折扣、折让、回扣、佣金及返利比较分析

时间:2024.4.13

折扣、折让、回扣、佣金、返利等差异对照比较分析表

各类折扣差异对照比较分析表


各类折扣、折让、回扣、佣金及返利

  日常经济生活中经常遇到折扣、折让、回扣和佣金的问题,如销售折扣、销售折让、折扣销售、现金折扣、销售回扣及销售佣金等,对于这些概念,莫说非会计人士,就是许多会计人士也常常混为一谈,事实上,在理论和实务中往往将这些概念作为同义词或近义词使用,对许多人来说,也确实存在混淆不清的情况。为了使大家对这几个相关概念即相关会计和税务的处理有比较清晰的认识,本人结合一些实例对这些概念按照自己的理解进行了整理、归纳或解释,目的是为了使大家今后对这几个相关概念能够有比较准确、全面和深刻的认识,如有不对之处,欢迎各位网友提出修改或补充意见。

  1、销售折扣(或销售折让):

  销售折扣和销售折让是企业在销售行为发生时,由于货物本身的原因(如质量问题)或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时结清货款而给予购货方的一种折扣(或折让)优惠,两者虽然提法不同,但笔者认为并无本质上的区别。一般情况下,销售行为均有可能发生销售折扣(或折让),销售折扣(或折让)实际上是一种价格上的减让,折扣(或折让)的程度就是销售折扣率,折扣(或折让)的多少就是销售折扣额。

  但是,销售折扣(或折让)仅限于货物价格的折扣,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视同销售计缴流转税。

  如,某时装公司因为产品的时效问题将原定价为800元/套的西服按照八折的折扣率销售给某百货公司10套,共计实现销售额6400元,如果按照原价进行销售,则销售额将为8000元,这里的差额1600元就是折扣(或折让)额,八折就是折扣(或折让)率。

  又假如,该时装公司为了促销,决定购货者每购一套上述西服即赠送出厂销售价为90元/套的衬衫两件。百货公司向时装公司购买10套西服时,时装公司需同时向百货公司赠送20件衬衫。这20件衬衫就属于实物折扣,应按照正常出厂价计算1800元销售额作视同销售计缴增值税的处理。

  2、折扣销售:

  折扣销售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出于某种原因,将销售的货物(或劳务)按照折扣后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折扣销售可以理解为在销售行为发生时给予购买方一定销售折让的销售行为。

  如,某时装公司因为季节性问题将原定价为800元/套的西服按照八折的折扣率销售给某百货公司10套,即按640元/套的价格进行销售,这就是一种折扣销售的行为,或简称折扣销售。

  3、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指债权人为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现金折扣通常发生在以赊销方式销售商品及提供劳务的交易中,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付款,可能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付款时间越短(越早),折扣越大。所以,现金折扣实际上是企业为了尽快向债务人收回债权而发生的财务费用,折扣额即相当于收回债权而支付的利息。

  如,某时装公司将原定价为800元/套的西服销售给某百货公司10套,双方约定,百货公司在10天内付清货款,则时装公司将按照九折收款,如果百货公司在20天内付清货款,则时装公司将按照九五折收款;如果百货公司在一个月内付清货款,则时装公司将按照九八折收款;如果百货公司超过一个月付款,则需向时装公司全额付款。时装公司给予百货公司的这种折扣就叫现金折扣。

  4、销售回扣:

  销售回扣是指企业在发生销售行为时给予购货方的折扣或折让的统称。与上述销售折扣(或折让)和现金折扣相区别,销售折扣(或折让)和现金折扣多从销货方的角度描述,属于会计和税务专业术语,强调对财务、会计和税务的规范处理;而销售回扣则是日常经济活动中的常用俗语,不属于会计或税务专业术语,而是从非专业角度对销售折扣(或折让)和现金折扣等概念的统称,不涉及帐务处理问题,多用于经营术语的表达,如:“销售方给多少回扣”,“购货方拿多少回扣”,有时干脆叫“给回扣”、“拿回扣”或“吃回扣”等等,这些语言的表达一般不考虑销售方或购货方的财务、会计和涉税处理,事实上仅从“销售回扣”的表述上也无法判断销售方或购货方是如何进行会计或涉税处理的。

  如,某时装公司将定价为800元/套的西服销售给某百货公司10套,时装公司与百货公司的采购人员约定,百货公司按照8000元全额付款后,时装公司付给百货公司采购人员20%的回扣。按照经营惯例,这种回扣一般不需要购货方签字或提供收款凭据,而是由购货方的经办人员自己决定如何处理。可见,对时装公司支付的1600元回扣如何进行帐务处理的问题仅从上述表达也无法得知。

  5、销售佣金:

  销售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从事中介服务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领取佣金时必须有合法真实的报销凭证,且不得超过其服务金额的5%。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佣金支出不得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扣除。

  但是,在日常经济交往中,常常将佣金的使用范围扩大化,如将向没有从事中介服务资格的单位或个人支付的中介服务报酬也作为佣金支出,有时甚至将支付给购货方的折扣或回扣也称为佣金。

  如,某房屋中介机构为某房产开发公司介绍房屋销售业务,共销售房屋16套计860元,根据双方约定,房产开发公司需支付房屋中介机构3%的销售佣金计25.8万元。这里,房屋中介机构需按照规定开具中介服务业务发票向房产开发公司收取佣金,房屋中介机构的此项收入应全额入帐并按章纳税,房产开发公司则将佣金作为销售(营业)费用处理。

  6、上述概念的区别与联系:

  销售折让和现金折扣一般多为会计常用语,销售折扣和折扣销售多为税务常用语。销售折让和销售折扣实际上是同一含义,仅是从会计和税务不同的角度对同一事项的不同表述。但在会计术语中也常将“销售折让”称为“商业折扣”。

  企业在日常销售业务中,往往对因货物本身的原因还是出于及时回笼货款的需要而进行折扣(或折让)的区分不是十分严格或明显。例如,甲公司因季节性和及时回笼货款的需要与乙公司商谈,如乙公司及时付款就按照6折的折扣率销售一批原价10万元的服装,达成一致意见后,双方成交,甲公司及时收回了6万元的货款,这4万元折扣(或折让)究竟作为销售折扣还是作为现金折扣往往就含糊不清,事实上也无法分清。

