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林业局:
为加强森林资源监督管理,规范行政许可工作,现就我处承担的公益林采伐、木竹加工经营、森林资源转让等三项行政许可事项的材料申报工作提出如下要求,请各地遵照执行。
一、《公益林采伐申请表》、《木竹加工经营申请表》、《森林资源转让申请表》式样由我厅统一规定(见附件)。
二、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申请公益林采伐、木竹加工经营、森林资源转让的,应分别填写《公益林采伐申请表》、《木竹加工经营申请表》、《森林资源转让申请表》,并提交相关材料(见附件),一式二份。今后,不再以正式文件的形式上报行政许可材料。
三、林地占用、征收行政许可的材料申报,按现行规定执行。
江西省林业厅林政资源保护管理处
20##年1月28日
附件1:
江西省公益林采伐申请表
市 县(区)
申请公益林采伐单位:
负 责 人:
联 系 电 话 :
年 月 日
公益林采伐申请表
附件2:
江西省木竹加工经营申请表
市 县(区)
申请木竹加工经营单位:
加 工 项 目 选 址 :
负 责 人:
联 系 电 话 :
年 月 日
木竹加工经营申请表
附件3:
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申请表
市 县(区)
申请森林资源转让单位:
负 责 人:
联 系 电 话:
年 月 日
森林资源转让申请表
第二篇:森林资源转让合同书
森林资源转让合同书
[安]森资转字第 号
转让方(以下简称甲方):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受让方(以下简称乙方):
通讯地址: 联系方式:
甲乙双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江西省森林资源转让条例》及《安远县林木、林地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充分协商订立本合同。
一、转让的林地林权
甲方将合法拥有有权处臵的座落在 乡(镇) 村 组,小地名: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面积 亩,林种 ,蓄积 立方米,龄组 。林权证 号,宗地号(或共计宗地): 等宗地进行转让。
二、转让期限
转让年限 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三、转让价格支付方式及时间
乙方通过 方式取得甲方转让的林地林权,转让
期限内 支付转让价格金额: ,支付时间 。
四、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方转让后其林地的所有权不变,转让期内乙方亨
有承包林地的 、 、 。
2、甲方转让期内应维护乙方的自主经营权,不得干预
乙方依法进行的正常生产活动。乙方不得自行或准许他人在转让林地范围内开荒、采石等破坏林地资源的活动。
3、乙方在承包期限内要认真做好承包林地内的“三防”
工作,发生森林火灾、病虫害、偷盗等毁林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向甲方及有关部门及时报告。
4、乙方转让期内守法经营,不得改变林地的性质,在
不损害甲方的权益的前提下,可以将剩余的转让期(剩余转让期必须还有15年的以上,方可进行再次转让,转让期没有15年以上的不得进行再次转让)的本合同取得的部分或全部权利转让给第三人,但必须告知甲方、并到县林业主管部门办理有关转让手续。
5、转让期内,林地资源被依法征、占用的,乙方有权
按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获得相应的补偿。
6、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终止合同,必须提前告知对方并经双方协商同意,并到县林业主管部门进行林权转移注销登记。
五、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 。
2、如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具体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确定。
3、如遇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时,不认为违约,依法可免除或减轻责任。
六、其他条款
1、本合同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
2、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终止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 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调解;
(2)提供转让合同管理机构仲裁;
(3)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4、其他需要说明事项:
5、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甲方乡(镇)、村委会及转让合同管理机关(鉴证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负责人: 负责人:
经办人: 经办人: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
鉴证单位:
鉴证日期: 年 月 日
附:
1、转让资源1∶1万地形图;
2、甲方林权证;
3、属国有、集体所有转让的甲方提供的上级或村级组织同意转让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