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拟法庭庭审笔录

时间:2024.5.13

庭审笔录

书记员:请旁听人员保持安静,现在宣读法庭规则:

一、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关闭寻呼机、手机;

二、未经允许不得录音、录像和摄影,经允许可以摄影的人员不得使用闪光灯;

三、不得随意走动和进入审判区;

四、不得发问、提问、鼓掌、喧哗、哄闹和实施其他妨碍审判活动的行为;

五、爱护法庭设施,保持法庭卫生,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六、旁听人员违反法庭规则的,审判长可以口头警告、训诫,也可以没收录音、录像和摄影器材,责令退出法庭或经院长批准予以罚款、拘留;对于哄闹、冲击法庭,侮辱、诽谤、威胁、殴打审判人员等严重扰乱法庭秩序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旁听公民通过旁听案件的审判,对法院的审判活动有意见或建议的,可以在闭庭以后书面向法院提出。

以上法庭规则,旁听人员必须认真遵守。

书记员:请公诉人、辩护人入庭。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公诉人、辩护人已经到庭,被告人张木洪、张新宇已提到候审,法庭准备工作就绪。

审判长:福州大学法学院模拟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第三庭,现在开庭。提被告人张木洪、张新宇到庭。

审判长:被告人张木洪的姓名、年龄、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张木洪: 张木洪,男,19xx年4月11日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高中文化,市水利工程学院学生,住本市建设街道19号学生宿舍31#411室。 审判长:被告人张木洪,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张木洪:20xx年10月14日收到。

审判长:被告人张新宇的姓名、年龄、出生地、民族、文化程度、职业住址? 张新宇:张新宇,男,19xx年7月18日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高中文化,市建筑学院学生,住本市建设街道18号学生宿舍19#418室。

审判长:被告人张新宇,起诉书副本有无收到?何时收到?

张新宇:20xx年10月14日收到。

审判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2条的规定,本庭依法公开审理福州大学法学院模拟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张木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

人张新宇故意伤害案。本庭由审判员郑麟鹏担任审判长,和审判员赵婷婷、朱巧娜组成合议庭,书记员郑秋彤担任法庭记录;福州大学法学院模拟检察院派检察员应舒怡、杨玉立出庭支持公诉;受第一被告人张木洪委托,福州大学法学院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郑珏出庭为被告人张木洪辩护,受第二被告人张新宇委托,福州大学法学院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章秋萍出庭为被告人张新宇辩护。

审判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28条的规定,本案当事人、诉讼参与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依法享有下列诉讼权利:

(1)可以申请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 公诉人、鉴定人回避;

(2)可以提出证据,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检查;

(3)被告人可以自行辩护;

(4)被告人可以在法庭辩论终结后作最后陈述。

审判长:上述各项权利,被告人张木洪听清楚了吗?

张木洪: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张新宇清楚了吗?

张新宇: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张木洪,你是否申请回避?

张木洪: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被告人张新宇,你是否申请回避?

张新宇:不申请回避。

审判长:法庭准备工作结束,公诉人对法庭准备工作有否意见?

公诉人:没有意见。

二、法庭调查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 福州大学法学院模拟检察院起诉书

福检刑诉字[2011]第633号

被告人张木洪,男,19xx年4月11日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高中文化,市水利工程学院学生,住本市建设街道19号学生宿舍31#411室。20xx年8月12日因本案被福州大学法学院模拟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福州大学法学院模拟看守所。

被告人张新宇,男,19xx年7月18日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高中文化,市建筑学院学生,住本市建设街道18号学生宿舍19#418室。20xx年8月

12日因本案被福州大学法学院模拟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16日被逮捕,现押于福州大学法学院模拟看守所。

本案由福州大学法学院模拟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木洪涉嫌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张新宇涉嫌故意伤害致人重伤,于20xx年9月13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xx年9月 1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9月14日已告知被害人张竞的近亲属、被害人章剑飞及其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被告人张木洪、张新宇的辩护人郑珏、章秋萍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xx年8月8日下午,被告人张木洪放学回家,途经文昌路时被被害人张竞拦住,张竞以借钱为由向张木洪所要钱财,张木洪拒绝借钱,张竞即以动武相威吓,张木洪大喊救命引来路人叶兴荣等人旁观,张竞敲诈未果。8月10日上午,张木洪邀其堂兄张新宇一起前往新世纪公园玩,张新宇随身携带水果刀一把,两被告人在路经常青小区时与被害人张竞、章剑飞碰到,张竞当即要求张木洪拿钱出来并对其殴打,张新宇在被章剑飞拦住的情况下用刀将章剑飞刺成重伤后,跑到路旁曾毅倩经营的公用电话亭报警。在张竞继续对张木洪进行殴打时,张木洪抓起张新宇扔下的水果刀将张竞刺死。

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一把,为被告人张木洪所持的作案工具。

2、鉴定结论:(1)被害人张竞尸体检验报告一份。(2)被害人章剑飞活体损伤鉴定书一份。(3)被告人张木洪活体损伤鉴定书一份。

3、证人叶兴荣的证言一份。

4、被害人章剑飞陈述一份。

5、被告人张木洪的供述一份。

6、被告人张新宇的供述一份。

7、提取笔录:福州大学法学院模拟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在20xx年8月16日由该局值班民警吴格选、费飞所做的笔录一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木洪在被受害人张竞殴打时用刀将张竞刺死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张新宇在被被害人章剑飞拦住时故意用刀将其刺成重伤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重伤的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因两被告人均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且被告人张新宇主动报警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

