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时间:2024.4.21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推行国家

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鲁政办发[2010]9号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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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意见

根据《中共山东省委、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发[2009]6号文件精神进一步深化我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鲁发

[2009]16号),按照国家建立基本药物制度的部署要求,省政府决定在30%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县(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一、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工作目标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中央和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要求,从我省实际出发,以满足群众基本医疗用药需求、促进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为目标,完善政策,健全制度,创新机制,加快推进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不断提高人民群众健康水平。

(二)基本原则。

坚持保基本、分步实施的原则。真正为公众提供防治必需、负担得起、使用放心的基本药物,保障人民群众看病就医的基本需求。充分考虑我省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各方面承受能力,分步实施、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

坚持突出重点、抓好关键环节的原则。实现基本药物生产供应、招标采购、价格确定、配备使用和医保报销各环节的配套衔接,确保制度有效、可持续运行。坚持统筹兼顾、激发发展活力的原则。落实各项保障措施,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调动医务人员的积极性, 2

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健康发展。

坚持综合配套、改革创新机制的原则。有序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运行等方面的体制机制改革,鼓励各地发挥积极性和创造性,探索实施新机制的有效方式。

(三)工作目标。一是保证基本药物的足额供应和合理使用,从制度上实现基本药物的公平可及,满足群众的基本用药需求。二是确保基本药物价格合理下降,提高群众受益水平,减轻群众药费负担。三是规范医疗机构用药行为,引导群众形成良好的用药习惯,保障群众用药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群众的基本医疗卫生权益。四是合理界定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功能,建立科学的政府补偿和人事分配制度,转变“以药养医”运行机制,提高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

(四)先行实施范围。根据国家关于先期覆盖30%的工作要求,确定在全省25个区的政府办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27个县(市)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以上县(市、区)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是否纳入实施范围,我省暂不作统一规定,各地可根据情况自行确定。

二、主要任务

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是一项体制机制的重大创新,要根据国家部署要求,初步建立起配套衔接、有效运转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供应保障和医保报销制度体系;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机制,完善政府投入补助政策;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等配套改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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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照规定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制定和发布《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20xx年版农村基层部分和社区部分)》。国家307种基本药物和我省216种增补药物为现阶段我省使用的基本药物,执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相关政策规定。

先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自20xx年3月1日起,根据诊疗范围和服务功能,全部配备使用基本药物,按照规定合理使用,并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按规定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规定其他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率。

(二)实行基本药物统一招标采购及配送。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省卫生厅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山东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配送实施办法(试行)》。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实行集中招标、集中议价和直接挂网三种方式,执行全省统一采购价格(含配送费用),由通过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集中招标采购结果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通过集中招标和合同约束,压缩不合理的费用空间,进一步降低药价水平,同时要保证质量、保证供应。20xx年3月1日至10月1日为招标采购及配送工作的衔接过渡期。过渡期内,先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其所需基本药物仍按原招标采购和配送渠道进行配备;省物价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参考国家基本药物零售指导价和药品采购历史价格等因素,确定并公布基本药物最高采购限价(含配送费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 4

最高采购限价内,参照当地原招标价格等,按进价实行零差率销售。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再新购进非基本药物,其库存药物全部按原进价销售,取消药品加成。

(三)提高基本药物的医保报销比例。制定基本药物的报销政策,将我省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甲类目录中的基本药物,全额纳入城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属于城镇基本医疗保险乙类目录中的基本药物,纳入支付范围的比例不低于90%,基金支撑能力强的地区,可进一步提高纳入支付范围的比例。基本药物全部纳入新农合药品报销目录,报销比例提高10%。

(四)进一步完善以政府为主的多渠道补偿机制。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后,各地政府综合考虑取消药品加成和实行绩效工资等因素,在推进基层医疗卫生人事分配制度等综合配套改革的同时,进一步完善以政府投入为主的多渠道筹资补偿机制。对政府举办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和乡镇卫生院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政府负责按国家规定核定其收支范围与标准,核定其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和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保障其正常运行。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成本,通过服务收费和政府补助等方式进行补偿。政府补助按照“核定任务、核定收支、绩效考核补助”的办法核定。

按照现行财政体制和政府卫生投入政策,基层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的经费投入责任,主要由县级政府承担。为保证制度顺利实施,设区的市政府要切实加大对所属县(市、区)的补助力度。省政府综合考虑各地 5

