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属被告姚义茂委托,作为他此次离婚诉讼案件的代理人,依法参加本案的审理,根据相关事实和法律依据,发表如下代理意见:
一、 原、被告婚姻关系尚未彻底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原、被告自于19xx年12按农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19xx年3月在民政部们办理结婚登记,至今已有18年之久。婚后原、被告二人关系相敬如宾,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并于19xx年9月生育一女名姚玉琴,于20xx年11月生育次子姚文宇,后夫妻双双一直在同一个地方务工,感情一直很好,自从20xx年以后,原被告虽不在起生活,只因被告胆小,只是在家痴等原告回家,也不知道原告有病住院,要是知道被告早就去看望原告了,而原告在此期间有身体不适,从原告的起诉状的字里行间不难看出,原告也一直在盼望着被告能去看她,由此可看出,双方还是很念旧情的,也一直在念着对方,从上述情况能充分证明,原、被告双方感情较好,不符合感情确已破裂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另外,原告于20xx年起诉离婚后突又撤诉,也充分说明原告还是很念这个家的,当时两个孩子尚小,至原告20xx年7月25日起诉离婚时间不长,而孩子仍然还小,一个14岁,一个才8岁,故为维护家庭的和睦关系,以及子女的健康成长,请求法院不予判决离婚。
二、 如果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其婚生子女由被告抚养,原告应付自20xx年以来两子女的抚养费直至18周岁。
现原、被告共同生育女儿姚玉琴(现年14岁周岁),儿子姚文宇
(现年9周岁),均为在校学生。如果法院确认原、被告关系确以破裂,判决离婚,被告要求子女由被告一人抚养,这样子女不分离,有利于子女成长,也好有个伴。因自20xx年以后,原告从未向家里寄过一分钱,子女一直是由被告一人抚养,所以要求原告支付子女的抚养费应从20xx年开始直至子女都年满18周岁。
三、家庭共有财产分割及债务的负担
原被告早年准备修建一幢房屋,后因资金不够,至今还是一层,不能入住,加上后来夫妻不在一起,没有心思维护,目前墙体已烂,也算共同财产,可以归入子女名下,作为子女的财产,原被告都可以入住 。因原被告长年在外务工,多年来也没有置其它的家柜,就连摩托都没有,被告一人抚养两个子女,家中还有长辈要孝敬,也没有任何存款。倒是原被告结婚这几年中,原告的弟弟和叔叔借了被告一共有10000元,其中原告弟弟吴想圆借了2000元,吴想族借了3500元,吴想帮借了3700元,叔叔吴正来借了800元,至今他们都没有还我这些钱,他们向被告借钱,且被告会借给他们都是因为原被告是夫妻关系,如若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还请原告先为我追回这笔钱。 以上代理意见,敬请法庭考虑并予以采纳。
谢家滩镇法律服务所 彭习斌 二0一三年二月 日
第二篇:离婚案代理词
离婚案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我是河北济民律师事务所的律师,接受上诉人XXX的委托,出庭参与诉讼。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望合议庭慎重考虑。
第一、离婚后孩子由上诉人抚养,既符合事实情况又符合法律规定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20xx年12月31日办理了结婚证,于20xx年8月8日生一女,孩子自从出生以后,一直随着上诉人生活。截止到上诉人到法院起诉,孩子尚不满两周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xx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解释中规定:
1、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作为上诉人,完全有能力去抚养自己的孩子,并且自己真心想抚养孩子,并且目前孩子还比较小,过早的离开母爱的怀抱,反而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况且孩子出生后,一直有上诉人抚养,但是被上诉人却趁上诉人外出干活期间将孩子抢走.一审法院以孩子在被上诉人手中为由,作出判决,既没有事实依据,又没有法律依据,而是故意偏袒被上诉人。 第二、离婚时判决上诉人返还彩礼简直是无稽之谈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从结婚到生子,再到诉讼之时,已经将近三年,在离婚时需要真正考虑是如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而一审法院故意将法律生搬硬套,将《婚姻法》解释二的第十条搬出来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
一审法院错误引用本条解释的第(三)项,并且仅仅依靠古月镇民政所的证据、柏岭村的证据及证人证言,没有进行认真的核实,就认为因为上诉人索要彩礼而导致被上诉人生活困难,其实古月镇有被上诉人亲舅舅、柏岭村委会有被上诉人哥哥、出具证言的都是被上诉人的亲戚。事实真相是,被上诉人在下柳矿山打工,每月大约工资是每月收入1500元左右,被上诉人的姐姐在石家庄3502工厂工作,月收入1000元左右,被上诉人的父亲以前搞装修后开矿山,年收入在20000元。按照他们收入来源,根本不属于生活困难。即使是生活困难,也和被上诉人几年给付的彩礼没有任何关系。
如果说到生活困难,上诉人应该是生活困难。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的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婚姻法第四十二条所称“一方生活困难”,是指依靠个人财产和离婚时分得的财产无法维持当地基本生活水平。一方离婚后没有住处的,属于生活困难,目前上诉人居无定所。 上诉人和被上诉人结婚已经将近三年,并且已经生子,人民法院在审理本案时,还让上诉人返还彩礼,简直是无稽之谈。
第三、法院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结婚以后,购置了大量的财产,这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离婚时应该进行分割,并且应该按照照顾女方的原则。而不能只是判决上诉人将自己的嫁妆带走,其余的全部归男方所有,这严重地违反了法律的规定。法院应该按照法律规定将夫妻所有的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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