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与实例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院印)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
实例【1】
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01)思经初字第315号
原告:x,男,19xx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厦门市开元区文园路11号602单元。
委托代理人:x,福建厦门首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厦门市鸿双辉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厦门市后坑工业园三号厂房。 法定代表人:x,总经理。
被告:x,男,19xx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厦门市鸿双辉制衣有限公司股东,住厦门市思明区竹寮巷7号。
原告陈汉滨与被告厦门市鸿双辉制衣有限公司(下称鸿双辉公司)、被告蔡禧福、被告洪顺利及被告厦门永大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下称永大会计所)买卖合同货款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庄慧林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黄振源、代理审判员魏炜组成合议庭,共同负责对案件的审判,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陈汉滨的委托代理人俊、陈月辉、被告洪顺利、被告永大会计所的委托代理人刘鹭华、林丽琴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鸿双辉公司、被告蔡禧福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公告送达期满后,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本院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陈汉滨诉称,
被告鸿双辉公司、被告蔡禧福未作书面答辩。
被告洪顺利辩称
被告永大会计所辩称
庭审中,原告陈汉滨、被告洪顺利及被告永大会计所对下列事实与证据没有异议,被告鸿双辉公司、蔡禧福经合法传唤未到庭,视为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予以确认:
1.。
根据各方当事人的诉辩主张,本院争议焦点归纳如下:(1)
对此,本院根据本案事实及各方当事人的意见进行分析、认定。
一、原告陈汉滨是否享有对涉案债务的追索权。
被告永大会计所认为: 原告陈汉滨认为:
本院认为:~~~~。
二、被告蔡禧福、被告洪顺利是否存在虚假出资、抽逃注册资金的行为以及数额的认定。
原告陈汉滨认为:~~~~ 被告洪顺利认为:~~~~被告永大会计所认为:~~~~ 本院认为:~~~~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因相应证据不足,本院不予采信,应驳回原告对被告洪顺利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部分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八条第一款、第八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四十二条,并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会计师事务所为
企业出具虚假验资证明应如何承担责任的批复》及《关于金融机构为企业出具不实或者虚假验资报告资金证明如何承担民事责任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 二、~~~; 三、驳回原告陈汉滨的其他诉讼请求。
本案案件受理费11610元,由被告厦门市鸿双辉制衣有限公司、被告蔡禧福共同负担10000元,由被告厦门永大会计师事务所负担161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oo二年四月二十五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第二篇:一审民事判决书格式
××××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民初字第×号 原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被告……(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第三人……(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法定代表人(或代表人)……(写明姓名和职务)
法定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委托代理人……(写明姓名等基本情况)
……(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或依法由审判员
×××独任审判),公开(或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写明本案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概述原告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和所根据的事实与理由)
被告×××辩称……(概述被告答辩的主要内容)
第三人×××述称……(概述第三人的主要意见)
经审理查明……(写明法院认定的事实和证据)
上述事实,……等证据相佐证。
本院认为……(写明判决的理由)依照……(写明判决所依据的法律条款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人民法院。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年××月××日
(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院印)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