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时间:2024.4.27

中国银监会关于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

提高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水平的通知

银监发[2014]36号

为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金融服务,着力解决小微企业倒贷(借助外部高成本搭桥资金续借贷款)问题,降低小微企业融资成本,推动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现就完善和创新小微企业贷款服务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理确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小微企业生产经营特点、规模、周期和风险状况等因素,合理设定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期限,满足借款人生产经营的正常资金需求,避免由于贷款期限与小微企业生产经营周期不匹配增加小微企业的资金压力。

二、丰富完善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产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积极开发符合小微企业资金需求特点的流动资金贷款产品,科学运用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等便利借款人的业务品种,合理采取分期偿还贷款本金等更为灵活的还款方式,减轻小微企业还款压力。

三、积极创新小微企业流动资金贷款服务模式。对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后仍有融资需求,又临时存在资金困难的小微企业,经其主动申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以提前按新发放贷款的要

求开展贷款调查和评审。符合下列条件的小微企业,经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核合格后可以办理续贷:

(一)依法合规经营;

(二)生产经营正常,具有持续经营能力和良好的财务状况;

(三)信用状况良好,还款能力与还款意愿强,没有挪用贷款资金、欠贷欠息等不良行为;

(四)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为正常类,且符合新发放流动资金周转贷款条件和标准;

(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求的其他条件。

银行业金融机构同意续贷的,应当在原流动资金周转贷款到期前与小微企业签订新的借款合同,需要担保的签订新的担保合同,落实借款条件,通过新发放贷款结清已有贷款等形式,允许小微企业继续使用贷款资金。

四、科学准确进行贷款风险分类。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本通知规定对小微企业续贷的,应当根据企业经营状况,严格按照贷款五级风险分类基本原则、分类标准,充分考虑借款人的还款能力、正常营业收入、信用评级以及担保等因素,合理确定续贷贷款的风险分类;符合正常类标准的,应当划为正常类。

五、切实做好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管理。银行业金融机构开展循环贷款、年审制贷款以及续贷等流动资金贷款产品和服务模式创新的,应当根据自身信贷管理和行业客户等特点,按照风险可控的原则,制定相应管理制度,建立业务操作流程,明确客户准入和业务授权标准,合理设计和完善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等配套文件,相应改进信息技术系统。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多渠道掌握小微企业经营与财务状况、对外融资与担保情况、关联关系以及企业主个人资信等信息,客观准确判断和识别小微企业风险状况,防止小微企业利用续贷隐瞒真实经营与财务状况或者短贷长用、改变贷款用途。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切实加大对续贷贷款的贷后管理力度,加强对客户的实地调查回访,动态关注借款人经营管理、财务及资金流向等状况,及时做好风险评估和风险预警。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续贷业务的内部控制,在信贷系统中单独标识续贷贷款,建立对续贷业务的监测分析机制,提高对续贷贷款风险分类的检查评估频率,防止通过续贷人为操纵贷款风险分类,掩盖贷款的真实风险状况。

六、不断提升小微金融服务技术水平。银行业金融机构要贯彻落实金融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要求,加大小微金融投入,要根据小微企业客户的实际需求,不断完善金融服务,优化产品设计,改进业务流程,创新服务方式,持续健全小微企业贷款风险管理

机制,积极提升小微企业金融服务技术水平,推动小微企业良性健康发展。

20xx年7月23日

(此件发至银监分局与地方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二篇: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创新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创新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的通知

银监办发〔2009〕46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

为切实解决小企业融资过程中的实际困难,针对小企业普遍面临的贷款到期时必须“先还后贷”所造成的还款压力大等突出问题,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照“六项机制”要求,创新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并以此为契机,充分发挥主动性和积极性,结合自身经营优势和特点,加大对小企业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创新力度。现就创新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银行和小企业客户可在借款合同中约定,如有需要,银行在贷款到期前一定时间内按客户的申请重新对小企业客户进行授信审查。如审查通过,可适度延长贷款期限(双方协商确定其他条件),无需签订新的《借款合同》。如原担保抵(质)押条件足以覆盖由此引发的各种风险,也可不新签《担保合同》和重新办理有关手续。

二、银行应设计、完善配套的《借款合同》、《担保合同》等法律文本,在合同条款中载明相关借款期限和担保期限应有效至本息全部完清为止或相应延长。在不签订新合同的情况下,必须有效保障银行和客户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银行应本着“控制风险和稳健经营”的原则,认真做好贷款到期前的授信审查工作,注重实地考察和搜集非财务信息,多方面、多渠道掌握企业第一手资料,充分利用人民银行及其他同业金融机构征信系统和小企业贷款违约信息共享平台。对有合理资金需求的优质小企业和经营运转正常、市场前景良好且暂时出现流动资金紧张的小企业给予贷款延期支持。

四、银行要加强贷后资金使用用途的监控力度,实地走访企业进行调查,提高贷后检查的频率和效率。避免小企业以贷款延期为借口,将短期资金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短借长用。防止小企业违反国家产业政策生产经营、盲目扩张、违规挪用资金等情况的发生。

五、各银行要以此次小企业流动资金贷款还款方式创新为契机,结合自身实际工作的开展及时总结经验,逐步建立科学的小企业贷款业务创新机制,不断探索和创新符合小企业特点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方式。

请各银监局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内各银监分局和银行业金融机构。

二〇〇九年二月十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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