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公证书格式
公 证 书
()XX字第XX号
申请人:XXX(基本情况)
公证事项:死亡
兹证明XXX(死亡人),男(或者女),于XXXX年X月X日在XX省XX市(县)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XX省XX市(县)XX公证处
公证员(签名或签名章)
XXXX年X月X日
第二篇:第十一式死亡公证书新格式
公 证 书
( )××字第××号
申请人:××× (基本情况) [注2]
公证事项:死亡
兹证明×××(死亡人)[注3],男(或者女),于××××年×月×日[注4]在××省××市(县) [注5]因××[注6]死亡。
中华人民共和国××省××市××公证处
公证员 (签名或签名章)
××××年×月×日
注:
1.本格式适用于证明自然人在我国境内死亡的法律事实。
2.申请人与死亡人应当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死者的亲属、生前所在单位等),在基本情况中加以注明。
3.此处应当用括号注明死者生前公民身份号码,如果死者没有公民身份号码或者因死亡时间久远无法提供的,可以不写。
4.死亡时间应当以有效的死亡证明(主要包括医院、公安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生效判决)所确认的时间为准。死亡日期以人民法院裁决书中认定的死亡日期为准的,可以加注判决书编号。
5.死亡地应为我国行政区域内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市
(县)现名称,现名称与死亡时的名称不一致的,可以用括号加以注明。
6.此处为死亡原因。死亡原因可以分为正常死亡(如因病死亡)、非正常死亡(如因车祸死亡)、宣告死亡等三类,公证机构可以根据申请人的要求,视情况据实证明死亡原因。宣告死亡表述为“于××××年×月×日被××省××市××人民法院宣告死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