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九九网络
关于要求立即停止互联网侵权行为的律师函
敬启者:
经调查,贵司下属网站“www.dongbuhuaqiaocheng.com”,假冒“东部华侨城”名义,发布“东部华侨城”旗下各景点及其他相关信息。该等假冒行为,足以让人误认为“www.dongbuhuaqiaocheng.com”网站即是“东部华侨城”的官方网站,从而损害“东部华侨城”和广大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本所现受深圳东部华侨城有限公司(下称“委托人”)委托,就贵司上述互联网侵权行为的相关事宜,郑重函告贵司:
一.“东部华侨城”作为我委托人的特定公司名称,已依法在深圳市工商局登记注册,并已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成为注册商标,我委托人系“东部华侨城”商标的合法所有人。
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规定,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依据《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如已发布、传播的,应立即停止传输。
三. 贵司未经我委托人授权许可,擅自在网站上以“东部华侨城”名义,发布“东部华侨城”旗下各景点及其他相关信息,该等行为已严重侵害了我委托人的合法权益,已构成一种商标侵权行为。为此,我委托人现严正要求贵司立即停止互联网侵权行为,并关闭“www.dongbuhuaqiaocheng.com”网站。
请贵司自收到本函之日起两周内,积极妥善处理上述事宜,并就处理情况书面回复我委托人,否则,我委托人将依法采取法律行动,追究贵司的侵权责任,以维护我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特此函告!
上海市建纬律师事务所深圳分所
执业律师: 林旭加
二〇##年十二月 日
联系电话:(0755)8296 0735
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益田路江苏大厦A座8楼 (518026)
第二篇:互联网侵权律师函
律师函
致 :
XX律师事务所接受XXX之委托,指派XXX律师(执业证号:XXXXX)就网络用户XXXX持续在新浪微博以用户名XXXXX及腾讯微信(朋友圈)以用户名XXXXX发布针对我方委托人的不实言论、充满恶意的文字信息,诋毁我方当事人名誉,以及未经允许擅自发布我方委托人照片,丑化我方委托人形象,侵犯我方委托人隐私等行为,发出律师函。
“互联网不是法外之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法规,XXX的相关言论及行为已经严重侵害了我方委托人的名誉权、隐私权等合法权益,干扰了我方委托人的正常生活,给我方委托人造成了恶劣影响。
本律师正告:XXX:收到本律师函后立即删除发布在相关平台上的不当言论,不实信息;删除相关侵权照片,并保证不再以任何形式发布类似言论或做出类似行为,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处理纠纷。
本律师已经取得XXX的授权,对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网络用户在微博、微信(朋友圈)实施的侵权行为及发布的侵权言论,依法进行了证据保全,并将视情形进一步采取包括诉讼等一切必要的法律措施,依法追究侵权者的法律责任。
特此函告
XXXX律师事务所
XXX律师
XXXX年XX月X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