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河市公安局路南分局起诉意见书
黄南公刑诉字[2010]第57号
犯罪嫌疑人李大国,男,19xx年7月14日生,长江省阜平县人,身份证号:42xxxxxxxxxxxx,汉族,中技文化程度,缸窑热电厂工人,住黄河市路北区缸电楼3-2-303,因涉嫌故意杀人、伤害罪,20xx年7月3日被我局刑事拘留;经黄河市人民检察院批准,同年8月2日被依法逮捕。
犯罪嫌疑人王香秀,女,19xx年1月24日生,长江省黄河市开平区人,身份证号:21xxxxxxxxxxxx,汉族,中专文化程度,团员,黄河市吉祥旧物交易市场一厅个体经营者,住黄河市路北区缸电楼3-2-303,因涉嫌故意伤害罪, 20xx年7月3日被我局刑事拘留。
犯罪嫌疑人李大国、王香秀涉嫌故意杀人、伤害一案,由刘屯派出所民警高洪于20xx年7月3日18时许在工作中发现,移送至我局。我局于当日接受案件,经审查,于当日立案展开侦查。犯罪嫌疑人李大国、王香秀于20xx年7月3日归案。犯罪嫌疑人李大国、王香秀涉嫌故意杀人、伤害一案,现已侦查终结。
经依法侦查查明:被告人李大国、王香秀与被害人均在路南刘屯旧货市场摊位卖自行车,曾多次因生意问题发生过口角。犯罪嫌疑人李大国于20xx年7月3日18时许,在本市复兴路13路站点,与被害人赵四、其妻张丽英、其子赵玉田发生争吵,在打斗过程中用水果刀刺中赵四胸部造成重度轻伤,刺中张丽英左胸及左前臂造成轻伤,将赵玉田心脏刺破致其失血性休克而死亡。犯罪嫌疑人王香秀持铁板砸张丽英导致其右上唇裂伤,构成轻伤。
认定上述犯罪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尸检报告、鉴定结论、抓获材料。犯罪嫌疑人李大国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足以认定。
犯罪嫌疑人李大国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犯罪嫌疑人王香秀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之规定,涉嫌故意伤害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的规定,现将此案移送审查起诉。
此致
黄河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XXX(印)
黄河市公安局路南分局(公章)
附: 20xx年10月23日
1. 犯罪嫌疑人李大国现羁押于黄河市公安局第二看守所。
2. 犯罪嫌疑人王香秀已被取保候审。
3. 本案卷宗2册。
第二篇:刑事起诉意见书范文
刑事起诉意见书范文:
×公起字(19××)44号
犯罪嫌疑人xxx ,男/女,19xx年x月x日生,民族:x,籍贯:××省××县,文化程度:xx,单位及职业:xxx,住址:x 省 x 市 x 区 x 街 x 委 x 组。 违法犯罪经历:
(对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的叙述要列出已经查明犯罪嫌疑人的全部犯罪经过,包括何时、何地、何动机、何目的、何方法手段,何犯罪行为、何结果、何证据证明等。)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x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第x条之规定,涉嫌x罪、x罪;犯罪嫌疑人x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x条之规定,涉嫌x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九条之规定,特将本案移送审查,依法起诉。
此致
××市人民检察院
局长(印)
(公安局印)
x 年 x 月 x 日
注:1.犯罪嫌疑人xxx、xxx现押于xx市看守所。
2.附本案预审卷宗共壹卷玖拾页。
3.作案工具详见物品清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