  所以,笔者认为,销售折扣(或折让)可以理解为现金折扣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即在购销业务成立时就付清货款而给予的折扣(或折让),是及时结清货款而给予的现金折扣。但是,如果在销售行为成立时购买方不能及时付清货款,销售方与购买方商谈根据付款期限的长短予以不同的折扣(或折让),这种折扣(或折让)已与销售行为本身的关系不大,更突出的问题是出于对尽快收回资金的考虑,此时的情形即符合会计制度对现金折扣所规定的特征,所以,此时的折扣(折让)就应该称为“现金折扣”。

  销售折扣(折让)伴随于销售行为发生,并在发生时冲减当期的销售收入或计入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而现金折扣则是以销售行为的发生为前提,伴随于销售行为之后发生,是从对资金回笼的角度进行的考虑,并在发生时直接计入当期的财务费用。

  另外,在实务中,往往将销售折扣(或折让)与折扣销售混为一谈。笔者认为,销售折扣(或折让)是因销售行为而发生的折扣(或折让),强调的是折扣额和折让率,因此其本质上讲的是折扣额或折扣率的问题;而折扣销售是一种有折扣的销售,强调的是销售,因此其本质上讲的是按照一定的折扣形式进行的销售行为。

  7、有关税务和会计处理:

  从日常经济业务中发生折扣或折让的时间看,可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情况是折扣或折让与销售业务同时发生,此分三种情况处理:

  一是销售时直接给予对方的价格折扣或折让,企业直接减少开票和收款金额,或将销售额和折扣(折让)额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企业按照销售净额做销售并缴纳流转税,无需进行其他帐务处理;

  二是销售时企业将折扣(折让)另开发票,则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折让)额缴纳流转税;

  三是销售时与购货方谈妥按照现金折扣的形式进行优惠,则销售方可以选择按照总价法或净价法予以确认。在按总价法处理时,销货方先全额确认销售额,待实际发生现金折扣时再做冲减应收账款和增加财务费用的会计处理。在按净价法处理时,先按扣除现金折扣后的余额确认应收账款,如果后来实际未发生现金折扣,则将预计现金折扣冲减财务费用。不过一般情况下,很少有企业采用净价法处理现金折扣。  

  第二情况是折扣或折让发生在销售确认后,如果由于货物本身的原因(如质量、规格等问题)不符合要求,可能要求购货方给予一定的减让,此分两种情况处理:

  一是企业可以依据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按照退货或折让金额冲减原销售额并相应减少应纳流转税;

  二是企业如果不按照上述规定处理,则不管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折让)额而少缴纳流转税。

  另外,企业支付的销售佣金不得抵减相关销售业务的销售额和应纳流转税,符合规定的销售佣金计入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并在所得税前前扣除。企业支付的销售回扣不管如何进行财务处理,均不得抵减销售额,不得少缴流转税,也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许多人常常对各类折扣、折让、回扣、佣金及返利等这些词意类似、容易混淆的概念和实务处理模糊不清。笔者结合案例对这些概念的异同点及其相关会计和税务处理进行了归纳、整理和分析,并提出了一些探讨性的意见与同仁一起探讨。

    

一、基本概念及实务举例

    1、销售折扣

    销售折扣是企业为了促进销售或为了鼓励购货方及时结清货款而给予购货方的折扣优惠。销售折扣实际上是价格上的减让,折扣的程度就是折扣率,折扣的多少就是折扣额。销售折扣又分为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

    (1)商业折扣

    商业折扣又称折扣销售,是指企业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为了促进销售,将货物按照一定折扣率(或折扣额)折扣后的价格对外进行销售,所以,商业折扣可以理解为销货方给予购买方一定销售折扣的销售行为。

  如,某时装公司为了减少库存积压,将原定价为800元/套(不含税价,以下均为不含税价)的西服按照八折的折扣率销售给某百货公司10套,即按640元/套的价格进行销售。这就是一种典型的商业折扣(或称折扣销售)。

    商业折扣仅限于货物价格上的折扣或折让,如果销货方将自产、委托加工和购买的货物用于实物折扣,则该实物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视同销售计缴流转税。

    但是,实务中对“实物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应‘视同销售’计缴流转税”规定的理解和执行比较混乱。假如在上述案例中,时装公司将按八折折扣优惠的方式改为买十套西服送两件单价为100元的衬衫,则百货公司在购买10套西服时,时装公司同时向百货公司赠送了20件衬衫,对此实物折扣如何处理的情形就有多种理解。有人认为不仅西服应该按照销售原价8000元计算销售(实物折扣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而且衬衫也要按照“视同销售”计算2000元的销售额;也有人认为税法规定的“实物折扣”是指用同种商品折扣,如买10件西服送两件西服,所以上述情形仅需按照8000元计算销售,衬衫属于“捆绑销售”不属于视同销售范畴,因此仅应该按照实际收款金额8000元计算销售收入。

    笔者认为,不管是同种商品还是不同种商品,最关键的是要看发票如何开具,即根据税法规定必须分别体现销售额(全额)、折扣额和折扣后的销售净额,如上述案例中,先按照销售西服10件每件800元计8000元,销售衬衫20件每件100元计2000元分别填列发票,然后在下一栏按照衬衫销售额开具红字2000元,最后填列销售净额8000元。这样2000元折扣就符合税法“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要求,不但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而少缴增值税,而且也少缴了所得税。

    (2)现金折扣

    现金折扣是销售单位为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企业为了鼓励客户提前付款,可能与债务人达成协议,债务人在不同的期限内付款可享受不同比例的折扣,付款时间越早,折扣越大。所以,现金折扣实际上相当于企业为了尽快向债务人收回债权而发生的融资费用,折扣额即相当于为收回债权而支付的利息,应计入财务费用。

  如,某时装公司将原定价为800元/套的西服销售给某百货公司10套,双方约定,百货公司在10天内付清货款,则时装公司将按照九折收款,如果百货公司在20天内付清货款,则时装公司将按照九五折收款;如果百货公司在一个月内付清货款,则时装公司将按照九八折收款;如果百货公司超过一个月付款,则需向时装公司全额付款。时装公司给予百货公司的这种折扣就叫现金折扣。假设时装公司在第9天付款,则需付款7200元。

    

    2、销售折让

    销售折让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后,由于货物本身的原因(如质量问题)而给予购货方在销售总额上一定的减让。

