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 动 合 同
编号:_______
甲方(用人单位)
名 称:
地 址:
电 话: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
乙方(劳动者)
姓 名:
性 别:
出生日期:
民 族:
文化程度:
籍 贯: 省 市 县(区) 乡(镇) 村(街)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现在住址:
甲方因工作需要,聘乙方为本企业员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同意,自愿签订本合同,共同遵守本合同所列条款。
一、劳动合同期限
第一条 本合同期限类型为________________ 期限合同。
本合同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年。其中试用期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共 个月。
二、工 作 内 容
第二条 经乙方同意,甲方安排乙方在 部门,从事 工作,工作地点:
具体工作内容如下:
甲方确因生产经营需要和乙方的能力表现,经乙方同意,可变更乙方的工作。
第三条 乙方必须按照甲方确定的岗位职责,按时、按质、按量完成工作任务。
三、劳动保护和劳动条件
第四条 甲方安排乙方执行 工作时间制度。
工作时间为:
休息时间为:
第五条 甲方安排乙方加班的,依法安排乙方同等时间补休或支付加班工资。
第六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和劳动工具,采取必要的劳动保护措施,建立健全生产和工作流程,制定工作规范和劳动安全卫生制度等规范性文件。
第七条 甲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组织安排乙方进行健康检查,防护职业病。
四、劳 动 报 酬
第八条 甲方按第 种方式支付乙方工资,并将乙方个人所得税由甲方从乙方工资中代扣代缴。
1. 年薪 元,支付时间为;
其他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
津贴 元;
补贴 元;
其他: 元;
合计: 元
2. 每月以货币形式支付乙方:
基本工资 元或计件工资 元/件;
津贴 元;
补贴 元;
其他: 元;
合计: 元
3. 其他方式:
第九条 甲方依据公司绩效管理制度和对乙方的工作考核结果,支付乙方相应奖金。
五、保险福利待遇
第十条 甲乙双方按照国家社会保险的有关规定缴纳养老、医疗、失业、工伤、住房公积金保险。
属乙方个人缴费部分,由甲方从乙方工资内代扣代缴。
第十一条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_________ _______执行。
第十二条 乙方患职业病或因工负伤的工资和医疗保险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甲方为乙方提供的商业保险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六、劳 动 纪 律
第十四条 乙方应遵守国家规章制度。
第十五条 乙方应遵守甲方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劳动安全卫生、生产工艺、操作规程和工作规范;爱护甲方的财产,遵守职业道德;积极参加甲方组织的培训,提高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
第十六条 乙方违反劳动纪律,甲方可依据本单位规章制度,给予纪律处分等,直至解除本合同。
七、劳动合同的变更、解除、续订
第十七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内容。
第十八条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解除本合同。
第十九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可以解除本合同:
1.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 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甲方规章制度的;
3.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甲方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或者支付乙方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1. 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甲方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 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 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甲乙双方协商,未能就变更合同达成协议的。
第二十一条 甲方濒临破产依法进行整顿期间需裁减人员或者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需裁减人员或者因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经营方式改变,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裁减人员达二十人以上或者占到甲方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经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并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后,可以解除本合同。
解除合同后,甲方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应通知乙方,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乙方。
第二十二条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不因本合同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规定而终止、解除本合同:
1.乙方若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而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乙方疑似职业病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2.乙方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3.乙方系女职工,且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4.乙方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第二十三条 乙方解除本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
第二十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乙方可以随时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1.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甲方的;
2.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3.甲方未按本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的;
4.甲方未依法为乙方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第二十五条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乙方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或本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出现,本合同终止。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期限届满,劳动合同即终止。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续订劳动合同。
第二十七条 变更、解除、续订本合同均采用书面形式。
八、经济补偿与赔偿
第二十八条 下列情形之一,甲方依法支付乙方经济补偿金。
1.经与乙方协商一致,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2.转正后,乙方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由甲方解除本合同的。
第二十九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双方约定的保守商业秘密事项,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应依法赔偿甲方损失。
九、其他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十、劳动争议处理
第三十条 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______ _____________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裁决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其 他
第三十一条 甲方以下规章制度与此合同一并执行,做为本合同附件。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未尽事宜以及与法律、法规、政策等有抵触的条款,按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政策执行。
第三十三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 方:__________ (盖 章) 乙 方:___________ (签 章)
法定代表人:______ ____(签章)
或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__(签章)
签 约 地:___________ 签 约 地: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第二篇:劳动合同
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文件
杭燃气〔2008〕232号
关于下发《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公司属各单位、机关各部室:
《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经过公司二届一次职工代表大会审议,现予以下发,从20##年12月1日起施行,原《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杭燃气[2008]68号)《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试行)》同时作废。。
附件: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十七一日
附件:
