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选修论文

时间:2024.5.4

论物权法基本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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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秀珍

物权法是确立财产归属和财产利用关系的法律,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已将《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列入立法规划,开始草拟。如何制定完善的、科学的物权法,涉及到诸多的理论和实践问题,其中一个主要的问题是如何认识和确立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因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整个物权制度的物权立法指导思想和适用物权规范的根本准则,是将各种具体物权关系凝聚成为有机整体的核心和灵魂。

关键词:基本原则 物权法定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 物权公示原则

物权法基本原则的不一致性

物权法应当坚持哪些基本原则,学者们的意见很不一致。有人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行为独立原则和公示公信原则;也有人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原则和物权变动公示原则;还有人认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物权优先效力和物权变动的公示原则与物权行为理论。我们认为,公信原则、物权行为独立原则、物权效力优先原则都不能成为物权立法的基本原则。因为所谓公信乃公示原则作用之结果;所谓物权行为独立乃物权行为应否与债权行为相区别之问题;所谓物权效力优先乃物权效力之具体体现。故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只包括物权法定原则、一物一权原则和公示原则。

一、物权法定原则

物权法定主义系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但是,其含义如何,应如何随社会经济之演变与需求而注入新生命,却是争议颇多的事情,为此对之作一检讨。

物权法定原则又称物权法定主义,是指物权只能依法律规定设立,当事人不得创设或变更物权种类、内容、效力、公示方法。就是说,物权的种类及内容等,采用法律限定主义。物权法定原则是大陆法系国家物权法的共同原则。如《日本民法典》第175条规定:“物权,除本法及其他法律所规定者外,不得创设。”我国台湾民法第757条亦规定:“物权除本法或其他法律有规定者外,不得创设。”物权法之所以应当遵循物权法定原则,其主要理由系鉴于物权与社会经济具有密切关系,任意创设物权种类,对所有权设种种限制和负担,影响物的利用。以法律明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建立物权类型体系,有助于发挥物尽其用的经济效率。物权具有对世效力,物权的得丧变更,应力求透明。物权种类和内容的法定化,便于公示,以确保交易安全的便捷。总而言之,是物尽其用的效益原则、交易安全原则的需要。在我国,虽然现行民法没有明文规定物权法定原则,但学者们均对此持肯定态度。

一般认为物权法定之内容包含两项,一项是种类法定;一项是内容法定,实际上,这两者并非有着截然的区分。

种类法定指当事人不能创设法律没有规定的新类型物权。人们在经济交往当中只能按照现行法律规定物权种类进行交易,不得创设新名词,因为即使创设新

权利,也只是在他们双方之间生效,不可能产生对世效力。因此物权的对世性特点要求,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种类让与权利。

内容法定指当事人不得创设与法律规定的内容相悖的物权。这要求:其一,人们在交易当中不得随意修正法律规定的物权内容,比如减少所有权的内容;其二,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移转权利或创设权利,相对人才能取得与法律规定内容相一致的物权,比如不得创设不移转占有的质权。

所以我们需要主张灵活适用物权法定主义。其一,物权法定仍然作为物权法的基本原则,尤其是我国现行物权法尚处于重整阶段,必然以法律的形式确立我国的物权的基本类型和体系,以建立财产流转的统一规则和安全体系。其二,适用物权法定原则时,凡是涉及第三人利益或流转性物权之取得、设定时,应严格执行,而对于仅在双方之间生效之物权,只以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违反法律基本原则为限。

二、一物一权原则

一物一权原则又称物权客体特定主义,是指一个物权客体应以一物为原则,一物之上不能设立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物权。这是各国物权法普遍承认的原则,我国物权立法亦应坚持这一原则。物权法之所以要坚持一物一权原则,其理由在于:(1)从物权人对标的物的支配上看,如果一个标的物上存在多个物权,各个物权人支配的方式不同,支配在时间上相冲突,又达不成共识,那么,物权的内容就难以实现,物权人的需要不易得到满足,违反物尽其用的原则;(2)从交易安全角度看,物权客体特定、独立,便于公示,使法律关系明确,有利于交易安全;(3)从保护权利方面看,一物多权,无法划分每一个权利所作用的相应客体,权利归属不明确,不利于对其保护〔1〕。在一物一权原则中,所谓的“权”,在罗马法中指的是所有权,但在现代民法中,则是指物权,包括所有权和其他物权。而所谓的“物”则是指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的物,即只有具备特定性和独立性的物才能作为物权的客体。那么,什么样的物才称得上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呢?我们认为,特定性和独立性的衡量标准,应当以一般社会观念、交易观念及法律观念加以确定。就是说,只要从法律角度看,于交易中可以被认为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的物,都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至于该物是否具有物理上的特定性和独立性则无关紧要。由此,一物一权原则的内容实际上就包括两项:一是一个客体物上只能设定一个所有权;二是一个客体物上不能同时设定两个以上内容相冲突的他物权,但可以设定内容不相冲突的他物权,如顺序抵押等。

