昌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担保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山东
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
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是经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
“省金融办”)批准,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 本公司注册名称:担保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英
轩担保公司)。
本公司住所:
本公司性质:股份有限公司
邮政编码:
第四条 本公司营业期限:
第五条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本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公司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
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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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条 本公司下设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的文件。
第十条 本公司遵守国家、山东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法接受《办法》所称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办法》规定,自主开展经审批的各项业务,重点为当地企业、“三农”和个人消费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并以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二条 本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第十三条 本公司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经省金融办批准,本公司经营以下融资性担保业务(或其中部分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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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五条 经省金融办批准,本公司兼营下列业务(或其中部分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六条 经省金融办批准,本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本条根据省金融办具体审批情况确定)
第三章 注册资本、出资方式
第十七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11000万元人民币。 (股份有限公司应注明股份总数,每股金额)。
第十八条 本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由发起人共同出资认购全部股份,不再向社会公众公开募集资本。
第十九条 自然人投资入股本公司,股东人数不得少于2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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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本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企业法人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七)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股东全部以货币资金出资,其中潍坊英轩实业有限公司出资5610万元,英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出资5390万元。出资人于金融许可办结后10日内一次性出资。
第二十二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成立后5日内,向股东签发出资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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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等。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备置股东名册,主要内容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出资方式,出资额,占比,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五条 本公司股东依法享有如下权利:1、 参加股东会并根据其出资份额享有表决权;2、查阅权;3、优先受让和认购新股权;4、转让出资和股份的权利;5、红利的分配权;
6、公司的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
第二十六条 本公司依法履行如下义务:1、股东需遵守公司章程;2、缴纳认购的出资额;3、资本的充实责任。
第五章 股东转让股权(股份)的条件
第二十七条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对该股权有优先购买权。向股东以外的第三人转让股权会直接引起股东结构的变化,增加新股东。对此,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股权时,必须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购买该转让的股权,如果不购买转让的股权,视为同意转让本公司股权。转让情况按规定向监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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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备案。
第六章 股东会
第二十八条 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构。分为年度股东大会和临时股东大会。年度股东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6个月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则会在特殊情形时在法律规定期限内召开。
第二十九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召开后的30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会议的重要决议。
第七章 董事会
第三十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常设权力机构,向股东大会负责,实行集体领导,是公司的权力机构和领导管理、经营决策机构,是股东大会闭会期间行使股东大会职权的权力机构。对外是公司进行经济活动的全权代表,对内是公司的组织、管理的领导机构。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股东是公司资产的所有者,他们行使其权利,对企业进行有效的管理。
第三十一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召开后的30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会议的重要决议。
第八章 监事会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是由全体监事组成的、对公司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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活动及会计事务等进行监督的机构。监事会,即公司监察委员会,是公司法定的必备监督机关,在股东大会领导下,与董事会并列设置,对董事会和总经理行政管理系统行使监督。
第九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三条 (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章 经营原则和风险控制
第三十四条 本公司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三十五条 本公司制定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三十六条 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和通过监管部门的任职资格认定。
第三十七条 本公司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本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将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三十八条 本公司严格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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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三十九条 本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本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十条 本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30%。
第四十一条 本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倍。
第四十二条 本公司可以以自有资金对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进行投资,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本公司重大投资活动,按规定向监管部门备案。