    如,某时装公司已售出一批西服,对方未付款,挂应收帐款8000元,因为西服设计上的问题,购货方提出降价要求,该公司研究决定折让2000元,将应收账款降低为6000元。这里,原销售额和折让后销售额的差额2000元就是销售折让额。

    3、销售回扣: 

    销售回扣是指企业在发生销售行为时或发生后给予购货方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统称。

    如,某时装公司将定价为800元/套的西服销售给某百货公司10套,时装公司与百货公司的采购人员约定,百货公司按照8000元全额付款后,时装公司付给百货公司采购人员20%的现金回扣。按照经营惯例,这种回扣一般不需要购货方签字或提供收款凭据,而是由购货方的经办人员自己决定如何处理,时装公司支付的1600元回扣如何进行帐务处理的问题往往也比较模糊。

  4、销售佣金:

  销售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从事中介服务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

    如,某房屋中介机构为某房产开发公司介绍房屋销售业务,共销售房屋16套计860万元,根据双方约定,房产开发公司需支付房屋中介机构3%的销售佣金计25.8万元。这里,房屋中介机构需按照规定开具中介服务业务发票向房产开发公司收取佣金,房屋中介机构的此项收入应全额入帐并按章纳税,房产开发公司则应将佣金作为销售(营业)费用处理。

    但是,在日常经济交往中,常常将佣金的使用范围扩大化,如将支付给没有从事中介服务资格的单位或个人的中介服务报酬作为佣金支出,还有将支付给购货方的回扣也作为佣金处理,但也有将佣金视为折扣或折让进行帐务处理而抵减销售收入的。

  5、销售返利

    销售返利是为了鼓励和促进购货方对本企业产品的销售,根据销售额的大小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利润返还。

    如某百货公司与某时装公司达成协议,如果百货公司销售时装公司服装的年销售额达到40万元,则时装公司将给予百货公司5%的让利。至年终百货公司实际完成服装销售收入42万元,时装公司根据与百货公司签订的返利协议,让利2.1万元,这就是销售返利。

 二、各种折扣、折让的异同点分析

    1、发生时间上的差异

    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销售回扣、销售佣金和销售返利都是伴随于销售行为而发生的,但各自发生的时间先后有所不同,可能在完成销售行为的同时就发生了,也可能是销售行为完成以后才发生。一般存在如下规律:

    商业折扣与销售行为同时发生;

    现金折扣、销售折让和销售返利发生于销售行为之后;

    销售回扣和销售佣金则可能与销售行为同时发生,也可能滞后于销售行为。

    2、发生前提上的差异

    各类折扣虽然都是给与购货方(或中间人)经济利益上的让渡,但各自发生的前提条件往往不同:

    商业折扣是为了促进销售而给予购货方的折扣;

    现金折扣是为了鼓励债务人在规定的期限内提前付款而给予购货方的折扣;

    销售折让是由于货物本身存在问题(如质量、过时或功能落后等问题)而给予购货方的折让;

    销售回扣是为了吸引购货方,促进销售,而给予购货方或其当事人(或其他业务介绍人)各种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

    销售佣金是因利用有资格从事中介服务的中间人提供销售中介服务(促进销售)而给予中间人的报酬;

    销售返利是为了鼓励和促进购货方对本企业产品的销售,根据销售情况而给予购货方一定的利润返还。

    3、使用习惯上的差异

    各类折扣在不同的专业(或不同的行业)中使用的频率不同,有些是会计术语,有些是税务术语,一般存在如下规律:

    商业折扣(或销售折扣)、销售佣金和销售返利多用于税务常用语;

    现金折扣和销售折让则常见于会计术语;

    而销售回扣则是日常经济活动中的常用术语,或者是从非财税专业人士角度对各种折扣的统称,但涉税业务中也常常使用销售回扣的概念。

    在一般情形下,从商业折扣、现金折扣、销售折让、销售佣金和销售返利等的表 述就可以预知其应该如何规范进行会计和税务处理,而当称为销售回扣时,一般不考虑其帐务处理的问题,如:“销售方给了多少回扣?”,“购货方拿了多少回扣?”,有时干脆叫“给回扣”、“拿回扣”或“吃回扣”等,这些语言的表达一般不考虑销售方或购货方的财务、会计和税务处理,事实上,仅从“销售回扣”的表述上也无法判断销售方或购货方是如何进行会计或涉税处理的。

    4、表现形式上的差异

    各类折扣的表现形式往往不同,可能是按照一定的折扣率或折扣额给付货币,也可能采取支付货物的形式,或者是提供其他经济利益。一般存在如下规律:

    商业折扣(折扣销售)和销售折让一般采取折扣率或折扣额的方式,可能是用货币,也可能是用货物形式进行折扣;

    现金折扣和销售佣金一般采取比率计算的方式,主要表现为货币的形式;

    销售回扣和销售返利的方式比较多,可能是一定比率或额度的货币、货物,但也可能是其他经济利益,如提供旅游机会等。

    5、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关系分析

    在日常销售业务中,往往对商业折扣和现金折扣无法区分。例如,甲公司出于商品季节性的问题需要促销(可能发生商业折扣)和鼓励购货方及时付款(可能发生现金折扣)的双重考虑与乙公司商谈一笔10万元的服装销售业务,如乙公司收货后在一个星期内付款就按照6折的折扣率销售,每迟付一星期则减少10%的折扣,但必须在三个星期内付清货款,达成一致协议后,乙公司在验收合格后即支付给A公司6万元的货款,折扣4万元。

    由于同时存在两种折扣因素,因此,从理论上讲,4万元折扣究竟作为商业折扣还是作为现金折扣往往就含糊不清。笔者认为,如果甲公司在乙公司验收合格后直接开具10万元销售总额,并在同一张发票上注明折扣额4万元,则应该按照商业折扣进行处理,并按照6万元计算销售收入缴纳增值税。如果A公司在发货时就开具了10万元的销售发票,则少收的4万元需作为现金折扣进行帐务处理,并按照10万元全额缴纳增值税。

    从上述案例可以看出,商业折扣可以理解为现金折扣中的一种特殊情形,即在购销业务成立时就付清货款而给予的折扣,属于及时结清货款而给予的现金折扣。但是,如果购买方在销售行为成立时不能及时付清货款,销售方与购买方商谈根据付款期限的长短予以不同的折扣,这种折扣已与销售行为本身没有关系,更重要的是出于对尽快收回资金的考虑,此为现金折扣的情形,所以,此时的折扣就应该称为“现金折扣”。

