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涪陵区档案局关于转发
?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工业园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现将修订后的?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渝档发
[2008]26号以下简称“新办法”)转发你们,并就贯彻实施意见作如下通知。
一、深入学习,掌握标准
各单位接此通知后,要及时组织相关人员认真学习“新办法”,深入研讨,真正领会“新办法”的精神和要求,切实掌握新标准。
(一)“新办法”在原机关一级标准基础上增加一个更高等级标准的“示范单位”。
(二)“新办法”打分标准发生大的变化。改变以前一、二、三级分开打分考核的办法,而采用同一测评表不同的分制进行打分考核的评分制,“示范单位”采用评议制进行评定。
(三)“新办法”在测评项目方面,提出了新要求:
1.行政管理上对直属单位和系统档案工作成效提出了要求(第16项);
2.设施设备上增加了对监控设施的要求(第23项);
3.业务建设上提高了对档案管理软件和档案人员对档案软件的操作熟练程度的要求(第52项);
4.开发利用上新增了对档案工作的宣传、参与档案学术研究的要求(第75、76项)。
二、对照检查,巩固提高
各单位要结合本单位实际,对照“新办法”进行自查自纠,查漏补缺,巩固提高,特别是各乡镇(街道)要抓紧实现在区划调整中撤并乡镇档案的集中统一管理,确保档案安全,使本单位机关档案工作真正达到相应的等级标准。
已达机关档案工作一级标准的单位可根据“新办法”第八条要求,对照检查,认真准备,自查条件符合的,经区局审查同意后,向市局申报示范单位。
三、加紧工作,做好迎检
我局在20xx年底的行政执法检查和等级复查中,将严格按照“新办法”进行复查,复查不合格的单位,将取消等级标准,并在全区予以通报。
附件: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二〇〇八年六月十八日
主题词:档案工作
通知 目标管理 办法
庆 市 档 案 局 文 件
渝档发?2008?26号
重庆市档案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市级各部门:
现将?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组织实施。我局20xx年6月印发的?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定级办法?(渝档发?2001?31号)同时废止。
二OO八年五月十四日
主题词: 档案工作 目标管理 办法 通知
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档案工作管理水平,促进档案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重庆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市各级机关、团体、行政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机关)。
中央国家机关在渝单位、金融保险单位参照执行。
第三条 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由各机关根据本单位档案工作实际自愿申报。
第四条 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认定工作由重庆市档案局统一领导和组织实施;必要时,重庆市档案局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共同实施,或委托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实施。
第二章 申报条件与考核内容
第五条 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设立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示范单位(以下简称示范单位)和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一级单位(以下简称市一级)、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二级单位(以下简称市二级)、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三级单位(以下简称市三级)。
第六条 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一般应逐级申报,确实具备越级申报条件的,经
组织考核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核准,可破格申报。
机关成立3年以上,档案工作达到市一级且经1—2年巩固提高方可申报示范单位。 近三年发生档案被盗、丢失、损毁、失泄密等案件的,不得申报。
第七条 市一级、市二级和市三级的评定采用评分制,均按照?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测评表?(见附件1)对申报单位档案工作行政管理、设施设备、业务建设、开发利用四个方面逐项评分,总分为100分,得分90分(含)以上的为市一级,80分(含)以上90分以下为市二级,70分(含)以上80分以下为市三级。
第八条 示范单位的评定采用评议制,评议的主要内容:
(一)市一级考核中存在的问题得到切实整改,并在贯彻实施?档案法?、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方面有新举措,档案工作又得到较快发展;
(二)适用本办法的直属单位和系统各单位机关档案工作应全部达到市三级以上,其中达到市一级的应不低于60%;
(三)档案库房参照?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JGJ25—2000)修建或改造,有独立的档案工作人员办公室和档案查阅室;
(四)制定有档案工作安全预案,无安全隐患;
(五)开发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领导决策、机关工作服务取得显著成效;
(六)库藏文书档案和主要业务档案数字化处理达到60%以上,实现微机全文管理与检索。
第三章 申报要求与考核程序
第九条 市级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申报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由重庆市档案局负责考核和审批。区县级及以下机关申报示范单位和市一级的,由重庆市档案局负责考核和审批,必要时,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共同考核;
申报市二级和市三级的,由重庆市档案局委托所在辖区档案局负责考核和审批。
第十条 拟申报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的机关,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认真做好各项工作,并准备好相应佐证材料,条件成熟后,按第九条的规定,向组织考核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提出考核书面申请。
