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东法民一初字第17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东法民一初字第17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刘云华,女。
委托代理人唐永玲,湖南龙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安县供销合作社。
法定代表人朱成辉,主任。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唐高照,男,19xx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东安县人,东安县供销社纪检书记,住东安县白牙市镇建设路。
委托代理人潘峰,湖南龙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安县供销社石期市综合服务公司。
法定代表人蒋一平,主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项的规定,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由原告刘云华偿还被告东安县供销社石期市综合服务公司承包费14411.5元,该款以双方的正式#5@p结算为准。
二、原告刘云华的养老保险金,自其除名之日,由其个人应缴的部分由其全额缴纳,石期市供销社综合服务公司负担公家应负部分的50%,刘云平负担另外50%,所缴纳金额与同单位其他职工同步,同步后所享有的待遇同石期市供销社综合服务公司的其他职工一样。
三、原告刘云华不再就此事与被告发生纠纷,并不得扩大影响,若造成不良影响,一切后果由刘云华负担。
本案诉讼费10元,原告刘云华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王 红 兰
二O O九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 记 员 唐 亚 明
第二篇:东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xx)东法民二初字第66号
东安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书(2009)东法民二初字第66号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09)东法民二初字第66号
民事调解书
原告东安县药材公司,住所地:东安县白牙市镇龙溪路
法定代表人彭国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胡少波,湖南龙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安县横塘镇卫生院,住所地:东安县横塘镇兴隆村街上。
法定代表人乔中林,该院院长。
本院于20xx年9月1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东安县药材公司诉被告东安县横塘镇卫生院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依法由审判员夏田元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审理。原告诉称,被告于20xx年3月前多次向原告所属的石期市药品批发站购买药品。20xx年3月20日,双方经结算,被告除已付货款外,尚下欠原告货款9464.53元,并于同日出具欠条给原告。但时至今日,被告尚未将所欠货款偿还给原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货款9464.53元,并支付利息。被告辩称,拖欠货款是实,愿意给付货款,请求免除利息。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东安县横塘镇卫生院在20xx年9月30日前给付原告东安县药材公司货款9464.53元;
二、本案受理费300元,原告东安县药材公司自愿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笔录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 判 员 夏 田 元
二0 0九 年 九 月十九 日
书 记 员 荣 建 新