第四十三条 本公司不得为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四十四条 本公司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第四十五条 本公司与债权人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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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六条 公司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人约定在担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四十七条 本公司与债权人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四十八条 本公司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
第四十九条 本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向监管部门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条 本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
第五十一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要求本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时,本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五十二条 本公司应当向省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提供资本金运用、担保额、代偿损失、信用状况、高管人员、股权变动等有关信息。
第五十三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对本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本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五十四条 本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净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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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五十五条 本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制度
(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二章 职工与工会
(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三章 公司的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终止与清算
第X条 本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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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X条 本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停止有关业务。
第X条 本公司解散或被撤销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并由监管部门监督清算过程。
第X条 担保责任解除前,本公司股东不得分配本公司财产或从本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X条 本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结果报告监管部门确认。本公司应当凭批准解散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X条 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将依法实施破产。
第X条 本公司在经营许可证被监管部门收回后,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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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章 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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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X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公司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第X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X条 本章程修改需经股东大会研究通过,并经全体股东及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第X条 本章程一式X份,经监管部门核准,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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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山东省担保公司章程范本
附件四:章程范本
XXXX担保XX公司章程范本(草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担保XX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
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本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和《山东
省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
定本章程。
第二条 本公司是经山东省金融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
“省金融办”)批准,依法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
从事融资性担保业务的股份有限(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条 本公司注册名称:××××××××(简称×
×公司)。
本公司住所:
本公司性质:
邮政编码:
第四条 本公司营业期限:
第五条 XXX为本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六条 本公司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
承担责任(或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 本公司的财产、合法权益及依法经营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和非法干涉。
第八条 本公司下设的分公司不具备法人资格,在本公司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本公司承担。
第九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的文件。
第十条 本公司遵守国家、山东省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依法接受《办法》所称监管部门的监管。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业务范围
第十一条 本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办法》规定,自主开展经审批的各项业务,重点为当地企业、“三农”和个人消费提供融资性担保服务,并以此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第十二条 本公司以安全性、流动性、收益性为经营原则,建立市场化运作的可持续审慎经营模式。
第十三条 本公司业务经营与管理应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监管部门颁布的有关规定。
第十四条 经省金融办批准,本公司经营以下融资性担保业务(或其中部分融资性担保业务):
(一)贷款担保。
(二)票据承兑担保。
(三)贸易融资担保。
(四)项目融资担保。
(五)信用证担保。
(六)其他融资性担保业务。
第十五条 经省金融办批准,本公司兼营下列业务(或其中部分业务):
(一)诉讼保全担保。
(二)投标担保、预付款担保、工程履约担保、尾付款如约偿付担保等履约担保业务。
(三)与担保业务有关的融资咨询、财务顾问等中介服务。
(四)以自有资金进行投资。
(五)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业务。
第十六条 经省金融办批准,本公司可以为其他融资性担保公司的担保责任提供再担保,办理债券发行担保业务。(本条根据省金融办具体审批情况确定)
第三章 注册资本、出资方式
第十七条 本公司注册资本为XXXX万元人民币。 (股份有限公司应注明股份总数,每股金额)。
第十八条 本公司采取发起方式设立,…………… (或本公司以股东出资入股方式设立,……………) 第十九条 自然人投资入股本公司,股东人数不得少于2
名,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有较强的抗风险能力和资金实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四)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条 企业法人投资入股本公司,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法定代表人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三)企业法人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纳税记录。