    6、销售折扣与折扣销售关系分析

    在日常会计和税务处理实务中,往往将销售折扣与折扣销售混为一谈。从前文的介绍可以看出,折扣销售属于销售折扣的一种情形(商业折扣),即是折扣与销售行为同时发生的销售折扣。

    另外,实务中要注意准确表述和运用这两个概念。销售折扣从词义上分析强调的是“折扣”,需要表述的是因销售行为而发生的折扣,强调的是折扣额或折让率的问题;而折扣销售从词义上分析强调的是“销售”,主要表述的是一种有折扣的销售行为,因此,其本质上讲的是按照一定的折扣额或折让率进行销售的行为。如将原价100元的货物按照8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我们可以表述为“这是一笔折扣销售(行为),销售折扣为八折(折扣率)”。但如果说颠倒过来,说成“这是一笔销售折扣(行为),折扣销售为八折(折扣率)”就不符合逻辑了。

 

 三、各种折扣、折让的会计和税务处理

    1、商业折扣

    会计制度规定,企业发生的商业折扣(折扣销售)允许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但税法对此有严格要求。

    一是企业必须将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或者直接减少所开具发票的金额,方可按照销售净额计算销售并缴纳流转税,无需进行其他会计处理;

    二是如果企业将折扣另开发票,则不论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缴纳流转税。

    这两种情形确认销售收入的原则同样适用于对所得税的确认,即确认计缴和不缴流转税的收入口径与确认计税所得额的口径完全一致。

    2、现金折扣

    会计制度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明确规定计入财务费用。如果销售时与购货方谈妥按照现金折扣的形式进行优惠,则销售方可以选择按照总价法或净价法予以确认。在按总价法处理时,销货方先全额确认销售额和应收账款,并按销售全额计算纳税,待实际发生现金折扣时再做冲减应收账款和增加财务费用的会计处理。在按净价法处理时,先按扣除现金折扣后的余额确认应收账款,再按销售全额确认销售收入并计算缴纳流转税,最后按照销售收入和应收账款的差额作为财务费用,如果后来实际未发生现金折扣,则将预计现金折扣冲减财务费用。不过一般情况下,很少有企业采用净价法处理现金折扣。

    税法对现金折扣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则没有明确或者说有点含糊。国税函【1997】第47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许多同行认为,因现金折扣不可能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折扣额,所以现金折扣不可以税前扣除。

    现金折扣不仅不是国税函【1997】第472号规定所要规范和控制的内容,而且,如果允许其税前扣除也不违反有关税法的立法宗旨,更何况现金折扣是在长期的实践中被证明很规范,很正常的商业惯例,是促进购货方尽快结算货款,促进资金流动的常规方法,与实行增值税以后出现的其他可能存在严重不规范行为,影响税收正常秩序的其他折扣、折让有着本质性的区别。当然,也有一些同仁强调,如果请示税务部门现金折扣是否可以税前扣除,回答就是不可以。笔者认为,关于现金折扣是否可以在税前扣除的税法规定就那一条,不回答这条规定,还能够回答其他什么?从日常税收征管实务的情况看,各地税务部门基本上都是允许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税前扣除的,从这个角度也充分说明了税务机关在对现金折扣税前扣除的问题上也是通融的。

    综上所述,尽管税法没有明文规定允许或不允许现金折扣税前扣除,但笔者认为,我们对税法的理解不能过于程式化、教条化,要从税法的立法精神及本质含意上来分析和理解,所以,笔者的观点是:现金折扣应该可以税前扣除。

    但是,需要说明的是,会计制度也没有明确规定发生现金折扣而少收的货款计入财务费用时依据何种凭据,笔者认为,简单可行的办法是请对方付款单位按照其少付的货款开具费用结算票据,购货方以此作为冲减财务费用的依据,而销售方则以此作为计入财务费用的依据,同时,双方的会计处理凭证后还需分别附上相关的销售合同(可复印件)。只要会计处理及其证据真实、合法,只要能够保证销货方所得税计税收入和购货方计税成本的协调一致,现金折扣应该可以税前扣除,当然,如果企业不能取得上述真实、合法的报销凭据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3、销售折让

    会计制度规定,如果企业在销售确认后由于货物本身的原因(如质量、规格等问题)不符合要求,给予销货方一定的折扣或折让,允许在实际发生时直接从当期实现的销售收入中抵减。但税法有严格的规定,此分两种情形处理:

    一是企业可以依据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重新开具发票,并按照退货或折让金额冲减原销售额和相应减少应纳流转税,所得税法也认可此情形下销售额的减少。

    二是如果企业未能索取到退回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或未能提供购货方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企业进货退出及索取折让证明单”,则不能从销售额中减除这部分折让额而少缴流转税和相应的所得税。

    4、销售回扣

    尽管会计制度规定支付的销售回扣比照销售折扣进行规范的会计处理,但由于销售回扣往往没有合法的报销凭据,或者由于回扣的暗箱操作而不能按照销售折扣的常规方法在账面进行反映,这就使回扣支出常常是既不符合会计制度的规定,也不符合税法的规定。所以,税法明确规定,销售回扣不得抵减销售额,不得少缴流转税,也不得在所得税税前扣除。

    5、销售佣金

    根据现行税法规定,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领取佣金时必须有合法真实的报销凭证,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不含本企业雇员),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不符合上述条件的佣金支出不得计入销售费用税前扣除。

    企业支付的销售佣金不得抵减相关销售业务的销售额和应纳流转税(出口货物佣金冲减当期出口业务收入),符合规定的销售佣金应计入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并可在所得税前前扣除。

    另外,对于佣金的税务处理还需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

    (1)根据外商投资企业和国外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对从事房地产业务的外商投资企业与境外企业签订房地产代销、包销合同或协议,向境外代销、包销企业支付的各项佣金、差价、手续费、提成费等劳务费用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可作为费用列支,但应在房地产销售收入10%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2)任何支付给在本单位任职或受雇人员的佣金费用,一律视为“工资薪金”,在计算所得税时不得作为佣金支出扣除。