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木洪、张新宇予以惩处。 此致 福州大学法学院模拟人民法院

检察员:杨玉立 应舒怡 20xx年10月5日

附:

1、被告人张木洪、张新宇被羁押于福州大学法学院模拟看守所;

2、证据目录一份;

3、主要证据材料:水果刀一把、鉴定材料三份、证人证言一份、被告人供述两份、被害人陈述一份、笔录一份。

审判长:被告人张木洪,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张木洪:听清了。

审判长:被告人张新宇,公诉人刚才宣读的起诉书听清楚了吗?

张新宇:听清楚了。

审判长:请法警带第二被告人张新宇退庭候审。

审判长:被告人张木洪,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张木洪:有。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被告人张木洪,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张木洪:听清楚了。

公诉人:被告人张木洪,你与张竞、章剑飞是否认识?

张木洪:不认识。

公诉人:那你怎么会把张竞捅死的?

张木洪:我第一次碰到张竞是在20xx年8月8日下午放学回家的路上,我路过文昌路时张竞拦住我向我敲诈要钱,被我喊来旁人吓跑了,他为威胁再碰到我就要打死我。

公诉人:那8月10日的事情是怎么发生的?

张木洪:那天上午我想去新世纪公园玩,一个人不敢去,我就把8月8日发生的事告诉了张新宇,叫他陪我一起去。

公诉人:你继续讲下去。

张木洪:我和张新宇在常青小区天安弄堂口碰到了张竞和章剑飞,张竞一上来就打了我一耳光,并抓住了我的衣服要我拿钱出来,他一边说一边打我耳光,我都不敢还手。

公诉人:当时张新宇在干什么?

张木洪:他想过来帮我,但被章剑飞拦住了。

公诉人:章剑飞有没有打张新宇?

张木洪:章剑飞拦住张新宇不让他过来,但有没有动手打人我不是很清楚。 公诉人:那章剑飞是怎么被张新宇刺伤的?

张木洪:我也没看清楚。我看到时章剑飞已经倒在地上了,张新宇也已经向电话亭方向跑了。当时张竞阻止我去扶章剑飞,我看到情况不对也想跑,但又被张竞抓住了。

公诉人:接着讲。

张木洪:我听到章剑飞在叫张竞打死我,张竞又把我打倒在地,我想反抗但打不过他,张竞骑在我身上用拳头打我胸部、抽我耳光,我向他求饶但他不理我,嘴里还说要打死我为章剑飞报仇。

公诉人:你被打倒在地时,脸是朝天还是朝地?

张木洪:朝天。

公诉人:张竞是怎么被你刺死的?

张木洪:我被打得满脸是血、眼冒金星,身上也疼得要命。我伸手在地上乱摸摸到了一把水果刀,我右手拿刀朝张竞左肋部刺了一刀,张竞就倒下了,我从地上爬起来,看到地上都是血,吓坏了,没几分钟110警车就来了,把我们带走了。 公诉人:你为什么要拿刀刺张竞?

张木洪:我实在被他打得不行了,想把他刺伤自己好逃跑。

公诉人:你有没有考虑拿刀刺他的后果?

张木洪:没有,我拿刀乱刺一刀,没想到会把他刺死。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张木洪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张木洪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张木洪进行发问? 辩一:有的。被告人张木洪,你与张竞以前是否有矛盾?

张木洪:没有。

辩一:那你为什么要拿刀刺他?

张木洪:我被他打得不行了,我不还手会被他打死的,我只想刺伤他自己逃命,没有想要刺死他。

辩一: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被告人张新宇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张木洪进行发问?

辩二:不需要。

审判长:被告人张木洪,你拿刀刺张竞时,是否看准部位再刺的?

张木洪:不是,我是慌乱中乱刺一刀的。

审判长:被告人张木洪,你知道张新宇随身带着刀子吗?

张木洪:不知道。

审判长:请法警带被告人张木洪退庭,带被告人张新宇到庭。被告人张新宇,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有无意见?

张新宇:有。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对被告人进行讯问。

公诉人:被告人张新宇,公诉人今天在法庭上就本案事实再次对你进行讯问,你必须如实回答。听清楚了吗?

张新宇:听清楚了。

公诉人:被告人张新宇,你为什么要拿水果刀刺章剑飞?

张新宇:因为张竞在打张木洪,我想上去帮张木洪但被章剑飞拦住,我没有章剑飞力气大,只好用刀刺他。

公诉人:你的水果刀是哪里来的?

张新宇:我带在身上的。

公诉人:你平时都带着的吗?

张新宇:没有,当天张木洪告诉了我8月 8日发生的事情,所以我就从厨房里拿了把刀子想防身。

公诉人:你用刀子刺章剑飞前,章剑飞有没有动手打你?

张新宇:没有,他就是拦住我不让我去帮张木洪。

公诉人:那当时张竞打张木洪打得严重吗?

