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用格式

时间:2024.4.20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尊敬的审查员先生/女士:

首先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认真审查。对于审查员的意见,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简述审查员的意见,表明同意或者不同意查员的建议,)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1.修改说明

(针对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逐一分析,说明出处。)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为:

1.本发明涉及……

2.关于新颖性

对比文件1涉及(简述对比文件1的发明要点)。

(与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对比,阐明不同,可用例句如下:

(1)       对比文件1披露了新修改独立权利要求1前叙部分的内容,但未披露“本发明区别技术特征”;

(2)       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发明具有***的区别技术特征)

所以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文件1对比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二款和《审查指南》规定的新颖性的要求。

对本文件2涉及(简述对比文件2的发明要点)。

(与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对比,阐明不同)所以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文件2相比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二款和《审查指南》规定的新颖性的要求。

权利要求2*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因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新颖性。

3.关于创造性(“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指出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

(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提供的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与本发明技术领域相同           ,要解决的技术问题相近         ,且公开本文中的相同技术特征也比较多,           ,所以,确定对比文件*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第二步: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

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相比,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与它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论述区别技术特征)。由此可知,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           。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并没有给出解决此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也没有给出解决此问题的相关启示。

(第三步:将最接近现有技术与其他文件结合对比)

(其后的论述分两种情况:第一种,修改后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没有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披露;第二种,该区别技术特征虽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披露,但它们在该篇对比文件中起到的作用与为解决本发明针对的技术问题所起到的作用不同。)

(第一种)

修改后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           没有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披露,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公知常用手段,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第二种)

修改后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     虽在对比文件*中披露,但它们在该篇对比文件中起到的作用是    ,与为解决本发明针对的技术问题    所起到的作用不同。从而该对比文件及其他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上以解决此本发明中要解决的(具体技术问题)问题的启示,由此可知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得到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实质性特点;

修改后权利要求1所提到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有益效果),具有显著进步。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或者其同*的结合,都具有突出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223款关于创造性的规定。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因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相信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克服了存在的缺陷,请审查员先生/女士在以上的基础上继续对本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仍不同意上述修改和陈述的内容,恳请审查员先生/女士再给与一次修改文件或陈述意见的机会。

                                                                                                         代理人** 

审查员在一通中经常用到“本领域的常规技术手段或轻易想到”

1.首先承认他明确给你的区别,其次列出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与参考文献和常规技术手段的区别,从三方面论述:①发明目的和任务②技术特征③技术效果。如果①相同,就强调②和③的不同;如果①相同,②差别不大,就强调③的不同;

2.回答最重要的是修改权利要求,重点在修改合理,而不在于论述长;

3.使用成套语言:

【例如】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与对比文件1相比,存在明显区别对比文件1是申请人公开的纯属是导电聚乙烯泡沫塑料,本发明是抗菌防霉化学交联聚乙烯泡沫塑料,尽管同是聚乙烯泡沫塑料材料,但是发明的目的和任务根本不同本发明与对比文件1相比,在配方上不同对比文件1是解决导电的技术配方,本发明是解决抗菌防霉的技术配方。本发明的技术配方是经过重新的组合和严格的选择,在保持聚乙烯泡沫塑料的基本性能而且具有新的抗菌防霉性能并且有协同作用厚度和密度方面比较优良。

上述事实说明对比文件1和结合对比文件2的技术手段的简单加和产生不出本发明。要得到本发明就必须经过反复试验和相当长时间的研究,要付出长期艰苦的劳动。

对比文件2只列举出抗菌防霉母料可加入…等塑料中。仅仅列举出抗菌防霉母料可加入PVC制成的抗菌防霉塑料(没具体实施例和数据),又没有记载所说的…等抗菌防霉塑料具体实施例和数据,更不必说这些塑料本身性能各异。

选择使用有效量的抗菌防霉母料活性成分要考虑它的适用性强和使用安全性。适用性和使用安全性等应当是不可预见效果(确切地说是不可预见的积极效果)的重要组成部分。化学药物抗菌防霉母料的使用是关系到国计民生的大事,要对环境友好。要精心选择能够找到对环境友好使用安全并且保持泡沫塑料良好的力学性能适用性强的抗菌防霉化学交联聚乙烯泡沫塑料配方,需要经过反复试验和相当长时间的研究,要付出长期艰苦的劳动。因此,在判断化学组合物用途发明的创造性时应给予足够的重视。

