填寫說明:
一、死亡事實經過應詳細填寫,如有偽報、偽證或明知其不實而仍予核轉,經查明屬實者,依法
議處。
二、死亡者發病或發生意外之時間、地點及送醫經過,暨死亡原因與執行職務之因果關係等項,
均應依相關法令規定,於死亡事實經過欄詳細填寫。
三、本證明書請加蓋機關印信,其中機關(構)首長及人事主管2欄位,請蓋機關(構)首長及人事主
管職章或職名章。 33029.doc
第二篇:因公受伤残废死亡证明书
填寫說明: 一、本證明書依公務人員因公傷殘死亡慰問金發給辦法第十三條之規定訂定。
二、殘廢或死亡事實經過應詳細填寫,如有偽報、偽證或明知不實而仍予核轉,
經查明屬實者,依法議處。
三、本證明書由機關(構)首長及人事主管蓋章,並加蓋機關印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