张新宇:张竞抽打张木洪耳光、打他胸口,张木洪没敢还手。

公诉人:根据你的判断,如果当时你不去帮张木洪,张木洪是否会有生命危险? 张新宇:估计不会有生命危险。

公诉人:出事后是谁报的110?

张新宇:我叫公用电话亭的老板报的警。

公诉人:为什么要报警?

张新宇:怕出大事。

公诉人:张木洪拿刀刺张竞的经过你有没有看到?

张新宇:没有。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对被告人张新宇的讯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张新宇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张新宇进行发问?

辩二:有,被告人张新宇,你与章剑飞是否有矛盾?

张新宇:没有,原先根本不认识。

辩二:那你为什么要拿刀刺伤章剑飞?

张新宇:我是没有办法才刺他的。我要上去帮张木洪,他拼命拦住我,我很急,又没有其它的办法,只好用刀刺他。

辩二:审判长,辩护人发问暂时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张木洪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对被告人张新宇进行发问? 辩一:不需要。

审判长:请法警带被告人张木洪到庭。

审判长:现在由公诉人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被害人章剑飞到庭作证。

审判长:本庭准许,传被害人章剑飞到庭。章剑飞,你把自己的身份情况陈述一下。

章剑飞:章剑飞,今年24岁,中学文化,住福州市建设街道文昌社区大兴路10号,现待业在家。

审判长:被害人章剑飞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被害人有如实向法庭陈述的义务,如有意作伪证或隐匿罪证,要承担法律责任,你听清楚了吗?

章剑飞:听清楚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判长:先由公诉人进行询问。

公诉人:章剑飞,你把8月10日上午发生的事情经过再讲述一遍。

章剑飞:好的。那天上午我和张竞在常青小区玩,结果碰到了被告人张新宇和张木洪,我当时还叫不出他们的名字。我们碰到后张竞就上去打了张木洪一巴掌,还叫他拿钱出来。在张竞打张木洪的时候,张新宇想跑过去帮忙,被我抓住左臂拦住了,结果后来张新宇从裤袋里摸出水果刀要我放手。我总以为他不敢拿刀刺我,就对他说“你敢用刀我就打死你”,结果他真的用刀刺了我,刺在我肚皮上。我被刺后大叫一声“哎呀”就倒地了,张新宇扔了刀子就跑了。张竞就过来扶我。我看到张木洪想跑就叫张竞抓住他。我当时很激动,要张竞打死张木洪为我报仇。张竞就把张木洪打倒在地,然后骑在他身上打他。后来不知怎么回事张竞也被他刺了一刀。再后来警察就来了,把我、张竞和张木洪送到医院抢救。 公诉人:张竞为什么要打张木洪你知道吗?

章剑飞:不大清楚。

公诉人:那你为什么阻拦张新宇去帮张木洪?

章剑飞:单挑当然是一对一的,我是张竞的朋友,肯定要帮他拦住另外这个人的。 公诉人:你有没有打张新宇?

章剑飞:没有,就是抓住他不让他过去。

公诉人:审判长,公诉人发问完毕。

审判长:辩护人可以对证人进行发问。

审判长:被告人张木洪的辩护人,是否需要发问?

辩一:有的。证人,张竞再次对张木洪进行殴打时你是否看见?

章剑飞:看到的。

辩一:你能否在法庭上描述一下?

章剑飞:我当时被刺了一刀,流了很多血,头也有点晕。不过我看到反正是张竞在打张木洪,一直没有停,直到他被刺了一刀倒地。

辩一: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张新宇的辩护人是否需要进行发问?

辩二:有的。章剑飞,你在拦住张新宇不让他上前时,张竞是否正在殴打张木洪? 章剑飞:是的。

辩二:张竞是怎么殴打张木洪的?

章剑飞:打耳光,用拳头打等。

辩二:打得厉害吗?

章剑飞:一点也不厉害。

辩二:审判长,发问完毕。

审判长:请被害人章剑飞退庭。

审判长:下面由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公诉人请求法庭传证人叶兴荣到庭作证。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叶兴荣到庭作证。

审判长:证人叶兴荣,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叶兴荣: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讲的。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长:下面你将当天你的所见所闻在法庭上陈述一下。

叶兴荣:我叫叶兴荣,是建设街道文昌社区汪洋路8号,今年31岁了,在市电力公司工作,8月8日下午5时许,我在文昌路路边的天天小吃店吃饭,突然听到有人喊救命,便走出去看是怎么回事,只见被告人(手指张木洪)背着书包和另外一个五大三粗的人,也就是张竞站在一起,我走过去听见张木洪在讲:“我又不认识你,为什么要给钱你?”张竞讲:“你把身上的钱拿出来,给哥儿们花花,不给的话,嘿嘿,给你吃点苦头。”后来旁观的人多了起来,张竞便对张木

洪讲了一句:“你等着瞧,下次被我碰到就揍扁你”后转身离去。这就是我当时所看到的和听到的真实情况。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判长:被告人张木洪,证人叶兴荣的证言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张木洪: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一:没有。

