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笔录
镇劳人仲案字〔 〕 号
时间:
地点:
案由:
一、宣布开庭
仲:镇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诉 劳动争议一案,现在开庭!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
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本庭由 (独任/合议)审理, 担任书记员。下面,核对双方当事人身份: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被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委托代理人:
仲:申请人对被申请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申:
仲: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身份有无异议?
被:
1
仲:下面宣布仲裁庭纪律:
1.仲裁庭内要保持肃静,开庭时不准随便走动,不准喧哗、鼓掌、吵闹,不得使用手机和进行其它妨碍仲裁的活动;
2.非经仲裁庭许可,不得发言、提问;
3.非经仲裁庭许可不得拍照、录音、录像;
4.仲裁庭内禁止吸烟;
5.对违反仲裁庭纪律的人,由仲裁员劝告制止,不听劝告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训戒,责令退出仲裁庭,对于违反仲裁庭纪律的当事人或代理人,情节严重的,申请人按撤诉处理;被申请人责令其退出仲裁庭,做缺席仲裁。构成犯罪的,建议司法机关追究其法律责任。
下面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享有如下权利:有委托代理人、申请回避的权利,有申诉、申辩、质询、质证的权利,有请求调解、自行和解、要求裁决的权利,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的权利;申请人有放弃、变更、撤回仲裁请求的权利;被申请人有承认、反驳申请人仲裁请求的权利。
当事人在仲裁活动中承担如下义务:
有遵守仲裁程序和仲裁庭纪律的义务,有如实陈述案情、回答仲裁员提问的义务,有对自己提出的主张举证的义务,有尊重对方当事人及其他仲裁参加人的义务,有自觉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裁决
2
文书的义务。
仲:申请人听清楚了吗?
申:
仲:被申请人听清楚了吗?
被:
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当事人认为本庭组成人员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本案的公正审理,可以申请本庭组成人员回避。
仲:申请人是否申请本庭组成人员回避?
申:
仲:被申请人是否申请本庭组成人员回避?
被:
二、仲裁庭审理
(一)申诉与答辩
仲:申请人陈述仲裁请求和事实与理由。
申:
3
仲:被申请人对申请人的申诉进行答辩。
被:
(二)举证与质证
仲:本庭对案件事实部分的调查先告一段落,现在进行证据的质证。质证时,当事人双方应当围绕证据的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针对证据证明力以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疑、说明和辩驳。证人作证时,应当如实向本庭提供证言,不得隐瞒和歪曲事实真相,不得作伪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经仲裁庭许可,当事人和委托代理人可以向证人发问,证人可以拒绝回答与本案无关的提问。质证按如下程序进行:
仲:被申请人对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
4
仲: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出示)的证据进行质证。
申:
仲:根据规定,未经庭审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本庭通过质证,现对申诉、被诉双方提供的证据作如下认定: 对下列证据予以认定:
对下列证据不予认定:
除以上认定和不予认定的证据外,对申诉、被诉双方的下列证据,本庭将在闭庭后予以审查认定或不予认定:
(三)仲裁庭辩论
仲:下面进行仲裁庭辩论,双方可围绕争议的焦点,以证据为基础提出自己的辩论意见。
仲:申请人先发言。
5
申:
仲:被申请人发言。
被:
仲:现在征询当事人的最后意见。
仲:申请人的最后意见。
申:
仲:被申请人的最后意见。
被:
(四)调解与裁决
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仲裁庭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应当先行调解,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促使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现在,征询双方意见,双方当事人是否愿意在本庭主持下进行调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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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申请人是否愿意调解?
申:
仲:被申请人是否愿意调解?
被:
仲:在本庭主持下,经过调解,由于双方当事人未能就调解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二条
第四款规定,调解不成的,由仲裁庭作出裁决。本庭将根据事实和法律法规择日对本案作出裁决。当事人在闭庭后校阅庭审笔录,证实无误后在上面签字。如有遗漏或差错,可向书记员提出补正。
现在闭庭!
双方签字(按手印):申请人:
代理人:
被申请人:
代理人:
镇坪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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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庭审笔录制作训练
法庭出庭笔录(第一次)
20号
开 庭 时 间:
休/闭庭时 间:
地 点: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审判庭
出庭检察人员:魏明浩
书 记 员:20
审 判 长:杨小明
人民陪 审员 :李跃勇 韩愈魁 书 记 员: 孟姗姗 案 由:诈骗
被 告 人:郜润生 黄立春
宣布法庭纪律(略)
案由:
书记员:全体起立,请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入庭,
审判长:请坐,
书记员:报告审判长法庭审理准备工作完毕请开庭。
审判长:传被告人郜润生、黄春生到庭,现在开庭。被告人姓名、年龄、民族、籍贯、文化程度,职业、住址等?