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为明确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规范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的行为,构建和发展和诣稳定的劳动关系,结合公司实际,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公司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订立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公司与职工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其中岗位说明书、安全生产责任制等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签约双方应严格遵守。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职工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公司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试行时可经公司职代会联席会议)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公司提出,通过协商予以修改完善。
公司应当将直接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职工。
第五条 人力资源部是公司劳动合同的归口管理部门,各基层单位的劳动人事管理部门协助人力资源部做好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公司各级工会应当帮助、指导职工与公司依法订立和履行劳动合同,工会与公司建立集体协商机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劳动合同的订立
第七条 公司自用工之日起即与职工建立劳动关系。公司各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职工名册,应当包括劳动者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户籍地址及现住址、联系方式、用工形式、用工起始时间、劳动合同期限等内容。
第八条 公司招聘职工时,应当如实告知职工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职工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公司有权了解新招职工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职工应当如实说明。
第九条 公司招用职工,不得扣押职工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职工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职工收取财物。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经公司与职工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后生效;劳动合同文本由公司人力资源部和职工各执一份,凡职工不愿与公司订立劳动合同的,公司不予录用。
第十一条 公司劳动合同分为全日制劳动合同和非全日制劳动合同。全日制劳动合同有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和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其中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期限分别为三年、五年、八年三种。
第十二条 公司与职工初次订立劳动合同按以下原则确定劳动合同期限。
(一)新招聘的中专、技校毕业生或招用的一般人员为三年;
(二)新招聘的大专、本科毕业生为五年;
(三)新招聘的研究生及以上学历者为八年;
(四)转业军人经组织分配到公司工作、本人要求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公司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五)根据工作需要,经上级组织安排或公司引进、招聘的高级专业人才,公司认为需要,可以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第十三条 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公司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试用期。
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第十四条 续订劳动合同的程序。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前二十个工作日,由各单位下发《职工个人意向调查表》(附表一),征求职工续订意见,各单位结合工作需要、职工工作表现和技能及续订意向,提出是否续订劳动合同意见,填报《----单位劳动合同续订(终止)汇总表》(附表二)附《职工个人意向调查表》、职工合同期内工作表现一并于劳动合同到期前十五个工作日报人力资源部审核,并最终报经总经理批准,人力资源部在职工劳动合同到期前十个工作日把结果反馈给各单位。公司在劳动合同期满前七日内与职工办妥续订手续或通知职工终止劳动合同(附表三)。
第十五条 续订劳动合同的期限
(一)公司与下列人员续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
1.操作岗位一般职工;
2.自愿要求续订三年期限劳动合同的其他人员;
3.根据工作需要,公司认为有必要续订三年劳动合同的职工。
(二)公司与下列人员续订五年期限劳动合同
1.专业技术岗位、职员岗位或操作骨干(主要是受聘工人技师及以上、班组长);
2.可与公司续订八年或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而职工本人自愿要求续订五年劳动合同的;
3.根据工作需要,公司认为有必要续订五年劳动合同的职工。
(三)公司与下列人员续订八年期限劳动合同
1.任公司两级中层干部、部门主管职务或受聘中、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高级技师的职工;
2.可与公司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而职工本人自愿要求续订八年劳动合同的;
3.根据工作需要,公司认为有必要续订八年劳动合同的职工。
4.本轮合同期内获公司级(含)以上先进工作者,优秀党员、优秀干部、公司优秀员工、杭燃之星等荣誉称号的职工;
(四)公司与下列人员应当续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1.职工在本公司连续工作十年满的,连续工作满10年的起始时间,自公司用工之日起计算,包括劳动合同法施行前的工作年限。
2.公司改制、合资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职工在公司连续工作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
3.连续订立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且职工没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
4.公司根据工作需要认为应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第三章 劳动合同的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
第十六条 公司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投资人等事项,不影响劳动合同的履行。
公司发生合并、分立等情况,原劳动合同继续有效,劳动合同由承继其权利和义务的用人单位继续履行。
第十七条 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由公司和职工各执一份。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职工可以与公司解除劳动合同:
(一)职工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职工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的;
(三)职工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公司的;
(四)公司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公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公司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公司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职工权益的;
(八)公司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职工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公司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公司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职工劳动的;
(十二)公司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职工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职工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第十九条 职工因个人原因要求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职工在试用期内应提前三日)填写《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附表四),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司。
第二十条 已订立劳动合同的职工,按照公开、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继续实行岗位聘用制。
对未被聘用上岗的职工可采用培训转岗、协商解除劳动合同或终止劳动合同等方法办理。
第二十一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部门上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意见书》(附表五),经人力资源部审核,公司工会提出意见,总经理审批同意后,通知职工(附表六)解除劳动合同:
(一)公司与职工协商一致的;
(二)职工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三)职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四)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五)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在一周内拒不改正的;
(六)职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七)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八)职工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公司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九)职工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十)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公司与职工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十一)公司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十二)公司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十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十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第二十二条 有第二十一条第十一、十二、十三、十四款情形之一的,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公司应当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公司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工的;