辩二:没有

审判长:请证人叶兴荣退庭。请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鉴定书三份,分别证明被害人张竞已经死亡,被害人章剑飞受重伤,被告人张木洪只受轻伤的事实。

第一份:福州大学法学院模拟公安局尸体检验报告 福公刑法字(2011)第21号

被检验者:张竞,男,23岁,福州市建设街道文昌社区大兴路11号 分析意见

根据尸体检验所见,被检验者左肋下有一2CM×0.1CM×7CM的创口,分析认为单面刃刺器刺击,内脏破裂,导致大量出血休克为死亡原因。

结论

张竞系大出血休克而死亡。

检验人:谢祥(副主任法医师)杨柳(法医师)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第二份:活体损伤鉴定书 福公刑活体检字(2011)第22号

被检验者:章剑飞,男,24岁,福州市建设街道文昌社区大兴路10号 分析意见

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被检验者章剑飞之损伤符合第七十二条之规定,构成重伤。

鉴定结论

章剑飞之损伤为重伤。

检验人:谢祥(副主任法医师) 杨柳(法医师)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第三份:活体损伤鉴定书 福公刑活体检字(2011)第23号

被检验者:张木洪,男,21岁,福州市建设街道19号学生宿舍31号411室 分析意见

根据人体轻伤鉴定标准,被检验者张木洪之损伤符合第三十二条之规定,构成轻伤。

鉴定结论

张木洪之损伤为轻伤。

检验人:谢祥(副主任法医师) 杨柳(法医师)

二0一一年八月十日

审判长:被告人张木洪、张新宇,公诉人刚才宣读的鉴定书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张木洪: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张新宇:听清了,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一:没有。

辩二: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提取笔录,证明案发现场的情况及张木洪持作案工具伤害被害人的事实。

20xx年8月10日上午,我局值班民警吴格选、费飞接到报警称本市常青小区发生暴力案件,民警吴格选、费飞立即赶赴现场,见两人倒在地上(张竞和章剑飞),当即送伤者到医院抢救,并从现场提取水果刀一把。后经鉴定,刀上有张竞血迹,刀柄有张木洪指纹。——福州大学法学院模拟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20xx年8月16日。

审判长:请值庭法警将水果刀拿给被告人看。

审判长:被告人张木洪、张新宇,你们是用的这把水果刀吗?

张木洪:放近一点,我看不清楚,(放近后)是的。

张新宇:是的。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一:没有。

辩二: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被告人张木洪、张新宇的户籍证明,证明其身份情况。张木洪,男,19xx年4月11日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高中文化,市水利工程学院学生,住本市建设街道19号学生宿舍31#411室,非农。张新宇,男,19xx年7月18日生,汉族,福建省福州市人,高中文化,市建筑学院学生,住本市建设街道18号学生宿舍19#418室,非农。

审判长:被告人张木洪、张新宇,公诉人刚才宣读的户籍证明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张木洪: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张新宇:听清了,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一:没有。

辩二: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宣读抓获经过:20xx年8月10日上午,我局值班民警吴格选、费飞接到报警称本市常青小区发生暴力案件,民警吴格选、费飞立即赶赴现场,见两个人倒在地上(张竞和章剑飞),当即送伤者到医院抢救,同时将正在现场附近的张木洪也送到医院治疗、并将张新宇随车带回调查。经查,张木洪、张新宇正是行凶嫌疑人,遂对二人采取强制措施。

审判长:被告人张木洪、张新宇,公诉人刚才宣读的抓获经过听清楚了吗?有无意见?

张木洪: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张新宇:听清楚了,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无意见?

辩一:没有。

辩二:没有。

审判长:公诉人请继续举证。

公诉人:举证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张木洪:没有。

张新宇:没有。

审判长:被告张木洪的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辩一:有。我们有证人曾毅倩的证言以证明我当事人是在被被害人严重殴打的情况下实施正当的自卫行为。请求法庭传证人曾毅倩到庭作证。

审判长:请法警带证人曾毅倩到庭作证。

审判长:证人曾毅倩,今天在法庭上,你对所知道的事实必须如实陈述,否则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听清楚了吗?

曾毅倩:知道了,我一定会如实陈述。

审判长:请证人在保证书上签字。

审判长:下面你将当天你的所见所闻在法庭上陈述一下。

曾毅倩:我叫曾毅倩,是建设街道常青小区2幢502室,今年28岁,在常青小区自己经营公用电话亭,在8月10日上午8点多一点,我当时在亭里看书,突然听到马路对面有人大声在吵,我便出去望了一下,看到的情景是:张竞在殴打张木洪,要张木洪把钱交出来,章剑飞呢拉住了张新宇的左臂,后见张新宇拿出一把水果刀对章剑飞讲:“你让开”。章剑飞讲:“你小子敢用刀我就打死你。”我怕要出事,刚要跑过去拉住他们时,又见张新宇已经捅了章剑飞一刀。接着,他扔下水果刀边朝我这边跑边喊:“报警!报警!”我就赶紧回到电话亭报了“110”。打完电话后我又跑出电话亭,只听见张竞在喊“打死你”,又听见张木洪在讨饶,我身体不好,跑得慢,跑过去想阻止张竞时,又看到张木洪从地上摸索到一把刀刺了张竞,然后满脸是血,手里拿了刀子坐在地上。五分钟后“110”来了。这就是我当时所看到的和听到的真实情况。我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审判长:公诉方对证人曾毅倩的证言有无意见?