(四)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2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
(五)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不得以借贷资金入股,不得以他人委托资金入股。
(六)公司治理良好,内部控制健全有效。
(七)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二十一条 本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出资额、出资时间 …………
第二十二条 股东应当足额缴纳各自所认缴的出资,股东全部缴纳出资后,必须经法定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证明。
第二十三条 本公司成立后XXX日内,向股东签发出资
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等。
第二十四条 本公司备置股东名册,主要内容包括: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所,出资方式,出资额,占比,出资证明书编号。
第四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五章 股东转让股权(股份)的条件
(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公司股权转让情况按规定向监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 股东会
(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X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股东会)召开后的30日内向监管部门报告会议的重要决议。
第七章 董事会
(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公司如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应当设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
第X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召开后的30日内向监管部
门报告会议的重要决议。
第八章 监事会
(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九章 经营管理机构
(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章 经营原则和风险控制
(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X条 本公司依法建立健全公司治理结构,完善议事规则、决策程序和内审制度,保持公司治理的有效性。
第X条 本公司制定符合审慎经营原则的担保评估制度、决策程序、事后追偿和处置制度、风险控制制度、信息披露制度,建立完善风险预警机制和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并制定严格规范的业务操作规程,加强对担保项目的风险评估和管理。
第X条 本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接受和通过监管部门的任职资格认定。
第X条 本公司配备或聘请经济、金融、法律、技术等方面具有相关资格的专业人才,本公司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支机构将设立首席合规官和首席风险官。首席合规官、首席风险官应当由取得律师或注册会计师等相关资格,并具有融资性担保或金融从业经验的人员担任。
第X条 本公司严格按照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和企业会计准则等要求,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真实地记录和反映企业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
第X条 本公司收取的担保费,可根据担保项目的风险程度,由本公司与被担保人自主协商确定,但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X条 本公司对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0%,对单个被担保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15%,对单个被担保人债券发行提供的担保责任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30%。
第X条 本公司的融资性担保责任余额不得超过公司净资产的10倍。
第X条 本公司应以开展服务于中小企业和涉农的融资性担保业务为主。其融资担保业务收入不低于营业收入的50%。(本条适用于国有或国有控股、参股设立的融资性担保公司)
第X条 本公司可以以自有资金对国债、金融债券及大型企业债务融资工具等信用等级较高的固定收益类金融产品进行投资,以及不存在利益冲突且总额不高于净资产20%的其他投资。本公司重大投资活动,按规定向监管部门备案。
第X条 本公司不得为母公司或子公司提供融资性担保。
第X条 本公司按照当年担保费收入的50%提取未到期责任准备金,并按不低于当年年末担保责任余额1%的比例提
取担保赔偿准备金。担保赔偿准备金累计达到当年担保责任余额10%的,实行差额提取。
第X条 本公司与债权人按照协商一致的原则建立业务关系,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承担担保责任的方式。
第X条 公司办理融资性担保业务,应当与被担保人约定在担保期间可持续获得相关信息并有权对相关情况进行核实。
第X条 本公司与债权人建立担保期间被担保人相关信息的交换机制,加强对被担保人的信用辅导和监督,共同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第X条 本公司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将公司治理情况、财务会计报告、风险管理状况、资本金构成及运用情况、担保业务总体情况等信息告知相关债权人。
第X条 本公司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向监管部门报送经营报告、财务会计报告、合法合规报告等文件和资料。向监管部门提交的各类文件和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X条 本公司应当按季度向监管部门报告资本金的运用情况。
第X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要求本公司提供专项资料,或约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监管谈话时,本公司应积极配合。
第X条 本公司应当向省金融办信息动态监测系统提供资本金运用、担保额、代偿损失、信用状况、高管人员、股权变动等有关信息。
第X条 监管部门根据监管需要对本公司进行现场检查时,本公司应当予以配合,并按照监管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文件、资料。
第X条 本公司发生担保诈骗、金额可能达到净资产5%以上的担保代偿或投资损失,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及严重违法、违规等重大事件时,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措施并向监管部门报告。
第X条 本公司应当聘请社会中介机构进行年度审计,并将审计报告及时报送监管部门。
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制度
(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二章 职工与工会
(依照公司法等有关法规和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
第十三章 公司的变更、合并、分立、解散、终止与清算
第X条 本公司有下列变更事项之一的,应当经监管部门批准:
(一)变更名称。
(二)变更组织形式。
(三)变更注册资本。
(四)变更公司住所。
(五)调整业务范围。
(六)变更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七)变更持有5%以上股权的股东。
(八)分立或者合并。
(九)修改章程。
(十)省金融办规定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X条 本公司因分立、合并或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需要解散的,应当经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并停止有关业务。
第X条 本公司解散或被撤销时,应当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按照债务清偿计划及时偿还有关债务,并由监管部门监督清算过程。
第X条 担保责任解除前,本公司股东不得分配本公司财产或从本公司取得任何利益。
第X条 本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结果报告监管部门确认。本公司应当凭批准解散文件及时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审批手续。)
第X条 本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时,将依法实施破产。
第X条 本公司在经营许可证被监管部门收回后,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注销登记。(国有及国有控股、参股的融资性担保公司,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有关审
批手续。)
…………
第十四章 附则
第X条 本章程未尽事宜,按《公司法》、《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部门有关规定办法执行。
第X条 本章程若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抵触之处,按国家法律、法规执行。
第X条 本章程修改需经股东大会研究通过,并经全体股东及法人代表签字盖章。
第X条 本章程一式X份,经监管部门核准,并报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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