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财力状况,按照区别对待、分类补助的原则,对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乡镇卫生院给予适当补助。

(五)加快改革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制度。在制定落实全省区域卫生规划和机构设置规划、进一步完善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同时,合理核定政府设立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编制,改革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稳步推进基层医药卫生体制改革。

政府设立的乡镇卫生院编制主要依据农业人口数量,并综合考虑当地经济和财政状况、卫生服务需求、地域面积、交通状况、卫生服务利用率等因素,按人口的一定比例核定。要提高专业技术人员编制占总编制的比例,合理确定全科医生、专业公共卫生人员、护理人员编制数。乡镇卫生院编制以县(市、区)为单位核定,实行总量控制、统筹管理、动态调整。

政府设立的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人员编制按照省编委办公室、卫生厅、财政厅、民政厅《转发中央编办、卫生部、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设置和编制标准指导意见的通知》(鲁编办

[2006]75号)确定的标准核定。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在核定的编制范围内,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核准的设岗方案,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在职正式人员竞聘上岗,按岗聘用,实行合同管理。对分流人员要区别情况,采取多种方式进行妥善安置。

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其正式聘用到岗的工作人员实施绩效工资。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 6

部门按照与当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综合考虑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类别、人员结构、岗位设置、事业发展、经费来源等因素,核定其绩效工资总量。绩效工资由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组成。其中,基础性绩效工资占60%,奖励性绩效工资参照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根据考核结果发放。

建立以服务数量、质量、效果和居民满意度为核心,公开透明、动态更新、便于操作的工作任务考核机制。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绩效考核,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负责对考核结果进行审核,最终的考核结果与政府补助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完善内部考核制度,对内部职工工作绩效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职工收入挂钩。

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制度改革前,停止受理和审批新设相关机构及机构升格、增加编制和领导职数等事项;停止新进人员、提拔管理人员职务、新聘任专业技术人员职务。

三、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各市和先行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政府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把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作为一件大事来抓,切实承担起推行实施的责任。要成立领导机构和工作班子,政府主要领导负总责。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各自的职责和工作分工落实责任,进一步细化工作安排和具体实施方案,建立和完善实施机制,把各项目标任务和政策措施真正落到实处。

(二)确保政府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到位。各级政府要切实搞好资金 7

测算,调整支出结构,保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政府补助资金的及时足额到位。要强化资金管理,建立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财务公开制度,确保政府补助资金分配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

(三)抓紧推进各项配套改革。要同步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和人事分配制度等综合配套改革,尽快出台相关配套政策,创新体制机制,调动广大医务人员的积极性,建立充满生机和活力的长效机制,为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打下坚实基础。

(四)加强调研指导。基本药物制度的实施是一个不断探索和完善的过程,要切实加强对有关政策规定落实及改革进展情况的调查研究和工作指导,及时发现和解决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推动制度逐步完善。

(五)严格监督检查和考核评价。各地、各部门要切实加大对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落实情况和工作进展的监督检查力度,建立有效的监督检查机制,对先行实施地区的启动实施情况进行全面检查,重点检查基本药物制度执行情况、药品采购配送情况和政府补助落实情况等。要创新考核评价方式,建立多方参与、协调高效、公开透明、公平公正的考核评价体系。对制度执行不到位、工作落实不得力的,要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六)进一步做好宣传培训工作。要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通过各种方式加强宣传,使广大人民群众了解改革和惠民政策带来的好处,争取社会各界的广泛支持和参与。要制定分类培训计划,开展对各级各类人员的业务培训,为制度的顺利实施创造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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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酒泉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酒泉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实施办法(试行)

(酒泉市医改办 二〇一〇年五月)

为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全面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保障群众基本用药,减轻医药费用负担,根据《酒泉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近期重点实施方案》(酒政发

[2010]32号)和省卫生厅等七厅局委印发的《甘肃省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试行)》,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目标与范围

1.基本药物是适应基本医疗卫生需求,临床必须,疗效确切,剂型适宜,价格合理,能够保障供应,公众可公平获得的药品。政府举办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下同)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各类医疗机构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

2.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的具体目标是:在做好基本药物制度试点准备工作的基础上,20xx年5月1日起,全市所有政府举办的和承担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全部配备和使用国家确定的基本药物目录内药品,并全部实行零差率销售。对零差率销售形成的经常性收支差额给予政策性补偿。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规定比例使用