公诉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请证人曾毅倩退庭。请辩护人继续举证。

辩一:举证完毕。

审判长:被告张新宇的辩护人是否有证据向法庭出示?

辩二:没有。

审判长:法庭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首先由公诉人发言。

公诉人:

审判长、审判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百六十条、第一百六十五条和第一百六十九条的规定,我们受福州大学法学院模拟检察院的指派,代表本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出席法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刑事诉讼活动衽法律监督。现对本案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如下意见,请法庭注意:

一、本院提交的证据形成规范、完整、合法的证据体系,准确、全面、有效地证实了被告人张木洪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被告人张新宇故意伤害致人重伤的行为。 认定被告人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水果刀一把,为被告人张木洪所持的作案工具,与被害人张竞的死亡鉴定结论相符,间接证实了被告人张木洪的犯罪事实。

2、鉴定结论:(1)尸体检验报告一份,证明被害人张竞的死亡。经福州大学模拟公安局鉴定中心鉴定,被害人张竞左肋下有一2CM×0.1CM×7CM的创口,分析认为单面刃刺器刺击,内脏破裂,导致大量出血休克为死亡原因,此项证实了被告人张木洪使用刀具将被害人刺伤致被害人失血过多死亡的事实。(2)活体损

伤鉴定书一份,证明被害人章剑飞的重伤事实。经福州大学模拟公安局鉴定中心鉴定,根据人体重伤鉴定标准,被害人章剑飞的损伤符合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重伤。(3)活体损伤鉴定书一份,证明被告人张木洪轻伤的事实。

3、证人证言和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

4、提取笔录:福州大学法学院模拟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在20xx年1月16日由该局值班民警吴格选、费飞所做的笔录间接证实了被告人张木洪、张新宇的犯罪事实。

上述证据均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依照合法程序取得,证据与证据之间可以互相印证,与被告人张木洪、张新宇的当庭供述相一致,经过控辩双方的当庭质证,确凿无疑,足以形成一个完整、规范、合法的证明体系,客观全面地证实了被告人张木洪、张新宇的犯罪的全过程:20xx年8月8日下午,被告人张木洪放学回家,途经文昌路时被被害人张竞拦住,张竞以借钱为由向张木洪所要钱财,张木洪拒绝借钱,张竞即以动武相威吓,张木洪大喊救命引来路人叶兴荣等人旁观,张竞敲诈未果。8月10日上午,张木洪邀其堂兄张新宇一起前往新世纪公园玩,张新宇随身携带水果刀一把,两被告人在路经常青小区时与被害人张竞、章剑飞碰到,张竞当即要求张木洪拿钱出来并对其殴打,张新宇在被章剑飞拦住的情况下用刀将章剑飞刺成重伤后,跑到路旁曾毅倩经营的公用电话亭报警。在张竞继续对张木洪进行殴打时,张木洪抓起张新宇扔下的水果刀将张竞刺死。 被告人张木洪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张新宇的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应当予以惩处。

二、对本案各个被告人的定性及法律适用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木洪在被受害人张竞殴打时用刀将张竞刺死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已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被告人张新宇在被被害人章剑飞拦住时故意用刀将其刺成重伤的行为虽有防卫性质,但致一人重伤的后果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重伤)罪。因两被告人均属防卫过当,依法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且被告人张新宇主动报警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本院为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不受侵犯,打击刑事犯罪,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十条、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张木洪、张新宇予以惩处。

综上所述,我认为,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各被告人已经构成了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特提请合议庭对公诉人所发表的公诉意见予以充分考虑,根据各被告人实施犯罪的事实、情节、性质,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与被告人的认罪态度,依法作出公正的判决!

公诉人:杨玉立 应舒怡 20xx年10月25日 公诉意见暂时发表到此。

审判长:下面被告人可以为自己辩护。首先由被告人张木洪自行辩护。

张木洪:我认为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张竞敲诈我在先,我是迫不得已才拿刀刺他的,我也不想刺死他的。具体意见由我的辩护人为我发表。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张木洪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辩一: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福州大学法学院龙翔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第一被告人张木洪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下列辩护意见,恳请法庭在定罪是采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木洪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保护国家、公民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对不法侵害人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根据上述规定,国家鼓励公民与违法犯罪作斗争,特别对正在进行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从张竞的行为性质来看

张竞于20xx年8月8日下午,拦住正放学回家的第一被告人张木洪,向张木洪索要钱财,遭到拒绝后便进行威吓,在张木洪喊救命并引来路人叶兴荣等人旁观的情况小,才留下“你等着瞧,下次被我碰到就揍死你”的言语后离去。张竞一暴力相胁吓,迫使张木洪交出钱财的行为已经符合敲诈勒索行为构成要件。后来虽然因意志以外的原因,导致敲诈未遂,但并不改变其行为的性质。同年8月10日上午,张竞在常青小区遇到张木洪与张新宇两人时,开始殴打张木洪,强迫张木洪交出钱财,其行为已经构成抢劫。当张新宇刺倒了章剑飞后,张竞实施了报复行为,在张木洪求饶后仍不停止殴打,发而加大了力度,其行为对张木洪的生命已构成直接威胁。后来张竞虽然被张木洪的自救行为刺死,但并不因此改变其抢劫行凶的行为性质。

