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意见
审判长:
经过刚才的法庭调查及举证质证,现代理人依据本案事实及庭审情况,发表以下代理意见: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不符合离婚的法定条件。
1、婚姻基础方面:09年,双方经人介绍认识,确立了恋爱关系,一年多后,在彼此有了充分认识后登记结婚。也就是说双方是自由恋爱,恋爱接触的时间也比较长,双方决定结婚是经过充分而且慎重考虑的。
2、婚后感情方面: 双方夫妻感情一直较为融洽,12年底生下儿子,一家三口生活和谐融洽,双方之间没有任何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存在。即使双方因为小事争吵过,双方之间的分歧、矛盾也是可以调和的。代理人认为:夫妻双方产生争执是非常正常的事情,不能因为产生争执就如同原告一样认为双方感情确已破裂。在任何一起离婚诉讼中,当事人之间肯定存在这样或者那样的分歧,在被告看来,双方最大的分歧可能在于被告对于原告没有稳定的工作有所报怨,但被告现在不同意离婚,就已经表明体谅了原告的难处,并希望两人重归于好。而且,被告表示愿意为维系感情和家庭付出更多地努力和心血。
3、离婚原因方面,虽然原告在起诉状诉称被告有外遇,这点完全是不符合事实的,刚才也已经说过就不再重复,但被告认为被告是很珍惜这份感情的,必竟被告没有健康的身体,这份感情也就来得更为珍贵。
4、就夫妻感情的现状及有无和好可能来看,原被告之间虽偶尔有些小争吵,但属于夫妻间的正常生活状态,并且被告诚心维护原被告的幸福婚姻。而且从孩子的角度考虑,被告也会尽力维护家庭的。
代理人认为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没有破裂,被告有与原告继续在一起好好过下去的强烈愿望。因此,建议法庭维护原被告双方的合法权益,判决原被告不准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本案中,被告作为一名女性,长期患病 ,只能在家中料理简单家务、经济上主要都是靠家人及兄长照顾,法庭应综合考虑以下情况:由于被告没有任何技能,没有任何经济来源,身体长期患病,无法治愈,离婚后自已都将会面临巨大的生存压力,根本无力承担孩子的抚养费。
…… …… 余下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