    6、销售返利

    会计制度和税法对销售返利如何规范处理均暂无切实可行的明确规定,实务中冲减销售收入或作销售费用处理的均有,比较混乱。

    笔者认为,销售让利虽然从表面形式上称之为“让利”,但本质上仍属于价格上的减让,只是因为该减让需根据供货方年度(或一段时间)销售情况到年终(或结算期)才能决定存在与否和存在多少。在日常实务中让利的处理主要有两种情形是:

    一是销售方根据购货方购货量的大小从自己的销售利润中让出一定份额给购货方,销售方往往凭购货方的合法票据(或销货方自行开具的红字销售发票)作销售费用或冲减销售收入的处理,这种情形不可以抵减销售收入和销项税。如果是销货方自行开具的红字销售发票还不可以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所以,这种处理方法对销售方很不利。

    二是比照销售折扣进行处理。销售方请供货方到供货方所在地税务机关开具《进货退出或索取折让证明单》后,由供货方向销货方开具红字专用发票,这样购货方不但可以凭开具的红字专用发票冲减当期销售收入而少交流转税,而且也可以合法抵减计算所得税的销售收入。


手续费佣金与销售回扣的财税处理差异

1、与销售回扣有关的几个概念

销售回扣是指企业在发生销售行为时给予购货方的折扣或折让的统称。与上述销售折扣(或折让)和商业折扣相区别,销售折扣(或折让)和商业折扣多从销货方的角度描述,属于会计和税务专业术语,强调对财务、会计和税务的规范处理;而销售回扣则是日常经济活动中的常用俗语,不属于会计或税务专业术语,而是从非专业角度对销售折扣(或折让)和商业折扣等概念的统称,不涉及帐务处理问题,多用于经营术语的表达,如:“销售方给多少回扣”,“购货方拿多少回扣”,有时干脆叫“给回扣”、“拿回扣”或“吃回扣”等等,这些语言的表达一般不考虑销售方或购货方的财务、会计和涉税处理。

销售回扣与商业贿赂有密切的联系。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以排斥竞争对手为目的,为使自己在销售或购买商品或提供服务等业务活动中获得利益,而采取的向交易相对人及其职员或其代理人提供贿赂,从而实现交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即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是经营者为了获得交易机会或有利的交易条件而采取各种手段账外暗中给相关单位或个人好处。因此,商业贿赂是一种暗扣支出。销售回扣包括暗扣支出和明扣支出。

2、销售回扣的税务处理技巧

暗扣支出即商业贿赂一律不得税前扣除。《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六条也明确规定在计算企业所得时,贿赂等非法支出不得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十条规定,与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暗扣支出即商业贿赂是取得收入无关的其他支出,显然不能够在所得税前扣除。

明扣支出的税前扣除须符合相关税收规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对方折扣,可以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对方折扣、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账。接受折扣、佣金的经营者必须如实入账。《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国税函 [1997]472号)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缴纳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另外在增值税的处理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3]第 154号)规定:纳税人采取折扣方式销售货物,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征收增值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财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3.销售佣金的界定

①销售佣金的定义

销售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从事中介服务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

②佣金与回扣的区别

佣金与回扣具有完全不同的法律性质。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如保险营销员推销保险所取得的手续费或佣金。佣金是给付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因为中间人为促成交易付出了劳务,佣金可以是一方支付,也可以是双方支付,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间人,而不是交易双方,也不是交易双方的代理人、经办人,这是佣金和回扣的重要区别。接受佣金的可以是单位,也可以是个人。

③国外佣金

佣金是价格的组成部分,也是给中间商的一种报酬。国外佣金是根据出口合同的佣金率和付佣方式进行的。出口付佣方式通常有明佣和暗佣两种.

明佣是指根据成交的价格在出口发票上注明的内扣佣金,其金额根据出口发票所列货款乘以规定的佣金率计算而得.在会计上可按出口发票所列应收货款的净额处理。

暗佣又称发票外佣金,是指不在出口发票上列明的佣金,而是在买卖合同中规定佣金率和支付方法,这种佣金一般是支付给中间商或代理商的。支付方法有两种:一是议付佣金,即出口后在向银行议付信用证时,由银行按规定佣金率在结汇款中代扣后,支付给国外客户。另一种是出口方在收妥全部货款后,将佣金另行汇付国外。企业在支付佣金后,应按实际支付金额冲减出口销售收入,以外币支付的与上述处理方法相同

4.销售佣金和手续费的会计处理

符合规定条件的销售佣金和手续费应计入销售费用(或营业费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00]84号)第五十三条规定:纳税人发生的佣金符合下列条件的,可计入销售费用:

(1)有合法真实凭证;

(2)支付的对象必须是独立的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纳税人或个人(支付对象不含本企业雇员);

①工资薪金支出是纳税人每一纳税年度支付给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的所有现金或非现金形式的劳动报酬,除另有规定外,工资薪金支出实行计税工资扣除办法。可以看出,准予税前扣除佣金的支付对象不包括本企业雇员,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应列入工资薪金支出,用计税工资扣除办法进行纳税调整。支付给本企业职工的佣金不是严格意义上的佣金,应按工资所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
  ②佣金的规定只是对外部的有资格进行中介服务的公司以及个人才适用佣金,需要提供合法依据,就是要中介公司的发票或者个人部分由税务机关代开的发票的才可以作为佣金入帐抵扣。

③企业支付给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属于非独立个人劳务活动得到的报酬,属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企业支付给个人(非本企业雇员)的佣金,属个人的劳务报酬所得,企业是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应指定支付佣金的财务会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具体办理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工作。企业不履行代扣代缴义务时,应纳税款由取得佣金的个人缴纳,企业应承担应扣未扣税款50%以上至3倍的罚款。
    (3)支付给个人的佣金,除另有规定者外,不得超过服务金额的5%。

5.销售佣金和手续费的会计、税务处理技巧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对企业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的税务处理进行了以下规定:

(1)企业发生与生产经营有关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超过以下规定计算限额以内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不得扣除。
  ①保险企业:财产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5%(含本数,下同)计算限额;人身保险企业按当年全部保费收入扣除退保金等后余额的10%计算限额。

②其他企业:按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机构或个人(不含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计算限额。

(2)企业应与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介服务企业或个人签订代办协议或合同,并按国家有关规定支付手续费及佣金。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企业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企业为发行权益性证券支付给有关证券承销机构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在税前扣除。