基于一物一权原则,物的一部分或物的构成部分,因不具有法律上和交易上的特定性和独立性,故不成为物权的客体。但若物的一部分或构成部分与物发生分离,而具有特定性和独立性时,则可以成为物权的客体。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某些物理上原应为一独立之物,而在法律上可以确定出各个独立部分时,则就各个独立部分可以设定多个物权;某些在物理上原应为多个独立之物,而在法律上将其集合成为一体时,就该集合物可以设定一个物权,前者如土地和建筑物。土地可以通过确定其座落位置和范围,而使其具有法律上的特定性和独立性,这样,各块土地就可以成为不同的土地所有权的客体。建筑物如果可以形成数个独立使用的空间,则被区分的空间就具有了法律上的特定性和独立性,可以成为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客体。后者如财团抵押、企业担保,它们就是将一个

企业的数个独立之物集合为一体成为一集合物而设定一个担保物权。有学者认为,上述情况系一物一权原则的例外。我们认为不然。因为,无论是将一个独立之物区分为若干个独立部分,还是将若干个独立之物集合成一个物,它们因都具有了法律上和交易上的特定性和独立性,而成为多物或一物。这里看似“一物多权”或是“多物一权”,而实质上都是“一物一权”。

在我看来,物权是一种高度抽象的概念,它是对许许多多种排他支配权的概括。因此,在现实中可以说并不存在物权,而只存在具体的所有权、使用权等权利。当我们讨论物权的客体的时候,我们主要讨论,哪些东西具备什么条件可以成为物权客体。因此,只要当事人的意思将特定范围的财产视为一个物处分或对待,那么即可以成立一个所有权,而不可能存在与物的数量相等的所有权。

三、公示原则

所谓公示原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动必须依据法定的公示方法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开,使第三人能够及时了解物权的变动情况。一方面,公示是将物权设立和变动的事实对外公开,“物权的绝对对世效力不仅要求对物权种类进行界定,同时也要求物权的具体种类具有可识别性”。另一方面,公示不一定是向全社会公开,而应当是向一定范围的人公开,能够使他人知道。物权的设立、移转必须公开、透明,以利于保护第三人的利益,维护交易的安全和秩序,这就需要建立公示原则,将物权设立、移转的事实通过一定的公示方法向社会公开,从而使第三人知道物权变动的情况。

我国《物权法》第6 条在法律上第一次确认了物权法的公示原则,并建立了法定的物权公示制度,为统一登记立法确立了立法框架和立法基础。物权法有关物权公示的制度,是我国有关登记的法律法规与规章制定的准则和依据因此,在我觉得物权的公示问题,从来都是物权法上的重要问题。基于公示制度,当事人及第三人可直接从外部认识物权的存在及现象,使物权法律关系得以透明。各国一般于民法典物权设专章专节或专规定物权的公示方法,并辅之以有关单行法律、法规,而建立完善的物权公示制度。

《物权法》的颁布极大地推动了我国物权公示制度的发展,。但仅规定公示,缺乏公信原则的规定。

总之,尽管现行物权法有诸多不足和局限,但通过不断的修订和完善,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物权法定原则、物权公示原则在物权法中将会更好地发挥它们各自的功能,从而体现物的静态归属,充分发挥物的效用,更好的保护权利人的物权,维护国家的基本经济制度,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一旦我们承认物权必须公示才具有对抗世人的效力,而只有对抗世人效力才能够称为物权,那么物权法就必须建立以此为指导方针的一套规则。

参考文献:

