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报告
案件名称: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案
学号:2013032132x
姓名:xxx
学院专业:法学院法学
年级班级:201x级x班
时间:20xx年11月2日下午14:30
地点:XXXX大学模拟法庭三号庭
案名:被告人丁某某故意伤害案
主审法官姓名: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公诉人: X X X
辩护人:XXX
被告:丁某某
被害人:王某某
一、案情简介
已知被害人王某某与报告人丁某某同为XXX小区保安。20xx年7月5日13时许,被害人王某某与被告人丁某某同在小区保安食堂吃饭,王某某因看到丁某某用菜汤涮碗出言指责继而发生口角。王某某率先动手追打至食堂台阶处。丁某某从上衣口袋中掏出一把水果刀刺向王某某左胸。丁某某与其同事随即将王某某送到医院抢救。经重庆市司法鉴定中心鉴定,王某某左胸心包破裂,属重伤二级。重庆市渝北区公安机关接到报警,进行侦破审讯,丁某某如实供诉犯罪事实。故公诉机关以故意伤害罪向渝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庭审过程
(一)庭前准备
书记员宣读法庭的相关规则,再宣布公诉人、辩护人、陪审团依
次就坐,接着传唤被告人出庭,执行法警将被告人带到庭上。
审判长向被告人询问姓名、民族、出身日期、文化程度、职业以及家庭住址,核实被告人身份信息,在案发前有无刑事处分,因什么原因到案,何时到案,是否收到起诉书的副本、开庭传票、辩护通知且在何时收到。
审判长宣布合议庭组成成员、书记员、公诉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名单。
审判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告知被告人可享有的相关权利,以及是否对庭上人员要求回避。
公诉人宣读起诉书,列举被告人丁某某的故意伤害行为。公诉人读完起诉书后审判长询问被告人对公诉人对其指控的意见,被告人均无意见,后征得公诉人和辩护人同意下审判长宣告法庭进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法庭调查
1、法庭提问:
公诉人对被告人丁某某的询问:包括水果刀的具体特征,在何处被抓捕归案等。
辩护人对被告人丁某某的询问:包括被害人与报告人从发生争执到被害人被刺的具体地点及过程,为什么会随身携带水果刀,谁先动,是否知晓有人报警等。
审判长对被告人丁某某的询问:包括案件发生后问什么没有去自首而是去了医院,因为什么发生的纠纷,在医院中你在干什么,为什么会把对方伤致重伤二级等。
2、公诉人举证:
第一组,辨认笔录、现场指认笔录等证书;第二组,被害人王某某陈述;第三组,证人XXX、XXX、XXX的证言;第四组,被告梁川、胡瑶的供述和辩解;第五组,伤情鉴定意见、诊断证明,门诊记录等:第六组,公安立案证据,行政拘留书;第七组,被告人人口信息,行为能力鉴定书;第八组,事故现场方位图;第九组,被害人王某某谅解书,已支付赔偿3万元;第十组,重庆市渝北区派出所出具被告人丁某某的到案证据。
3、质证:
丁某某辩护人以下情况有异议:
公诉人证据第十组,由重庆市渝北区派出所出具的被告人丁某某的到案证据中,显示民警只接到了证人陶某某的报警电话,并无其他人报警或自首情况。对此,辩护人提出异议。
4、辩护人新证据:
第一组,重庆市渝北区报警电话记录,共两单;第二组,重庆市XXX医院证明,患者王某某诊断报告以及医院根据相应情况向警方报警;第三组,证人罗XXX某某陈述笔录,显示被告人丁某某在护送王某某去医院时已经得知有人报警,且在审讯过程中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没有任何反抗。
(三)法庭辩论
通过质证后,审判长对主要问题进行询问。审判长询问公诉人被告的行为是否构成自首,公诉人认为不能构成自首,仅属于坦白。被告人丁某某辩解,王某某当时情况紧急,必须马上送往医院,而且他当时知道已经有人报警,所以才没有去自首而是去医院。
丁某某的辩护人提出几个观点:
1. 被告人应认为是自首。
2. 被告人主观恶性小,且积极救人,认错态度良好。
3. 被告人与被害人发生争执同样应考虑被害人存在一定过错。
(四)最后陈述
公诉人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应
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被告人丁某某犯罪后坦白,认错态度良好,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三款的量刑情节,被告人已经获得被害人谅解,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辩护人对公诉人提出的犯罪事实及罪名均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丁某某积极忙于救人,在已经知道报警的情况下,在医院等待,构成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六十七条第一款的量刑情节,考虑被告人家中经济情况较差,被告人又是家中经济收入唯一来源,且其认罪态度良好,主观恶性小,行为动机属于情急犯罪,应考虑减轻其处罚。