对比文件1没有任何直接记载和提示利用对比文件2或公知常识可以导出本发明抗菌防霉化学交联聚乙烯泡沫塑料,同样对比文件2没有任何直接记载和提示利用对比文件1导电泡沫塑料就会导出本发明。

普通技术人员是不能简单的根据对比文件1和结合对比文件2的技术手段的简单加和产生出本发明。因此,本发明的技术方案对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本发明具有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满足专利法第22条三款的规定,具有创造性。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

1.阅读通知书

(1)明确审查员的总体倾向性意见。

(2)重点放在指出的实质性缺陷,尤其是对权利要求书的评价上。

不仅要知道审查员的结论性意见,而且要理解所述理由及用来支持理由的证据(如评价权利要求无新颖性、创造性时所引用的对比文件)。

注意,如果通知书中未指出某从属权利要求有实质性缺陷,很可能是一种暗示:将此权利要求限定部分的技术特征补充到引用的权利要求中而改写成新的独权要求,就有可能取得专利保护。

(3)归纳通知书提出的所有问题。

应归纳指出的全部问题,并仔细理解论述的理由。

2.分析通知书及其引用证据

对于肯定性结论意见,基本上属于形式缺陷,只需针对指出的缺陷修改即可。对于否定性结论意见和不定式结论意见,必要时结合申请文件内容及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进行分析,从而正确理解所指出缺陷的含义。

通知书引用对比文件指出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创造性的,应结合对比文件披露的内容来理解通知书的分析,不仅要将通知书列出的对比文件逐篇与本申请对比,还要将对比文件结合起来与本申请对比,尤其要结合起来与通知书认为无新颖性、创造性的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比(如何分析可参见本节后面的进一步说明),在此基础上考虑有无商讨余地。

对通知书指出的几类主要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1、申请缺乏新颖性/创造性

(1)逐篇分析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尤其是最接近的对比文件(新颖性)

审查员判断是否具备新领性/创造性的主要依据是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仔细研读对比文件是深入理解审查员观点的基础:相对于通知书指出的对比文件,逐篇指出新撰写的独立权利要求(或原独立权利要求)中哪些技术特征未被该篇对比文件披露,从而说明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相对于每一篇对比文件均具有新颖性。

(2)将几篇对比文件结合起来分析,重点分析现有技术有无结合启示(创造性)

将几篇对比文件结合起来分析,判断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这几篇对比文件得到本申请披露的技术方案(尤其是权利要求所要保护的技术方案)是否显而易见,以确定这些技术方案相对于现有技术是否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从而得出是否具备创造性。

①从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中确定一篇最接近现有技术。②指出上述独立权利要求技术方案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的区别技术特征,确定该技术方案相对于该最接近现有技术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③进一步指出通知书引用的其他对比文件或公知常识中未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该最接近现有技术中来解决上述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从而说明该权利要求相对于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④进一步根据其解决的技术问题说明其有益技术效果以说明该技术方案具有显著进步。

此外,还可以从本申请①相对于最接近对比文件解决了长期以来渴望解决、但始终未能获得成功的技术难题;②相对于现有技术由于其采用的技术手段而获得商业上的成功③克服了技术偏见④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来分析本申请的技术方案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进步,从而说明具有创造性。

(4)确定是否修改权利要求并对说明书作相应修改,并根据修改情况撰写出具有说服力的意见陈述书。

将本申请、尤其是独权要求与对比文件对比后,就要确定是否修改及如何修改。

如果不同意审查员意见,即认为独权要求相对于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则可以不修改权利要求书,此时必须充分论述原独权要求相对于对比文件具有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

若同意或部分同意通知书的意见,如原独权要求不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则应考虑修改独权要求。提交修改文件时,应在意见陈述书中论述修改的独权要求相对于通知书引用的对比文件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的理由。

2、权利要求书未以说明书为依据(即说明书不支持权利要求)

首先应弄清得出此结论的具体理由是什么,是指①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太宽,还是②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在说明书中未记载。然后有针对性地修改和答复。

3、缺乏单一性

(1)争辩重点:两权利要求之间具有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特定技术特征是指发明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的技术特征

