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时间:2024.4.27

附件:

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

一、房地产估价师考试

二、 勘察设计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

(1)注册土木工程师(岩土)执业资格考试

(2)注册土木工程师(含港口与航道工程、水利水电工程、道路工程)执业资格基础考试

(3)注册化工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

(4)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

(5)注册电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

(6)一级、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考试

(7)注册机械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

(8)注册环保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

(9)注册冶金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

(10)注册采矿/矿物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

(11)注册石油天然气工程师执业资格基础考试

三、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考试

四、一级、二级注册建筑师考试

关于重新发布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

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

财税[2015]68号

住房城乡建设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

按照国务院关于推进收费清理改革的要求,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现将重新审核后中央管理的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城市道路占用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因兴建各种建筑物、构筑物、基建施工、堆物堆料、设置停车位、搭建棚亭、摆设摊点、设置广告标志等占用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

二、城市道路挖掘修复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向因施工、抢修地下管线等挖掘城市规划区内道路的单位和个人收取。

三、白蚁防治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所属白蚁防治机构,向依法应当实施白蚁预防的房屋建设单位和个人收取。

四、房屋转让手续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所属房地产交易机构在办理房屋转让手续时收取。其中,新建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方缴纳,存量住房转让手续费由转让和受让双方各承担50%。非住

房转让手续费的收取范围、对象和方式,按照省级财政、价格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五、房屋登记费。由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所属房地产登记机构依法对房屋权属进行登记时向登记申请人收取。房地产登记机构按规定核发一本房屋权属证书免收证书工本费;向一个以上房屋权利人核发房屋权属证书时,每增加一本证书可加收证书工本费。

不动产登记收费政策明确后,房屋登记收费统一按不动产登记收费政策执行。

六、考试考务费。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实施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时,由其所属执业资格注册中心向地方相关考试机构收取考务费,地方相关考试机构向报名参加考试人员收取考试费。

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见附件。

七、上述收费项目的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或省级价格、财政部门根据权限另行制定。

八、收费单位应按隶属关系分别使用财政部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票据。

九、住房城乡建设部所属执业资格注册中心收取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考务费,应全额上缴中央国库,纳入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财政国库集中收缴的有关规定执行。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

建设部门及地方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机构收取的收费收入,应全额上缴地方国库,纳入地方财政预算管理,具体收缴办法按照省级财政部门有关规定执行。收费单位开展相关工作所需经费,由同级财政统筹安排。

十、收费单位应严格按上述规定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并自觉接受财政、价格、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对违规多征、减征、免征或缓征收费等行为的,依照《预算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依法处理。

十一、本通知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附件:住房城乡建设部组织实施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项目

财政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xx年9月8日


第二篇: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关于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

的通知

财预[20xx]79号

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总后勤部,高法院,高检院,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大连、青岛、宁波、厦门、深圳中心支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编制20xx年中央预算和地方预算的通知》(国发

[20xx]35号)有关规定,现决定从20xx年x月x日起,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逐步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预算管理方式

(一)自20xx年x月x日起,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含以前年度欠缴及未缴财政专户的资金和财政专户结余资金)全额上缴国库,支出通过一般预算或基金预算安排,不再作为预算外资金管理。根据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性质,纳入预算管理具体方式如下:

1.交通部门收取的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船舶港务费,体育部门的外国团体来华登山注册费、车手等级认定费,司法部门的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工本费,贸促会的证照费(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不可抗拒力证明书费)、认证费、仲裁费、涉外(台)经济贸易争议调解费,共9项收费暂作为政府性基金收入管理。

2.附件1所列其他行政事业性收费,均纳入一般预算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管理。

(二)教育收费(学费、住宿费、考试考务费,具体目录见附件2)不纳入预算管理,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

二、收入预算级次和支出安排原则

(一)附件1所列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原上缴中央财政专户的收费收入上缴中央国库;原上缴地方财政专户的收费收入上缴地方国库;原按国务院或财政部规定的分成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的收费收入,仍按原规定的比例分别上缴中央和地方国库。

(二)财政部门要及时核拨预算资金,保障相关部门和单位的正常运转经费和相关事业开支。纳入基金预算的,执收单位所需支出按政府性基金方式管理。纳入一般预算的,原执收单位为财政补助事业单位的,支出由同级财政安排;原执收单位为经费自理事业单位的,由同级财政通过安排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相关项目支出解决。

三、20xx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修订

本通知附件1所列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纳入预算管理后,有关收支科目按《20xx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执行。根据教育收费不纳入预算管理的规定(国务院另有规定除外),现对《20xx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修订如下:

(一)收入分类。

1.删去103类“非税收入”01款“政府性基金收入”61项“学校收费”和62项“教育考试考务费”,以及其下所设目级科目。

2.在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27项“教育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新增53目“普通高中学费”、54目“普通高中住宿费”、55目“中等职业学校学费”、56目“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57目“高等学校学费”、58目“高等学校住宿费”、59目“高等学校委托培养费”、60目“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62目“考试考务费”、65目“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中专学费”。在44项“农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新增67目“农科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费”。在57项“党校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下新增51目“函授学院办学收费”、52目“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53目“短期培训进修费”、54目“教材费”。

3. 103类“非税收入”04款“行政事业性收费收入”各项下99目“其他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说明统一调整为“中央与地方收入科目。反映除上述项目以外其他缴入财政专户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支出功能分类。

删去205类“教育”12款“学校收费支出”和13款“教育考试考务费支出”,以及其下所设项级科目。

四、其他事项

(一)20xx年x月x日后,发生的以前年度超缴、欠缴、漏缴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要按修订后的科目分别办理清退和补缴手续。