基本药物。20xx年,建立起比较规范的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健全政府补偿机制,并与公共卫生、医疗服务、医疗保障体系相衔接,保证人民群众能够及时获得安全有效、剂型适宜、价格合理的基本药物,保证基本药物使用规范合理。到20xx年,建立起以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为主体的,覆盖城乡、规范、完善的基本药物制度。

3.实施范围:酒泉市所辖七县(市、区)所有乡镇卫生院、村卫生室和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站全部配备和使用基本药物;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品种比例使用基本药物。其中,市级医院不低于60%,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医院不低于70%,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开设的门诊部(所)、计划生育门诊不低于80%。

二、具体内容

4.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市、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医院及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配备使用的基本药物及补充的非目录药品,必须参加以省为单位的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从20xx年5月1日起,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不得采购基本药物目录外药品,已有库存药物可继续使用至20xx年年底之前。

5.非目录药品的遴选。按照防治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中西药并重、基本保障、临床首选和基

层能够配备的原则,按照有关要求并结合我市基本医疗保障水平、疾病谱变化、基本医疗卫生需求和科学技术进步等情况从严控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确需配备、使用非目录药品的,由医疗机构报同级医改领导小组,经市级医改领导小组同意报省卫生厅,由省卫生厅组织专家论证,报省医改领导小组批准,并报国家基本药物工作委员会备案后,按相关规定采购。

6.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使用目录外药品品种,原则上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甲类目录范围内选择,确因地方特殊疾病治疗必需的,也可从乙类目录中选择。增加药品应是多家企业生产品种。

7.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中麻醉、精神类药品、免疫规划疫苗、免费治疗用药品(抗结核药、抗麻风病药、抗艾滋病药、抗疟药等)、计划生育药品以及中药饮片等药物采购配送仍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8.完善和规范政府调控与市场作用相结合的基本药物价格形成机制。加强价格监督管理,健全基本药物价格监测管理体系。基本药物在参加以省为单位集中网上跟标采购的基础上,为了进一步促使药品价格降低,可采取二次议价谈判。

9.成立酒泉市基本药物及医用耗材二次议价谈判委员会(以下简称谈判委员会)。谈判委员会由市政府分管领导

任主任,发改、卫生、物价、财政、药监、监察部门负责人和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有关专家及群众代表为成员组成。谈判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地点设在酒泉市卫生局,承担谈判委员会的日常工作,负责指导监督县(市、区)基本药物采购、价格、质量、使用、配送、回款按规定执行。

县(市、区)成立基本药物配送管理结算中心(办公室),与县(市、区)乡镇卫生院财务核算中心合署办公,隶属卫生行政部门,实行两块牌子一套人马,业务工作量大的可适当增加工作人员。负责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需求计划收集、订单申报及收缴药品收入、结算药款,监督基本药物的采购、质量、价格、配送、回款等按规定执行。

10.谈判委员会对包括基本药物在内的中标目录内药品、植入性材料和医用耗材进行二次议价谈判,形成酒泉市基本药物最终执行价格(结算价),并由市发改委、物价局、卫生局和财政局共同发布。原则上每年谈判发布一次(植入性材料和医用耗材价格执行办法另行发布)。酒泉市辖区内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及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必须执行酒泉市基本药物年度执行价格。在市级基本药物年度执行采购价格公布之前,统一执行省定基本药物招标挂网采购价格。

11.从20xx年5月1日起,实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按购进价格(含配送费用)零差率销售。原有库存药物全部按进价销售。市、县级医院(含中

医院)、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医院和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开设的门诊部(所)、计划生育门诊等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按比例使用的基本药物,在市级确定的基本药物年度执行采购价格的基础上,按不超过15%的加成政策确定基本药物零售价格。

12.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配送企业的确定,由县(市、区)医改办、发改委、卫生局、财政局、药监局等部门在有配送资质,并接受二次议价谈判所确定价格的药品经营企业中公开招标确定。按照经营品种互补、覆盖所有基本药物品种、仓储和配送能力强、经营药品质优价廉的原则,每个县(市、区)确定2-3家配送企业。基本药物和补充的非目录药品的中标生产企业(生产企业设立的仅销售本公司产品的商业公司、进口产品国内总代理可视同生产企业),可以自行负责药品配送也可委托县(市、区)招标确定的药品配送企业配送。经公开招标确定的配送企业名单及签订的配送协议须报市级基本药物配送监督管理机构,通过市医改办报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备案。市、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医院的基本药物配送实行属地化管理,由所在县(市、区)确定的配送企业负责配送。