被告人:郜润生,男,19xx年5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海安县,汉族,中专文化,教师,住安徽霍邱龙潭镇龙潭街道01-181号。
被告人:黄立春,男,19xx年6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海安县,汉族,高中文化,海安县华安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霍邱 1
龙潭镇十庙街道01-22号。
审判长:被告人因本案什么时候被羁押、拘留、逮捕的?
被告人:我于年20xx年11月12日因涉嫌伪造国家公文印章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被逮捕
审判长:两被告,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是否在今天开庭之前10天收到的?
被告人:收到了,我于12月18日收到起诉书的。
审判长: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今天依法公开审理,由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郜润生、黄春生涉嫌诈骗罪一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由审判员杨小明,李跃勇韩愈魁出庭组成,杨小明担任审判长,书记员孟姗姗担任记录,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魏明浩出庭支持公诉,经被告人家属的委托,由北京市华为律师事务所律师陈立晋出庭为被告人郜润生进行辩护。由北京市正皓律师事务所律师曹勇出庭为被告人黄立春进行辩护。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对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有申请回避的权利也就是说被告人如认为本合议庭组成人员、书记员、公诉人与本案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到本案公正审理的可以提出正当的理由要求回避被告人郜润生有没有申请回避?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在诉讼过程中,有权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有权提出申请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验,在法庭辩论的时候除了辩护人为你进行辩护以外你可以自行辩护,并且有最后陈述的权利,被告人听清楚了没有? 2
被告人:听清了。
审判长:现在开始法庭调查,首先由公诉人宣读起诉书。
公诉人:,被告人郜润生,男,19xx年5月8日出生于江苏省海安县,汉族,中专文化,教师,住安徽霍邱龙潭镇龙潭街道01-181号。20xx年11月12日因涉嫌诈骗被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黄立春,男,19xx年6月26日出生于江苏省海安县,汉族,高中文化,海安县华安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安徽霍邱龙潭镇十庙街道01-22号。20xx年12月12日因涉嫌诈骗被海淀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9日,经本院批准于当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海淀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郜润生涉嫌诈骗罪,于20xx年 月 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函告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次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经依法审查查明:20xx年8、9月间,被告人郜润生伙同被告人黄立春虚构中华人民共和国总工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国务院发展研究中心联合举办首届中国百家诚信企业及诚信企业家活动。伪造相应的文件及单位印章,在北京设立“中国百家诚信企业”并在银行开设账户,随后二人以此名义向大连黑石公司、浙江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名义收取参评费。这两家单位分别向二人开设银行账户汇款人民币30000元,后因该账户被银行清户,上述款项退两公司。。。。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本院认为被告人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应当以诈骗 3
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41条之规定特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此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判长,起诉书宣读完毕。
审判长:被告人郜润生你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认定的罪名有没有异议?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将被告人黄立春带出庭外,被告人郜润生有无意见对起诉书?
被告人:20xx年7月中旬,我在合肥的时候,黄跟我说有一个项目问我愿意参加否,我同意了。后来我们就以各单位名义举办了首届中国百家诚信企业活动,想骗取钱财,于是我们就在北京租了个地方,知道案件事发。
审判长:公诉人是否需要讯问被告人?
公诉人:你在何处何地被抓?
被告人:在20xx年在 被抓。
辩护人:你们当时来了以后,黄是怎样跟你讲的?
被告人:他就跟我说要报社要举办一个活动,他能参加组委会,成为成员,他就像打个擦边球,我们就租了个房
辩护人:你们有无商量怎样分赃?
被告人:有
辩护人(曹):你被捕之前有无来过北京?
被告人:我20xx年下半年来古北京。
辩护人:租房时谁去的?
4
被告人:一起去的。
辩护人:你们所打印的通知时谁写的?
被告人:黄立春。
辩护人:另外你和浙江等两家单位是谁联系的?
被告人:记不得了。
辩护人:你在被捕之前有手机吗?
被告人:有。
问:你以谁的名义做这些事情
被告人:借用假名字做的
审判长:你们都谁发了短息?
被告人:都发了。
审判长:你们有几家公司回复了你们的短信?
被告人:4家。
审判长:你们电话是谁打的?
被告人:都是黄立春打的。
审判长:费用是谁出的?
被告人:黄立春给了我7000元,我自己出了5000元钱。
审判长:将被告人郜润生带出法庭,提黄立春入庭
被告人:你对起诉书所说事实有无异议?
审判长:没有。
公诉人:你是否知道郜润生职业?
被告人(黄):知道,在北京一家广告公司。
公诉人:你们用报社名义,为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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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黄):我
辩护人:你们谁租房的?
被告人:他。
辩护人:手机谁使用?
被告人:他。
辩护人:你们谈过利润分配吗?
被告人:没有。
辩护人:你说你在报社工作过,什么时间?
被告人:2002初。
辩护人:你在哪里办公,当时郜润生何处找你?