(3)企业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业务提成、返利、进场费等费用。

(4)企业已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应当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不得在发生当期直接扣除。

(5)企业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不得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并如实入账。

(6)企业应当如实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提供当年手续费及佣金计算分配表和其他相关资料,并依法取得合法真实凭证。

1.定义不同

  (1)手续费

  “手续”一词的解释为:办事的程序“手续费”,就是为代理他人办理有关事项,所收取的一种劳务补偿;或对委托人来讲,是属于因他人代为办理有关事项,而支付的相应报酬。如:证券交易手续费、代办机票手续费、代扣代缴费用手续费、国债代办手续费等等。从纳税角度来讲,经营者收取的各种代办手续费应作为应税收入,缴纳营业税;扣除相关费用后的所得额,还须缴纳企业所得税。另外有一种情况,就是为税务部门实施代扣代缴税金业务,如企业取得的代扣代缴手续费,属于应税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如分给经办人员,则无须缴纳个人所得税。

  手续费的概念没有固定或者完整的表述,不同的行业有不同的概述、不同的标准、不同的收取范围。如保险业手续费是指每张保险单平均承担的保险公司营业费用、佣金以及保险公司对该保单所承担的保险责任所收取的三项费用之和。证券交易手续费,是指投资者在做不同证券产品交易时所需缴纳的费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中规定,代理手续费是指企业向受其委托,并在其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保险代理人支付的费用。

  (2)佣金

  佣金是商业活动中的一种劳务报酬,是具有独立地位和经营资格的中间人在商业活动中为他人提供服务所得到的报酬。佣金具有如下法律特征:一是佣金是商业活动中中间人所得的劳务报酬;二是经营者给予佣金必须以明示的方式,给予和接受佣金的,都必须如实入账。

  不同行业的佣金有不同的具体表述,收取范围也不尽相同。如证券佣金是指投资者在委托买卖证券成交之后按成交金额的一定比例支付给券商的费用。此项费用一般由券商的经纪佣金、证券交易所交易经手费及管理机构的监管费等构成。《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69号)指出,佣金是指公司向专门推销寿险业务的个人代理人支付的费用。

  (3)销售回扣

  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2.法律性质不同

  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者资格的中间人的劳务报酬,可以一方支付,也可以是双方支付,接受佣金的只能是中间人,而不是交易双方,也不是交易双方的代理人、经办人。而销售回扣是交易一方给予另一方一定比例的价款,这是佣金和回扣的重要区别。

  3.税前扣除的条件不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手续费及佣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29号)通知的精神,一般企业实际发生的手续费及佣金的税前扣除,必须满足以下条件:一是企业实际发生的;二是与企业的生产经营相关的;三是需要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四是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应该具有“中介服务”的经营范围以及中介服务资格证书;五是签订合同或协议的单位或个人,不包括交易双方及其雇员、代理人和代表人等;六是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数额,不得超过所签订服务协议或合同确认的收入金额的5%(不含房开企业及保险公司);七是支付手续费及佣金的形式,除委托个人代理外,不得以现金等非转账方式支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发文对费用支付形式进行规范,可以说是及其少见的,应该引起纳税人的高度重视。从上述可见,凡是一般企业实际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未满足上述条件之一的,均不得税前扣除。

  销售回扣在前述中已阐述,暗扣属于与经营活动无关的支出,不得在税前抵扣;而明扣要符合税法的要求方能在税前扣除。

  4.会计核算中应关注的问题

  (1)企业必须分清“手续费及佣金”与回扣的界限,不得将“手续费及佣金”支出计入回扣,以逃避税前扣除的相关限制。

  (2)企业必须分清资本性支出与费用化开支的界限。凡是应该计入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相关资产的手续费及佣金支出,不得计入当期的销售费用而一次性税前扣除,必须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

  例:某工业企业拟通过竞拍方式获取土地一宗,用于自建厂房。20##年2月18日该企业通过竞拍成功获取土地100亩,其土地价款为2亿元。按照与拍卖公司签订的《拍卖合同》约定,该公司应该支付土地拍卖佣金500万元给拍卖公司。这500万元的拍卖佣金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应该计入“无形资产—土地使用权”,构成土地价值的组成部分,按照土地使用年限分年摊入成本费用而税前扣除。

  如果该企业将500万元的拍卖佣金计入了20##年的当期费用,按照财税〔2009〕29号文的规定,是不可以税前扣除的。

  (3)企业必须如实核算收入与支出,不得将应该支付的手续费及佣金直接冲减服务协议或合同金额。

  某房地产开发企业与房地产销售公司签订了《商品房委托代理销售合同》,合同中约定销售总金额为2亿元,房产公司支付销售佣金400万元(占合同金额的2%)。正确的处理方式是:销售公司将商品房销售款2亿元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给房产公司,而房产公司支付销售佣金600万元,并取得合规的票据,房产公司支付的佣金完全是可以税前扣除的。

  但是,如果营销代理公司将销售佣金400万元从应该支付的商品房销售款2亿元中扣除,仅仅支付房产公司1.96亿元,房产公司按照1.96亿元作为销售收入处理。那么,按照规定房产公司的收入是不能以抵减销售佣金后金额进行处理的,这明显存在涉税风险。


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

理论界一般习惯将商业贿赂分为一般商业贿赂和回扣两种。当然外在表现形式多种多样。 

(一)回扣以及回扣与折扣的区别。回扣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商业贿赂行为,但并不是所有商业贿赂行为都可以称之为回扣。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五条,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可以这样理解,回扣是卖方返还给买方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不是卖方额外从别处拿出物品和金钱给予买方,回扣款不过是商品价款的一部分。回扣是在商品交易达成之时或之后才实际发生的,而一般商业贿赂则不然,一般商业贿赂在交易之前之中之后都有可能发生,这也是回扣与一般商业贿赂相区别的一点。如果最终双方没有发生商品交易关系,即使事先约定了,最终也不会发生给予和接受回扣的问题,比如,医药公司和医院约定,送给医院一辆汽车或30万元,条件是医院1年内所有药品从该公司购进,如果汽车或金钱给付了,那么商业贿赂即已成立,但这显然就不是要在交易达成之时或之后再给付的回扣。而医药公司在医院购买其100万元药品后送给医院一辆汽车或30万元,这就是回扣了。

