辨认笔录
时间 年 月 日 时 分至 年 月 日 时 分
地点 侦查人员姓名、单位:
张国庆 XX市交通警察分局XX一大队
魏晓良 XX市交通警察分局XX一大队 辨认人姓名、住址、单位
见证人姓名、住址、单位
辨认对象 不同男性正面照片11张 辨认目的 辨认人辨认、确认本组照片中是否有XX交通事故
案中的肇事驾驶人。 辨认过程及结果 在办案人员XX、XX的组织下,在见证人
的见证下,组织辨认人 对办案人员事先准备好的11张男性正面免冠照片(其中有一张是嫌疑人的照片)进行辨认,
11张照片分别编号,摆在一张办公桌上, 仔细审视每一
张照片,当看到第7号照片时,以十分肯定的语气对办案民
警说就是这个人,他就是20xx年2月27日下午驾驶京A11111号轿车肇事的驾驶人。办案人员又调整了照片位置,再次让
辨认, 再次指出原第7号照片人就是 至此结束辨认。 辨认人: 见证人: 侦查员: 记录人:
第二篇: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辨认笔录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情形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