被告人:我自己办公的地方找我
审判长:你对起诉书指控诈骗罪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提被告人郜润生到庭,下面举证
审判长:公诉人就指控的事实向法庭举证,
公诉人:审判长,以下出示的证据全部经过审查,均由海淀分局依法获取,取证合法,内容真实,与案件事实具有关联性,公诉人下面将分两组出示本案的所有证据,首先向合议庭出示第一组证据,被骗单位大连大石公司法定代表人证言,证实被诈骗经过。请合议庭对被害人汪德松的陈述进行质证。
审判长:被告人郜润生有没有异议,郜润生、黄立春听清楚了吗? 被告人:听清楚了。
审判长:被告人郜润生,今天法庭事实调查,希望你实事求是的, 6
向法庭供述听到了没有,对被害人的陈述有什么异议吗?
被告人:没有异议
审判长:没有异议,刚才被害人汪德松讲到,你当天下午拿刀想要砍他,这是事实吧?
审判长:辩护人对被害人的陈述有没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意见
审判长:公诉人继续举证。
公诉人:下面出示书证,能证明该公司向被告人账户诈骗30000元的入账单请合议庭进行质证,
审判长:被告人郜润生、黄立春对书证有没有异议?
辩护人:辩护人没有意见的。
审判长:公诉人举证?
公诉人:需要证人杨博武出庭证人,请允许证人入庭。
审判长:证人出庭,你有义务如实作证,否则将承担法律责任,你是否清楚。
证人:清楚(并签字)。
公诉人:20xx年9月,你所在单位是否接到向国务院发过承认该活动的其实?
证人:是
公诉人:为何请示?
证人:我接到举报,感觉有疑点,所以向领导汇报,然后领导指示向国务院减轻办汇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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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有什么意见?
辩护人:没有。
被告人:没
审判长:证人出庭。
公诉人:下面出示一系列文件,就是起诉书中的证据,被告人、辩护人有无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被告人、辩护人是否有证据提出?
被告人:没。
辩护人:有证人证言补充。
审判长:公诉人有无意见?
公诉人:无。
审判长:对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辩护人有无意见?
被告人:没有意见。
辩护人:没有意见。
审判长:法庭事实调查结束,现在开始法庭辩论,请公诉人发表意见?
公诉人:审判长、审判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第160条第165条等相关法律的规定,我受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的指派代表本检察院以国家公诉人的身份对在此公开开庭审理的被告人郜润生、黄立春诈骗一案出庭支持公诉,并依法对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现对本案的定型和量刑发表如下意见,请合议庭在评议时参考: 8
1、被告人郜润生、黄立春的行为,伪造印章实为诈骗。
2、不区分主从、共同犯罪。
审判长:被告人郜润生,你可以为自己辩护。
被告人:没有辩护的,谢谢审判长,我希望减轻处罚。
审判长:下面由被告人的辩护人为被告人进行辩护。
辩护人:谢谢审判长,谢谢合议庭其他成员。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也就是我。
1、 本案是黄立春提起,他在北京工作,且了解相关活动能赚
钱,所以主动约郜
2、
3、 约定分配时郜润生只有35% 申请银行开户的相关资料是黄立春准备的,申请书也是黄
立春提起
可以看出黄立春主要作用,所以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存在法定减轻或酌定减轻情节
辩护人:谢谢审判长,谢谢合议庭其他成员。律师事务所指派我任黄立春辩护人
1、黄立春起辅助作用。
2约定分配时郜润生只有35%
公诉人:公诉人认为只是分工不同,不应区分主从。
审判长:被告人郜润生、黄立春有什么新的意见?
被告人:没有
审判长:辩护人有没有新的辩护意见?
辩护人没有。谢谢审判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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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判长:控辩双方的意见本庭已记录在案,如果有什么新的意见可以在庭后以书面的形式提交法庭,法庭辩论结束,现在根据法律规定,被告人可以做最后陈述,被告人郜润生、黄立春,最后有什么要向法庭讲的?
被告人(郜):谢谢审判长给我一次机会,我希望能够给我一次减轻的机会,从轻处罚。
被告人(黄):我深深意识到自己错了,希望审判长给我一次机会,从轻处罚。
审判长:对本案的处理有什么意见和建议?
被告人:没有什么建议。
审判长:今天审理到此,待合议庭评议后,庭审后,被告人阅砍笔录如认为笔录有差错,或者遗漏可以要求补充,或者更正,如认为笔录无误应当在笔录上签字,被告人听清楚了没有?
被告人:听清楚了,谢谢审判长。
审判长:被告人还押退庭。
书记员:审判长入庭。
审判长:开庭,提两被告。本庭听取了公诉人、辩护人、被告人陈述,经过法庭调查、辩论、被害人陈述。经本庭合议,下面对本案宣判,
书记员:全体起立
审判长:经合议,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构成诈骗罪,证据确凿。鉴于被告人未遂,可以减轻、从轻处罚。鉴于辩护人提出的区分主从犯认定不予采纳。现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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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郜润生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 被告人黄立春判处有期徒刑2年,罚金人民币5000元 。 被告人不服判决可向中院提起诉讼,带两被告出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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