13.加强基本药物购销合同管理。县(市、区)基本药物配送管理结算中心组织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卫

生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规定,根据集中采购结果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履行药品购销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条款、价格、配送费用、供货时间、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合同执行周期与招标采购周期保持一致。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基本药物购销合同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药物质量和配送供应。

14.推行乡村医疗机构一体化管理,村卫生室的基本药物使用纳入乡镇卫生院的基本药物需求计划,由乡镇卫生院统一调配使用,统一结算。

15.基本药物的采购程序:

(1)品规确定。医疗机构基本药物品规的确定原则上根据临床使用需求在省级公布的基本药物中标目录内确定,以疗效确切、低中价格的药物为主;确需使用价格偏高的基本药物,必须取得病人和医疗机构药事管理委员会同意。

(2)价格谈判。2010版全市基本药物采购执行价格的确定办法是:由发改、物价部门牵头,会同卫生、药监等部门对辖区内全部医疗卫生机构、药品批发经营企业及规模药店的现行基本药物采购价进行调查,并以甘肃省20xx年4月8日发布的基本药物中标价格为基准,采取分段定比例的办法进行二次议价谈判,最终确定执行价格。所确定的采购执行价格,经中标药品生产企业或其委托的药品配送企业及

药品批发经营企业认可并签订供应及配送协议后,向全市下发执行价格目录。后续版本的基本药物采购价格在2010版的基础上根据省、市相关政策及实际情况再行修定。

(3)需求计划。用药单位应根据当地实际情况,本着少进药、勤进药、尽可能减少库存的原则,合理制定药物需求计划,力争做到药品零损耗、零报废。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基本药物采购计划以县为单位,由县级基本药物配送管理结算中心汇总后通过采购平台集中报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市、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医院根据用药需求情况,合理制定基本药物采购计划,直接通过采购平台报送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市、县卫生行政部门所属卫生事业单位开设的门诊部(所)、计划生育门诊使用的基本药物采购计划必须委托县(市、区)基本药物配送管理机构通过采购平台申报采购。市属卫生和计生单位开设的门诊部(所)的采购计划应就近委托肃州区基本药物配送管理机构承办。

(4)发出订单。采购计划经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审核后,通过“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平台”统一向具有药品配送资格的企业发出采购订单。

(5)签订合同。县(市、区)基本药物配送管理结算中心组织药品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相关规定,根据省药品集中采

购中心审核发出的采购订单签订三方购销合同。市、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医院根据省药品集中采购中心审核发出的采购订单与中标生产企业或配送企业签订购销合同。合同中应明确品种、规格、数量、质量条款、价格、配送费用、供货时间、回款时间、履约方式、违约责任等内容。

(6)药品验收。医疗卫生机构必须建立并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依据购销合同查验配送药品合格证明、品种、规格、数量等,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及时出具验收合格证明提交县级基本药物配送管理结算中心。向配送企业出具验收合格证明后发现的非正常性损失(数量不足、药品规格、有效期不符合要求等),由验收人员及相关负责人承担。

(7)药款结算。医疗卫生机构的回款时间从货到验收合格之日起最长不超过60天。县级基本药物配送管理结算中心根据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验收证明和网上采购证明,在60天内按照年度发布的基本药物执行价格与配送企业结算药款,并及时收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药品收入。市、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国有企业(含国有控股企业)职工医院及其他非营利性医疗机构药款结算和支付执行省药品集中采购服务中心以及市上的有关规定。

三、监督管理

16.建立基本药物优先和合理使用制度。医疗卫生机构

要按照国家基本药物临床应用指南和基本药物处方集,加强合理用药管理,确保规范使用。

17.医疗机构应建立健全药事管理机构,完善医师处方监督检查和审核制度,加强医师基本药物合理使用的培训,鼓励医师优先合理使用基本药物,规范基本药物临床使用,发挥临床药师参与临床药物治疗和规范临床用药行为的作用,为药物治疗的合理、安全、有效提供保障。

18.患者凭处方可以到定点零售药店购买药物。定点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其他依法经资格认定的药学技术人员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对处方的合法性与合理性进行审核,依据处方正确调配、销售药品。