(二)与本公司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公司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人员。
第二十三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不得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职工,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内的;
(五)工会主席、副主席任期未满的;
(六)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事先将理由通知工会。对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会有权要求公司纠正。公司应当研究工会的意见,并将处理结果书面通知工会。
第二十五条 公司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的规定,选择额外支付职工一个月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其额外支付的工资应当按照该职工上一个月的工资标准确定。
第二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
(一)劳动合同期满的;
(二)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三)职工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四)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
(五)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
(六)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消或者公司决定提前解散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七条 劳动合同期满,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形情之一的,劳动合同应当续延至相应情形消失时终止。但是,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职工的劳动合同的终止,还应当依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及失业证明,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应当写明劳动合同期限、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日期、工作岗位、在本单位的工作年限,并在十五日内为职工办理档案转移手续(职工自身原因除外)和社会保险停保手续。对已经解除或者终止的劳动合同的文本保存二年备查。
第四章 经济补偿
第二十九条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四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出现时,公司应当在职工办结工作交接后向职工支付经济补偿或赔偿金。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支付了赔偿金的,不再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的计算年限自用工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条 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在二〇##年十二月底前的生活补助费或经济补偿金按照当时国家和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二〇##年一月一日起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按职工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按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职工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职工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职工月工资高于市有关部门公布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按照职工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职工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市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市最低工资标准计算。职工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第三十二条 除《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规定情景外,公司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向职工提出续订劳动合同而职工不同意续订的,因职工个人原因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职工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职工在公司办理退休的,公司不再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五章 非全日制用工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可以对少部分工作岗位采用非全日制用工形式。
第三十四条 非全日制用工,可按小时计酬或实行小时计件包干形式计酬,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三十五条 公司对非全日制用工将以书面形式签订非全日制劳动合同,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和有关待遇。
第三十六条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公司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三十七条 对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不得约定试用期。
第三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时,公司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金。
第三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不得低于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
第四十条 公司对非全日制用工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按每半个月结算一次。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四十一条 公司与职工约定了服务期,职工依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不属于违反服务期的约定,公司不得要求职工支付违约金。
有下列情形之一,公司与职工解除约定服务期的劳动合同的,职工应当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向公司支付违约金:
(一)职工严重违反公司的规章制度的;
(二)职工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害的;
(三)职工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公司提出,拒不改正的;
(四)职工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公司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五)职工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四十二条 凡公司为职工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职工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职工因个人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公司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公司提供的培训费用。公司要求职工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第四十三条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被确认无效劳动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七章 劳动争议调解和仲裁
第四十四条 职工与公司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发生争议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处理。当事人可以向本公司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也可以直接向杭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第四十五条 公司成立由行政部门代表、工会代表、职工代表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行使劳动争议的调解职能。具体按杭州市总工会、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有关文件办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附表一
职工个人意向调查表
20##-(23268)-01
职工:
您好!您的劳动合同将于 年 月 日到期。为准确了解您的选择意向,以使公司更为合理地安排与配置人力资源,促进企业的持续性发展,请按下表内容,做出自己的选择,并由单位或部门领导签署意见,于 年 月 日交至本单位人事部门或人力资源部。
单位或部门盖章
年 月 日
附表二
单位劳动合同续签(终止)汇总表 20##-(23268)-02
单位盖章:
附表三
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
20##-(23268)-03
职工:
您好!你的劳动合同将于 年 月 日到期,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经公司研究,决定终止与你所签的劳动合同,并按有关规定给予经济补偿,请你于 年 月 日到公司人力资源部办理相关手续。(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簿)
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人力资源部
二○○ 年 月 日
附表四
职工提前解除劳动合同申请书 20##-(23268)-04
年 月 日
附表五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意见书 20##-(23268)-05
年 月 日
附表六
提前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 20##-(23268)-06
年 月 日
主题词:劳动合同 办法 通知
杭州市燃气(集团)有限公司 20##年11月17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