折扣。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六条规定“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我们可以根据定义来看下,回扣是卖方退给买方单位和个人的,即收受方不能是此外的第三人。而一般商业贿赂既包括卖方给买方也包括买方给卖方,还包括给付有关的第三方单位和个人。——这一特征也与合法的折扣相区别,折扣只能给予作为交易相对人的买方,而不能是买方的具体经办人或其他人。如果“所谓的折扣”是卖方给付了交易相对单位的具体个人,那么这就是回扣了。
    回扣并不一定要买方足额付清价款再由卖方退回的那一部分价款才是回扣,有时,双方串通,在发票上弄虚作假,买方在付款时直接扣下的部分也是回扣。帐外暗中仅指回扣构成要件,是相对于“如实明示入帐”的折扣而言的。不是其他商业贿赂形式必要构成条件。是否明示入帐还是帐外暗中是区分回扣和折扣的一条总的原则。回扣是商业贿赂、是违法行为,折扣是合法的商业惯例。折扣只能是款项,而回扣可以是款项和其他利益。折扣只能发生在商品购销领域,而回扣则不然。回扣经常以折扣、让利、广告费、包装费、会议费、宣传费、培训费等等名义出现,所以,认定是否为回扣,不能为其表面形式所迷惑。对折扣未能按规定记入相应科目的问题,要注意区别记错帐与做假帐,做假帐有主观目的性,记错帐主观不是恶意。

(二)回扣与佣金的区别。国家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第七条“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从这点来看,回扣和佣金首先在给付的对象上存在区别,佣金是给付的独立于买卖双方的中间人,回扣给付的是买方的单位和个人。但如果中间人是对交易机会有影响力的第三人,那么这种所谓的中间人佣金可能就要按照受贿行为进行处理的。佣金要求如实入帐,但法律没有规定不如实入帐的法律后果。是不是不如实入帐就按照商业贿赂行为定性,收取佣金的中间人没有合法的主体资格是否也可以视同是一种商业贿赂行为都没有具体规定,这点在法律界争议较大。有的认为没有主体资格只是一种无照经营行为,中间人获得的报酬是其劳动成果,与那种以权谋私收受贿赂的行为有本质区别,故不能被认定为商业贿赂,有的则认为按照国家局的解释,佣金给付对象必须是合法的经营主体,既然他不具备这个资格那就是商业贿赂行为。————关于这点可能要具体分析对待。
   (三)附赠行为。这种行为是经营者在商品交易过程中,附带的向交易对方无偿提供一定数量的现金和物品的行为。形式上看与商业贿赂行为有区别,但两者有共同的地方,都是存在一方在交易中向另一方提供了现金和物品的行为。附赠按照对象不同分为经营者向消费者的附赠以及经营者向经营者的附赠。我们国家规定的有奖销售中有附赠式这样一种方式,这种附赠是发生在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其与奖励不特定的中奖者的抽奖式有奖销售有所不同,对所有购买者和参与者都一视同仁。法律只将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附赠,才按照商业贿赂行为定性。——当然特例就是将经营者之间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除外。但小额的“额”具体是多少没有规定,个人理解,至少不能超过交易中涉及的商品价款,广告礼品许多人理解为应当在礼品上有广告标志,比如赠送者的名称、电话、地址以及产品介绍等等,而不是作为一般可以自由买卖的商品。  需要明确一点就是,因为经营者之间的附赠有时作为一个交易的条件,是公开的给予任何一个交易相对方,这点与“帐外暗中”的回扣以及一般商业贿赂行为还是有所区别。所以国家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八条“经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我们要注意的是这里提到的是视为!而不是肯定的定义。因为附赠行为和商业贿赂行为从本质来看在手段和目的有共同点,故许多国家将有奖销售都视同为是一种商业贿赂行为,而在我国,有限制前提的有奖销售是允许的、合法的。——我们可以这样理解附赠,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附赠是有奖销售行为,在符合有奖销售规定的具体前提下,是种合法的行为;经营者与经营者之间的附赠是商业贿赂行为(当然我们刚才提到的经营者之间附赠的是小额广告礼品的除外)

四商业贿赂的手段

1、是财物手段。 财物手段又反映出几个情形,一是直接给付现金、实物。二是假借一些促销费、广告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临床费、折扣佣金等名义给对方单位或个人财物。象广告费、宣传费,有些费国家是允许给也允许收的,但必须得专款专用。广告费、宣传费要计入生产成本。但是如果我们利用这个合法的东西的名义去从事别的活动,那这个时候就构成了假借合法名义给好处的商业贿赂行为。三是以报销各种费用的方式或者用红票冲帐的方式来给对方好处。在具体交易中为对方报销各种票据和费用,也是属于间接的给对方好处。同时用红票冲帐方式也是不允许的。按照国家财政部的规定,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法律制度的规定,红票是用来改错帐的,而不是来冲减支出的。

2.非财物手段。包括直接给好处和利益和间接的给好处和利益。主要表现为行贿者给予受贿者以金钱换来的某方面利益。比如旅游、考察、某物品使用权等等。关于行贿者向受贿者提供色情服务算不算商业贿赂,我们国家没有明确规定,但从本质上来分析应该算是商业贿赂的一种。

五、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问题。国家工商总局《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暂行规定》 第九条规定“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这条很明确的说明了三点:第一,对于行贿方和受贿方两个主体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都有权查处。而且根据行政处罚应当公开、公正、合理的原则,行贿和受贿双方都应当分别进行立案调查处理。第二,行贿方和受贿方在违法行为中有违法所得的都应当没收。第三,行贿方和受贿方如果构成了犯罪,应当分别移送追究刑事责任,不能以罚代刑。商业贿赂违法所得计算。在实践中,商业贿赂的违法所得如何计算和没收有很大的分歧。受贿方的违法所得是他所收受的财物或者其他利益。这个还好理解,但有种情形就是如果受贿方收取的不是实在的现金和财物,而是享受到了旅游、考察、子女就学等等好处就不好计算和没收违法所得了。行贿方从表面来看,他付出了财务和利益给受贿方,是受到损失的一方,他没有违法所得,但从其行贿目的和意图来看,他是想以小失换大得,故其违法所得从理论上说,应该是其通过行贿手段争取到的交易,在交易中所赚取的利润。有种理论认为,如果行贿方不行贿,那么他可能也有这样的交易机会也可能没有,或者说只是交易机会大小不一定而已,那么是不是要将其不通过行贿可能要获得的交易机会中可能要获得的正当利润从违法所得计算中扣除呢?——这个没有一个具体的解释当然也不可能有个准确的衡量标准,但大部分人认为,既然他行贿了,就应当将其获得的交易机会都视同为行贿行为带来的必然结果,没有必要将其获得的利润再划分为合法和非法部分,都应当予以没收。但在有种情况下,行贿方行贿后但交易机会没有实现或者其交易虽然开始但利润并没有获得,对于这种情形我个人认为,虽然商业贿赂行为已经构成,但可以不计算其违法所得。

