,不仅上述棘手的问题得不到解决,而且还会使问题更加复杂、积重难返,容易导致电子商务市场处于无序混乱状态,严重制约中国电子商务快速健康发展。

推荐已草拟的《电子商务法》(草案)

在徐龙看来,《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内容应包括立法宗旨、电子商务概念、基本原则、交易主体、电子合同、电子签名及认证、电子支付、信用保障、交易

安全、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电子商务税收、行业自律、争端解决机制、法律责任等内容。

徐龙在议案中还附上了一份详细缜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草案),他希望通过制定统一系统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规范和保障电子商务这一新兴经济模式的快速健康发展,从而促进中国产业结构调整,推动经济增长方式转变,提高国民经济运行质量和效率,进而提升中国在全球范围内配置资源的能力。

以下是贺强委员的提案内容:

关于规范和发展电子支付服务产业的提案

全国政协委员 贺强

支付系统是经济发展的战略基础设施,是现代服务业的重要组成部分。目前,商业银行提供的标准化支付服务对促进市场交易和经济发展起到了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在资金处理效率、资金流和信息流整合、个性化服务等方面无法满足企业需求。电子支付(第三方支付)的出现填补了我国支付服务市场基础设施建设的这一空白,电子支付服务产业和银行合作有利于建立完善多层次、市场化的支付服务体系。

电子支付服务极大地降低了电子商务进入门槛,为各个行业量身定制了各种支付解决方案,引导传统行业开展电子商务,对发展内贸、拉动消费、创造就业发挥了巨大的推动作用。电子支付服务产业与金融机构的合作,可有效减少资金在途时间,提高企业资金效率和经济效益。不仅如此,电子支付服务能很好地整合资金流和信息流,在实现大中型企业的运营系统(如ERP)与电子支付系统无缝整合的同时,可跨银行监管企业的交易资金流及信息流,将市场经济行为最大限度地纳入监管范围,有助于辅助控制国家货币发行,控制通货膨胀。电子支付公司还可以将中小企业拥有的优质应收账款给予快速融资,并进行电子集成化管理,革命性地解决了多个行业中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缺担保、缺抵押、缺信用及管理操作成本过高的问题。

目前,国外电子支付服务产业的发展已经较为成熟。例如,美国电子支付服务产业已经占据产业链的半壁江山,电子支付服务产业的总产值是所有银行存贷差收入的两倍。产业内部的细致分工支撑起了数十个十亿美元、百亿美元规模的大企业,如Visa和MasterCard,西联汇款,收单的First Data等等。在新兴的网上支付领域,PayPal已经在全球网上支付市场占据近乎垄断的地位,20xx年其年收入预计超过30亿美元。

我国电子支付服务产业产生的时间不长,但是发展很快。20xx年以来,我国电子支付产业连续4年增长率超过100%,20xx年交易量达5766亿元。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20xx年的统计,我国已经有各类电子支付企业300多家,这些企业大部分集中在北京、上海、广东等经济发达地区,业务种类覆盖网上支付、电子货币发行与清算、银行卡和票据跨行清算及集中代收付等各种业态。其中较优秀的综合性电子支付公司如快钱支付清算信息有限公司等已经获得了保险、银行等金融机构、国内和国际企业以及广大用户的普遍认可,充分地说明了这一行业的生命力。

目前,我国电子支付产业在发展过程中还存在着许多的困难和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电子支付服务企业在税收优惠、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金支持等相关政策方面仍然没有得到相应的优惠。

2、国内尚未形成电子支付服务企业聚集的产业基地,以及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电子支付服务企业。

3、信息安全问题对电子支付服务带来不利影响,如盗卡、网络钓鱼、诈骗、涉黄涉毒网站等现象层出不穷,影响了电子支付产业环境。

4、创新型电子支付服务产业缺少具有信息技术知识、金融业务知识、风险管理知识的专业人才,特别是跨专业的复合型人才。

5、电子支付行业监管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行业规则和标准的缺乏将会阻碍这个行业的发展。另外由于缺乏必要的监管,部分电子支付公司的经营风险有可能产生传导,导致社会风险。