1、程保栋:《论物权法的平等保护原则》,《传承》,20xx年第12期。

2、崔建远:《我国物权法应选取的结构原则》,《法制与社会发展》19xx年

第3期。

3、王利明:《物权法研究》(修订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4、《制定中国物权法的基本思路》,《法学研究》19xx年第3期。

5、徐涤宇.物权法定主义和物权立法[J].法商研究,2003,(2)。

6、王利明:《中国民法典学者建议稿及立法理由》,法律出版社, 20xx年版第 14页。

7、邓曾甲:《日本民法概论》,法律出版社19xx年4月版。


第二篇:经济法论文发展前景论文


经济法论文发展前景论文

经济法论文发展前景论文:浅谈经济法存在的价值及发展前

[摘要]经济法是一种社会本位法,相对于民法、商法、

行政法,具有自己独特的价值。本文以经济法学的独特法律

观入手,从应然角度揭示经济法的价值观。具体分析经济法

的价值体系,为立体地了解经济法的独特价值提供借鉴。通

过对现今中国存在的经济法研究和法律建设进行综述和评

价,展望经济法发展前景。

[关键词]经济法;价值;发展前景

一、经济法的价值观

(一)经济法的法律观

经济法看人看事看社会看国家的角度都是独特的,这使

得经济法能够在民法、商法、行政法的外围起到在宏观层面

和微观层面调控经济的作用,这种独特的角度,我们称之为

“经济法学的法律观”。这是我们研究经济法价值问题的立

足点和逻辑起点。

第一,经济法将人看成具体的,有强弱区别的个人,而

不是民法上抽象的、平等的人。第二,经济法注重的是社会

中连带的、团结协作的相互关系,而不是民商法看重的个体

私利、自我依靠的社会关系。第三,经济法采取义务先定、

权利后生的权利义务观,而不是民商法权利本位、义务附随

的权利义务观。第四,经济法采取预防为主、系统调整的调

经济法论文发展前景论文

节手段,而不是民商法事后救济、个别调整的调节手段。

以上述经济法法律观为基础,我们认识到了经济法“社

会本位法”的本质特征,在这种理念的指引下,我们来寻找

经济法的价值需要。

(二)经济法的价值观

经济法相对于民法、商法、行政法来说,属于一个新兴

的法律部门,一个法律部门的诞生必然有其独特的价值意

义。我们知道,法律追求的价值无外乎自由、秩序、利益、

公正四种,在现代的法律价值观中,又增加了一种新的价值

理念——效率。

所谓自由,是指没有外在强制的情况下,能够按照自己

的意志活动的能力。经济法学认为,人不一定是有完美的理

性的,经济法需要实行一种“必要之恶”,在一定程度上限

制自由,而这种限制是在社会发展到理想状态之前必须做出

的一种牺牲。

对于秩序的理解和规制也由于法律部门的不同而有差

异。民法构建的是一种自然秩序,来源并接近于习惯、风俗。

而经济法追求的是一种非自然秩序,力量来自于外在的、刚

性的、经改造过的规制。

经济法作为社会本位法,其追求的利益当然是一种社会

整体的利益,这里的整体性既包含法律主体的整体性,也包

括利益对象的整体性。

经济法论文发展前景论文

法律对于效率问题的重视是从波茨那肇始的,其要求以

最小的投入换得最大的产出。经济法强调整体效率,而不是

计较一人一事的得失,是一种具有博大“胸怀”的法律。

二、经济法的立体价值体系

(一)经济法价值研究综述

对于经济法的价值体系的研究有众多的学说流派,包括

一元价值说、二元价值说、多元价值说的区分方法,也有从

目的性价值和手段性价值的角度的说法,本文中,笔者希望

运用一种立体价值系统的方法,全方位地阐述经济法的价值

体系,并且理清这些价值之间的关系。

对于任何法律学科的价值分析都应当以其产生的时间

点为研究对象,对于经济法的价值研究也是如此。经济法这

个学科为什么会出现呢,从经济法历史的文献中我们认识

到,经济法正是对于经济的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双重失灵的

结果。

(二)市场、政府双失灵发展到社会调节

市场调节具有快速、灵活、竞争和机会均等的优势,但

是,它又具有盲目性、易波动性和非外部性,容易产生垄断

和实际分配不公。

政府调节具有计划性、整体性和平稳性,在一定程度上

弥补了市场调节的不足,但是,有时候容易造成僵化、低效、

滞后容易将市场带入一潭死水。

经济法论文发展前景论文