   刑事法律责任。这一法律责任是由司法机关追究的,但作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执法人员我们有必要掌握下商业贿赂行为的刑事责任追诉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商业贿赂给付方个人行贿在1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20万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商业贿赂的收受方如果将收受的贿赂款归个人所有,数额达到5000元以上的应予追诉。即对于达到上述追诉标准的商业贿赂案件,我们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佣金与回扣的实质与帐务

1.请问佣金与回扣是怎么样定义?

2.如果公司要付给个人佣金,个人要提供什么发票?是到哪开?开票要带什么资  料?综合税率是多少?会计分录怎么做?

3.如果公司要付给个人回扣,个人要提供什么发票?是到哪开?开票要带什么资料?综合税率是多少?会计分录怎么做?

1.请问佣金与回扣是怎么样定义?

答复:销售佣金是指企业在销售业务发生时支付给中间人从事中介服务的报酬,中间人必须是有权从事中介服务的单位或个人,但不包括本企业的职工。

回扣是指卖方从买方支付的商品款项中按一定比例返还给买方的价款。按照是否采取账外暗中的方式,回扣可以简单分为两种,即“账内明示”的回扣、账外暗中的回扣。 帐内明示的回扣,是合法的,账外暗中的回扣,非法的。

2.如果公司要付给个人佣金,个人要提供什么发票?是到哪开?开票要带什么资 料?综合税率是多少?会计分录怎么做?

答复:营业税发票,到当地主管地税机关,主要是服务业发票,要提供公司和个人的中介服务合同,个人的身份证、付款方对所购物品品名(或劳务服务项目)、单价、金额等出具的书面确认证明。综合税率,各个地方不同,需要咨询当地主管税务机关。

公司的账务处理:借:营业费用  贷:银行存款、现金

3.如果公司要付给个人回扣,个人要提供什么发票?是到哪开?开票要带什么资料?综合税率是多少?会计分录怎么做?

答复:同上述的第二个问题的回复

更多相关推荐:
金融案例分析论文完成版

金融案例分析论文班级:经济学10-1班姓名:翟齐楠学号:1006102119案例二:汇丰银行中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拔培训汇丰银行全称“香港上海汇丰银行”(HSBC),是香港最大的英资银行,成立于18xx年,18xx…

公司金融案例分析模板

公司金融案例分析报告用友软件600588分析报告小组名称组号班级系部专业指导教师第1小组0815111金融系金融学金融理财吴辉凡20xx0920xx01小组成员小组组长2目录1公司概况511公司概况512竞争对...

金融工程案例分析论文

外汇衍生品投资亏损案例分析与启示基于中信泰富摘要随着经济全球化的进程加快中国企业所面临的竞争和压力也越来越大利用衍生品期货工具来规避交易风险也成为参与国际竞争的必然选择然而衍生工具的交易本身也具有较大的风险本文...

金融风险案例分析

金融风险管理案例集南京审计学院金融学院20xx年9月2日金融风险管理案例集目录案例一:法国兴业银行巨亏案例二:雷曼兄弟破产案例三:英国诺森罗克银行挤兑事件案例四:中航油事件案例五:中信泰富炒汇巨亏事件案例六:美…

金融案例分析

案例1误您一分钟赔您一元钱的银行储蓄服务承诺是否有效可信案情介绍19xx年7月6日陈某到某银行办理了7500元的活期储蓄存款8月12日陈某到银行取钱时发现其存款已被他人冒领取走后经公安机关侦查抓住了犯罪嫌疑人井...

金融投资案例论文

美国通用汽车公司破产姓名吴戈学号089114187班级金融082一案例内容拥有百年历史的通用汽车公司成立于19xx年9月曾是世界上最大的汽车制造企业在20xx年以前通用连续77年蝉联全球汽车销量之冠20xx年6...

金融服务营销案例分析报告

招商银行创新成长型企业培育计划营销案例分析报告商务学院国际经济系系金融1083班摘要20xx年招商银行在二次转型的战略导向下提出了创新型成长企业培育计划作为股份制商业银行中的佼佼者招商银行一直致力于创新成长型企...

微观经济学案例分析报告

微观经济学案例分析报告一前言微观经济学研究的中心问题是如何利用市场机制来实现资源的最优配置在研讨这个问题之前我们有必要首先来了解微观经济学的研究对象基本假设条件和理论体系的框架微观经济学是通过个体经济单位的研究...

金融案例分析

案例一一6月中金公司发布研究报告预计5月CPI同比将继续创出年内新高达到55左右这也是业内普遍认同的一个数字这也是进入20xx年以来连续5个月CPI的最大涨幅二中国人民银行决定从20xx年6月20日起上调存款类...

金融监管报告(案例分析)

金融监管学课程报告1海南发展银行的关闭案例分析11案例内容19xx年6月2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表公告关闭刚刚诞生2年10个月的海南发展银行这是新中国金融史上第一次由于支付危机而关闭一家有省政府背景的商业银行海南发...

案例分析报告

案例分析报告民族资本家的管理思想与方法棉纺业四大天王之一的穆藕初的科学管理20xx年3月8号第二小组李馨媛丁瑞瑞赵晓玭陈灏罗杰说到科学管理首先我们要谈及现代企业管理的基石泰罗制众所周知在世界上任何一家成功的企业...

案例分析题

1案情某税务所在20xx年月日实施检查中发现星星商店个体20xx年月日领取营业执照后未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据此该税务所于20xx年月日作出责令星星商店必须在20xx年月日前办理税务登记逾期不办理的将按税收征管法有关...

金融案例分析(34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