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石家庄市教育局安全检查工作的”通知
各学区、学校:
石家庄市教育局将对我县学校安全工作进行检查,5月6日-15日为各学校自查阶段,5月16日-31日为市局检查阶段。各学区、学校要对此项工作高度重视,迅速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做到不留死角,不走过场,切实做好以下工作:
1、各学区、学校要按教育局安全会议要求,认真做好学校安全隐患排查和管制刀具收缴工作,加盖公章后按时间要求上交。
2、做好食堂管理和食品安全进行认真自查,内容包括:食堂卫生许可证、食品留样记录、索证索票记录、从业人员健康证、食物储存是否规范、是否有“三无”食品等。
3、做好学校安全工作计划,每月安全隐患排查记录,安全工作教育记录,“安全教育月”活动相关资料。
4、做好应急疏散演练相关文字、音像记录。
5、做好消防设备的管理,消防通道的疏通。
6、做好安全档案的整理工作。
7、做好“石教?2011?89号”文件中第三项“检查内容”、第四项“工作要求”中的有关事项。
石家庄市教育局文件
石教?2011?89号
石家庄市教育局
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大检查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冀教安?2011?3号)精神,市教育局决定在全市开展中小学幼儿园安全工作大检查,特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市委、市政府《关于印发石家庄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的通知》(石发?2011?12号)为依据,坚持“积极预防、依法管理、社会参与、各负其责”的方针,围绕打造“现代一流、人民满意的省会教育”的目标, 以“管理〃质量”为主线,深入开展创建平安和谐校园、食品安全最放心学校,开展交通文明行动,严防季节性事故,确保我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稳定。
二、检查时间和方式
此次检查从5月6日开始到5月31日结束。采取各学校自查、县(市)、区教育局互查、市教育局督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并随时做好迎接省教育厅检查的准备。
各学校自查时间:5月6日-5月15日;县(市)、区互查时间:5月16日-31日;在学校自查和各县(市)、区互查期间,市教育局督查组将随时到各县(市)、区、直属学校进行抽查,对检查不认真,排查不到位,整改不及时的要予以通报批评。
三、检查内容
(一)校园安全防范情况
一是落实《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指导意见》(石办字?2010?64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幼儿园视频监控与报警系统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石公治发?2010?64号);落实《河北省教育厅关于为中小学安装校园视频监控系统的通知》(冀财教?2010?98号)、《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教育厅关于下达20xx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校园安全保卫中央补助资金的通知》(冀财教?2010?237号)情况。二是市教育局转发省综治办、教育厅、公安厅转发的中央综治办、教育部、公安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幼儿园安全防范工作建立健全长效工作机制的意见》落实情况。三是各级各类学校特别是民办教育机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落实情况。
(二)校园安全管理情况
重点检查是否做到日巡查、周排查、月检查,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应急预案及安全教育落实情况、食堂管理以及各项安全制度落实情况;用电线路、消防设置、油路、气路等、城乡结合部学校、农村寄宿制学校、安全管理薄弱的学校安全防范措施落
实情况;预防学生打架斗殴、持刀伤人等校园暴力事件。
(三)校舍安全
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危房、学校围墙、厕所、板报墙等重点部位是否存在安全隐患; 特别是易遭受地震、洪水、泥石流等自然灾害侵袭的校舍安全情况。
(四)上下学交通情况
会同当地有关部门对本县(市)、区接送学生上下学车辆的数量、所有人、驾驶员(包括资格审查)、运行时间、行驶路线等情况进行一次摸底, 并教育学生不坐超员车、货车、拖拉机和非法营运车。
(五)从业人员安全情况
一是检查中小学幼儿园教师中有无不适合从事教育工作的人员;二是专兼职保安人员有无犯罪记录;三是从业人员有无传染性疾病;四是排查学校工作人员中有无精神疾病和精神病史、长年上访、对社会有严重的不满情绪等情况。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
各学校要按规定和时限立即行动起来,迅速组织开展自查自纠工作,各校(园)长要切实负起第一位的责任。各县(市)、区教育局在互查中做到一校(园)不落、不留死角,不走过场。
(二)及时整改,督促落实
各学校对自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和工作中的薄弱环节,要边检查边整改,以检查促整改。凡学校能够自己整改的要限期完成;学校整改有困难的,要逐级上报,限期解决。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及时检查和督促整改落实情况。
(三)记录详实,加强反馈
各中小学幼儿园要将本次检查情况详实记录备案,并认真填写《学校安全工作隐患排查表》,由中小学幼儿园校(园)签字盖章,上报本县(市)、区教育局。
二○一一年五月六日
第二篇:关于迎接省“平安医院”检查的通知
青岛市卫生局文件
青卫办字?2010?36号
关于认真做好迎接省“平安医院”创建
考核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区市卫生局,局直各医疗机构:
现将省卫生厅《关于对“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进行考核的通知》转发你们,请结合本单位“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认真做好迎检工作。一是各单位要对照“平安医院”创建考核细则认真做好自查工作;二是要积极协调相关部门认真做好迎检工作;三是认真准备迎检各项档案准备工作,并积极协调配合省检查组的各项检查、考核工作。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卫生 平安医院 考核工作 通知
青岛市卫生局办公室 20xx年11月29日印发 共印4份 1
各市卫生局、省(部)属医疗机构:
经研究,定于20xx年11月30日起,对各单位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进行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内容