-对现有技术作出贡献是指不仅作出新颖性贡献而且要作出创造性贡献

(2)对缺乏单一性的专利申请的处理办法

①删去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独立权利要求(或者在独立权利要求因缺乏新颖性或创造性而导致并列从属权利要求之间无单一性时类似地删去一项发明)

②删去的发明可根据申请人的意愿提出分案申请

分案申请应当满足的要求:

-分案申请的申请人和发明人/时间/类别/文本/内容/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

陈述意见时:各方面、各方面的每个层次都要论述到:
1. 不超范围。具体指出在说明书的哪部分有支持。如果是考撰写就不必写了。
2. 新颖性。要相对每篇对比文件陈述。
3. 创造性。要按对比文件1+公知技术常识、对比文件2+公知技术常识、对比文件1和2结合+公知技术常识几种情形分别论述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两方面。对公知技术常识只要提到即可。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可以从考试材料中摘抄,对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之间的关系可以作一些个人发挥。
4. 如果有多个独立权利要求,论述单一性,具体指出相同或相应的特定技术特征。


第二篇: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用格式


答复审查意见通知书通用格式

尊敬的审查员先生/女士:

首先感谢您对本申请的认真审查。对于审查员的意见,申请人进行了认真的研读,(简述审查员的意见,表明同意或者不同意查员的建议,)申请人对申请文件做出了修改并陈述意见如下:

1.修改说明

(针对新修改的独立权利要求和从属权利要求逐一分析,说明出处。) 以上修改均未超出原始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所记载的范围,符合《专利法》三十三条的规定,具体内容参见修改后的权利要求书。

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为:

1.本发明涉及……

2.关于新颖性

对比文件1涉及(简述对比文件1的发明要点)。

(与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对比,阐明不同,可用例句如下:

(1) 对比文件1披露了新修改独立权利要求1前叙部分的内容,但未披露

“本发明区别技术特征”;

(2) 与对比文件1相比,本发明具有***的区别技术特征)

所以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文件1对比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二款和《审查指南》规定的新颖性的要求。

对本文件2涉及(简述对比文件2的发明要点)。

(与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对比,阐明不同)所以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与文件2相比符合《专利法》二十二条二款和《审查指南》规定的新颖性的要求。

权利要求2~*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由于修改后的权利要求1具有新颖性,因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新颖性。

3.关于创造性(“三步法”(确定最接近的现有技术→确定发明的区别特征和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指出现有技术中不存在相应的技术启示))

(第一步:确定最接近现有技术)

在审查意见通知书所提供的对比文件中,由于对比文件*与本发明技术领域相同技术特征也比较多,*为最接近现有技术。

(第二步: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

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相比,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所述的技术方案与它之间的区别技术特征是(论述区别技术特征)。由此可知,本发明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并没有给出解决此技术问题的技术手段,也没有给出解决此问题的相关启示。

(第三步:将最接近现有技术与其他文件结合对比)

(其后的论述分两种情况:第一种,修改后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没有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披露;第二种,该区别技术特征虽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披露,但它们在该篇对比文件中起到的作用与为解决本发明针对的技术问题所起到的作用不同。)

(第一种)

修改后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没有在其他对比文件中披露,也不是本领域技术人员解决所述技术问题的公知常用手段,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第二种)

修改后权利要求1中的区别技术特征虽在对比文件*中披露,但它们在该篇对比文件中起到的作用是术问题所起到的作用不同。从而该篇对比文件以及其他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没有给出将上述区别技术特征应用到最接近现有技术上以解决此本发明中要解决的(具体技术问题)问题的启示,由此可知从上述对比文件和公知常识得到该独立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对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是非显而易见的,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

修改后权利要求1所提到的技术方案,(解决的技术问题和有益效果),具有显著进步。

综上所述,修改后的独立权利要求1相对于最接近现有技术对比文件*或者其同*的结合,都具有突出的特点和显著的进步,符合《专利法》22条3款关于

创造性的规定。

在独立权利要求1具有创造性的情况下,权利要求2~*是对独立权利要求1进一步限定的从属权利要求,因而其从属权利要求2~*也具备创造性。

申请人相信修改后的申请文件,克服了存在的缺陷,请审查员先生/女士在以上的基础上继续对本申请进行审查。如果仍不同意上述修改和陈述的内容,恳请审查员先生/女士再给与一次修改文件或陈述意见的机会。代理人 :**, 联系电话:0***-*******。

20xx年10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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