三、庭审分析
首先,从控辩双方的提问,举证,质证到法庭辩论阶段我们可以很清楚的发现。从一开始的提问环节开始,控辩双方对被告人的提问,已经涉及到一些具体的犯罪事实或者与量刑有关的情节。其所问问题与后面所举的证据具有客观的联系,也同后面进行质疑时的问题具有关联性。
在本案中最主要的争执点在于自首的认定,由20xx年12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若干具体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一)项第2种情形:明知他人报案而在现场等待,抓捕时无拒捕行为,供认犯罪事实的,应视为自动投案。我个人认为其中的“现场”并没有说明是报案现场还是事发现场,而在法庭举证中,我们可以知道重庆市渝北区派出所接到了共两单报警电话,其中一单来自重庆市XXX医院,而根据证人罗XXX的证词,被告人在已知报警的情况下,仍在医院等待,并无逃跑倾向。符合《解释》中的情况,因此,我认为被告人是自首。
对于这次案件的庭审过程,我认为公诉方没有注意接警电话有两单是一种失误,身为法律人我们因时时严谨,考虑到各种情况。
这是我第一次在法院旁听,在这次旁听活动中,我感受到了法庭庄重严肃的氛围,体会到了完整的庭审过程。它激励着我更加努力地学习法律知识,期待为祖国建设中国社会主义法治献出一份微薄的力量。
第二篇:法庭旁听庭审报告
法庭旁听庭审报告
——丰台法院“伪造房产证作抵押诈骗钱财难逃法网”案
利用暑假这个大号期间我于8月x日在丰台法院旁听了公开开庭审理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李某诈骗一案。根据检察机关指控,大概的案情是20xx年x月间,被告人李某在本市丰台区,以伪造的房产证作为抵押,骗取被害人张某168000元,期间退还220xx元。20xx年x月x日,被告人李某到北京市公安局丰台分局大红门派出所投案。
本案由丰台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代理审判员仇春子担任审判长,会同人民陪审员董荣、孙桂华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书记员郑鑫担任法庭记录,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孙兵出庭支持公诉,公开开庭对丰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涛诈骗一案进行审理。 法庭调查阶段公诉方认为李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李某的当庭供述为王某想通过安某找到放高利贷的张某借钱,被告人伪造其母亲的房产证替王某作为借钱抵押。在公诉方举证阶段宣读了被害人张某,陈述宣读证人蔺某、安某的证言,工商银行帐户查询明细、借款协议复印件、扣押物品清单、房屋管理局证明、工作说明、被告人前科材料、破案报告等大量证物证言。被告人对公诉方出示的所借金额数出现异议,认为金额与实际所借款数不相符。
公诉人对李某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三至四年并处罚金。被告人请求法庭对我从轻处罚。
在法庭辩论这一阶段中,公诉人认为本案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建议合议庭予以定罪量刑。
被告人为自己辩护到以前跟张某不认识,主观上没有骗钱想法,而且有自首情节。主观上和行为上的自首情节表明自己的社会危害性不大。
在双方不断为其自己辩护最大利益下,此案审判长宣布休庭,待合议庭评议,延期宣判,当庭宣读的证人证言、鉴定结论、勘验检查笔录以及出示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等证据,休庭后交给法庭。下次开庭时间、地点另行公告。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被告人伪造其母亲的房产证替王某作为借钱抵押,王某携款潜逃。被告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帐,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且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对自己所犯的罪行有悔过,再有自首的情节,量刑上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