这样,运用社会调节方式的经济法应运而生。社会调节

一改政府决策模式的机制,转变为开放的政府外部决策机

制,将听证制度等依托社会民众想法的调整制度带上轨道。

另外,经济法的社会调节还是一种社会连带的、联动的模式,

它将分散的个人、社会组织联合起来,建立激励机制,赋予

社会民众维护自身利益的“集体力量”。

(三)经济法最高价值——社会整体利益

从这种独特的社会调节手段我们看出,对于社会整体利

益的追逐正是经济法最根本的价值、终极价值,也可以说是

经济法的最高价值,是我们即将陈述的其他的价值的逻辑起

点。

社会整体利益是一个综合的概念,如上所述,这里的整

体性既包含法律主体的整体性,也包括利益对象的整体性。

“集体”概念对于经济法的研究者来说是一个纲领性的,必

须研究透彻的概念。正因为经济法把人看成具体的、有强弱

区别的个人,人和人之间的“集体性”和“整体性”才如此

得到重视。

(四)经济法具体价值

1.实质正义

民法对于所有的人“一视同仁”,宣扬这就是普世的平

等和正义。但是,作为顺应时代潮流出现的更新的法律,经

济法它敏锐地认识到,对于实际上地位、能力、财产、地域

经济法论文发展前景论文

均有差别的个人来说,对他们在法律规定上的“一视同仁”,

是有难度的。从某种意议上讲,针对不同的人采取其需要的

差别待遇,对一些群体“特殊保护”,对另一些群体规定“特

殊要求”,这样更能体现公正和正义。

2.经济民主

所谓经济自由就是市场主体做法律所允许的事情的权

利。包括三个层面,即参与竞争的自由、契约自由和经营自

由。市场经济的发展离不开经济自由,

但是过度的经济自由又带来了诸如发展停滞、降低效

率、两极分化等弊端,因此,必须寻找一种手段,既能享受

经济自由的果实,由不被其中过多的“蛀虫”问题所困扰。

经济法对于经济的整体调节、联动程式和刚性规制正是解决

这个问题的良方,我们称之为在经济法背景下的“经济民

主”。

3.经济安全发展

经济法在肯定市场调节和政府调节的前提下,排除危及

市场发展的诸如垄断、不正当竞争等行为,并进入到市场调

节无法进入的诸如公共产品供给的领域,以一种宏观和微观

相结合的方式,以具体人群具体对待的方法,全面呵护经济

的整体运行,为经济的安全发展保驾护航。

三、经济法发展前景

经济法不同于其他法律部门,对于国家的经济政策具有

经济法论文发展前景论文

天然的依附性,在一项新的经济政策出台后,相应的经济法

律、法规的出台就将提上日程,这样,经济法规就必须保持

与时俱进的势头,因此,国家的经济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

改都是大量的、频繁的。这是经济法超前性低、与国家政治

经济目标关系紧密的必然结果。

我国经济法的实践中还有一些问题,此如一些法律的操

作性不够、统领性经济法的缺乏、经济法系统性和协调性的

不足等。为此,笔者提出了如下的发展建议:

我国目前的经济法律建设还处于探索发展阶段,有很多

新的领域需要开拓,例如《宏观调控基本法》、《社会保障法》、

《国民经济稳定增长法》、《工资法》和《循环经济法》,也

有相当多的老法亟待更新,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

法》以及《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另外,探索经济软性

法律的研究、关注经济主体的社会责任、进行法律的系统化

工程以及加强和改进经济执法也是未来经济法发展中必须

进行的事项。相信,在国家的关注下,经济法学者的努力耕

耘下,经济法必将有一个蓬勃发展的未来。

[参考文献]

[1]邱悦颜.论经济法的价值[j].经济研究导

刊,2010(9).

[2]吴平魁.论经济法价值的三重超越[j].西安财经学

院学报,2010(3).

经济法论文发展前景论文

[3]孔德周.论中国经济法的价值取向——基于中国经

济与社会发展中若干矛盾的分析[j].改革与战

略,2009(12).

[4]程信和.中国经济法发展30年研究[j].重庆大学学

报(社会科学版),20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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