区县级机关申报示范单位和市一级的,应经所在辖区档案局审查同意;有主管部门的,
还应报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第十一条 书面申请应附自查报告、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申报表(见附件2)、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测评表(自测评分,申报示范单位除外)、机关档案工作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等材料一式四份(有主管部门的一式五份)。
自查报告内容包括:机关档案工作概况、开展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以来所做的工作、自测情况、存在的问题及改进措施。
第十二条 组织考核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收到书面申请后,应及时组织考评小组对申报机关进行考核。
考评小组一般由3—7人组成,考评小组成员要正确理解和准确掌握等级标准,坚持原则,办事公道,认真负责。
第十三条 凡通过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考评小组应当场宣布考核结果,颁发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证书。
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证书分为荣誉证书和等级证书,评定为示范单位的,颁发荣誉证书,评定为市一级、市二级、市三级的,颁发等级证书。
目标管理证书由重庆市档案局统一制作,证书编号由负责考核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统一编制。
第十四条 考核程序
(一)听取申报单位汇报档案工作情况;
(二)对档案工作进行实地检查;
(三)按照本办法要求结合实地检查和佐证材料进行考核;
(四)宣布考核结果,反馈考核意见;
(五)颁发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证书。
第十五条 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应于每年12月15日前,将本辖区内通过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的机关名册,报送重庆市档案局汇总并进行通报。
第四章 证书效力与管理
第十六条 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证书是机关档案工作水平的标志,是机关档案工作评比先进的重要依据。
第十七条 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证书有效期为3年,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八条 荣誉证书到期后,按本办法第三章的规定重新评定示范单位。
第十九条 等级证书到期的,由重庆市档案局或受委托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组织复查小组进行复查。复查小组一般由3—7人组成。
第二十条 市级机关及其直属单位、各区县(自治县)档案局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由重庆市档案局组织复查;区县级及以下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由重庆市档案局委托所在辖区档案局组织复查。组织复查的档案行政管理部门每年应将复查情况进行通报。
重庆市档案局将不定期对各区县级及以下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进行抽查,抽查参照复查程序进行。
第二十一条 复查合格的,换发等级证书。拒不接受复查或复查不合格且经为期3个月整改仍不合格的,收回等级证书,注销其等级资格,并由重庆市档案局进行通报。 第二十二条 复查程序
(一)听取复查单位近三年档案工作情况汇报;
(二)对档案工作进行实地检查;
(三)按照本办法要求评议是否保持了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相应等级标准;
(四)宣布复查结果,反馈复查意见;
(五)换发等级证书。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考核日常工作由重庆市档案局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处负责。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重庆市档案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测评表
附件2: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申报表
附件3: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附件1:
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等级测评表
考评小组组长: 考评小组成员:
年 月 日
附件2:
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目标管理申报表
附件3:
重庆市机关档案工作基本情况统计表
填报单位:(
盖
章
)
注:1、档案人员情况一栏不够填写时,可另附纸。2、案卷目录包括各门类档案案卷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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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篇:转发文件
柘国土资[2011] 号
柘城县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中共柘城县委办公室 柘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柘城县在“三治三提”活动中强力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实施方案》(柘办2011[23]号)的通知
各国土资源所,局属各单位、机关各股室:
《中共柘城县委办公室 柘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柘城县在“三治三提”活动中强力推进机关效能建设实施方案》(柘办2011[23]号)已经局党组研究同意转发给你们,请认真学习,遵照执行。
柘城县国土资源局
二〇一一年八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