19.强化医药企业质量安全意识,落实企业作为药品质量安全第一责任人的要求,严格执行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GSP),全面加强对原辅料采购、投料、生产、验证、仓储、销售、运输等环节的管理。加强对高风险品种生产的监管,加大重点品种的监督抽验力度,杜绝不合格的基本药物进入流通和使用环节。

20.加强基本药物质量安全监督。对基本药物实行定期质量抽检,并向社会及时公布抽检结果;加强和完善基本药物不良反应监测,建立健全药品安全预警和应急处臵机制;完善药品召回管理制度,保证用药安全;建立信息公开、社会多方参与的监管制度。

21.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制度绩效考核体系。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应以基本药物使用和医疗服务质量为核心,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考核,财政补助经费的拨付与考核结果挂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以服务质量、工作数量和医德医风考评为核心,对职工个人进行考核,个人工资性收入与考核结果挂钩。

四、保障机制

22.建立并完善基层医疗机构补偿机制。合理调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价格。落实政府投入政策,拓宽补偿渠道,进一步加大政府补助力度,将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补助纳入经常性收入补助范围,弥补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而产生的经常性收支差额,保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正常运转。财政补助标准按基本药物年度实际使用量、药品采购价格和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前三年实际药品利润合理测算,统筹安排。各级财政部门根据核定的年度收支预算额度,采取按月预拨的方式拨付资金,年终根据实际工作完成情况结合绩效考核结果进行结算。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而产生的经常性收支差额,通过财政补助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采取购买服务等多渠道统筹安排,合理补偿。

23.国家基本药物全部纳入《甘肃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药物目录》和《甘肃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

保险药品目录》,并全部归入医保甲类药品目录予以报销。

24.建立基本药物费用合理分担机制。基本公共卫生服务中使用的基本药物费用,纳入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统筹安排;基本医疗服务中使用的基本药物费用分别由政府、社会和个人合理分担。按照国家医疗保障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提高基本医疗保障对基本药物的支付水平,降低个人自付比例,引导广大群众和医疗机构首先使用基本药物。

25.加强财政补助资金管理。县级卫生行政部门和财政部门,按照“集中管理、分户核算”的原则,对辖区内乡镇卫生院、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财务进行统一会计核算和监督管理,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

26.建立实施基本药物制度成本效益评价和考核制度。对基本药物制度实施的效果和成本效益进行分析评估,把基本药物的价格降低程度、给群众带来的实惠,对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运行、医生行为造成的影响等作为主要考核内容。

27.强化部门责任与协调配合。卫生部门负责对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采购、配送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改和物价部门负责基本药物价格政策及零售价格制定与价格执行情况监督检查;企业管理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生产和经营企业产业政策制定;财政部门负责制定和落实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补偿政策,保证资金到位;人社部门负责基本药物支付政策和工资绩效管理政策制定和执行;商务部门配合相关部

门加强对基本药物招标采购的管理,加大对药品市场运行的监测力度,了解企业经营情况,协调解决出现的问题;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基本药物生产、配送企业及产品资质认定,对基本药物进行质量监管;监察部门负责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施全过程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其他部门通力协作,密切配合,承担相关职责任务。

28.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办法由酒泉市医改办负责解释。各县(市、区)可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

主题词:医药卫生 体制改革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人大办、政协办,市宣传部、市发改委、

财政局、卫生局、人事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食

品药品监管局、法制办、民政局、广电局、教育局、

计生委、残

联、疾控中心、市医院、卫校、妇幼站。 酒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xx年5月31日印

校对:陈小峰 打印:蔺会萍 (共印12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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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xx年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的通知发布时间20xx0212文章来源住建部各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国务院有关部门建设司局总后基建营房部工程管理局国资委管理...

行政服务中心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

东行发20xx22号县行政服务中心安全管理工作实施意见各科室各窗口为确保行政服务中心下简称中心安全稳定有序的工作环境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意识加强对防火防盗安全用电的监督管理有效杜绝安全隐患明确岗位职责特制定中心...

顶岗实习单位意见

顶岗实习单位意见1该生在实习过程能够积极主动探索未知发现问题2在实习期间符合大学生实习的要求工作主动踏实肯干和老师同事关系处理的很好耐心学习不断的奋力工作以提高技术的自身受到大家好评望今后发扬成绩3该同学在我单...

实施意见(343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