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管事实施通用性支付密码器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时间:2024.4.27

中国人民银行(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

银支付〔2002〕84号

关于实施通用性支付密码器系统有关事项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深圳市中心支行会计财务处:

为贯彻落实《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密码推广应用事宜的通知》(银发

[2002]101号),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已组织完成支付密码器系统的通用性业务测试。现将具体推广应用的有关事项以及通过通用性业务测试的支付密码器系统及厂家名单(见附件1)通知如下:

一、支付密码器系统的选型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的会计结算部门,组织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各银行,在总行发布的名单中选择5至8个厂家的支付密码器产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推荐使用,并将推荐产品的价格、厂家的服务承诺等事项予以公示。人民银行各地市中心支行应根据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确定的支付密码器厂家的地区分配指导意见,组织所在地市支付密码产品的推广应用。

支付密码器系统生产厂家必须为支付密码器系统提供详细的技术性能资料、功能使用说明,并对技术支持和售后服务做出切实可行的承诺。

各银行应再人民银行发布的通过通用性业务测试的支付密码器系统中选择

核验子系统。

二、非通用性支付密码器系统的更换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对目前非通用支付密码器系统使用情况进行调查,对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各厂家非通用支付密码器系统使用和分布情况写出书面报告,填制《非通用支付密码器系统使用情况调查统计表》(见附件2),于20xx年12月31日以前报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

支付密码器系统生产厂家应于20xx年1月31日前,向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的会计结算部门作出承诺:在20xx年12月31日前,通过折价或其他为客户、银行及厂家可接受的方案,完成对已销售的不符合统一业务和技术标准的非通用支付密码器系统的更换,使其成为通用的支付密码器系统。在规定限期内,承诺对全国范围内销售的非通用支付密码器系统进行更换的厂家,具备被选的资格;未承诺对全国范围内销售的非通用支付密码器系统进行更换的厂家,不具备被选的资格。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密码推广应用事宜的通知》发布后继续销售非通用支付密码器系统的厂家,必须免费为其客户更换通用支付密码器系统。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得到支付密码器系统生产厂家的承诺后,应于一周内报告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汇总各厂家承诺情况后,于20xx年2月底前通知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其作为选型的条件和便于对厂家的承诺履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各银行要积极协助厂家对非通用支付密码器系统的更换。人民银行负责相关的协调工作。

自20xx年1月1日起,所有非通用支付密码器系统一律停止使用。

三、加强支付密码器系统应用的管理

通用性支付密码器系统的推广使用,必须严格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密码推广应用事宜的通知》的有关规定办理。编制和核验支付密码的产品须通过国家密码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的技术鉴定和人民银行组织的通用性业务测试,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公布。

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应按照已发布的有关文件,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重点对支付密码器及其发行和核验安全制定具

体管理办法,加强检查。对支付密码的使用情况,应每半年调差、统计和分析,将情况报告支付结算管理办公室。

人民银行分支行和各银行要认真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支付密码推广应用事宜的通知》和本通知的有关规定,不得违反本通知进行支付密码器的选型,不得应用或向存款人推荐使用本地区选型以外的支付密码器系统,不得采取排他性措施向存款人推荐支付密码器,不得无故拒绝为存款人加载账号。如发现有违反上述规定的,将责令其改正,并视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和追究有关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发现支付密码器系统生产厂家有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银行要及时报告人民银行当地分支行,各级人民银行应采取措施予以制止。

附件:1.通过通用性业务测试的支付密码器系统及厂家名单

2.非通用支付密码器系统使用情况调查统计表

oo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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