为了保证我国电子支付服务产业的健康发展,我们提出以下建议:

1、出台支持电子支付服务产业发展的具体政策,包括给予高新技术企业待遇、设立电子支付发展专项基金、设立国家电子支付服务创新试点示范、在政府采购及公共事业缴费中优先使用电子支付服务、为创新型电子支付平台等项目提供资金支持。

2、配合上海市的国际金融中心建设及天津市滨海新区创建国家现代电子商务创新基地建设,重点扶持特色鲜明、自主创新能力强、具有国际竞争力的电子支付服务龙头企业,实现区域电子商务产业资源的集聚和协同。

3、加强电子支付信息安全环境建设,加大对盗卡、网络钓鱼、诈骗、涉黄涉毒网站等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4、完善有关法规,加大监管力度,加强引导,防止电子支付企业的无序化发展及违规运作导致的风险。同时要加强对电子支付公司的资金风险管理,杜绝信用卡套现等非法行为,防范电子支付的传导性风险。

提案人:全国政协委员 张抗抗

关于加强网络著作权保护的提案

近年来,随着网络信息产业的迅猛发展,网络文学盗版现象也同步泛滥猖獗。网络著作权保护已成为刻不容缓的新问题。据媒体报道或有关部门统计,网络影视盗版率近九成,数字音乐每年因盗版损失上百亿元,每年软件盗版造成的损失按市价折算的经济价值超过千亿元,盗版网站给网络文学造成的损失每年约40——60亿元。

目前,我国具有较大规模的文字作品盗版网站数万家,中小盗版网站高达百万家;点击率排名前10名的网络小说,在互联网上被非法传播的次数动辄超过千万。网络传播的正版内容和盗版内容的比例为1:50,即网络正版经营每收入1元,就有50元因盗版而流失。

而网络盗版因其取证困难,处罚条款和行动均不到位,相关部门对网络著作权保护不力,已经严重危害了创意产业的发展。

其中最为严重的是,搜索引擎已成为网络盗版的保护伞。受经济利益驱动,搜索引擎服务企业对网络上的影视、音乐、软件、文学盗版未尽监测、删除和屏蔽义务。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总干事屈景明曾指出,“因为百度提供的音乐搜索,让很多传统的音乐企业颗粒无收。”

某些拥有强大资本、技术和人力优势的企业,视盗版为谋取暴利的手段,把盗版从散兵游勇状态变成分工有序、结构完整的灰色产业链。为了逃避法律责任,这些从事盗版的企业甚至在传统盗版模式之外衍生出形形色色的新类型盗版,包括利用网络搜索间接侵权、以假搜索方式提供侵权内容、恶意深度链接、通过贴吧和文档交换等方式怂恿网友上传侵权内容等等。

在政府部门的积极倡导、正版企业的引导、以及用户自身意识提高的综合因素促使下,近两年来盗版用户虽然呈下降趋势,但仍有大量用户使用盗版,全民的正版意识亟待加强。

为此,本人具体建议如下:

1:成立由政府主管部门、行业代表、法律界人士组成的创意产业侵权行为认定委员会,强化对网络侵权的界定,逐步建立起一套完整、清晰、严格的网络侵权标准。

2、发挥网络法律专家的作用,填补我国著作权法中目前有关制止网络侵权的法律漏洞。明确网络侵权的范围和内容,达到以一个普通人的认知能力,也可以发现并举报网络侵权的切实效果。

3:修订著作权法中有关网络侵权的处罚条款。加大惩罚力度,对盗版行为恶劣、侵权程度严重的侵权人,使用刑法进行处罚。提高侵权人的盗版成本,可在一定程度上遏制盗版。

4、建议司法机关降低网络侵权的立案门槛。法院可以发调查令要求网络主管机关提供侵权网站的信息。即使无法查清侵权网站的实际经营人,法院通过确认侵权并判决关停侵权网站,网络著作权同样可以得到适当保护。

5、强化中国互联网行业协会、文字著作权协会等行业协会,组织调研、出具鉴定报告等方面的法定地位和权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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