第二,从被告人张木洪的主观方面来看。

张木洪在20xx年8月8日下午就遇到张竞敲诈勒索,由于其大声呼救,才得以脱身,但仍遭到张竞的口头威胁。同年8月10日与堂兄张新宇区新世纪公园玩,途经常青小区时又遭张竞、章剑飞合伙抢劫,在张新宇采取正当防卫措施,用刀刺伤章剑飞后,张木洪急于躲避时又被张竞抓住拼命殴打,被打得满脸是血,生命受到了直接威胁,他为自救才捡起地上的水果刀进行自卫。从其行为的时机、

表现来看,被告人民主观完全具备自卫的特征。张木洪之所以用刀刺张竞,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进行自救,并不以杀伤杀死张竞为目的。

第三,从张木洪行为的客观方面来看

张木洪在8月8日下午被张竞抢劫时只是被动地呼救,在8月10日那次刚开始也只是被动地挨打,直到血流满面、生命受到直接威胁时才自救,捡起地上的刺刀被动地攻击张竞。当时其行为时自身安全正在受到严重威胁,不自救有可能成为张竞报复的牺牲排品。张木洪事先也并不知道堂兄张新宇身上带有刀子,用于自卫的刀也是捡自地上的。通观全案过程,张木洪的行为虽造成张竞死亡的后果,但并不具有社会危害性。

综上,辩护人认为,张竞对被害人张木洪实施暴力抢劫,其本身的行为构成抢劫犯罪。当时张木洪为自卫,对正在抢劫的张竞实施的打击,虽然导致张竞死亡,但从法律层面分析,张木洪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不具有社会危害性,不光不应受到法律的制裁,反而作为一种国家、社会提倡的与犯罪分子作英勇搏斗的行为理应受到表扬。

导致本案发生的一条重要原因就是被告人张木洪在第一次受到敲诈勒索后没有向有关部门报案来保护自己,只是事后告诉了自己的堂兄张新宇,而当时在场围观的人也没有一人报告有关部门,学生自我保护意识的缺失及社会法治意识的薄弱,不能不引起整个社会的反思。

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作出正确的判决,还被告人张木洪的清白,通过个案的审理给社会以正确的法律向导。谢谢!

辩护人:福州大学法学院龙翔律师事务所律师郑珏 审判长:下面被告人张新宇可以为自己辩护。

张新宇:我认为我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当时张竞正在殴打张木洪,我是想上去帮张木洪阻拦张竞的,但是章剑飞拼命挡住我,我没有办法,只好用刀刺他。具体意见由我的辩护人为我发表。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张新宇的辩护人发表辩护词。

辩二: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

福州大学法学院金诚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本案第二被告人张新宇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辩护人,根据事实与法律,提出下列辩护意见,请法庭在定罪时采纳。 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新宇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不构成犯罪。理由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根据上述规定,正当防卫是现行刑法规定的典型的排除犯罪性的行为。我们可以从以下五个方面来分析:

第一、从起因条件来看

现实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前提即起因条件。此现实的不法侵害必须具有三个条件即1、具有社会危害性;2、不法侵害行为具有紧迫性;3、不法侵害真实发生,具有现实性。

首先:张竞殴打张木洪并要求其把钱拿出来,其行为的性质是实施暴力性的抢劫,具有社会危害性;其次:张竞的暴力性抢劫行为让张木洪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处于不法侵害状态,具有积极进攻型、破坏性比较大,一旦损害后果发生将很难恢复原状,由此可见不法侵害行为具有紧迫性;再者:张新宇实施正当防卫行为的时候张竞正在殴打张木洪,即不法侵害真实发生,具有现实性。

因此张新宇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的起因条件。

第二、从时间条件来看

正当防卫的时间条件,只能是正在进行的现实的不法侵害,即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或表述为不法侵害立即发生、刚刚发生和正在持续的情况。

张新宇正是因为看到张木洪被张竞打才要上前的,他在实施正当防卫的时候,张木洪还在被打即其人身和财产处于不法侵害状态正在延续,由此可见张新宇的防卫行为时间符合“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时间条件。 第三、从主观要件来看

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是指行为必须处于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意图。

主观上,张新宇是出于保护他人即张木洪的人身、财产安全和自己的生命安全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的意图,而实施防卫行为的,主观上并没有伤人的故意。对于这,我们可以从以下三方面去分析:1、张新宇在看见张竞正在殴打张木洪时,是一心一意的赤手上前,想要制止张竞的抢劫行为,以免张木洪的合法权益继续受不法侵犯。无奈章剑飞力气很大,抓住他的左臂让他无法上前,他才被迫拿出身上的水果刀。2、张新宇拿出水果刀的时候并没有直接刺向章剑飞,只是要章剑飞放手。3、张新宇在刺伤章剑飞后,并没有继续刺章剑飞,而是扔下水果刀跑到公用电话亭要求报警。

