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安徽益友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XX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其一审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参加今天的庭审。根据法庭调查已查明的事实,并结合我国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已经彻底破裂,完全没有和好可能,法庭应依法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认识不久就于19xx年初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前,原、被告并没有建立牢固的感情基础;婚后,双方也没有注重夫妻感情的培养。自结婚至今,被告已无数次殴打原告,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极为严重。双方曾经多次吵闹离婚,但都因家人的劝说没能如愿,但是被告并没有因此积极改善夫妻关系,反倒是变本加厉的破坏家庭关系。更有甚是在20xx年10月27日下午,被告竟然打车从泗县赶到淮北原告打工的工地上,将原告的胳膊打成开放性骨折(经法医鉴定为轻伤)。被告将原告打伤后,对原告不闻不问,还是原告工友将晕倒在地的原告送到医院抢救,被告也因此被淮北市相山区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判处刑罚,由此也可以看出,原、被告之间根本就没有任何夫妻感情可言。
被告的暴力伤害行为已经严重危及原告的生命健康,原告忍无可忍,对被告已无夫妻感情可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 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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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视为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一方坚决要求离婚,经调解无效,应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以及《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有实施家庭暴力,经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二、关于财产分割问题。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在离婚案件中,照顾无过错一方是处理家庭共同财产的重要原则。本案原告之所以提出离婚,是因为被告家庭暴力已经威胁到原告的生命健康,对于原告提出离婚被告具有明显的过错,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过错一方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少分。
2、鉴于原、被告在各自户籍地的承包的土地不在同一地方,本着方便原则,由双方本人继续经营自己的承包地更为适宜。
3、关于原被告双方生活用品的分割,请法庭在照顾无过错一方权益的前提下,依法判决。
以上代理意见,请法庭慎重考虑并予以采纳。
代理人:
二○一三年十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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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离婚原告 代理词
代理词
审判长、审判员:
清水江事务所接受本案原告xxx的委托,并指派我作为其诉讼代理人参加本案的审理工作,现依据本案的具体事实及有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代理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和好可能性,请求法院判令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依据《婚姻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确定夫妻感情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判断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应当从婚姻基础、婚后感情、离婚原因、夫妻关系的现状和有无和好可能等方面综合分析。现从以下几个方面来确定原被告双方感情确已破裂,没有复合的可能性:
第一、从婚姻基础上看,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后,经过短暂的恋爱后,登记结婚,原被告在结婚前缺乏了解,导致婚后感情一般,双方经常因为生活的琐事发生争吵,这说明双方没有感情基础,不能共同的生活,这就更好说明双方没有复合的可能性。
第二、从婚后感情上看,俩人之间矛盾逐渐升级,导致原告不愿意继续与被告生活,长期回娘家生活。
第三、从双方有无和好可能性看。原告曾经多次劝被告不要吸毒,但是被告受毒瘾的诱惑,无法控制自己,原告及家人的劝诫没有任何的效果。在原告忍无可忍的情况下,在原告坚决要结束这一段感情的情况下,现在原告提出离婚的诉请,证明经过努力仍无法维持原被告双方之间的感情,这证明双方根本不想维持彼此夫妻的感情。
从以上三个方面分析,原、被告感情确已破裂,难予维持这段夫妻感情。如果勉强地维持,只会造成双方彼此痛苦不堪,对 1
原告的生理和精神上造成极大地损害,甚至有可能危及原告的人身健康安全。依据《婚姻法》的相关规定,恳请法院判决原被告离婚。
二、关于本案的证据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规定,录音证据属于视听资料,是法定证据种类之一,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只要在录音录制的过程没有侵犯了国家的、社会的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就是有效的证据。在本案中,原告向法庭提交的原、被告的电话通话录音笔录中都表明被告有不良的恶习,且经劝解都没有任何效果,严重的影响了本来就很脆弱的夫妻感情,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第三项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 综上所述,本代理人认为,因原、被告之间没有感情基础,婚后原告才发现被告有不良的恶习,且被告没有很好的去改正,严重的影响了夫妻感情,原告坚决要结束这段没有夫妻感情的婚姻,根据法律的规定,原、被已经符合应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代理人:黄 桓
20xx年8月31 日
以上代理意见,恳请法院予以采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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