(二)各执收单位要继续严格按照规定及时足额征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不得擅自减免、不收、缓收、少收或截留、挤占、挪用。

(三)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各级地方财政、审计部门及有关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保证收费按规定及时上缴国库。对违反规定的,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四)地方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贯彻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将仍按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地方行政事业性收费,尽快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附件:1.纳入预算管理的收费项目目录

2.不纳入预算管理的教育收费项目目录

财政部 中国人民银行

二○○九年x月x日

附件1:纳入预算管理的收费项目目录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缴库级次 纳入预算后科目代码

一 司法 1.考试考务费 103040305

(1)司法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国库

(2)司法考试费 缴入地方国库

2.涉外、涉港澳台公证书工本费 缴入中央国库 1030164

二 外交 3.签证费 103040403

(1)代办外国签证(限于国家机关)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2)代办外国签证加急(限于国家机关)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3)代填外国签证申请表(限于国家机关)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三 质检 4.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收费 103041618

(1)产品质量监督检验(含核发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质量检验)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四 贸促会 5. 证照费 缴入中央国库

(1)货物原产地证明书费 103016501

(2)不可抗拒力证明书费 103016501

(3)ATA单证册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103042201

6.认证费 缴入中央国库 103016502

(1)商品注册认证

(2)对外经济贸易文件认证

(3)对外经济贸易单证认证

7.仲裁费 缴入中央国库 103016503

(1)对外经济贸易仲裁

(2)海事仲裁

8.涉外(台)经济贸易争议调解费 缴入中央国库 103016504

六 体育 9.外国团体来华登山注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03016301

10.兴奋剂检测费 缴入中央国库 103042906

11.车手等级认定费 缴入中央国库 103016302

12.体育特殊专业招生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03042907

七 统计 13.统计人员岗位培训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03043102

八 住房城乡建设 14.城市污水处理费(限于事业单位) 缴入地方国库 103043312

九 交通 15.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 缴入地方国库 1030159

16.船舶登记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03044210

17.船舶证明签证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03044211

18.船舶申请安全检查复查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03044212

19.油污水化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03044213

20.海事调解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03044214

21.浮油回收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03044215

22.海岸电台无线电电报电话费(含船舶电信业务岸台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03044216

23.特种船舶和水上水下工程护航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03044217

24.船舶港务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030160

25.船舶及船用产品设施检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03044218

十 农业 26.检验检测费

(1)新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 缴入中央国库 103044420

(2)进口饲料添加剂质量复核检验 缴入中央国库 103044421

(3)饲料及饲料添加剂委托检验 缴入中央国库 103044422

(4)进口兽药质量标准复核检验 缴入中央国库 103044423

(5)进口兽药检验 缴入中央国库 103044424

(6)出口兽药检验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03044425

(7)新兽药质量复核检验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03044426

(8)兽药委托检验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03044427

(9)农作物委托检验 缴入地方国库 103044428

27.海事调解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03044429

28.渔业船舶和船用产品检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03044430

29.人力资源开发中心收费 缴入中央国库

(1)人事档案使用费 103044431

(2)人事档案保管费 103044432

30.考试考务费

(1)人力资源开发中心工人技术等级考核或职业技能鉴定费 缴入中央国库 103044433

31.农药实验费 缴入中央国库 103044434

十一 食品药品监督 32.药品检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03044731

33.医疗器械、制药机械检验费 缴入地方国库 103044732

十二 民政 34.殡葬收费 缴入地方国库 103044908

十三 仲裁委 35.仲裁收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03045501

(1)案件受理

(2)案件处理

附件2:不纳入预算管理的教育收费项目目录

序号 部门 收费项目 收入级次 科目代码

一 教育 1.普通高中学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专户 103042753

(1)学费

(2)择校费

2.普通高中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专户 103042754

3.中等职业学校学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专户 103042755

4.中等职业学校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专户 103042756

5.高等学校学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专户 103042757

6.高等学校住宿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专户 103042758

7.高等学校委托培养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专户 103042759

8.函大、电大、夜大及短训班培训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专户 103042760

9.考试考务费 103042762

(1)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专户 103042762

(2)商务管理和金融管理专业自学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专户 103042762

(3)全国公共英语等级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专户 103042762

(4)剑桥少儿英语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专户 103042762

(5)全国计算机应用技术证书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专户 103042762

(6)在职人员攻读专业学位考试报名考务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专户 103042762

(7)高考(含成人高考)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专户 103042762

(8)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专户 103042762

(9)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专户 103042762

(10)电大视听生考试和高等教育学历文凭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专户 103042762

(11)CIT模块报告考核费 缴入中央专户 103042762

(12)CIT资格审查费 缴入中央专户 103042762

(13)全国外语水平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专户 103042762

(14)专科起点本科入学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专户 103042762

(15)成人高等职教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专户 103042762

(16)计算机等级考试考务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专户 103042762

(17)同等学历人员申请硕士学位水平全国统一考试报名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专户 103042762

10.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中专学费 缴入中央专户 103042765

二 农业 11.农科院研究生院研究生培养费 缴入中央专户 103044467

三 中央党校 12.函授学院办学收费 缴入中央专户 103045751

(1)入学报名费

(2)学费

(3)毕业证工本费

(4)教材费

13.研究生收费

(1)委托培养在职研究生学费 缴入中央专户 103045752

(2)研究生报名考试费 缴入中央专户 103045752

(3)研究生住宿费 缴入中央专户 103045752

14.短期培训进修费 缴入中央专户 1030457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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