这些都表明张新宇主观上只是想保护张木洪和自己正在被侵害的人身、财产安全,只具有防卫意图而没有一丝伤害他人的故意,符合正当防卫的主观要件。 第四、从对象条件来看

根据正当防卫的性质,它的防卫对象条件应是只能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而不能是没有实施不法侵害的第三者。

当时,张竞和章剑飞半路遇到张木洪、张新宇后,张竞动手殴打张木洪并要求其将钱拿出来,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当张新宇要对张竞的抢劫行为进行制止时,章剑飞却抓住其左臂将其拦住,这说明章剑飞主观上有帮助张竞抢劫的故意,客观上也实施了帮助的行为。因此,章剑飞是张竞实施抢劫的共犯,即他与张竞共同作为此不法侵害行为的不法侵害者。

所以张新宇的防卫行为作用在章剑飞身上是符合正当防卫的对象条件的。 第五、从防卫的限度条件来看

正当防卫的防卫限制条件是正当防卫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刑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此条款规定了特殊情形的无限防卫。而本案中张竞和章剑飞实施的行为正是抢劫的暴力性犯罪,属于可以进行无限防卫的犯罪行为,所以张新宇所采取的防卫行为虽然造成章剑飞的重伤,但并没有超过必要限度,符合防卫的限度条件要求。

综上所述,张新宇的行为完全属于正当防卫。

审判长、审判员,刑法有保障机能即刑法具有限制国家刑罚权的发动,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以及犯罪的人不受法外制裁的机能。我国现行刑法亦以罪刑法定为基本原则,对犯罪概念、犯罪构成要件及量刑制度,各类犯罪的法定刑等都有明确的规定。所以从无罪不罚的角度出发,任何人只要未实施犯罪,便不受刑罚。刑法给一切守法公民提供了不受刑事追究的有力法律保障。辩护人恳请法庭依据本案的事实与法律,作出正确的判决,还被告人张新宇的清白。

辩护人:福州大学法学院金城律师事务所律师章秋萍 审判长:公诉人可以进行答辩。

公诉人:公诉人刚才听取了被告人和辩护人的辩护意见,由几点不同观点需要说明,下面就两被告人的情况作分别答辩。

第一,关于第一被告人及其辩护人提到的正当防卫问题。

公诉人在第一轮意见中也已经讲到了被告人张木洪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这一点与辩护人的观点是一致的。但是,辩护人没有注意到的是,被告人的防卫行为已经超过必要限度造成被害人张竞死亡的重大损害,根据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的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考察防卫行为是否过当,必须全面考察防卫的手段、强度、损害后果等因素是否与不法侵害的手段、强度、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等因素基本相适应。这就是要根据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的体力、智力状况等因素进行实事求是地分

析判断。就本案而言,被害人张竞与张木洪并不认识,更没有深仇大恨;张竞也不是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者,他只是为了向张木洪敲诈零花钱而对张木洪实施殴打。案发时,被告人与被害人双方人数相等,性别、年龄、身体状况相当,案发时间是大白天,地点是居民社区。而且,案发时张竞只是用拳头对张木洪实施殴打,并没有使用各种武器,他所实施的侵害行为并没有使张木洪的生命受到威胁,张木洪完全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来避免张竞得侵害行为,它完全没有必要那水果刀刺张竞的要害部位而致张竞于死地。张木洪拿刀刺张竞的行为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并且造成张竞死亡的重大损害后果。因此,被告人张木洪的行为符合正当防卫过当的特征,应当对造成的后果承担刑事责任。当然,是可以相应地减轻处罚的。

第二,关于第二被告人张新宇及其辩护人提到的正当防卫问题。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张新宇的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根据我国法律规定,正当防卫的构成必须符合五点要求。主观方面,必须是为了使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而实行;前提条件是必须有不法侵害的行为发生;防卫时间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侵害行为;防卫对象必须是不法侵害者本人;防卫行为不能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而本案中张竞确实对被告人张木洪实施了殴打,但另一受害人章剑飞即没有对被告人张木洪实施不法侵害也没有对被告人张新宇实施不法侵害,被告人张新宇即使是出于防卫的目的用水果刀刺伤章剑飞,其防卫对象也已错误,以为当时实施不法侵害的是张竞而非章剑飞。比较正当防卫的五点要求,张新宇的行为明显不符合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而且,被告人随身携带了水果刀之类的凶器,从主观上讲,他案发当时的行为也未必是出于防卫的目的,公诉人更有理由相信被告人张新宇是出于逞强而实施了过激行为,造成被害人章剑飞重伤的后果,因此他必须对自己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退一万步讲,就算被告人张新宇的行为构成正当防卫,那么他的行为也已经超过了防卫的必要限度。因为被告人张新宇用刀刺章剑飞时,张竞还在对被告人张木洪实施第一次殴打,当时张竞的行为并没有对张木洪造成严重的人身伤害,就算被告人张新宇是为了解救张木洪而用刀刺伤章剑飞,那么他使用刀具的行为也已经超过当时防卫的要求,因此而造成章剑飞伤害的,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 被告人张木洪和张新宇的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公诉人希望旁听人员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我们当然鼓励在受到不法侵害时实施正当防卫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是千万要注意的是,防卫的行为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否则承担后果的可能是防卫者本人的呀。公诉人意见发表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张木洪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张木洪: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张木洪的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辩一:有的。辩护人还有一点意见需要补充。