以《关于印发山东省“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方案及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鲁卫办发[2008]16号)规定的考核实施细则为准,重点是创建工作组织领导、部门分工协作机制、医疗机构安全管理、医疗服务质量管理、医疗纠纷处理工作、第三方调解机制建立和工作进展情况等。
二、考核方式
省创建“平安医院”活动协调小组成员组成检查组(附件1)对各市采取听取工作汇报、审核文件资料、随机抽查市、县级综合医院各1家进行实地检查等方式进行考核,每市检查时间为半天。检查组根据以上检查情况对各市工作提出建议和意见,并填写《山东省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实施细则打分表》(附件
2)和省综治办制定的《20xx年专项工作考评成绩表》,经我厅汇总后报省综治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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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省(部)属医疗机构平安医院创建工作情况的考核结合大型医院巡查和医疗质量万里行等同步进行。
三、注意事项
各市卫生局作为创建平安医院活动牵头单位,要协调公安、民政、工商等部门对照有关标准认真进行自查并提前做好迎查工作,尚未上报自查报告和自评分数的单位务必于检查时报检查组一并带回。另外,请各市将20xx年度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情况报告(具体要求详见附件3)形成书面材料于12月6日前报我厅,联系人:李传播,电话:0531-67876155,电子邮箱:sdyz6155@163.com。
附件:
1、《平安医院检查组分组情况表》
2、《山东省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实施细则打分表》
3、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报告有关要求
山东省卫生厅医政与医管处
二〇一〇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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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平安医院检查组分组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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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山东省“平安医院”创建工作考核实施细则打分表
(10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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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3:
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报告
有关要求
一、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开展情况
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机构的建立情况,包括各级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分支机构、工作站的数量和覆盖范围等;
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开展,包括医疗纠纷人民调解案例数占所有医疗纠纷案例数的比例,已经受理及结案的案件数,调解成功率等情况;
㈢未开展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地区及其原因,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下一步工作打算。
二、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管理情况
㈠各级党委、政府及相关部门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重视程度和组织协调力度;
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多部门合作管理体制,党委、政府以及司法、卫生、公安、保监、财政、民政等相关部门在医疗纠纷人民工作中的职责和任务情况;
㈢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各项规章制度、工作流程的规范情况。
三、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情况
㈠调解员基本情况,包括专职调解员、兼职调解员、医疗纠纷咨询专家的人数、专业背景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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㈡对调解员进行培训的情况;
㈢各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存在的问题及解决办法。
四、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建设情况
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的联调联动、多部门协作调解机制; ㈡司法、卫生部门对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指导管理机制; ㈢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信息沟通交流机制;
㈣各地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机制存在的问题和解决的办法。
五、医疗纠纷人民调工作的保障情况
㈠医疗纠纷人民调解工作的经费来源;
㈡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办公场所建设及设备、设施配备情况;
㈢各地区医疗纠纷人民调解组织在保障方面存在的困难、问题及解决办法。
六、其它方面
㈠医院投诉处理,加强医疗质量安全管理,改善服务管理及构建和谐医患关系工作开展情况。
㈡医疗责任保险制度建立情况;组织管理模式和运行模式; ㈢各地医疗机构的投保以及医疗机构投保资金的筹集情况; ㈣医疗责任保险的赔付方式和产品模式,保险公司的实际理赔数额;
㈤各地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存在的问题和解决办法。 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