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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 职务:董事长
住所:上海浦东新区**路***号,邮政编码:2012**
委托代理人:上海市嘉华律师事务所李居鹏律师
联系电话:021-22817315
被申请人:中国××团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
住所:贵州省六盘水市××路×号,邮政编码:553000
联系电话:××××××
仲裁请求:
1.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合同货款RMB 176,960.00元。
2.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RMB5,308.8元。
3. 由被申请人承担本案的全部仲裁费用。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自20xx年开始20xx年止,先后向申请人采购了总金额为240,960元的ADSL终端设备。申请人已经履行了全部合同义务,被申请人于20xx年11月20日支付了64,000元,此后再未付款,至今共欠申请人176,960.00元(大写壹拾柒万陆千玖佰陆拾元整),虽经申请人多次催要,被申请人仍然拖欠至今不予支付。
依据销售合同第12.2条之约定,上述未付款之逾期违约金,应按逾期付款金额的3%计算,共计5,308.8元,应由被申请人支付于申请人。
基于上述事实,申请人依据《销售合同》第十四条之约定,向贵委提起仲裁。恳请贵委查明事实真相,依法维护申请人合法权益。
此致
上海仲裁委员会
****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第二篇:仲裁申请书(无合同)陈玲
仲裁申请书
申请人: 陈玲 、 汉 族、 1964 年 10 月 12 日出生、
身份证号码为: 51xxxxxxxxxxxx 、工作单位: 家庭住址为: 重庆市渝北区金科天籁城3号二单元3-1 联系电话: 134xxxxxxxx
被申请人:重庆市南极实业开发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志 职务:董事长
地址:重庆市南坪花园路8号。 联系电话:62812729
仲裁请求:
1、请求确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的房屋买卖行为合法有效,
裁决被申请人向申请人履行交房义务。
2、请求裁决提高被申请人逾期交房所应承担的违约金,提高至
已付房屋价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二点二。
3、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按申请人已付房屋价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
二点二向申请人支付逾期交房违约金,直至实际交房为止。
计算至20xx年12月12日,逾期交房违约金为 14827 元。
4、请求裁决被申请人按申请人已付房屋价款金额的每日万分之
一向申请人支付逾期实现通水、通电、通气的违约金,直至实际通水、
通电、通气为止。计算至20xx年12月12日,逾期通水、通电、通
气违约金为 6740 元。
5、请求裁决本案仲裁全部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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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和理由: 2007 年 2 月 15 日,申请人就购买位于渝北区人和镇
人和街道“南极。凤麟苑” A2-10-2 号房屋与被申请人签
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的房屋建筑面积为 98.69 平
方米, 房屋总价款为 182577 元,卖方将经过竣工验收备
案登记的房屋交付给买方的时间为 2007 年 12月 31 日。
卖方将所售房屋达到通水、通电、通气使用条件的时间为 2007 年 12 月 31 日。同时合同约定的卖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为
“逾期超过60日后,乙方有权解除合同。乙方解除合同的,……乙
方要求继续履行合同的,合同继续履行。自本合同第六条规定的最后
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甲方按日向乙方支付已交付
房价款万分之一的违约金”;逾期达到通水、通电、通气使用条件的
违约责任为“按合同第九条甲方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另外合同约
定的解决争议方式为申请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合同签订后,申请人
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累计已付房屋价款为182577 元,但被申请人以《商品房买卖合同》需备案登记为由,未将已签署
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给申请人,且时至今日也未向申请人交付
房屋。
申请人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合法有效,被申请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但被申请人因自身
资金原因致使工程全面停工至今,其至今未按合同约定将经过竣工验
收备案登记的房屋交付给申请人,也未按合同约定达到通水、通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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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气使用条件,被申请人的该行为已严重违约,其应当依法承担违约责任向申请人支付违约金。同时合同所约定的逾期交房的违约责任系被申请人预先确定的格式条款,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申请人无法与其协商变更只能接受,该违约金约定过低,远远低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以及同地段商品房的租金。为此,申请人要求增加被申请人应承担的违约金。
综上所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被申请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应当承担违约责任。申请人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有关规定向贵委申请仲裁,请求贵委依法裁决,支持申请人的全部仲裁申请请求。
此致
重庆仲裁委员会
申请人:陈玲
时间:2010.12.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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