关于被告人张木洪的防卫是否过当的问题,辩护人与公诉人持不同观点,辩护人认为根据当时的情况,张木洪的防卫行为并不过当。因为,张木洪拿刀刺张竞时已经是张竞第二次殴打张木洪,而且当时章剑飞已经被张新宇刺伤在地,章剑飞曾经说过要张竞打死张木洪为他报仇之类的话;辩护人认为张竞当时的情绪非常激动,已经失控,他完全不顾张木洪的哀求而拼命殴打王新,把张木洪打成轻伤,如果张木洪不采取措施阻止张竞的话,张竞极有可能会把张木洪打死。 张木洪当时被张竞骑在身下,由于力气小没法爬起来,他伸手乱抓乱摸时刚好摸到了张新宇扔在地上的水果刀,随手一刺却刺中了张竞的要害部位,导致张竞死亡。应该说,张木洪用水果刀刺张竞的行为并没有超过案发当时防卫的必要限度,而且这也是张木洪当时可以做出的唯一选择。而且案发前张木洪也不知道张新宇携带的水果刀,不存在也不可能有预谋。所以,辩护人认为张木洪的防卫行为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对张竞的死亡后果不应承担刑事责任。辩护意见发表到此。

审判长:被告人张新宇是否还有新的意见?

张新宇:没有。

审判长:被告人张新宇的辩护人是否还有新的辩护意见?

辩二:有的。辩护人还有两点意见需要补充。

关于被告人张新宇的行为是否构成正当防卫,辩护人在第一轮意见中已经讲述得很明确,在这里,辩护人再强调一点。案发当时章剑飞和张竞应作为一个整体、一个实施不法侵害的整体看待,张竞是主要实施者而章剑飞则是帮凶。因此,被告人张新宇为了阻止不法侵害而对其中的帮凶章剑飞实施防卫行为当然也构成正当防卫。

其次,如果说被告人张新宇的行为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而构成防卫过当,那么根据法律规定,防卫过当的,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张新宇的行为是出于保护自己堂弟张木洪的合法权益,并非出于损害他人利益的目的,而且他的行为也未对社会造成严重后果,更何况章剑飞本人也应当对此事承担一定的责任。所以,退一步讲,如果合议庭认为被告人张新宇的防卫行为已经过当,那么辩护人也恳请合议庭对被告人张新宇免除刑事处罚。辩护意见发表到此。

审判长:法庭辩论已进行两轮,公诉人和辩护人的意见已充分阐述,法庭也已经记录在案。现在法庭辩论结束。

被告人张木洪,现在你可以就本案的事实、证据,罪行有无及轻重,对犯罪的认识以及定罪、量刑方面的要求等,作最后的陈述。

张木洪:我认为我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请求法庭判我无罪释放。 审判长:被告人张新宇,现在你可以作最后陈述。

张新宇:我作为一名大学生,对法律也不是十分了解,我始终认为我的行为是正当防卫,希望合议庭给予公平公正的判决。

审判长:现休庭15分钟,待合议庭进行评议后当庭宣判。请执行法警带张木洪、张新宇退庭。

书记员(站立):请审判长,审判员入庭.

(入庭后直接坐下,敲法锤)

审判长:下面继续开庭.提被告人张木洪、张新宇到庭.

(被告人到庭后站立,法警A、B站在其后)

通过刚才的法庭审理,本法庭听取了被告人张木洪、张新宇的供述、辩解及最后陈述,公诉人提请出庭的证人当庭做了证,公诉人向法庭宣读出示了有关的证据材料,控辩双方对证据进行了质证,并在法庭辩论阶段分别阐述了各自的辩论意见,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认真评议,对本案的证据、事实进行认定,充分考虑了公诉方、被告方双方的意见,已经作出结论。下面进行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审判长,审判员,旁听人员全部起立,书记员不用)

审判长: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木洪在被被害人张竞猛烈殴打并且哀求,反抗 均无效的情况下,用刀刺死张竞的行为属正当防卫,公诉机关认为其行为属防卫过当,指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罪名不成立。

被告人张新宇为救助张木洪而被被害人章剑飞拦住时,用刀将章剑飞刺成重伤的行为虽系防卫,但已超过必要范围,属防卫过当,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重伤),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被告人张新宇在将被害人章剑飞刺伤后主动报警,并且主动配合侦查机关查明案情,属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法律规定,防卫过当应当减轻或免除处罚,可以适用缓刑。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条哦第一款、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木洪无罪,当庭释放。

被告人张新宇犯故意伤害罪(重伤)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今天是口头判决,内容详见判决书,判决书在五日内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2天起10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福州大学法学院模拟

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退庭后,当事人应当查看法庭笔录;如认为有差错或遗漏;可申请要求补正。

现在闭庭。将两名被告人带下法庭。

(击法锤)退庭。

审判长:郑麟鹏

审判员:朱巧娜

审判员:赵婷婷

书记员:郑秋彤

20xx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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